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风险存在的种类。
二、贷款风险形成的成因:
三、贷款风险管理对策
内 容 摘 要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银行业的信贷资产质量令人关注,信贷风险不断上升。本文主要论述我国银行业贷款的成因,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信贷风险管理的对策,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论贷款风险及其管理
贷款风险作为银行风险的一部分,是指未来贷款收益或损失的不确定性。它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银行盈利的不确定性,主要是由于利率市场变动对银行信贷资产收益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指银行贷款损失的不确定性。通常所说的贷款风险更多的是指银行贷款未来损失的可能性,即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或正常周转,银行遭受资金损失的可能性。
一、贷款风险存在的种类。
现阶段我国银行贷款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以下三种:
1、信用风险。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经营需要发放的各类商业性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道德、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而出现的风险。由于信用风险在用户信用关系中产生,存在于借贷行为的全过程。只要银行与借款人发生借贷关系,发生在资金“双重支付、双重归流”运动过程中,以贷款形式体现的信贷资金运动过程始终依附于具有风险的借款人生产资金风险运动过程。因此,信贷资金运动过程本身就伴随着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的根源主要来自借款人经营风险。由于借款人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恶化、缺乏还款意愿、蓄意骗贷或故意逃废银行债务,形成信用风险。特别是由于借款人诚信意识较差,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资金体外循环等形成的道德风险,对于银行有较大的影响。目前我国银行的绝大部份资产都是以贷款的形式存在的,所以信用风险是银行面临的最大、最主要的风险。
2、操作风险。是指由于银行治理机制缺乏、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缺陷,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内部原因造成的风险。主要由于治理机制不够完善、内控制度不够严密、内部员工操作失误、缺乏法律风险意识、信贷人员以权谋私等原因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3、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行业政策的调整、变动,将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规模、速度以及产业结构的变化,各项财政货币政策包括信贷政策、汇率和利率政策、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也会随着基本经济的变化而做出相应调整。这些政策变动因素,将对银行和借款人外部经营环境产生不确定性因素,出现贷款本息不能按期收回的风险。随着业务范围的拓展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以及国家利率管制的放宽和市场利率体系的建立,利率风险和流动风险也将逐步显现。
二、贷款风险形成的成因:
1、借款人存在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由于债务人违约而对银行造成的损失风险,具体表现为借款人拖欠银行的贷款或利息(一般是超过90天)、呆帐、死帐,违背贷款契约,通俗称为“不良贷款”,是困扰银行业的一大难题。由于我国国民的信用制度不健全,原来不少借款户存在着赖债,有钱不还,恶意逃债,以举家外出、公司破产、兼并、分离等种种方式转移资产,逃废银行债务。对企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以及贷后检查时,往往对企业的定性分析、经验判断的较多,而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定量分析的较少、并且企业报表真实性难以肯定(不少企业做有几套报表,分别用于对付银行、税务等各职能部门)。企业财务报表失真,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由资信状况、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济实力等5个指标组成,而评定的前提是中小企业财务真实,但由于企事业为了获得贷款,向银行提供了不真实的经济数据,因此以该办法评出的等级不能体现企业的真实资信,而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偏差。缺乏对企业财务真实的分析,企业经营中存在严重财务风险时,仍不能及时发现,贻误收款时机,给信贷资产带来极大损失。
2、信贷管理机制及内部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在信贷管理机制及内部制度不健全的银行,其贷款的审批和发放常常是凭个人主观意愿,无论是贷前调查还是贷时审查,都缺少科学而完整的客观评价,且缺乏完善的贷后检查工作。贷款资金发放后,银行极少就企业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状况及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和参与,这种只“放”不“问”的做法必然导致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增多。贷款的责、权、利与贷款的质量不挂钩,缺乏明确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内部各部门之间缺乏制约,都认为贷款是信贷部门的事,不管是违章还是违制以致违法,都视而不见,事不关已,高高挂起。
3、信贷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
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工作怠慢或不良动机等因素引起的贷款管理不到位甚至发放违规贷款或放弃贷款管理责任的行为,是银行内部信贷风险产生的根源。信贷人员的素质不高,风险意识薄弱,缺乏自觉维护银行整体利益的观念。信贷人员的违章操作、越权、跨地区、关系、人情贷款、甚至以权谋私等行为时有发生。银行信贷管理人员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表现: (1)直接向关系人发放违规贷款,或与借款人内外勾结在违背银行授信原则的情况下发放贷款以谋取私利。 (2)故意向借款人泄露银行内部的业务信息等不保守秘密的行为,或直接为借款人出谋划策,为借款人逃避债务提供便利。 江西信合网 (3)对于一些政策性贷款、信贷人员之间的“转手贷款”,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而直接向上级或前手管理人推诿、逃避监管责任。 (4)由于工作权利的限制、内部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个人业务素质水平等原因,对贷款怠于管理或干脆放弃管理的行为。
4、政府行政干预的风险
从表面上看来,银行作为特殊的金融企业,实行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能给予过多的干预。而事实上由于中国惯于“党管一切”的历史原因,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总是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横加干涉和控制,常常将其追求的社会目标纳入银行的经营目标,导致银行行为扭曲。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必须”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然而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却没有保障。国有商业银行自身也把“支持企业改革”作为自己的任务和成绩,政府有时把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部份,经济过热时让其压缩贷款,经济萧条和需求不足时又让其增加贷款。中央级政府有时把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于财政资金的替代,在安排大型项目建设时,部分资金缺口留给银行贷款安排,如援助性贷款、灾后贷款、工人安定团结贷款、政策性扶贫贷款;地方政府的干预手段和形式更多,各级政府通过指令贷款、强制贷款、关系贷款、强制担保等手段干预金融机构的业务,如通过现场办公帮助项目取得银行贷款,导致政企不分,官商套取贷款不还,有些行为实际上是严重的金融腐败。各级政府想方设法向银行施加压力,以便为本地争取更多的政策性贷款,在清理银行不良贷款时,则对本地企业竭力维护,甚至帮助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等途径逃废银行债务,或利用地方司法部门帮助地方企业逃废贷款。中央银行的变相干预,如安排某些专项贷款,开会或下文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某类贷款,所谓“协调”某些专项贷款,中央银行协助地方政府施压国有商业增加本地贷款。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经营问题是最主要。在公有制银行体制下,各级行长必然以贷款为筹码作交易,交易对象可能是各级政府、高级官员、也可能是非政府企业或个人。交易目的从“委员”、“副省级”、退休后的人大、政协位子,到孩子就业,无所不包。中国的官本位制和各级行长的政治偏好是交易论的基础。如此一来,由此形成的“不良贷款”对各方都有好处:政府官员可以有“政绩”,有投资上项目;银行官员可以获得政府的好评,对获得贷款的企业更是好处多多。况且政府官员不少为图政绩,杀鸡取卵,只图眼前利益,只管放不管收,而且政府官员调离频繁,新官不理旧帐,银行贷款成了唐僧肉,有去无回,苦不堪言,给各家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主管婆婆多,既受人民银行的指导,又受监管部门的控制,还受行业的自律,遇到困难各部门相互推诿,而在贷款方面则总是以各种方法施压,近乎是安排指令贷款,作为基层银行谁也不能得罪,难以开展,为以后工作方面,只能委曲求全,于是不得不发放一些违章违制贷款,给银行带来较大的信贷风险。
三、贷款风险管理对策
贷款风险管理,是指银行对贷款风险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可能形成的损失程度所进行的分析、管理和控制活动。银行经营管理过程表明,贷款安全是相对的,贷款风险是绝对的,风险伴随和贯穿着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始终。因此贷款风险管理必须是全面、全程、全新的管理。所谓全面的管理,就是包括对政策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实行通盘管理。所谓全程管理,就是按照贷款业务流程,将各种风险管理措施渗透并贯穿于业务经营的全过程,涵盖风险度量、风险识别、风险归避、风险分散、风险转移、风险补偿等各个环节。需要对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监督、收回、保全等全过程进行风险控制。所谓全新的管理,就是在风险管理和技术的基础上,把风险管理从银行内部整个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提升到银行发展战略的核心地位。围绕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要求,侧重于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管理制、内部评级方法、资产组合分析工具、风险量化评估模型等到全新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于如何加强贷款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信用评定工作,确保信息详实可靠。掌握真实、有效的第一手信息资料,是信贷投放科学决策的基础。因此,银行必须在贷款发放前克服困难,采取措施撑握第一手资料:一是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收集信息资料。如利用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通过他们的有效运作撑握第一手资料。二是自行收集资料。要求信贷管理人员深入第一线,与借款人的股东、供应商、客户及企业主管进行充分地接洽和沟通,收集资料。三是充分利用征信系统收集资料。目前,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和工商管理局征信系统均已开通,银行可利用这些渠道查询企业的资料。四是通过分析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先辨别真伪,去伪存真,利用其真实的信息资料,做好贷款调查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确保贷款决策所依据的信息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以降低决策风险。
(二)建立贷款风险分散机制和救助机制,加强对前十户贷款的管理,分散贷款,降低风险。实行贷款多元化,合理控制信用贷款的范围、数量、扩大贴现、抵押、质押、保证等其它风险相对较小的贷款种类。限制贷款的集中程度,特别是前十户大额贷款,控制同一主体贷款比重,对于大额贷款,可以采取银团贷款的方式,以达到分散贷款风险的目的。此外,还可以要求企业投保,以便转嫁风险。虽然银行通过各种办法控制、分散、转嫁风险,但不可能杜绝风险的产生。所以,建立一套风险救助机制还是有必要的。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金融法规,实行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是保证银行不会继续出现不良贷款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银行应加强如下几方面的制度建设:
1.银行内部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监测、预警与控制的组织体系,确保各机构间既相互协调又相与制约。
2.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真正落实和完善信贷“三查”制度、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管理制度及风险责任制度等一系列内控制度,做到岗位有责权,操作要规范,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3.健全内部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避免权力过于集中,防止人为造成风险的隐患。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员工的培训,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4.强化内部审计与稽核的力度,建立健全风险的防范、监测与预警系统,尽早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还要健全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避免内部人员作案造成的损失。
5.建立健全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信贷管理机制。银行可根据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一些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包括贷款风险责任制度、审贷分离制度、贷款“三查”制度等。
(四)加强信贷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操作技能。针对银行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应采取积极对策,通过加大信贷业务培训力度,提高信贷人员的业务操作技能,来防止在实际工作可能出现操作风险。在具体的实践中,银行要经常性地举办的信贷业务培训班,讲授法律、经济、信贷管理等综合知识。每当信贷业务发生变化时,先召集业务素质精良的干部,研究开展这项业务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作为信贷警示,提示信贷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应避免出现操作差错;还可以采取派遣信贷人员到他行学习的方法,来解决自身因不熟悉法律等知识而导致的操作风险。此外,可收集本系统内因操作不当而形成信贷风险的案例,让身边发生的事情来教育身边的人,以警示后人,杜绝因操作不慎而形成的信贷风险。
(五)积极向政府及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强化以法治贷意识,努力化解行政干预的负面影响,转变政府及职能部门对经济管理的方式。
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是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难题,银行的发展,不可能脱离地方政府,而要化解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用依法行政、依法治贷的方法对抗行政干预。对涉及银行权益的房地产抵押,我们要依据《担保法》、《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据理力争,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还是能够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对地方政府要求支持的项目,银行要坚持信贷原则,依制度规定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地分析论证,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担保手续,或者要求有政府背景的信用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做好信贷风险的转移和化解工作,确保发放的每一笔贷款不因地方政府的干预而发生信贷风险。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的渐渐推进,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应是制定经济主体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并监督执行,对违者按规定实施惩罚,确保金融秩序。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应以间接手段为主。为此,各级政府也应及时转变观念,放弃过去那种直接行政干预的做法让包括银行在内的经济实体按照规则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法人经营自主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 政府在制定规则时,应考虑到风险管理问题,引导、监督经济实体加强风险管理。中央银行的监管重心也应从单纯的合规性监督向以防范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转变,把防范金融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重心。
参 考 文 献
邹宏元:《金融风险管理》
曾志耕:《金融监管学》
丁丽:《国际金融概论》
宋绍青:化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