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应该包括潜在受灾者、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和代表政府的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五类主体;以及巨灾风险承保、巨灾再保险、巨灾风险资本市场转移和政府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最后承保四个过程。当前我国应对巨灾风险仍以中央政府指导型的财政救助为主要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降低了灾后经济恢复的效率。根据我国发展的实际状况,建立和健全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完善的巨灾法律法规是巨灾保险制度正常运作的基石,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将投保人加以分类进行价格补贴及相应的鼓励投保措施。对投保的弱势群体可以直接进行价格补贴,可根据投保金额采取分级补贴率。对于投保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进行价格补贴或者税收上的减免。
2.增加农民的收入水平及我国居民的保险意识
我国是个发展中大国,城市化进程还在起步阶段,农民的人口数量依然庞大。因此,农民收入的增加会促进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大力增加农民的收入,使其有能力购买巨灾保险,从有限的收入中分配出适当的比例进行巨灾保险投保,对巨灾实行主动性的防范。这是缓解我国巨灾保险需求不足的重要一环。长久以来我国广大居民对巨灾始终抱有顺其自然的心态,保险意识并不强,在未发生巨灾之前很难遇见到购买巨灾保险的优点。因此,提高广大居民与易遭受巨灾企业的保险投保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应该加强巨灾保险宣传,同时开展适当形式与力度的引导工作。保险公司应对潜在投保人分类,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与此同时,政府还应采取积极的引导工作。大力的宣传和积极的引导应坚持形成一种长期行为,因为巨灾保险意识的形成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3.为巨灾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各国都是立足本国国情,针对主要的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经营管理,注重传统和新型的巨灾风险控制手段的运用,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现在各国都逐渐把本国的巨灾损失通过跨国的再保险公司和全球的资本市场转移出国门,在国际范围进行损失的分担,从而减轻本国的财政和经济压力当前我国的巨灾保险领域还缺乏商业保险制度生存的外部环境和内在土壤,多数保险公司并未获得相应的效率和效益。为了我国巨灾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进一步刺激保险公司开拓巨灾保险市场的兴趣,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要将保险业纳入地方或行业的发展规划统筹考虑,认真落实各项法规政策,并为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能通过自身的努力,真正使巨灾保险市场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4.政府充分发挥宏观操控能力。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的自然环境与经济发展状况并不一样,单纯依靠保险公司自身的力量来设计出满足市场需求的巨灾保险产品是不现实的。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模型中起着制定政策、协调各方利益和保障各方利益的不可或缺的作用。政府应发挥强大的宏观操控能力,实施有利于农民增收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的支农投资政策和利农的信贷税收政策。加强对农业科技和农民教育培训的投资。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对我国各个地区的巨灾发生情况做出详实的统计,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数据库,为保险公司设计合适的巨灾保险产品提供相应的参考数据。另外,政府还应该领导巨灾保险管理的技术创新来突破巨灾保险发展的瓶颈,建立科学化的巨灾风险分析评估平台,形成查询方便快捷、资料完备的数据库,为保险公司设计巨灾保险产品、制定合理的市场价格奠定坚实的基础。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巨灾保险实施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切实提高巨灾保险的覆盖面。比如直接补贴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经营费用,减小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 减免保险公司与经营巨灾保险相关的税收;对于积极开展巨灾保险业务的公司,在其开展其他保险业务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以险养险。
5.发挥再保险的作用。
再保险是巨灾风险地域分散的有效机制。再保险人承保的是直接保险公司转移过来的风险,是为保险人量身定做,能够满足保险人个性化需求的保险风险转移方式。再保险属于巨灾风险地域上的分散机制。一般来说,巨大的自然灾害主要是由于风暴、洪水和地震这些相互独立的自然力量引发的,从地域角度而言,只要用于参考的地区足够广泛,这些地区的保险标的就是相互独立的,这为国际再保险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提供了可能。在全球巨灾风险频发、各种灾害损失日益增加的背景下,探讨保险、再保险在建立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和加强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具有非常现实而深远的意义。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目前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自留保费不低于30%,加上法定分保20%部分,仍有50%的保费可以由外资历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建国后我国保险业及再保险业务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从挑战看,刚刚起步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要同外国公司在资本实力、服务水平和质量、人才培训和使用等各方面展开全方位的竞争。解决好巨灾保险的再保险问题是减小保险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其大力发展巨灾保险业务的关键问题。我国政府应在巨灾保险再保险业务方面发挥引导作用,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再保险的成功经验,大力发展再保险业务。当发生巨灾时,中国再保险公司自身无法消化巨灾保险再保险的经营损失,政府可以为其提供必要帮助。在此同时,还应该积极引入外资再保险公司,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这对于巨灾保险再保险市场的形成也是重要的因素。
五、总结
综上所述,在巨灾风险管理中,保险可以发挥其重要的作用。自然灾害已经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趋势的加剧,世界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资源、环境和生态压力不断扩大,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及造成的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从而进一步加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带来了挑战和前所未有的推动力。
风险无处不在,防范控制风险和减少风险损失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而在我国,保险的这一作用并未得到应有的发挥,其中存在一些问题。在市场经济越来越发展的今天,保险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灾防损,并通过采取差别费率等措施,鼓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动做好各项预防工作,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这有利于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应充分利用好有利条件,解决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上的问题,使其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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