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市场的失灵,不利于巨灾保险的建立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巨灾保险市场机制应该是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等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整体。然而,我国的巨灾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不完全的非有效市场,面临着保险市场失灵的问题。
1.巨灾保险需求不足
我国的巨灾保险需求不足,一般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在满足了基本生活需求之后,他们能够购买保险的剩余收入并不富裕。尽管低收入家庭也存在着转嫁风险的实际要求,但经济支付能力过低,严重的约束了这种需求。巨灾保险商品可以说是一种有弹性的高收入商品,对于大多数低收入居民而言,一定程度上还属于“奢侈品”,因而收入偏低引起的购买力过低是巨灾保险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3】(刘玲等,《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经济学分析》[J].商业研究,2009(12):107。)另一方面,作为消费者,居民对不同商品的消费选择,理所应当是按照效用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选择的,也就是说,消费者愿意用以单位的某种商品去交换的另一种商品的数量,应该等于该消费者能够在市场上用一单位的这种商品去交换得到的另一种商品的数量。【4】(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2页。)我国中低收入居民手中持有的货币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效益远高于购买巨灾保险产品的效益,即便是有较高收入的居民,由于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很小,用于购买寿险、意外保险或家庭财产保险等保险产品的效益也将高于购买巨灾保险,这使得巨灾保险表现出严重的需求不足。
2.巨灾保险的供给不足
首先,巨灾风险损失巨大与保险公司商业性目标的不同,决定了巨灾保险供给的不足。一方面,由于巨灾风险损失巨大,一旦发生实际赔付,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可能面临巨额亏损甚至破产倒闭;另一方面,商业性保险公司营利性目的必然要求保险公司保持财务的稳定性以及利润的持续增长,投保人作为进行投保大多是出于一种经济目的,也必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根本目的,这就使得巨灾保险产品成为保险公司的一种又需要但是用处又并不大的产品。
其次,巨灾保险相对于其他保险的收益过低也是巨灾保险供给不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承保能力既定的前提下,投保人希望将其所投保险的收益最大化,一个条件就是使投入到各种险种上的最后一单位承保能力所带来的收益相等。如果同一单位承保能力投入到巨灾保险上所带来的收益要小于投入到其他险种上的收益,投保人自然就会不断减少对巨灾保险的投入,转而选择其他的险种,直到巨灾保险与其他险种的承保利润相等为止。近年来,我国有关巨灾保险业务的不断萎缩,一定程度上正是大多数投保人理性行为选择的必然结果。
四、充分发挥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作用的对策建议
基于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中保险作用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并且逐步解决。只有解决这些问题,保险才能发挥出在巨灾风险中的应有作用,也只有这样,我国才能使巨灾风险管理顺利运行,并不断发展和进步。所以这就需要我们采取以下措施。
(一)拓宽巨灾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
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发挥其作用,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同样,要充分发挥保险在巨灾管理中的作用,保证有充足的保险基金是必不可少的,可以说这是发挥保险作用的前提条件。因此,拓宽巨灾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可以有四种渠道,增加巨灾保险基金:一是,增加政府财政的投入。灾害基金一般是政府以财政收入提供资金而建立的为巨灾风险融资的基金,包括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减免的税收,在不影响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对企业实行征收全国税收附加巨灾基金费,对消费者的高档消费和奢侈商品消费征收一定比例的巨灾基金费,等等。当然,增加政府对保险基金的财政投入,并不是盲目的投入,这需要国家经济的不断健康发展,国家财政的不断增长;二是,保险公司巨灾保费。扣除承保公司管理费用及其正常利润以后的巨灾保费收入,是巨灾保险基金来源的一部分。这就要求国家要大力支持保险公司,使其不断发展壮大。因为,保险公司的发展壮大会使保险公司的巨灾保费相应的增长,这就有利于增加巨灾保险基金的来源;三是,社会捐助。社会捐助可以成为巨灾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其规模不可小觑。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捐助环境,巨灾保险基金就可以长期接收国内外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定期的捐助,这可以成为巨灾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的补充;四是,巨灾彩票。巨灾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完全可以借鉴我国福利彩票的发行方式,其发行收入专用于巨灾保障体系,这种方法无疑可以大大补充巨灾保险的资金;五是,基金投资收益。可以将救灾保险基金委托投资机构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充实基金。但是,此方法本身具有风险性,因此,要小心利用,不能进行风险过大投资,理应选择风险较小的方式进行投资。
(二)逐步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我国的保险保障机制的地位与作用被严重低估,我国目前的巨灾保险呈现出保险品种少、发展缓慢、缺乏政策支持、供需两不足的特点。巨灾保险管理长期缺位,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巨灾保险制度的不完善。建立一个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对于发挥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巨灾保险制度首先要有国家相关法律,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是该制度得以开展并顺利进行取得成效的前提。实施的模式有强制模式、自愿模式,也有自愿和强制实施相结合的模式。
我国要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目前来说,就是要认真总结保险业应对巨灾风险的经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首先,要完善巨灾保险的相关法律。巨灾风险管理涉及领域广,惠及广大居民,配套的法律是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只有相关的法律得到制定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才能得到较好的发展环境,巨灾风险管理也才能得到更好地发展;其次,加强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巨灾风险管理是国家实施防灾减灾,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手段,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财政、税收等多领域加强合作,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完善是重要保证。再次,更要加强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平台建设。目前我国在巨灾保险应用型灾害数据开发方面相对滞后,要积极开发巨灾风险数据资源,建立科学的分析评估平台。此外,还要加强对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证券化等相关领域的规划和探索。我国自然灾害较多,巨灾风险赔偿较大,光靠再保险公司很难承担。因此,要借鉴西方经验,探索开发金融衍生工具和证券化工具,用以转移我国巨灾风险。
(三)解决好巨灾保险市场供需不足的问题
巨灾保险市场供需不足,会严重影响保险发挥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因此解决好这一问题,对于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1. 加速我国巨灾保险价格模型的研究,提高投保人对价格模型和定价意义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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