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党的宗旨的根本体现,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农村金融在支农服务工作中改进服务,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利党、利国、利民、利社的好事
实事。
目录
浅谈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管理3
一、农户“小额”贷款的意义4
二、农户“小额”贷款发放中存在的问题4
三、加强农户“小额”贷款管理的几点建议6
(一)切实改进和加强农户贷款6
(二)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信贷管理7
(三)统一认识,共管农户“小额”贷款8
(四)加强宣传金融服务,增强对农户的情感投入9
(五)建立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金融服务体系9
(六)加强人民银行对农行“小额”贷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10
(七)进一步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规范管理11
浅谈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管理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党的宗旨的根本体现,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农村金融在支农服务工作中改进服务,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利党、利国、利民的好事、实事。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的比重大,收入低,分布广,生产经营规模小,发展小额信贷十分必要。(1)、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生产方式,是开办小额信贷的客观经济基础。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生产方式还将长期存在下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对脱贫致富、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将日益强烈,而农户分布广、户数多且单个规模小的特点,决定了必须有相应的零星分散、额度小、总量大的金融服务与之相适应。(2)、有效决定农民贷款难和信用社难贷款的两难问题,是开办小额贷款的现实需求。近年来,农村金融领域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方面是农民贷款难,主要是按照有关贷款管理的规定,出于审慎原则和控制风险的需要,农村信用社在向农户发展贷款时一般都要求抵押担保,但由于绝大部分农民无法提供可供有效抵押担保的财产,因此,信用社很难向农民发放贷款。科学合理的处理农民贷款中的抵押担保问题,从而解决农民贷款的两难问题势在必行。(3)、变革服务方式,防范信贷风险,是农村信贷社开办小额贷款的内在要求。受传统经营体制的影响,多年来,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在贷款投向上大多偏重企业贷款,喜欢上大项目,信贷方式简单一化,其结果不仅没有照顾到农户和农村个体经营者合理的信贷要求,而且也使金融机构本身的贷款风险过于集中。如何在改革服务的同时防范信贷风险,迫切需要寻求一种即贷得出去、又收得回,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效运营的新的信贷方式。而开办小额信用贷款能够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
一、农户“小额”贷款的意义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内向农户发展的一种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它是吸收和借签国际上小额信贷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小额信贷活动的产生和发展,有其重要的经济发展中客观存在的。这类群体维持生存、发展生产需要最基础的资金支持,但又没有获得商业贷款的抵押担保条件和能力。同时,这类群体又不属于社会赤贫者,不可能完全依靠政府和社会的无偿救助满足其对资金的需求。所以,以信誉或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小额信贷,解决了农户缺乏抵押物的问题。又给了这类群体维持生存、发展最需要的资金支持。并帮助低收入贫困群体、低收入家庭和个体经营者培养和建立起了自我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因此,小额信贷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产物,其社会意义大于经济意义。实验证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在解决农民贷款难,帮助贫困地区农民脱贫增收,实现农村信用社的增盈等方面,发挥了其它信贷发式难以代替的作用。
二、农户“小额”贷款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问题。由于辖区农行系统内部管理权限过于上收,不仅使各农行县支行,特别是基层营业所信贷投入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而且影响了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并且近年来实行的贷款终生制和“包放、包收、包效益”的信贷管理模式,使农行基层(所)发放贷款普遍持谨慎态度,部分基层信贷员宁愿不放款也不愿承担贷款风险,大大小弱了小额贷款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
(二)思想认识有待提高,贷后检查流于形式。目前这些农行基层行(所)工作人员对小额贷款政策的了解和操作规程掌握较浅。误认为小额农户贷款是一项政策性贷款,是一项减轻农行基层(所)业务的工作途径。贷款放出后,很少积极主动到农牧户家中去跟踪调查,了解农户生产经营好坏情况和小额贷款是否按规定用途和要求使用情况。
(三)地方党政部门对小额贷款的重视不够。部分乡政府对基层农行(所)支农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认为产业结构调整就是政府做主,银行出资,反正是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把支农行资金当作扶贫款,一味强调基层农行(所)该投放多少资金,该支持什么项目,而对农户产前、产中、产后的配套服务缺乏关注,极大地挫伤了农行基层(所)支农的积极性。乡党委、政府对小额农贷政策缺乏深入了解,对农行基层行(所)工作的重视不够,未能把农行基层行(所)的稳健发展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后盾认识对待。
(四)农牧金融服务部到位,影响了小额信贷支农力度。农牧户的信用意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方金融政策的宣传力度。但由于西藏地矿人稀,居住高度分散,农行基层营业所人员少,素质低,服务面广的情况,有些基层人员把宣传工作当成费时、费力的活,很少到偏远农牧区深入地开展金融宣传服务工作。这不仅影响了货币信贷的政策和西藏优惠金融政策的宣传力度,而且堵塞了广大农牧民了解金融政策,掌握小额贷款等信息渠道。这样,助长了在辖区一些县、乡镇的农牧民,思想比较封闭,金融意识不强,个人信用观念淡薄存在有意逃废债务问题现象。
(五)基层营业所未能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影响了小额贷款支持力度。西藏海拔高、高寒缺氧、气候恶劣等自然现状,每年都有风、雹、旱、涝、虫等自然灾害侵袭,使农牧业产生经营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对靠天吃饭的广大农牧民的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基层农行营业所处于考虑到自身盈利和发展的目的,对于农牧业投入资金分散,投入收益不稳定的特点,在追求效益的驱动下,对农牧业投入资金分散,投入收益不稳定的特点,在追求效益的驱动下,对农牧业生产的投放力度方面,基层农行(所)的积极性不高,使其支农资金存在分流的现象。
(六)农业的产生特点与当前强化的信用评估体系之间存在矛盾。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产业,尚未形成集约划、产业划经营,仍处在粗放式经营的自然经济时期,靠天吃饭的现象十分普通。这几年,各种自然灾害天气时有发生。导致收成减少,使农民一是无法及时偿还贷款。而现在大多数基层意义营业所仅把农民是否及时还贷作为衡量农民信用额度的唯一标准。这一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部分受灾农户的授信额度下降,第二年扩大再生产甚至是维持原来的生产规模也变成了不可能,影响其第二年的收益,从而进一步降低七环款能力和授信额度。这样形成恶性循环,其最为直接的后果就是:一方面造成了农户无法再从信用社借到一分钱,使小额农贷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信用社放出的贷款成为呆、死帐,给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加强农户“小额”贷款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切实改进和加强农户贷款
从目前情况看,基层农行拓展小额信贷业务不仅是巩固和加强“三农”基础地位,促进农牧区产业结构调整,而且是基层营业所自生经营及服务功能发展完善的需要,不仅对于农牧区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收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具有经济意义,也对于自身的发展有利,更进一步说,还具有维护边疆稳定,促进民族共同发展进步的政治意义。因此,一是要改变上级行对权利过于上收的情况,特别是信贷授信额度上进行适当权力分配,让基层营业所有较大的自主权从而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二十基层农行、特别是一线的农行基层营业所要把扩大农牧户作为自己最基本的客户,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贷款。对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要放宽政策,广泛推行农户贷款证制度,实行“一次核定、谁用谁贷、逐笔力据、周转使用、余额控制”的办法。三是农村经济开始出现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为中心、增收为目标、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的发展格局,基层营业所要将信贷资金用于重点支持农业生产,优先保证粮、油等生产费用贷款的需要和禽、水产等养殖业的需要,并切实把中央给与西藏特殊优惠的金融政策落到实处,让农牧民群众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还要积极支持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交通工具,在贷款期限上也可适当延长。四是积极开办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对收入较高而又稳定的农户,适当开放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对农户子女上学,可以适当办理助学贷款等。以此进一步延伸信贷支农支收的范围,扩大服务领域,积极推进服务创新,争取和培育优良客户群体,以促进农牧区支柱产业的发展,改变农牧业整体发展不平衡的现象。
(二)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信贷管理
严格执行“三查”制度,以贷款五级分类为新起点,全面完善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一是严格按照信贷五级分类管理办法,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标准,通过财产分析、现金流量分析、非财务因素分析及信用支持分析等待签调查活动的开展,对借款人的还款来源和还款可能性进行科学评价,确定贷款的风险程度。二是按款款能力和意愿等将客户可能分为优良客户、一般客户、限制客户和淘汰客户,并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制定和实施不同的授信政策,这样做,即有利于新贷款投向的把握,又有利于存量贷款的盘活和清收。三是建立贷后风险预警监控系统,从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客户分类管理和贷款期限管理出发,实施三条线同时监控,建立一套新的贷款风险监测、同胞和考核奖惩的办法。特别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盒贷后检查工作。转变以往坐等收贷的观念,把贷后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不因笔书多、农户居住分散而把麻烦,也不因单笔金额少、风险少而麻痹大意,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生产经营及贷款使用情况,监督小额信用贷款是否按规定用途和要求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资金的收回。
(三)统一认识,共管农户“小额”贷款
一是农行基层行(所)要积极主动与县政府、乡政府保持联系,认真做好金融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于农牧局、扶贫办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他们熟悉农牧区的优势,及时了解农牧户的收支状况及经济来源和在银行借款还贷情况,认真评定农牧户信用等级。二是政府要理解基层营业所实行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经营模式和贷款“三性”原则,不干涉其经营自主权。三是认真对待不良贷款“双降”工作的进展,银行的不良贷款不仅关系到银行自身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地方经济、政治等各方面利益,因此,基层营业所要加强对农民的信用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大力提倡“诚实守信”的良好品德,增强农民的信用意识,以地方政府牵头的不良贷款清收小组应加强与政府和司法等部门的配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社会舆论等各种手段,坚决严厉打击逃避银行债务行为,加强对到、逾期贷款的清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环境,为小额信贷提供良好的信用保障。
(四)加强宣传金融服务,增强对农户的情感投入
基层农行应当着眼未来延伸一线服务内涵,不以客户在柜台享受优质服务为满足和终点,还应当要求一线人员与广大农牧民客户之间建立和睦的关系,保持良好的发展前景,并与客户保持长期性、经常性的交往,为广大农牧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农行各县支行,特别是各基层营业所不但要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还要充分发挥银行点多、面广、信息较灵,资料可靠的优势,及时为农牧民贷款户提供经济金融信息,提供诸如资金运筹、市场营销办法、成本核算等业务指导服务,同时针对目前,部分农牧民区领导和农牧民金融意识淡薄、信用较差,存在“等、靠、要”的思想,甚至认为使用《贷款证》就可能获得无息、低息贷款,或无偿贷款的误解,要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等宣传媒体向广大农牧民宣传小额信贷的相关政策和中央赋予西藏特殊优惠的金融政策,在让广大农牧民群众了解金融政策基础上,巩固和建立与农牧户之间的情感联系,以增强一线人员的吸引力。基层营业所的全体职工必须确立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思想,以农为本。转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管钱的是老大”的陈旧思想。基层营业所职工要深入田间地头,调查研究,与农民“手拉手,心贴心”,一起研究市场变化,抓住发展机遇,开拓市场。要改善信贷服务手段,改进贷款方式,从真正意义上做到让每个农民贷款就像存款一样方便。充分发挥基层农行在农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五)建立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金融服务体系
首先,针对农民产业结构的特殊性,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评估体制,将多种指标纳入评估内容,适当考虑部分不可预知因素对农业的影响,使对农户的信用评定全面和准确,不会因为一次或两次自然灾害对再生产产生较大的影响。其次,针对部分地区山高路远的实际情况,可开展具有民族地区特点的放款模式。民族地区的村落中,或多或少的还有这样一些人,他们并非乡村干部,但由于多年来在该地区生活,或由于为人正派,或由于某种世袭的因素,在该地村民中享有极高的威望,往往他们说话比村干部管用。营业所便可以依托这样的人,在给他们讲清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可以请他们帮助发放贷款。再次,针对民族地区农业产业结构中,非传统种植业在其中占比重较大这一特点,可适当发放一些贷款期限是两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以拓宽农民对贷款的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对信贷人员进行综合考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良贷款,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
(六)加强人民银行对农行“小额”贷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应加强监管力度,对于违规操作的营业所发现一个,重办一个,决不手软。做到政令畅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人民银行作为货币政策的执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监督和管理,从制度建设方面给予农行基层营业所业务指导,在发放小额贷款方面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以正确引导基层营业所的经营行为,加强对基层营业所经营者的监督,防止其在农户小额贷款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窗口指导;另一方面可通过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促进农户小额贷款的发展。人民银行要督促辖区农行加强对县支行的检查、指导,县支行加强对营业所的检查、指导,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工作机制,确保特殊优惠金融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不软化、不缩水、不走样;要督促农行严格执行贷款政策,对小额信用贷款及不能提高门监,设置或变相设置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也不能擅自降低或无条件的放款;要督促农行认真落实农户小额贷款的执行,让广大农牧民充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农牧民的负担,真正体现农牧民增收的政策。除此之外,还应完善现行的信贷管理体制。在信贷目标考核上,应充分考虑到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区分不同的区域、经济情况,按当地的经济综合计划完成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增加对县域农村经济的信贷投入。尽快建立、完善内部的激励监督机制,区分贷款失误责任,明确奖惩条件,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对信贷人员进行综合考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良贷款,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
(七)进一步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规范管理
作为小额贷款发放的主体,信用社在贷款和收回的过程中,一是要坚持农民群众自觉自愿的原则,坚持做到谁贷款谁使用,贷款资金全部交给农户。二是在贷款审批中必须坚持农村信用社自主决定、自主发放的原则,排除行政干预。农村信用社不仅是小额信用贷款的经营主体,更是小额贷款风险唯一承担者,按照决策和风险责任统一的原则,贷款授权的期限、利率、额度应有农村信用社做最终的决策,其他行政主体不能干预,也不能在相关政策和制度上设置间接障碍。三是使用资金要坚持量力而行,关键是要搞好集约经营,提高小额信用贷款的营销质量。四是重视还本付息工作。信用社应建立信贷管理责任制,可以采取包户到任等做法确保资金放得出野兽的回,形成良心循环。五是应加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成本效益核算,不仅是依靠利差获取收益,还要通过减少贷款损失,降低经营管理成本等来减少支出,使信用社能随着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而发展壮大。
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使用,提高了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水平,基本解决了农民贷款难问题,规范了农村金融秩序,打击了高利贷,切实维护了农民根本利益,支持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牧民收入和积累不断增加,而这又为农村基层农行提供了丰富的存款来源和广阔的信贷投入空间,为基层农行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赢得了广大农民的信赖。启动并活跃了农村消费市场,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加快发展,赢得了当地党政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化解和分散了信贷风险,改善了农村信用环境,提高了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和抗风险能力。密切了党政与农民的关系,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权得到了进一步巩固。为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基层农行走出困境找到了一条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