2合理配置监管机构的职能和权力
当前我国证监会拥有的司法权力有限,往往由于权力的限制而无法实际惩罚投资者或追回违规收益。政府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逐步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力,使其拥有证券违规调查的终端权,便于其在执行过程中的渠道通畅,最大程度的减少其执法阻力,再通过在法院设立证券专庭的方式,在证监会完成调查和执行后,再由法院审理和与证监会专项执行,这样证监会在拥有足够的权力下,通过与法院的合作,便能更有效的执行其职能。
当前我国证券监管的职能和权力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中注协中是不均衡和不适应现在的市场环境的。证监会拥有的权力大,但信息获取难,交易所获取的信息较多、较全,但无威慑性权力,监管资源、权力和信息应该在三方机构中更好的共享。具体做法可以让证监会在交易所派驻专门小组,并对其拥有的权力进行合理的界定,交易所将获得的相关信息与此小组及时沟通(可以采用共享数据库的方式),将可疑情况及时地汇报回证监会,这样便能在第一时间发现违规现象,解决问题。
3严格公正执法
证监会应严格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待信息披露违规应该一视同仁,亦不能同事不同罚,处罚应该具有示范性,减少处罚的随机性,避免让违规者或与违规者应为处罚的不公平而产生侥幸心理和机会主义心理。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执法体系和一支优良的执法队伍,同时还需要完善其内部监督机制,使执法行为透明化,公开化,一方面严厉打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另一方面也要接受公众监督,避免执法不公或执法不严,从而让执法机构依法行事,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推进证券市场的法制化。
(五)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由表5-1至表5-2可知,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与其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有很大关,所以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使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机制能有效发挥其作用,也能将上市公司的机会主义倾向扼杀在摇篮中,从而促进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
表5-1 控制权转移对公司治理效果的影响
分 组 数量 公司业绩 信息披露质量 规模 负债
比率
控制权转移 136/34% 低 低 低 高
控制权未转移 261/66% 高 高 高 低
显著性检验(T值) 显著 显著 显著 不显著
控制权多次转移 36/26% 低 低 低 高
控制权一次转移 100/74% 高 高 高 低
显著性检验(T值) 不显著 显著 不显著 不显著
表5-2 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效果的影响
分 组 数量 公司
业绩 信息披露
质量 规模 负债
比率
高集中度 155/56% 高 高 高 高
低集中度 124/44% 低 低 低 低
显著性检验(T值) 显著 显著 显著 显著
注:此处股权集中度指中大股东持有的股权集中度,非指最大股东
表5-3 次级委员会的设置对公司治理效果的影响
分 组 数量 公司
业绩 信息披露
质量 规模 负债
比率
设置次级委员会 97/25% 高 高 高 低
未设置次级委员会 285/75% 低 低 低 高
显著性检验(T值) 显著 显著 显著 不显著
表5-4 执行董事业绩评价制度对公司治理效果的影响
分 组 数量 公司
业绩 信息披露
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及治理建议6(四)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