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问题
问题一、1、什么叫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区别?
答:所谓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财,以中间人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金融代理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在现实中我们对银行的中间业务已经有所了解和体会,比如:银
行代收电话费、水费、代办保险等这些业务使人们与银行之间关系越来越密切。
表外业务是银行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而且不影响银行资产与负债总额的业务。其特点是服务与提供资金的分离,是银行提供非资金服务,在多数情况下,银行只是充当中介人,为客户提供保证。表外业务
从广义上来说也属中间业务,但它与中间业务的主要区别在于承担的风险不同。表外业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
转化为表内业务,因而承担一定的风险。而其他中间业务则一般没用资产负债方面的风险,主要是中间人的地位或者服务者地位。如担保业务。
2、什么叫法律风险?
答:法律风险就是被发现的概率和发现后被惩处力度的乘积。即当事方所承担的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并涉及承担法律方面的风险。
3、如何控制中间业务风险?
答:为控制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一方面,中央银行应加大对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也要加大风险控制力度。同时,加快关于中间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从而有效地防范中间业务中的各种风险。
1.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强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和规范银行中间业务信息的披露,对于规范银行中间业务的经营和防范金融风险都有重要的作用:中间业务信息的披露可以扩充财务报告所提供信息的容量,增强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对中间业务信息的规范披露和对重要的表外项目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能够促使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各种信息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2.建立管理型金融会计新体系。
目前我国银行业存在的许多风险与损失在很大程度上与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有关,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金融会计管理不统一的弊端,影响到会计职能的发挥,使得正常的会计信息难以及时获得,不仅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还容易掩盖问题,延误分散与化解风险的时机。银行中间业务具有自由度大、连续性弱、透明度差、风险性强等特点。因此,要恰当揭示中间业务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完善金融会计信息揭示制度,可以考虑要求银行编制一张“中间业务情况表”,列出中间业务的经营情况,以全面反映中间业务的潜在风险。同时,银行应借助先进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将每一个借款企业的情况,包括企业的会计报表及补充会计信息、担保抵押和信用度及开户状况等录入计算机,建立完整和连续的银行信贷信息数据库,从而实现银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完整、连续、动态的监控,以便及时发现企业异常,防止企业重复抵押、连环担保、多头贷款等不规范行为和高负债经营现象的发生,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另外,只有尽快实现金融机构内部统一的会计管理体制,才能有效地遏制违规和账外经营,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会计风险。建立集中统一管理与分级授权核算相结合的会计核算体系,全面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加强会计的基础工作,积极治理假凭证、假账簿、假报表等“三假”现象,切实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3.加快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的制度创新。
改革现有抑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规定,监督商业银行建立自律机制为主的风险管理机制,实现中间业务创新的科学性。要加快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的制度创新,建设好四个机制:一是建立风险识别机制,对中间业务创新中的风险进行定性分析;二是建立风险衡量机制,对风险的大小进行评估,进行定量分析;三是通过先进的电子化手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报告风险的性质和风险的大小等情况,提请有关部门注意,提高金融预测及化解风险的能力;四是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风险预警部门的警示进行跟踪调查,做好检查、督促和反馈工作,防止技术风险的发生,确保中间业务创新的成功。并且,改革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促使商业银行积极审慎地拓展中间业务。中间业务的收入,不仅仅体现在利差上,有时候其收益并非机械计算就能得出,大部分中间业务目前都记人表外科目,使用单式记账法,不能全面反映中间业务增减变化的具体情况。因此,应适应中间业务发展及其收入所占比例提高的需要,全面核算各种中间收入的形成过程,使用详细和复杂的方法进行处理,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适当增设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反映中间业务的开展、成本及效益情况,便于统计分析,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同时,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一些现行的对中间业务发生、终结的会计账目处理方法,对中间业务的整个过程进行管理、监督和分析。
4.中央银行应加大对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力度。
中央银行应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包括在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指标中。《巴塞尔协议》将所有中间业务都包括在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指标中,而且把表外业务分成八类,并规定了不同业务转换为表内资产的风险程度的指标一一信用转换系数。通过这个系数把各类中间业务折算成资产负债表内业务金额,然后按表内同等性质的项目确定风险权数,用这些权数将折算出的金额进行加权,汇总到风险资产总额中,最后按标准资本充足比率对这些表外业务数值分配资本。这使中间业务与资本比率要求挂起钩来,以此来约束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扩张,促使其积极审慎地开展中间业务。
而且,中央银行应要求商业银行在报送的报表中增加表外项目,将商业银行对外担保纳入外债管理,对于融资性对外担保必须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也必须事后向外汇局登记备案。对外授权应当确立在分行一级办理,要求商业银行禁止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和承兑汇票,限制远期信用证开证规模,并且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和分行单笔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最高权限,视不同期限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央行应建立中间业务三方人员的联系制度,即加强与提供方商业银行和享受方第三人的联系,在充分保护商业银行和享受中间业务服务者的合法利益条件下,加强三方人员的沟通和协商,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一个繁荣、公平、有序竞争的中间业务市场。第三,加大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窗口指导”和“道义劝说”的力度,为中间业务的创新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政策导向。
5.建立完备的中间业务监管法规。
随着金融创新活动的增加,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区分日益模糊,业务交叉逐步增多,这就对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保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平稳发展,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中间业务法规,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增强基层央行监管的可操作性,加大现行分业监管的协调力度,统一有关政策法规要求,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共同发展,充分发挥金融业的整体功能,完善金融监管政策,保证金融业稳健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