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由于所有产权不清、资产包袱沉重、队伍素质偏低、思想观念落后、历年挂亏较大等都业已成为信用社经营改革发展的桎梏,更影响制约着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必须加快改革,坚定支农方向,政府及其机构要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提供帮助。
目录
当前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2
一、当前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面临的突出问题2
二、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对策建议6
当前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农村信用社自成立以来,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发挥了其他金融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自身也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长期以来,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农村信用社所有产权不清、资产包袱沉重、队伍素质偏低、思想观念落后、历年挂亏较大等都业已成为信用社经营改革发展的桎梏,更影响制约着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当前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很多,但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权状况和法人治理结构不清晰,使信用社难以有效发展。农村信用社自解放初建社以来,曾随着农村体制的变化而经历了“人民银行--政府基层组织--农业银行--人民银行--银监会”多次变革,变来变去,由于农信社产权关系长期模糊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上又长期套用行政模式,并且在建立什么样的管理体制上举棋不定,严重阻碍了信用社的发展。
1、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清晰。目前农村信用社经过多次清理老股金--扩股--再清存款化股金--再扩股,到目前股金又成为了存款化股金。由于信用社在增扩股金的同时,大部分信用社盈利能力差,很难出现红利,因此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就只有吸收存款化股金。从根本上这些股金不具备抵御风险的能力,只不过是存款的另一种形式而已,现在大部分社员股金分配的就是存款利息。所以说,这些社员本身也并不是信用社的所有者。联社由信用社入股组建的联合机构,信用社是联社的所有者,因此说联社也不是信用社的所有有者,国家和上级行业管理机构对信用社也没有投入一分钱的资金,它也不具备所有者的条件。信用社现在所有权主体出现了明显的缺位。
2、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首先,目前农村信用社主任与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几乎不具有任何相关性。主任不是由理事会聘任,而不可能对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同时理事会和监事会都不可能对主任进行有效监督,更不可能自主对其解聘,于是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的民主管理机构和以以主任为为首的职能管理部门,就成为完全没有任何联系的两种组织机构。二是信用社从根本上没有改变官办的模式。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而理事会没有聘任和解聘主任的权力,社主任是由上级任命的,实际上剥夺了和取消了民主管力,强化了行政权力。所以说我国农村信用社目前仍然是官办模式。其三,信用社不具备完全的法人权利。农村信用社虽然是个企业法人,但是怎么经营、怎么管理,主要是听上级部署,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目标,并且在人事、财务、信贷等方面已经不具有独立经营管理权,因此说信用社早就不是独立的法人或完全意义上的法人了。
3、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农村信用社内部缺乏权力制衡机制,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权利不明确。一是无法建立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现代企业都是通过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将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建立起法治和权力的制衡机制,从而保证了现代企业的高效运转。由于农村信用社所有权主体缺位,因此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所有者是谁,拥有什么权力,经营者应该承担什么义务,都无从明确和规范。最终导致信用社只有依靠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来进行经营和管理,形成职权不清,经营无有责任以及各种寻租行为。二是监督机制不够。虽然各种文件都规定社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理、监事会都是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且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社员与信用社利益关联度太低,权利也不太明确,社员普遍不关心信用社的发展,有的地区数年不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因此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权力就落实到理事会和主任头上。由于在当前信用社监事长的级别低于理事长和主任,并且其产生要晚于理事长和主任,因此监事会就形同虚设,难以进行有效监督。三是监事长的产生不利于其发挥监督作用。在农村信用社一般的监事长诞生滞后于理事长和主任,有的是在理事会主持下产生的,而且监事长往往的兼职,既要从事监督工作,又要在主任的领导下从事某个方面的经营工作,因此很难搞好监督工作。
(二)股金增扩难,是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的重要难题。目前信用社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股金增扩,先从职工股后到社会股,如果不从真正意义上对信用社进行改造,信用社本次的股金增扩在一段时间后将会又回到款化股金的怪圈。首先来说,信用社当前的经营条件根本不符合市场运行的条件。目前大部分信用社总体上资不抵债、所有者权益已亏空为负数、资本充足率为负数,如果按照这样的条件,这个企业早就被淘汰了,信用社之所以能够坚持下来,并不是说信用社生命力强,而它所处的行业的独特性,即经营特殊的商品---货币,由于信用社吸收的存款和经营的成果的一致性,使信用社长期一直能够进行往复周转,不会出现经营破产。如果信用社在当前状况下向社会募集真正意义上的股金,也就是信用社把过去累积的经营和政策性风险转嫁到农民头上是不适宜的,同时也是难以成功的。其次,向社员承诺的“社员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没有得到完全的执行,在一次程度上降低了社员参股入社的积极性。其三,信用社增扩股金的无局限性,很难笼络住老股民的心,由长期增扩股金,使原有的每单位利润额出现缩水,损害了原有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增发股金上随意行为,一般的股金在新增发行后,在相当长时间内,一般不再发行,即使发行也必须由理事会提请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其四,缺乏股金转让的场所。信用社股金不能退股,但信用社必须明确相应的柜台交易市场,使信用社的股金能够尽快变现。
(三)历年包袱较大,使农村信用社发展步履维艰。目前,许多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额度较多、贷款集中度较高、挂账亏损大,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的局面,形成了极大的风险。比如截止2004年4月底,豫北某农村信用联社不良贷款占比高达46.4%,其中,逾期贷款和双呆贷款占比分别为2.4%和44%,挂账亏损达到2亿元。形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很多,既有历史遗留的,也有现实形成的,既有外部影响的,也有自身决策的,既有体制造成的,也有员工素质使然的,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金融体制改革造成的。由于行社脱钩时期,农业银行通过多种形式转嫁了一些包袱,造成的资金损失。二是由于旱涝灾害等客观性因素,导致农村信用社贷款不能收回,形成的贷款损失;三是由于信用社内部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形成的贷款损失。四是由于贷款集中度高,并且贷户经营效益差,大大限制信用社盈利能力。如某市单户在50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就占到贷款总额的66.8%,并且大额贷款中有47.4%为非正常贷款。五是行政干预造成贷款的大量死滞。这主要是地方政府为了上形象工程,要求信用社提供信贷支持,在当时政策影响下,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发生错误,导致大量的贷款大户和死户出现。六是由于信用社执行国家平衡物价等宏观政策创办保值储蓄而垫付的保值贴补利息。
(四)特定的客户群体和行业,使农村信用社将付出更大成本。长期以来,国务院给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是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社面对的是经营风险大、收益低的行业--农业,无自身积累又充满致富渴求的群体---农民,商品生产滞后、信息封闭、技术落后经济体--农村经济,面对这些服务群体,农村将付出较商业银行更大的成本。首先,农民居住分散,无论贷前调查、贷后管理及催收,工作量都很大,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难度相当大。有的信用社一个信贷员要管几百户甚至上千户农民贷款户,居民十分分散、贷款额度小,服务工作量很大,创造的收入很少。其次,农业生产具有不稳定性,诸如农业自然灾害、农村市场风险的影响,都将影响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收回和效益的提高。其三,农村中小企业规模小、设备陈旧、技术工艺落后、内在素质低,并对企业市场信息捕捉不准,生产的产品缺乏销路,有的又是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由特定的客户群体,确定了信用社不可能像商业银行审查大中型企业的借款条件那样,来严格要求“三农”贷款,但是贷款发放出去以后,信用社又要付出较商业银行更大的经营成本。
(五)恶意逃废债务,影响了信用社贷款投放的信心。近年来,在我国大部分县市,信用环境有所好转,贷户拖欠贷款的现象正在逐步减少。但在少数县市,少数乡镇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贷户恶意拖欠信用社贷款、逃废信用社债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较为严重的企业逃废债问题。近几年来,在企业改制中,由于不规范改制行为的出现,企业逃债废债,导致改制企业贷款悬空,债务难以落实,本息无法收回。二是存在农户逃废债问题。有的农户贷款长期从事建筑业,在外承包工程,有发迹致富后,举家外迁,信用社很难查出在何处落户。即使查证的,由于路途遥远,往返催收,即使收回了贷款,因差旅费用过高,得不偿失。
(六)外部环境不佳,影响了信用社支农资金持续增长。一是存在歧视农村信用社的政策。一些行业部门对农村信用社采取歧视性政策,纷纷下发文件或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文,规定所属系统的资金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能在农村信用社开户,不能将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系统。二是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战略向大中城市转移以后,县及县以下的机构网点大幅减少,但是它们留下来的网点,主要任务是吸收存款,然后上存,流向了城市。同时邮政储蓄和新设的机构宋庆龄基金会融资,将直接造成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减少。
二、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为了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步伐,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必须解决信用社在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方面信用社自身要加强内部管理,增强业务经营能力;另一方面,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力度,实施优惠政策,为农村信用社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
(一)加快信用社改革步伐,尽快享受中央给予的优惠政策。
2003年7月份,国务院出台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制定了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给予政策扶持的优惠政策。一是对亏损农村信用社开办保值储蓄而支付保值贴补利息给予补贴。二是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减半征收;营业税按3%征收。三是对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采取再贷款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方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对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将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为农村信用社解决了历史包袱,有助于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步伐。
改革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也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信用社的存在的问题,才能使农村信用社尽快摆脱经营困境。今年,国务院已同意浙江、江西、贵州、山东、吉林、陕西和重庆的农村信用社先行一步进行改革。但全国大部分省市的农村信用社尚未批准进行改革。建议国家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缩短信用社改革过度期,尽快批准尚未进行改革的省份开展农村信用社改革,使全国所有省份的农村信用社和农村经济尽快受益。
同时也希望,农村信用社在股金增扩前,应当像建设银行上市前的准备工作那样,分步走,一是剥离不良资产,使信用社轻装上阵。二是注入资本金,使信用社的符合市场运行的基本条件。三是广泛宣传,根据信用社的规模和资本金状况向社会和内部职工发行一定数量的原始股金,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封闭运行。四是建立专柜,为社员股金变现提供柜台交易场所。五是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经营权、决策权、监督权分开,并完善相应的委托代理关系制度和相互制约经营机制,提高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的有效运行。
(二)坚定支农方向,强化内部管理,加快业务发展步伐。
农村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来认真做好当前及今后的各项工作,做到改革与发展两不误。一是要始终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树立支农立社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来对待支持农业、农村和农民稳定发展问题。要围绕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加大支农贷款投放力度,并引导农户按市场规律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增强抗风险能力。二是加大组织资金和盘活资金力度,增强支农实力。农村信用社在不断改进服务、大力组织存款、扩大资金来源的同时,要重点抓好不良贷款的“双降”工作。要争取地方党政部门的支持,努力解决过去遗留问题,特别是村组集体贷款债务。要督促村组集体采取拍卖村组集体闲置资产等办法,偿还集体陈欠贷款,化解村组集体贷款风险。要充分运用行政手段清收不良贷款,借助行政力量,切实加强对涉公贷款或担保贷款的清收工作。三是强化内部管理,切实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农村信用社要始终坚持以效益为中心,通过多种渠道,不断增强盈利水平,大打扭亏增盈翻身仗。要不断扩大贷款投放,努力增加高效资产。要加强内部管理,坚持以收定支,严格成本核算和费用控制,实现经营效益的逐步好转。
(三)各级政府要增强紧迫感,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的工作。
农村信用社改革已大势所趋,迟早都要进行。因此,农村信用社移交省级政府只是迟早的事。从现在开始,省级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如果不加强管理,信用社经营上出了事,最终还是地方政府负责。作为政府部门要增强紧迫感,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坚定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信心。
1、要真正切实把农村信用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但不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农村信用社改革后,将正式成为省级政府的一个重要经济部门,抓好对农村信用社的各项管理工作非常重要。一是政府部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工作,要把农村信用社工作列入重要内容。二是政府领导深入基层检查工作,要把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检查范围。三是要主动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协助农村信用社对辖内金融风险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清收旧贷,促进农村信用社增强支农实力;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结算问题。四是要充分考虑农村信用社支农任务重的实际,积极向国家呼于给予农村信用社一定比例的支农政策补贴。
2、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理顺外部环境。一是要取消对农村信用社行业歧视政策。要允许农村信用社在金融市场中公平竞争;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到信用社开户办理业务。二是司法部门在处理农村信用社与贷户的纠纷时,要坚持公证执法,切实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债权。三是协调有关部门减少对农村信用社的多头检查。四是严格禁止对信用社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的发生。
3、严厉打击逃废信用社债务的现象。当前要把打击逃废债、保护债权纳入经济、金融工作的重要内容。今后凡涉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企业改制,有关职能部门要提前告之原企业的债权农村信用社,相关农村信用社要依法参与企业改制工作,防止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悬空金融债权。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建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4、帮助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农村信用社对县域企业的投资信心。政府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以此促进农村信用社增强对县域企业的投资信心。
(1)建立县域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帮助县域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难问题。担保基金主要由政府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关单位出资建立,自主地向符合条件的县域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在提供担保的过程中可适当收取一定比例费用,用于补偿基金担保的贷款,以减轻担保基金运作成本;对担保基金实行部分或全部税收减免。担保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还应减少行政干预,保持基金独立性。担保基金按县设置,既可对某笔贷款进行全部担保,也可对抵押不足部分进行担保。
(2)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拓展市场销路。政府有关部门要引导县域企业提高生产工艺水平,促进企业产品上档次、生产上规模。同时要帮助企业搞好市场预测,扩大产品销路,加速资金周转。
(3)明晰企业产权关系,真实披露企业财务信息。政府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快改革步伐,明晰产权关系;要引导企业树立诚信意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为农村信用社向企业发放贷款提供真实的参考依据。
(四)人民银行、银监局要一如既往地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支持。
在货币现金供应方面、在结算方面、在信贷政策扶持方面,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一是加大再贷款扶持力度。特别是对资金比较紧张、支付比较困难的信用社要及时提供再贷款的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风险,加大支持力度。二是要调整邮政储蓄业务范围。为了扼制农村资金外流,建议对县城及县以下的邮政储蓄业务全部停办,邮政储蓄业务只应限于在大中城市。三是调整支农小额信用贷款利率政策。国内外经验表明,对小额农贷只有采用市场利率,即略高于其他一般性贷款利率,才可能实现运作机构和这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或者说,应实行在规范信用社业务经营和对其加强经营监管的基础上,相对其他金融机构,首先放开对信用社的利率管制;或者,实行先加大其存贷利率浮动幅度,再逐步实现利率放开的政策。
资 料 来 源
1、陈清泰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2、《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