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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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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探讨 XCLW108876  对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探讨


内 容 摘 要
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技术的创新和竞争的加剧,一些实行分业经营的西方国家金融业纷纷转向混业经营。本文就我国金融体系实行混业经营方式的背景和原因谈起,对混业经营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前景进行探讨,并提出实施混业经营的相应对策。
目录
对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探讨2
一、分业到混业是国际化的新趋势2
二、分业到混业是中国的现实抉择3
三、逐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设想5

对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探讨
一、分业到混业是国际化的新趋势
纵观英、日、美等国的金融业发展历史来看,其发展经历了一个混业——分业——再混业经营的模式,这一模式的演变得益于经济、金融发展及相应风险调控状况的促成。
历史上的经济大危机促成了美国金融体制内分业经营模式的形成,其后英、日等国也陆续建立了类似的金融体制和监管框架。但这种金融体制在强化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的同时也导致了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的艰难,尤其是近几十年来,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的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加之金融监管逐步放松,各种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互交叉与渗透不断加剧,银行和非银行业务交叉呈现自由化、综合化、国际化的新趋势。一些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国家的银行广泛经营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它们在国际竞争中显露出多元化经营的明显优势。在此背景下,早在1986年英国就取消了分业经营;在1987年加拿大就通过《银行法修正案》,取消了对银行业兼营证券的部分限制,允许金融机构相互渗透,参与对方业务;进入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取消了分业经营,逐步实施混业经营,如欧共体曾于1992年颁布第二号银行指令,决定在欧共体范围内全面推广全能银行和分行制。
西方各国取消金融分业经营限制有着长期的经济金融发展实践基础要求,并非一种金融监管制度的简单突变,其中的历史发展变迁是表象,而经济、金融、创新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才是推动和决定这种发展变迁的内在力量。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务由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它不是偶然的,而是其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变化的综合反映。首先是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战后,各国经济高速发展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使得银行作为分配资金的中介处于有利地位,相应发展的空间很大。进入80年代后,经济发展速度的减慢使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减少,同时筹资方式也从传统的间接融资更多地向直接融资扩展。这迫使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展开激烈地争夺客户的竞争,竞争的结果导致对分业经营实质上的突破。其次是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银行希望扩展它们可以进入的行业,银行可以通过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不仅可增加自身利润,而且也通过竞争来帮助消费者;就应该排除银行业与投资银行之间的障碍。再次是存款保险制度面临的危机。早期美国开始对银行存款提供保险,最终这存款保险制度陷入困境,80年代导致878家商业银行倒闭。实际情况是,存款保险制度并非要保护那些幼小存款人,而是保护那些不经济的、业务单一化的银行。对此,美国一学者设想多样化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包括广泛的其它金融业务,也就是混业经济制度下的金融体制。再者是金融创新和电子技术的涌现。面对激烈的竞争,各金融机构不得不推出新的金融工具以扩大资金来源和避开限制,新技术革命的出现也提高了个人和企业的金融应变力,为金融创新奠定了基础,直接导致了新型金融工具的出现。同时,电子技术的突飞猛进,使金融自由化得不断发展,对分业管理造成巨大威胁。
随着形势发展,国际上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已逐渐向传统金融业务渗透并逐步改变其动作模式,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多模糊不清,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业出现了新的变化特点:一是商业银行和金融性投资公司出现了合并浪潮,组建大的“航母”载体金融机构已成时尚;二是传统银行机构已弱化以存、贷、汇为主要服务业务观念,代之以增加证券、保险、资产投资管理等全面金融业务的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其存款在资产负债中的比例下降,贷款比例缩小,相应地来自于证券、投资与资产管理及衍生品种的其它收益增加,存款利差收益减少,而其他收益往往占绝对优势;三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优势,同银行争夺资金,业务日趋活跃,已对以传统业务为主的商业银行带来了明显的冲击。
1999年11月,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实施,它允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可下设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寿险公司、损害险公司等金融子公司,该法案的生效,标志着美国已构筑起面向21世纪的全新的金融体系,同时,标志着国际上分业经营时代的终结,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
二、分业到混业是中国的现实抉择
回顾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至今呈现出的混业——分业模式,也是基于对风险的认识和管理状况。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实行的是金融业混业经营制度。80年代中期以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都开办了证券、信托、租赁、房地产、投资等业务,实行混业经营,但由于自身缺乏应有的自律和风险约束机制,不但没有降低风险、办好自身业务,而且加剧了风险的集聚,催化了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的虚假繁荣。进入90年代,尤其是1993年以来,针对当时银行资金大量进入股市,金融秩序较为混乱的状况,国家开始对金融业进行治理整顿并推行分开经营和分业管理的政策,商业银行只能从事传统的存款、信贷、汇兑业务,其后颁发的《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中以法律条文限制混业经营,从此中国金融业走入分业经营年代。
毋庸置疑,当时推行的分业经营是在当时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不规范的非银行业务发展过快,金融风险较为突出的条件下的正确选择。应该说,设立这种分业经营模式,适合当时的中国国情,对于规范金融秩序、降低通胀压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我国迈入21世纪的今天,从国际和国内形势看,现阶段开放和竞争的压力迫在眉睫,也需要混业经营支持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
第一,实行混行经营能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国金融业在当初实行分业经营的根本目的在于控制风险,为商业银行构建一道风险的防火墙。但现今来看,风险不是缩小,而是在逐步增大,银行业的贷款逾期率、呆滞率在逐步上升;同时银行应收未收利息比重也在大幅度上升;各种问题以更隐蔽的形式表现出来。国有商业银行业务的单一,仅靠利差经营难以抵御来自系统内的风险,这种单一的靠间接融资得来赚取的利润,越来越受到冲击,随着直接融资比重的增长,(而且,直接融资的大多是好企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日渐萎缩,再加上贷款质量不高,信贷资产出现部份沉淀或损失,使本来就狭窄的盈利空间更加狭窄,甚至出现巨额亏损,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经济步履维艰,就是非常好的例子。究其原因在于,分业经营是把一个统一的金融市场硬性分为互不交叉、彼此互不相干的市场,银行难以做到多元化经营,这显然违反市场规律、违反了经济运行规律。目前,为摆脱这种局面,金融业就要学会多条腿走路,使风险载体多样化,积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最好的办法就是实行混业经营。我国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潜力巨大。从长远观点上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现在适时介入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借机实行混业经营和规模经营,进一步改善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增加利润增长点,分享中国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发展初期带来的利润,能进一步降低金融业的经营风险。
第二,金融混业经营能够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力。分业经营使金融业务相互隔开,银行业无法为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首先是使金融创新受到压抑,在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新的金融产品却很少,远远满足不了经济发展需要;其次是削弱银行业竞争力,在分业经营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无法在投资咨询等方面开展中介服务业务,也无法在提高服务质量上想出高招,但又都受片面追求经营规模的影响,而都在拼命地抢夺有限的储蓄份额,造成恶性竞争,最终却是导致各自竞争力的下降。要纠正这种弊端,只有推行混业经营能够形成一个合力,给客户提供一种更加综合性的高附加值的全面的品种和服务,以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竞争能力。
第三,混业经营对经济金融的作用明显。混业经营初露端倪,首先混业经营金融集团在国内出现,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左右的股权,是其最大的股东。光大集团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三家上市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1999年12月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和加拿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共同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实上就是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其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同时又实现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的局面。虽然是一种特殊的现象,但已给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提出挑战。其次是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待时机成熟后还要直接进入股市;在2000年2月,人行、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抵押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1999年9月以来,国通、国信、光大等12家券商及1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相继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银行证券之间通兑,客户把资金存入银行,客户帐户上的资金和股票保证金可以互转等。就是说,已允许部分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相互渗透,这些混业行为实施后,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功能,稳定市场秩序。
第四,我国入世后需要混业经营。中国加入WTO后,5年内对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逐步后取消。由于外资银行一般在资金实力、技术、设备、经营水平、服务质量等方具有较明显的优势,外资银行几乎全部为“金融百货公司”和“金融超市”,在信贷、保险、证券等方面全面开花。且其熟悉国际游戏规则,金融创新能力强,对金融衍生产品了如指掌。其实力雄厚,信誉高,有可能不惜一切代价来迅速抢占中国的金融市场,这是一个来自外界的实实在在的压力,也是生存的压力。而且在当今金融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和一体化发展的格局下,无论是从引进来还是从走出去的角度考虑,经营品种单一,仅依靠存贷款利差维持生计的国有商业银行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在产权和经营管理水平既定的情况下,经营制度的选择对银行的竞争力和金融效率无疑将产生重大的影响,而且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是很难适应未来经济发展需要的。因此,我国的银行业在金融市场日益国际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只有实行混业经营制度才能在激烈的金融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
金融业是采取分业经营制度还是混业经营制度,是和一国的经营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尽管中国在当初推出金融分业经营模式时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是基于我国国情的现实抉择,是正确的。但随着我国经济实力日渐增强,金融环境逐渐改善,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当局监管水平的提高,分业经营的模式已不再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并且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是当代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潮流,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基本和主导模式,也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制度变迁的最终抉择。
三、逐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设想
目前在我国立即实行混业经营,时机并未成熟,需要一个渐进过程。因为混业经营的前提条件是,金融机构必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意识,完善的法制环境,较强的监管能力和较高的监管效率,而我国银行业在这方面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制约我国银行业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进程。
首先,监管政策和体有待改善。一是监管政策还不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三是缺乏优秀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
其次,银行业自我约束能力较差。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完善,缺乏完善的风险监管体系;二是混业经营极易引起金融道德风险。鉴于此,我们认为,目前我国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时机并未成熟,需要一个渐进过程,但实行混业经营是国有商业银经营变迁的最终选择。为保证中国金融业有序、高效、健康的发展,在加入WTO五年的时间内,商业银行具体实施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金融立法要先行。实行混业经营,法律法规应跟上,要适时修订《商业银行法》及有关银行业分业经营的法律法规,要制定金融业相互渗透的制度规定,逐步推进银行业的混业经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允许个别银行机构先行一步,开展混业经营。
2、选择混业经营模式要适当。从国际上看,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综合银行制:可设置内部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如德国、瑞士、荷兰等国的商业银行。这种混业经营模式,其优点是资源的充分利用,突出地表现为能充分地应用现有银行的营运网点,节约信息搜集成本和金融交易成本,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也有利于银行制度的运作。但这种模式,缺点也非常明显,突出地表现为人、机构、资金混在一起,监管难度较大。第二种是全能银行制,通过在外部设立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形式兼营证券、保险业务。英国、日本、美国比较盛行。这种通过在外部设立子公司或控股形式兼营,其优点是业务相对独立、风险相对分散,便于监管。以上两种模式,第一种对我国的国家商业银行并不理想,银行之间的各种业务资金,在我国不可能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受利益驱动,风险相对较低的信贷和保险资金有可能流向风险较高的证券业。1994年前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银行资金大量流向证券市场,金融秩序一度引起混乱,就是很好的例证。第二种模式基本上比较适合我国国情,使用和可操作性强,可以借鉴。但在外部再设立子公司经营保险证券的做法不足取。因为我国的证券机构早已“超员”,保险市场也基本被“瓜分”完毕,即使设立,对现有的保险和证券冲击太大,且经营管理经验相对不足。对照这种模式,我们认为控股方式大有文章可做,可以再进一步设想两种思路,一种是充分利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相对规模较大,保险、证券机构规模较小的特点,可以以控股方式实现“大鱼吃小鱼”,但这种设想,要以被控股方仍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建立相应的资金“防火墙”为前提;其次一种由银行牵头,保险、证券机构自愿出资成立金融控股总公司,但以控投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在金融控股公司下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同时又要体现在同一利益主体下,相互之间加强协作的混业经营局面。在这个问题上,光大集团已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可以借鉴的路。
3、监管体制要改变。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分工比较明确。国债由财政部管,公司债券由国家计委额度限制,证监会监管证券、保监会监管保险,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则有银监局。这种监管体制,自成体系,使监管更加专业化,在一定程度上能防范系统性风险。但客观地说,这种多头监管体制,本身浪费了监管资源,而且分割监管,监管机构各自受监管范围的限制,一些金融创新及衍生品,很容易掉入监管真空。再加上相互之间沟通较少,甚至发生冲突,很难实现宏观监控和管理,使中央银行很难全面地掌握金融运行状况,全面有效贯彻货币政策。在实行混业经营后,对如何设立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在向混业经营过渡阶段,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继续实行分业监管,但应尽快建立协调、对话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进行协商,研究对策,为向全面混业经营作好准备。全面实行混业经营后,三家监管机构还要合起来实行统一监管。
4、监管水平要提高。目前我国对金融行为的监管效果还比较差。在分业监管、业务比较单调的情况下,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尚存在着大量的风险。那么在混业经营的条件下,一方面要对国内商业银行经营监管,另一方面,也要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外资银行不仅金融产品多,而且有逃避金融监管的经验,监管的难度可想而知。我们认为,要提高监管水平,在改进监管体制前提下,要提高监管部门的“门槛”,要不断加强监管人员的知识更新和培训。
5、转变的准备工作要做好。银行业要做好混业经营转变的准备工作。一是要积极进行前瞻性研究,及时把握混业经营发展潮流和方向。二是要不断进行自我完善。要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完善自律机制,进一步推行银行的改制工作,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的现代企业制度。三是积极培养和吸收现代经营和管理人才,尤其是证券、资产管理、经纪服务及投资咨询方面的人才,随着向混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人才将是未来竞争中取胜的关键。
另一方面又要求中央银行等政府部门从外部加强科学与合理的监控和管理。为达到有效防范风险而又不束缚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必须建立起有效防范风险而又不束缚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的防线:一是中央银行要按照巴塞尔协议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必要的日常性监督、稽核和检查,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正常运行;二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并确保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三是建立风险预警处置机制,在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和发生危机之后要果断处理,既要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又要稳妥减轻振荡;四是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合作,力争能够共同采取防范措施,共同应付紧急事件发生。
实行混业经营潮流只可适应不可逆转,中国应结合现实状况,从现在开始就应该在实行分业经营的同时做好全方位发展,构筑好混业经营的基础,并不失时机的调整经营战略,在发展中迎接混业经营的到来。

参考文献:
《金融监管理论与实务》 《金融监管理论与实务》编写组编 中国金融出版社
《亚洲金融危机告诉了我们什么》 雷达、李宏凯编著 中国财政金融
出版社
《英美银行监管制度比较与借鉴》 李豪明著 中国金融出版社
《国外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学习与借鉴》 中国人民银行引进办公室编 
 中国金融出版社
《“入世”中国银行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陈顺殷著 中国金融出社《WTO与中国金融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培训中心编写组编 中国金融出版社
《经济学》 斯蒂格利茨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货币金融学》 米什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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