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贷险发展受到阻碍的原因分析
二、对于车贷险的目前困境思考
三、车贷险业务的发展思路
四、车贷险业务前景预测
内 容 摘 要
曾经给各大保险公司带来保费激增的车贷险仍然在清理阶段,是否重开这个险种各大保险公司仍持审慎态度。为什么车贷险在我国的开展不顺利呢?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保险公司方面的、有银行方面的、有汽车经销商方面的、有社会信用体系方面的等等,面对该险种目前的困境我们发出思考,各关系方应该动员起来,努力摆脱困境。车贷险在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只要我们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审慎选择合作银行和汽车经销商;合理设计承保条件;高度重视资信调查,车贷险的发展前景还是比较看好的。
对于车贷险的思考
截至目前,曾经给各大保险公司带来保费激增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仍然在清理阶段,是否重开这个险种各大保险公司仍持审慎态度。
我国现有车贷险开办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2000至2002年间得到快速发展,2002年下半年业务发展达到高峰,以人保财险肇庆市分公司为例,在2002年共承保907辆,保险金额达171亿元。车贷险的开办有力地带动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满足了一部份国人的购车梦想,并为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贡献。这一利国利民、本应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险种经过几年高速发展后,由于借款人逾期欠款较多,估计不到的风险问题接踵而来,2003年中后期却只能止步,各家保险公司纷纷叫停,并大力进行清理整顿。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一、车贷险发展受到阻碍的原因分析
车贷险在我国的出现是顺应社会需求,它本身是个不错的产品,在险种设计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了国外同行的经验。在国外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发展都比较好,但一到中国就显得水土不服,很快就陷入困境,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对车贷险风险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风险控制,导致承保了大量高风险业务。
对保险公司而言,发展车贷险是为保险业务实现增长点,而我们看重的不仅仅是车贷险保费,更主要是由此带来的车辆综合险保费。一般车贷险条款都规定,在投保车贷险时,必须投保车辆综合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且须在贷款期限内连续投保。但可观的高额保费收入背后掩盖了巨大的风险,加上开办初期违约率很低,简单已决赔偿付率很低,所以保险公司对风险估计过于乐观,忽视风险,制定各种优惠和奖励政策大力扩张业务,加上核保程序几乎流于形式,承保前的风险调查几乎没有,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这样就不可避免承保了一些高风险的垃圾业务。
承保条件决定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大小,设计合理的承保条件是保险公司控制和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车贷险这块香喷喷的“肥肉”自然成了各家保险公司业务抢夺的重要市场,为了应付车贷险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各家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不严格执行标准条款费率的情况,陆续降低承保条件,与银行签订各类“不平等”补充协议,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嫁给自己承担,由此产生了巨大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扩大承保责任;二是缩减责任免除范围,甚至取消免赔额;三是支付高额代理手续费,大大影响了保险公司正常盈利能力;四是大幅度降低费率;五是降低甚至取消首付比例。
(二)从银行的角度来看,资信审查严重缺位,导致风险事故的发生率大为提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银行在放贷前对借款进行资信审查是商业银行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车贷险条款规定银行必须履行的义务。车贷险条款将被保险人(银行)未按规定对投保人进行资信审查或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贷款审批列为责任免除。但在汽车消费贷款放贷过程中,银行一直以为有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做“担保”(其实并非完全意义的“担保”),可以无风险地放贷,旱涝保收,忽视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未能真正履行资信审查的义务,从而使得资信审查这一控制风险的关键步骤形同虚设。
(三)从汽车销售商的角度看,未能有效协助保险公司对购车人进行资信审查,甚至直接或与借款人串通一起,虚构购车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导致风险进一步加大。
汽车销售商的经营目的是为了增加汽车销售量而盈利。如果让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认真的风险调查、评估,必然导致一部分不符合条件的贷款购车人被剔除在外,这一不符合经销商追求的利益最大化。加上法律和汽车消费信贷合同及协议缺乏对经销商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因此经销商会尽可能让所有贷款购车人(包括不符合条件的购车人)符合保证保险条件,以扩大汽车销量获取高额利润,有的甚至直接与借款人串通一起伪造购车材料骗取银行贷款。
(四)从社会信用的角度看,个人信用制度极不健全,导致借款人违约风险增大。
车贷险的投保人绝大多数为自然人,个人信用制度与之密切相关。个人信用制度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守信意识,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制度保障。车贷险业务深受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影响,缺乏对失信行为有效的惩罚机制,导致借款人违约成本非常低,大大增加了借款人的违约机率。
(五)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保证保险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导致车贷险诉讼纠纷大量增加。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规范的具体针对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对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没有相关的专门法律作出明确阐述,学术界和执法部门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学者和执法人士认为,保证保险虽是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的一种担保行为,保证保险的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担保法。其他学者和执法人士则认为,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保险公司为银行提供的消费者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的合同纠纷应该适用保险法,法律对保证保险合同缺乏明确的定性,是导致银行和保险公司大量发生车贷险诉讼的重要原因。银行和保险公司将大量精力学浪费在法律诉讼上,其结果不仅增加了双方的诉讼成本,还影响了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导致两败俱伤。
二、对于车贷险的目前困境的思考
各家保险公司基本都在2003年中后期停办了车贷险业务,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清理整顿,至今已有两年时间,取得明显效果,车贷险高风险基本得到控制。具体表现为,随着时间推移和提前清户,总的承保金额已大幅减少(一般减少了70%以上),逾期贷款金额也稳步下降。但逾期贷款比率仍然偏高,保险公司面临的赔付压力依然较大。
如果将汽车消费贷款所有的风险都让保险公司公司承担,就目前市场环境来看保险公司无论从财力、人力和经验上都难以承受。要想走出车贷险困境,银行、汽车销售商(尤其是银行)就必须从长期合作的角度,对保险公司的车贷险清理整顿工作给予充分支持和配合;政府部门也应采取措施严厉打击恶意逃废汽车消费贷款的行为,并以此为契机倡导建立诚信社会。
保险公司与银行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化解风险。
随着时间的推移,逾期欠款的期数不断增加。虽然保险公司尽最大的能力进行赔付,但依然不能满足银行的要求。银行认为,保险公司既然提供了保险,就理所当然应为借款人的不还款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银行不是将重点放在向欠款人催收欠款上,而是将重点放在向保险公司的索赔上,面对银行的不断索赔,保险公司觉得很委屈,认为大部分风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对欠款人的资信审查义务导致的,银行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很难达成一致意见,银行越来越多通过诉讼来进行索赔,导致车贷险诉讼案件大幅度上升。如果双方将大量精力都放在诉讼上,一方面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无法集中精力对欠款人进行追讨债务,更容易使欠款人逃避惩罚。诉讼只会导致两败俱伤,不仅影响双方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还便宜了欠款人。既然保险公司、银行在发展车贷险过程中均存在过失,由此而导致的后果就不应由保险公司一方承担,而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再次携手合作。银行应大力配合保险公司的病理整顿工作,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欠款客户的信息,与保险公司组成联合追债小组向欠款人进行追讨,共同化解车贷险风险。
(二)保险公司应强化车贷险催收追偿机制。
车贷险险种的特殊性决定了逾期欠款催收和赔款追偿工作的重要性。强化逾期欠款催收和追偿机制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组建催收追偿小组。催收追偿小组必须由精通业务、懂法律的人员组成。以车贷险业务量最大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在全国范围的各分支机构均设立催收追偿机构,专职负责逾期欠款催收和追偿工作,效果显著。二是借助律师行等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对欠款户进行逾期欠款的催收和追偿。与律师行签订协议,将部分催收、追偿难度大的客户委托律师行进行催收、追偿,根据催收、追偿成效支付报酬。三是起诉恶意拖欠的欠款人和担保人,借助法律的力量进行催收追偿。由银行直接起诉欠款人和担保人,或由银行授权保险公司对欠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起诉,或保险公司通过赔款取得银行授权后对欠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起诉,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实施催收追偿。
(三)汽车销售商应从长远利益出发,对保险公司的追债工作给予充分协助。
虽然法律和贷款合同对汽车销售商在车贷险中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但汽车销售商也应从长期合作的态度,配合和支持保险公司的追债工作,帮助保险公司和银行摆脱车贷险困境,促进保险公司早日复办该项业务,以进一步拉动汽车消费市场,这也符合其长远利益。汽车经销商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追债工作,主动向保险公司提供欠款人的信息,以便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四)政府部门应制定措施严厉打击有损于社会诚信的恶意逃废汽车消费贷款行为。
借款人恶意逃废汽车消费贷款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金融秩序,是对当前建设诚信社会的严重挑战。如果政府部门不采取措施对恶意逃废汽车消费贷款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不仅影响到汽车消费市场发展,更可怕的是向社会传递一个信息:借款人不还可以免受惩罚。这对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建立诚信社会极为不利。政府部门应采取行动,对恶意逃废贷款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以促进社会诚信,创造和谐社会。据了解,目前湖南、湖北、江西、新疆、河南等省省政府发文或者保监局与法院、公安厅、交通厅、银监局等部门联合发文打击恶意逃废汽车消费贷款的行为。这些举措对恶意欠款人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三、车贷险业务的发展思路
(一)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内部管理。
加强内部管理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统一由总公司设计条款和合作协议蓝本,对合作内容作原则性规定,不允许基层公司突破条款、费率和管理规定,降低承保条件,扩大保险责任的行为。第二,实行授权经营原则。对经营机构进行审查,只允许符合管理规定的分支机构开办车贷险业务,并依据经营风险状况随时进行权限调整。车贷险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人员素质较好;制定了健全的资信调查、核保、逾期催收管理和追偿机制;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岗位责任清晰,权责明确;配备了专门的法律人员。第三,建立完善考核制度。明确管理人员、业务员、资信调查员、核保人员、逾期催收人员、追偿人员各自岗位职责,定期进行考核。管理人员、业务员、资信调查人员核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与逾期金额比例、逾期数量比例和赔付率挂钩,逾期催收售货员追偿人员的工资收入与催收追偿成效挂钩,对各种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也要定期考核。第四,开发专门的车贷险软件系统对车贷险业务进行管理。对费率、首付比例、绝对免赔率这些关键风险要素规定最低限,对优惠系数、保险金额要规定最高限,并进行系统锁定,突破限制性规定则不能通过系统出保单,从而达到系统控制的目的。有条件的公司可以将核保、核赔权上收到省级分公司或者由省级公司通过系统进行远程核保、核赔。第五,进行业务总量控制。还要片面追求保费规模,应根据分公司总体业务规模、当地生活水平、当地汽车消费市场状况等控制承保数量和金额。第六,建立预警机制。除通过系统直接对车贷险风险进行监控外,还应设计一系列指标对经营风险进行监控,比如规定逾期数量比率(逾期数量/承保数量)不得超过5%,逾期三期以上欠款本息占总保险金额比例不得超过3%,等等。如果超过这些指标则应收缩业务,甚至暂停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二)审慎选择合作银行和汽车销售商。
对合作方施行准入制管理,合作方只有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方可与其建立合作关系。合作方数量不宜过多,并且须诚实守信,以往没有骗贷、欺诈行为。合作银行必须经银监会批准,取得总行授信许可,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合作汽车金融公司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公司;合作经销商须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经销相应车辆资格、规模大、实力强、资信优的单位。选择合作方后,应对合作方建立详细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分析经营和合作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合作方的风险情况对合作范围和费率水平进行动态调整。如果某合作方的业务风险过高,则应立即终止与其该项业务的合作,进行清理整顿。
(三)合理设计承保条件,做到保险公司、银行和借款人共同承担风险。
承保条件设计的基本原则是确保银行、保险公司和借款人三方共同承担风险。一是客户群体限制。客户群体只限有本地户口、固定职业、稳定收入的自然人,并且限定在18-60周岁。二是承保车型规定。承保车型限定为中低档个人消费用车,并且仅限新车,不承保二手车。三是首付比例的设定。规定首付比例不低于所购车辆净价格的30%。设定首付比例,一方面可以将借款人限制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客户群体,另一方面让借款人也承担一定风险,充分体现风险分担原则。四是设定适当的绝对免赔率,将绝对免赔率规定为不低于10%。设定绝对免赔率主要目的是让银行承担一定风险以激励其更好地履行义务,控制贷款风险。五是经营地域限制。车贷险业务实行属地经营原则,不得经营异地(不在同一城市区域)业务。贷款车辆不在本地使用,保险公司很难对车辆进行监控,风险很高,并且当发生逾期和赔款时,异地催收和追偿成本较大。六是贷款期限限制。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一方面贷款期限过长会使得不可控因素增加,导致违约风险升高,另一方面车辆具有流动性,较房贷险来说车贷险风险更加难以控制,加上近几年车价下降速度太快导致车辆快速贬值,如果贷款期限过长,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将会大大增加。
(四)高度重视资信调查。
银行是否放贷取决于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保险公司是否承保车贷险也取决于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所以资信调查无论对银行还是保险公司来说都是至关重要,资信调查是指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资信调查报告,以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在敦促银行履行资信调查义务的同时,亦应进行独立的资信调查。开展资信调查首先要明确资信调查流程、方法、内容、调查重点,并确保上门对所有业务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完成后应出具详细的资信调查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当然,资信调查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保险公司在必要时可以考虑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资信调查费。
四、车贷险业务前景预测
从2001年开始,中国汽车产销量以年均近30%的速度增长,令人刮目相看,2004年国产汽车产销突破500万辆,继续保持世界第三汽车消费大国和第四生产大国的地位。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当人均GDP逐渐达到一定水平时就会出现汽车消费的高峰。我国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人均GDP值已经达到或超过这一水平,正逐步达到这一临界点,从汽车消费者角度分析,现在我国只有10%左右的消费者买车时选择贷款,而国外这一比例一般为20—40%,有的甚至高达70%。从汽车厂商的角度来看,汽车已进入井喷式生产期。
面对日趋扩大的汽车消费市场,车贷险业务的发展任重而道远。车贷险业务的发展任重而道远。尽管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但笔者仍持积极乐观态度。当前车贷险发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保险公司如何从旧版车贷险困境中走出来,轻装上阵开展新版车贷险业务。当然,单靠保险公司的推动是远远不够的,车贷险业务的发展需要社会各方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一是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与消费信贷有关的法律,使各参与方原地法可依;二是司法部门应尽快明确车贷险诉讼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使车贷险各相关利益方的权利义务得以明确;丰是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应政策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四是银行、汽车经销商应勇于承担相应责任,履行义务,互相配合;五是广大消费者应树立诚信意识,共同维护社会诚信。有理由相信,通过各方的积极努力,车贷险业务必定能走出低谷,并在不断完善中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