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收贷的现状及意义
二、依法收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搞好依法收贷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内 容 摘 要
运用法律手段,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各金融机构维护权益及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在通过实际调查中,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在不同性质的受到各种侵害。使银行自身防护得不到保证。金融风险程度日益增高,而银行自身的防护手段又达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标。最终不得不依靠法律手段来达到维权和减少财产损失。我国金融企业经营环境不够完善,内部信贷资产管理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引起信贷管理难,本文从金融企业现存的问题、经营中的外部环境、内部环境等方面入手,提出搞好依法收贷工作的建议和对策,从而达到金融企业维权和保护自身资产安全的目标。
运用法律武器确保银行合法权益
——试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工作中问题与对策
杨 磊
依法收贷作为保护金融债权完整的强有力法律手段,对有效遏制恶意悬空、逃废、拖欠银行债务的行为,促进全社会诚信建设,确保金融业稳健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从近年来我市各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情况的调查显露,“诉讼案件胜诉多,实际执行回收少”、“胜诉不胜钱”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不仅使银行蒙受损失,影响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使法律的严肃性、威慑性未能充分发挥,不利于诚信环境的创设和优化。因此,分析依法收贷难的各种内外因素,并探索对策是当务之急。
一、依法收贷的现状及意义
根据调查,近年来,我市金融部门积极借助社会力量清收不良贷款,尤其是凭借依法收贷的法律武器,力求行之有效地盘活不良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诉讼已经成为我市金融机构清收盘活不良资产的重要途径。以我社为例,据统计,至2005年1月底,我社在起诉案件中已胜诉211笔,总金额29560万元;实际收回86笔,金额4579万元,占胜诉标的14.6%;累计支出诉讼费用423万元,占实际收回金额的15.5%。从目前情况看,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已成为金融机构经常使用的方法,无论是从社会角度,还是银行角度,依法收贷显得非常重要,并且在今后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借贷关系中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依法收贷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银行已充分认识到依法收贷是银行维护资金安全的最后屏障,并付之于努力,但是我社依法收贷实际收回率仅为15%左右的事实,凸现出当前依法收贷的效果仍是微之甚微。作为银行自身维权的目的,依靠法律手段来收回不良贷款达到减少财产损失,防止信贷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改善金融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依法收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随着《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银行依法收贷的法制环境已基本具备,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意识、法制意识、民主决策意识也得到了提高,但是依法收贷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并未彻底根除,贷款回收率低,“赢了官司难赢钱”的现象依然存在,分析原因,既有来自外部的,也有银行内部问题。
〈一〉从外部环境来看
(1)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仍然存在,个别领导为了在任期目标内创造“辉煌”,留下“样板”,往往不惜代价,拼命上项目,事后一旦遇到昔日的“支柱”企业在竞争中出现危机,银行来收贷,政府便向银行施“压”。还有,地方政府对“地盘”上的企业实行特殊保护政策,致使已生效的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难以执行,企业也在地方保护伞的庇护下,不思还贷,造成银行“明赢暗输”的困境。
(2)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操作不规范,致使①企业注册资本的验审存在漏洞,如实物验资变发票验资,货币验资变成存单验资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就可通过验资等,容易造成企业注册资金虚而不实。②部分登记管理部门在企业变更、解散、撤销后未及时做好印章的更换、收缴、销毁工作,致使部分企业在关闭后仍使用原印章进行骗贷。同时,部分资产评估,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只注重眼前利益,对企业出资和编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欠认真负责,随意性强。③有的房地 产登记管理部门不统一,使一件房产可作多笔抵押来获取贷款。
(3)借款企业法制意识淡薄,部分企业利用转制的幌子,逃避金融机构的债务,通过将贷款转入资产经营公司划入关闭企业,担保单位不落实,“金蝉脱壳”等方式,逃避银行债务,给信贷资产造成大量风险。有的借款企业将向金融机构贷来的资金不用于企业生产发展,而用于个人挥霍,贷款到期无力偿还,就一走了之。
(4)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备,缺乏必需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而与之配套的登记、公证、拍卖制度尚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5)抵押物处理难,银行依法收贷获得的各种抵押物,如土地、房屋、车辆等处理困难。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帐户处理难,依法取得的抵押物与自有的资金的财产不同,在帐户上不能作为商业银行自有资产处理,帐户处理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实物变现难,当前农村信用社不能设立类似资产经营公司的机构来处理抵押物。因此,农村信用社又面临如何变现抵押财产,特别是不动产和机器设备的问题。
(6)执法不严的个别现象仍然存在。从调查情况看,主要有:一是保全措施执行不力。如某行对某针织公司的30万元逾期贷款向法院申请资产保全后,但在胜诉执行时,却发现法院已把该保全财产判决给其它债权人,导致债权落空。二、行政干预。某行对某包装厂的21.1万元逾期贷款起诉后(借款单位、担保单位均为集体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以两家企业要实施破产为由,要求法院暂缓判决。三是执行消极。某行对某制衣公司的115万元贷款(以个人房产抵押),在胜诉后要求执行时,法院却以该执行的财产为个人而非公司财产为由,认为执行难度大。四是拍卖款未及时到位。某行对某陶瓷公司的250万元贷款的抵押品(厂房)在胜诉后进行拍卖,拍卖款足够偿还贷款本息,但法院划给该行75万元后,其余资金至今未到位。
〈二〉从商业银行内部看,
1、信贷管理不规范
(1)是合同文书不规范、贷款手续不齐备,合同要素填写不全,违规操作以及未签合同就发放贷款;何不具备借款人资格的国家行政单位或其他单位贷款造成借款合同无效,贷款收息困难。
(2)是某些信贷人员对不具备完全的贷偿能力或法律明令禁止不能充当保证人的单位提供的保证予以接受,发放不合法保证贷款致使连带责任难以追究。
(3)是发放无效抵押贷款、风险抵押贷款,未按《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律执行。借款人用同一财产向多家银行重复抵押贷款;借款人双方签订抵押协议,而未对抵押物登记造册,也未将抵押物或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交抵押人保管;隐瞒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进行全额抵押;抵押物未作保险或保险期已过抵押物未经有权评估机构评估或评估不客观、不准确、抵押率不足,容易造成较大风险。
2、银行行使权利不及时。
(1)信贷人员缺乏“时效”意识,《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法规规定明确,但我们的业务人员不注意,致使有些案子过了诉讼时效,过了执行时效,失去了法律保障。
(2)是缺乏“保金”意识,《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金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金措施。”然而,由于银行方面的不注意,致使许多当事人都在起诉前转移了财产,造成了依法收贷执行中的困难。
二、搞好依法收贷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一)政府、社会应当为依法收贷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首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金融风险的危害性,从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可以看出金融危机对经济的破坏作用,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较低,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已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历史使命。各级党政部门和有关经济部门、执法部门应从大局出发,高度认识信贷资产质量差可能引起的金融风险、金融危机、金融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同时政府部门应制订一个既简便又可行的抵押管理办法,使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有章可循。司法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门,提高已胜诉案件的执法效率。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调整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相关政策。可由政府组织协调金融、国土、房管、地税、公证和评估等部门改进抵贷资产过户、登记、处置的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解决金融机构在以资抵贷和抵贷物变现过程中手续繁杂,特别是各种税费过高的问题,减轻金融机构的负担。
其次,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理顺政府、企业、银行三者关系,努力构造以经济规律为基轴,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摆正银行、企业、政府各自的位置,政府必须切实转换职能,减少对银行和企业的干预,尊重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使银行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利、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商业银行;要制定投资法,明确投资决策者和执行者的责任,并以建成的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效益作为考核决策者、执行者的成绩、业绩,减少、遏制无休止的投资冲动。
再次,加强金融立法,进一步完善法律保障制度。目前我国有关借款关系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尚未在起步阶段。抵押担保形同虚设,产权界定,抵押物拍卖,银行处理权等却缺乏依据,以致“押而不抵”,“担而不保”,有的改制企业擅自处理银行贷款抵押物等等。由于法律法规本不够完善,法律的保障制度还没有健全,因而在依法收贷中难免存在多种问题,如抵押过程中手续烦,收费高,使借款人负担过重,不按规定办理。按法律规定行政单位不具备借款资格,因而不能对其放款,但目前,在机构改革中一些行政单位的职能和财务发生变化,有的偿还能力还胜于一般企业,目前实际存在的行政单位借款大多缘于此。在银行放贷中普遍存在的倒贷,以贷还贷,不仅掩盖了资产风险的真相,而且是对债权的权益及其诉讼权的亵渎。上述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制定相应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保障制度,才能确保依法收贷工作的健康运行。
(二)加强目标管理,进行综合考评,构筑屏障,从商业银行内部夯实依法收贷的基础。
〈1〉是坚持原则,坚决落实贷款责任制,要使信贷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化,责任制度化、考核指标化、奖励标准化,必须实施贷款责任偿还制,同时,建立强有力的内控制度,增强风险意识,建立贷款外部营运机制、贷款风险转移机制、补偿制度等,将不良债权转为产权,实现银行资产多元化。
〈2〉是严格贷款条件,构筑一个科学的管理动作、监测体系,实施市场调查,贷款审查、发放风险管理等多岗分离,明确职责,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对信贷人员开展“优胜劣汰”,增强工作活力。
〈3〉是严格借款人,保证人资格审查和抵押物的设定条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中的债权关系,作为借贷关系主体之一的借款人必须有国家赋予的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和基本条件,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依法收贷的首要任务是严格审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法律资格。因为银行与法律认可的借款人发生的借款关系将受法律保护。反之就要承担责任,或丧失诉讼权。
抵押权的债权人实现抵押效力的物质保证。抵押权的效力包括债权的实现和优先受偿,但债权追索的目的是通过抵押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实现使债权得以清偿。在具体实施中①要查清抵押物的合法性,②要考虑抵押物的可变现性③要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做到客观、公正、准确④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并要求抵押人办理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抵押财产保险⑤是由抵押物所有人与债权人签订书面合同。
〈四〉是严格执行合同期和担保期,及时行使抵押权,借款合同一经依法签订生效,其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就受到法律保护,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人无法抗拒。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合同到期,贷款人应当及时催收贷款,逾期者按规定加罚利息,不能归还者应依法起诉。
按照《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对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必须自应还款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或提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代为偿还的书面请求,否则就不能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对于取得的抵押权和质权,必须自应还款之日起一年内将抵押物,质物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取得的价款抵扣贷款,否则,过期行使权利就是非法无效。
〈五〉是提倡依法公正、及时办理登记。尽管按照我国法律,公证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公证可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抵押人不履行义务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正文书,无需诉讼程序,由此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所以,权衡利弊,所有抵押贷款均应依法公正。
从法理上讲,抵押物通过登记可以确认抵押合同是否生效和合同当事人能否对第三人的功能效力。按照《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规定:“以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产;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产;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就是说,同一财产,在先抵押而来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抗辩后抵押,但办理了登记的第三人,清偿支,以登记在先为优先。因此登记是抵押合同的法定程序,无论何种抵押物均应及时办理登记。
〈六〉是一方面商业银行要及时出台抵押财产处理办法和措施。对贷款大行,可建立资产保全部门、专门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依法诉讼及抵押财产的处置,对其他金融部门,对抵押来的财产可通过信托机构或专门中介机构来处理。另一方面提高信贷人员业务素质和应变能力,强化信贷资金管理,及时跟踪信贷资金的有效使用。信贷部门还要依据《贷款通则》的要求,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贷款管理。
(七)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金融管理队伍,应明确培养的重点对象主要是市我各基层两级的经营决策者,其次,明确培养的最终目标。高素质的金融队伍应该是思想政治素质过硬,道理品质高尚、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术精通,社会、生产经验和具有爱行爱岗的敬业精神。只有通过一支高素质的金融管理队伍才能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
总之,根据有关法律,针对金融机构收贷工作中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维护法律尊严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保证金融安全,保障银行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金融的功能,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1986年4月全国人代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1995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1999年3月全国人代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1995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1997年6月施行的《贷款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