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大力加强转帐支票退票管理1
一、退票类型1
二、退票根源分析2
三、管理对策6
应大力加强转帐支票退票管理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转帐支票是传统的结算工具,在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较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扩大转帐支票的使用范围,利用票据清分机系统转帐支票在全国通用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但现阶段存在退票率高,结算效率低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后果,一是严重损坏支票的流通,导致人们不愿意接受支票,影响支票在经济生活中支付职能的发挥;二是由于支票以银行为付款人,出票人签发违规支票造成大量的退票将严重影响银行信誉;三是签发违规支票会造成拖延付款,占用他人资金,从而影响资金被占用者生产经营的的正常进行。这些后果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结算秩序,阻碍了票据业务的发展,影响了银行的信誉,也对当地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笔者对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2004年参加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转帐支票退票问题进行了调查,以转帐支票和进帐单的退票理由为切入点,对退票的几种类型进行了归类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对策。
一、退票类型
(一)客户出票行为过错形成的退票,占支票退票比例的30%。退票理由如:进帐单收款人上帐号、户名不符;支票空头;支票印鉴不符;支票支付密码不符的支票; 支票帐户已冻结或销户等。
(二)客户出票行为有误 ,银行审核不严而受理形成的退票,占支票退票比例的57%。退票理由如:支票过期;支票无“委托收款”背书;支票委托收款背书不规范(包括背书人签章不全、无“委托收款”字样、无背书日期、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支票大小写金额不规范或不一致;支票作废;支票无收款人名称;支票要素不全;支票要素涂改等 .
(三)开户银行代理行为过错形成的退票,占支票退票比例的6%。退票理由如: 提入清单金额与支票金额不符;支票未加盖同城票据专用章;支票非我行支票或提错行等。
(四)银行无理退票,占支票退票比例的7%。退票理由如:支票出票人不同意付款;支票不可提代付;支票用途填写有误或不明等。
二、退票根源分析
客户信用观念和法律观念淡薄,整体素质不高。
1、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尽管《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颁布多年,但一些国家企业财会人员因素质底,对票据结算基本知识和国家财经制度不甚了解, 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银行存款帐,也不根据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就任意开出支票,甚至有的企业财务人员随意把盖有银行印鉴的支票交给业务员随身携带外出采购,业务员本身不清楚单位银行存款的多少就凭自己采购货物金额向销货企业开具支票,从而导致空头支票行为。
2.票据行为不规范 。由于出票人票据一知识匮乏,加之填写票据不认真,而收款人或持票人又不注意审查,造成票据记载的事项及其记载方法不符合票据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了票据行为不规范或无效的票据。
3.票据法律责任意识不强。出票人不讲信用,不重视出具票据应承担的责任,以至开出违法票据,如恶意开出空头支票、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等。《票据法》第88条和89条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样式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4.票据权利行使不利。持票人对票据知识不了解,权利意识淡薄。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在实际中,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而被拒绝付款的情况下,行使追索权的较少。如收到空头支票、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遭到银行退票后,持票人有向出票人要求赔偿支票金额2%赔偿金的权利,但因缺乏相关的票据法律知识,有的客户根本不知道有这个权利,即使有的客户有这个意愿,因不了解具体赔偿程序和做法等原因,便轻易放弃追索权。
(二)银行在行使代理权时,没有切实贯彻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
1.银行审核不严。由于银行受理票据审核不严,一些行为不规范或无效票据进入同城交换领域,形成大量退票。有的银行甚至以业务量大为由,受理票据不及时进行当面审核,以至发现错误当时找不见客户,造成票据积压和纠纷。
2.银行管理不利,执行法规制度水平不高。一是银行对制度理解不同,执行有误。如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审核提示付款期限(10天)。有的银行却以票据提入日为准审核提示付款期限,形成错误退票。二是银行管理不严,加之业务人员素质低,办理业务差错率高,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由于学习和培训较少,会计基础薄弱,被退票率高。三是新政策过渡期问题较多。如更新支票时,因银行宣传力度不够,审核不严,致使作废支票流入支付领域。
3、银行对帐户管理把关不严。近几年,由于银行业务竞争日趋激烈,商业银行对存款的高度重视,而放松对帐户的管理,如把关不严,违规为企业开立帐户,造成企业多头开户,以致企业一个帐户被罚,还有其他银行帐户仍可使用,使得银行对空头支票处罚无所适从,处罚也难也奏效。另有银行在向开户单位出售支票时,不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中,“银行发售支票每个帐户一般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的规定,任由企业购买支票,这就为那些信用意识差的企业利用银行帐户管理不严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务提供了可乘之机。
4.开户银行对结算管理松懈,放松或放弃制裁。如有的银行对空头支票、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罚款,纵容了出票人恶意行为。有的银行为了稳定客户、稳定存款,对那些签发空头支票、套取银行信用的企业姑息迁就,不坚持罚款制度,只是退票了事。有的行甚至人为擅自更改票据要素把以上退票理由改写为大小写金额不符、金额涂改及印鉴不清等理由,以逃避人民银行对空头等支票罚款的监督管理。这种名哲保身的做法,助长了空头支票行为
5.银行法律责任意识不强。银行无理退票或随便更改退票理由、更改票据要素便是法律责任意识不强的体现。退票理由书是持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得不到付款而行使追索权必须的拒绝证明,退票理由是退票的事实依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银行对出具的与事实依据不符退票理由书,除了承担行政处罚外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受委托银行对此不够重视,甚至知法犯法,由此看出,票据行为步入法制化轨道还有一段艰难的路程,人民银行结算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三)支付结算制度不健全。
1.缺乏全国统一的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目前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存在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职责任务不清,交换业务具体操作不规范、不严密的问题。同时对正当的退票理由没有具体的规定,对无理退票没有明确的界定,不利于人民银行高效地监督管理退票业务。
2.退票通知书陈旧不规范。“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强调了退票理由书必须具备4个要素,但支付结算办法没有下发同城结算业务退票理由书格式,上级管理行未给予充分重视,一直没有统一下发,现在仍使用陈旧的退票理由书,联次不清,使用说明不清,而且缺少必备的要素,填写起来自然不规范。有的行甚至根本不用退票理由书,只是在单片纸上写上几句,很不雅观,更谈不上规范,容易使持票人误认为在搪塞自己。退票理由书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利的法律依据,本身不规范或要素填写不规范,影响了持票人依法实现其票据权利。
(四)人民银行监督管理不够
1.处罚力度不够。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机关,但由于监管力度小,对银行无理退票的行为和空头支票、印鉴不符或支付密码错误的退票银行未罚款而未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严格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支票业务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发展。
2.缺乏相应的日常管理措施。目前人民银行交换所只注重票据清算业务,疏于对退票等问题的监督管理。近年来有的行虽然采取一定措施,如对退票审核其退票理由并进行监督登记,但对无理退票和开户行应该罚款的支票是否对出票人进行了处罚监督处罚力度不够,对开户银行行为过错和银行审核不严等因素造成的退票,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不能从全方位加以综合治理。
三、管理对策
(一)深入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票据法律意识。从以上对转帐支票退票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退票的根源在于票据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和依法履行票据责任的观念没有深入人心。票据结算知识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宣传普及的任务很重,因此在实践中继续大力宣传、学习票据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仍是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和广大企事业单位长期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组织和协调金融系统做好面向社会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要利用银企之间的直接联系,着重向企业宣传支票在同城结算中的巨大作用及签发违规支票的危害性,通过各种形式向客户作好宣传和普法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客户的票据结算知识,票据法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他们遵守结算纪律对国民经济稳定 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共同维护票据结算的正常秩序,充分发挥支票对发展经济的重要作用。
(二)整治社会信用环境,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识,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信用可以说是票据的灵魂是票据业务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任何票据都离不开特定的信用基础,支票也不例外。而签发违规支票的见利忘信行为,已严重阻碍同城票据业务的发展,危害社会信用。对此应该严厉制裁和约束。一是利用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强全社会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道德规范;二是严格规范商业银行本身的信用行为,从全局利益出发来维护同城票据结算秩序,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制定的结算纪律,杜绝无理由退票的现象,保证企业资金快速周转;三是尽快建立公正权威的社会征信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进行等级评定和管理,让诚信的企业真正体会到信用的价值,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识;四是通过向社会光工具报纸、电视、网站等传媒向社会曝光签发空头支票的企业个人,加强社会舆论的宣传和导向作用,让守信者因守信而获得回报,让失信者因失信而受到制裁,促进社会信用秩序的好转。
(三)严格贯彻执行票据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提高商业银行信誉。
1.加强管理,提高执行支付结算制度水平。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管理,对审核不严、工作差错及执行制度有误形成的退票,建立责任追究与考核制度。《支付结算办法》结算纪律与责任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填写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由其自行负责”,但银行应从提高银行信誉,维护自身形象,加强服务的角度,严格审核,杜绝无效或不合格支票进入银行交换领域,对因经办员审核不严形成的退票,银行要采取措施严格管理。对银行工作人员因工作差错或执行制度错误退票,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除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外,还要采取措施进行严格管理。
2.转变观念,严格执法。商业银行要有全局观念,要认识到严肃结算纪律有利于创造有序竞争的环境,有利于促进票据业务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轨道,有利于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因此,开户银行要严格执行空头支票、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对出票人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制度。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3.加强责任意识,维护结算纪律。金融业要严格执行票据法,充分认识到一切票据行为应付的法律责任,不得受理无理退票,不得随意更改退票理由,不得违法更改支票要素,维护结算纪律,提高银行信誉。
(四)健全完善支付结算办法。
1.建议出台全国统一的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明确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职责和任务,规范票据交换业务操作;制定退票管理办法,明确正当退票的理由,以界定无理退票;规定退票要由会计主管签字审批;制定加强退票管理的有效措施。
2.下发退票理由书格式,统一执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必须包括下列事项:一是所退票据的种类;二是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是退票时间;四是退票人签章”。笔者认为要有相应的联次,应一式四联,退票行、被退票行、客户、人民银行各一联。
(五)人民银行加强监督管理。
1、强化金融监管,规范银行帐户管理。企业多头开户,空头支票得不到有效遏止,与帐户监管监管不严不利紧密相连。为此一是人民银行应加大各金融构银行帐户的检查监督力度,加大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监督金融机构规范其客户的票据行为。二是创新金融监管方式,推行企业“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对 “红名单”企业,授予授信等级,全力支持。对“黑名单”企业,公开曝光,联合制裁。三是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银行帐户管理信息数据库与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系统的联网,使不在监管当局数据库中的帐户无法通过票据交换清算系统进行结算,严格控制企业多头开户,从源头上有效控制违规支票的行为。
2、人民银行应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应要充分利用票据交换所直接接触同城交换票据业务的有利条件,加强对退票理由书退票理由的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跟踪检查,视不同情况采取严格处罚或定期考核通报的手段加强退票管理。
对无理拒付、退票的单位,依据《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相关条例依法采取措施,尤其对月底、季底为完成存款任务而无理退票的单位要从严从重处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十六条:“银行违反结算制度,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的规定执行。决不姑息迁就,使各行不断增强支付结算意识,自觉遵守支付结算纪律。
对空头支票、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监督银行是否执行罚款,对存款余额不足的,要进行跟踪检查。对不罚款的人民银行要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十一条:“银行未按照规定对违反结算制度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人民银行或上级管理行对其应作同额处罚”的规定执行。即对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
对银行差错退票和审核不严造成的退票问题进行登记考核,按季通报,情况严重者,可停止其票据交换,甚至取消票据交换资格。
参 考 文 献
《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