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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风险与金融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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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风险与金融法制建设 XCLW108493  防范金融风险与金融法制建设

目 录
论文摘要······················1页
关键词·························1页
一、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1页
二、各国金融危机的根源与金融立法········3页
(一)亚洲金融危机的根源及法律制度的缺陷····3页
(二)运用法律手段防范金融风险,用立法推动金融改革················4页
三、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5页
(一)亚洲金融危机与中国的金融风险的规范···5页
(二)把依法治理金融作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5页
内 容 摘 要
防范金融风险与金融法制建设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化、全球化的加快,如何提高抵御国际金融风险能力,维护国际经济安全,通过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国家安全的关系,世界各地金融立法及金融法制新形式下,把依法治理金融作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本文对如何防范金融风险提出点滴之见。
关键词:金融风险 金融法制 国家安全

防范金融风险与金融法制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内容,与一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1997年东南亚出现的金融危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全球金融冲击,涉及整个亚洲和世界其他地区,面对这场危机,我国政府有针对性地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成功地抵御了金融风暴的冲击,使国内经济未受大的影响。如何进一步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综合措施筑构金融安全体系,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已经成为我国深化金融改革、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
一、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
近年来,金融危机与金融风险防范已成为各国政府特别关注的问题。这是因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动脉,是市场配置关系的主要形式,金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处于特别重要的位置,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体系安全、高效、稳健运作,对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由于金融业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又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一旦金融机构出现危机很容易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起连锁反映,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从而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金融安全,最终就没有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
东南亚的金融风暴及近年来世界上发生的金融危机具有普遍警示意义。自1980年以来,世界上已有120个国家发生了严重的金融问题,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问题所直接耗费的资金高达2500亿万元。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1994年,墨西哥发生了严重的金融危机,金融市场一片混乱,外汇储蓄由1993年底的234亿美元一度减少到只有35亿元,成千上万的中小企业倒闭,就业机会减少150万个,失业人数剧增,经济损失达700亿,国内资本外逃300多亿美元,金融机构关闭56家,使墨西哥社会、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打击。
而1997年下半年开始的亚洲金融危机则严重削弱了东南亚、东亚各国的经济实力。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早在危机爆发之初就宣称,这场危机使东南亚国家损失了2000亿美元,使马来西亚经济发展倒退了20年,现在看来,也并非危言耸听,世界第二经济大国日本自90年代以来经济持续低迷,1997年11月,4家全国性大金融机构在1个月内相继倒闭,使日本经济雪上加霜,日本政府承认,日本经济增长乏力,已陷入“零增长阶段”。与此同时,金融危机导致了东南亚各国失业率上升,引发了罢工和骚动浪潮,一些国家最终导致了政局动荡,社会不稳。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国际合作与竞争日趋激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成为各国优先考虑的问题,而金融业作为一国经济的核心被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在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中,如何提高抵御国际金融风险能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金融危机已经反复证明,如果一国在防范金融风险问题上认识不足,金融风险、金融危机就可能会演变为一国的经济危机、政治危机。正因为如此,维护国家安全已成为各国对金融业经营的一个基本要求,许多国家法律都明确规定,国家利益要求有一个安全与稳定金融体系。
二、各国金融危机的根源与金融立法
(一)亚洲金融危机的根源及法律制度的缺陷
从东南亚危机,人们已经意识到,引发这场危机,国际资本集团扮演了一个“阻击手”的角色,但深层的原因在于,亚洲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共同问题,其中保护不合理的经济结构,不健全的金融体制、粗放型的增长方式,滞后的基础设施建设等等。亚洲金融风暴危机尽管起因于外部的货币投机冲击,但是从根本上讲一次自源性的危机,它是货币投机、银行体制危机、债务危机、清偿力危机的综合表现。
金融风险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市场性风险,它纯粹由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也就是说,即使是成熟的市场,规范化的经营也不可能避免的正常风险,如利率合汇率风险等。另一类则属体制性或机制性风险,它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或尚未根本建立,规则不清,内外监督不力,不确定空间增大而导致的风险,如信用风险、犯罪风险、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等,这种风险恰恰都与金融法制不完善有很大关系。
在金融法制上为什么会形成这种缺陷?应当指出,这种缺陷除了由于金融法制在发展过程中自身不完善,还和人们对金融法制认识上的误区有关。
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金融一体化、金融证券化为特征的金融改革变革不断发展,各国法律制度对金融立法同样经历了从开始强调管制到以后强调监管和现在强调放松监管的立法变化。由于亚洲一些新心国家接受了这种概念后,把法律上的“监管”和“放松监管”错误理解为“取消金融监管”或对金融“不加监管”。实际上,放松监管要求的是利率自由化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在这个基础上强调的是有效监管,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监管立法非常健全,有一整套十分严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然而,东南亚国家为吸引外资,自80年代起,先后推出了一系列的金融改革措施,但是在开放过程中却疏于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以泰国为例,1992年4月泰国正式实现了经常项目自由兑换,1994年又很快实现了对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但是,泰国却没有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及法律制度,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从而使整个经济缺少必要的“防火墙”。
(二)运用法制手段防范金融风险,用立法推动金融改革
综观世界各国,金融风险、金融危机并不纯粹是一个金融问题,它往往是一国经济、社会、法律乃至政治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对金融问题的整治,同样需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从法制趋势看,各国政府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律手段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推动金融改革。
亚洲金融危机后,有关国家纷纷加强金融立法,以保障金融安全,推进金融改革,在这方面尤以日本最为突出。1997年以来,日本政府先后向国家提交了《金融监督厅设置法》、《银行法》、《禁止垄断法》、《存款保险法》、《稳定金融机构紧急措施法》等有关金融、证券体制改革的法案。日本首先通过立法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并将于1998年7月设立金融监督厅,由大藏省的金融审查部门和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合并而成,提高金融监督部门的独立性,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必须按国际清算银行的规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严格监管,为防止金融风险,立法上要求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必须自有资金达到总资产的8%,从事国内业务的银行自有资本达到4%,达不到标准的银行将被勒令停业或受到行政上的严厉处罚。
三、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一)亚洲金融危机与中国的金融风险的规范
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以后,中国经济在亚洲金融危机下未受到巨大影响的主要原因有:第一,我国政府对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十分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防范金融风险创造了有利条件。第二,近年来成功的宏观经济调控实现了低通胀下的适度增长,综合国力增强,提高了风险防范和承受能力。第三,近年来我国政府成功地促进了产品出口,外贸连年顺差,外汇储蓄居全球第二位,国际支付力较强。第四,我国人民币目前还没有实现在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国际游资对我国的冲击受到限制。第五,我国合理的外资外债结构使大规模国际游资套利投机的可能性大为降低。第六,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
总的来看,我国金融业在改革开放中稳步健康发展。但是我国金融业也隐藏着较大的金融隐患,例如:银行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比重较高;一些地方金融秩序混乱,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集资活动的问题比较严重;中小金融机构支付风险大量存在,证券、期货市场和股份制改革运行不够规范;不合要求、不规范运作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多,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部分金融机构陷入困境,外债风险日益显露,金融犯罪特别是金融诈骗犯罪日益突出。客观地分析这些金融风险隐患的表现形式和产生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保障我国金融安全与健康发展的突出任务。
我国当前的金融风险是长期以来逐步沉积的,原因比较复杂,相关因素很多,既有过去旧的经济体制弊端问题,也有内部管理问题,有经济行为不规范问题,也有金融立法滞后、执法不严的问题等。这也是我国在金融法制发展、金融改革的过程中,要致力解决的金融法制如何与金融市场、金融改革协调发展的问题。
(二)把依法治理金融作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要求:“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督,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践证明,法治是解决机制、体制薄弱环节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这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在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
1、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处理好坚持改革开放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
金融自由化、一体化和金融服务业的逐步开放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一种表现和趋势,特别是1997年,7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将影响到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金融领域的全球化已经先于其他领域提前到来。
对外开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现在国与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相互影响越来越大,我们不可能关起门来搞现代化建设,不可能回避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激烈复杂的国际竞争。问题的关键在于既要敢于、善于参与国际合作竞争,又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机遇来发展自己,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同时还要清醒认识和及时防范其中可能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和风险。趋利避害,掌握主动权。总之,金融对外开放要同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业发展水平、经济改革和金融改革深化程度,宏观调控能力和监管能力等水平相适应,任何超越或严重滞后都不利于本国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
2、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
我国目前所面临的金融风险问题,不是单纯的进入问题,而是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因此,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需要全方位的改革。首先,要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的制度,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提供直接融资比重,减轻金融机构的融资压力。其次,继续深化税制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避免信贷资金财政化,还有重要的深化宏观调控,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信贷政策,以及积极稳健的外贸、外汇政策。
3、完善金融立法,强化金融执法
在完善金融立法过程重,还应加强研究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问题,金融监管所要求的是有效监管,从法律规范的表现上应尽可能细致、深入,具有可操作性,必须强化金融执法,坚决执行市场准入,从业资金和分业经营等制度,要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以重大的权力,并使之在运作上保持独立性。
4、健全国家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机构内部兼顾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包括他律和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督,属强制性监督。自律,是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
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自律机制,这是金融监管的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国际银行界亏损倒闭事件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严所致,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已成为国际金融业有效监管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中,还应特别加强金融业同业工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这是构建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相适应的新型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5、增加金融透明度
透明度原则是国际金融交易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金融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公开与金融交易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一种法律制度。增强金融透明度应加强以下的工作:一是根据我国国情,以法律的形式进一布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二是从立法上明确不披露的信息,如公开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法规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敏感性信息等。
6、理顺政府与企业和银行的法律关系
在我国,目前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所拥有的绝对控制权以及金融业务的政策导向左右,与金融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存在着深刻的矛盾,我们要加快进行行政体制改革与银行管理体制改革,正确处理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关系,理顺政府与企业和银行的法律关系。
在处理银行与企业的法律关系中,还要尽快完善《破产法》,防止变相逃、废债,保护银行的资产安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深入,企业资产的重组改造已成为国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加大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我们既要积极推进企业改革,又要加强债权管理,确保银行资产安全。
7、大力普及宣传金融基本知识和金融法律知识,增强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法制意识。
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宣传金融知识和金融法律知识,并在全社会真正树立金融法治观念。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企业领导,都要学一些金融基本知识和金融法律知识,都有充分认识学一些金融知识和金融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重视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建立,必须大力普及最基本的民事、商事法律,要加强公众和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合法投资观念,形成社会监督,从而为金融业的健康法治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以上是一点粗议,如何防范金融风险,这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任务,如何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各国有各国的困难,不能一概而论。


参考文献:
1、《国民经济学》;
2、《风险投资的中国之路》;
3、《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思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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