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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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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 XCLW108894  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

一、合作金融产权制度自身存在缺陷
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设计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多元化的产权模式改革


内容摘要:经过二十多年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对金融的需求上表现出不同于改革初期,相对于农村经济不断产生的需求,目前的金融供给显然不能满足。中国经济加入WTO后,金融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国有商业银行、保险业等金融企业面对WTO的应对策略报端频现,这预示着未来的金融竞争将日益激烈,只有提出正确的应对策略、确立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在未来的金融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结合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农村合作金融将如何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认识自身体制缺陷;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寻求多元化发展。

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
经过二十多年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对金融的需求上表现出不同于改革初期,主要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继续实行,进一步巩固了农村金融最基本的需求格局;乡镇企业发展呈现两极化倾向,但从总体上看对金融有效需求减弱;高新农业的发展,使农业生产成本呈加速上升趋势,农民对农业生产资金的需求大量增长;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生产合作组织的迅速发展,需要金融部门提供一系列配套资金和金融服务;农村消费蕴藏着巨大的潜力,需要金融部门通过积极的业务创新加大投入。相对于农村经济不断产生的需求,目前的金融供给显然不能满足。中国经济加入WTO后,金融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国有商业银行、保险业等金融企业面对WTO的应对策略报端频现,这预示着未来的金融竞争将日益激烈,只有提出正确的应对策略、确立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在未来的金融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结合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农村合作金融将如何改革与发展。
一、合作金融产权制度自身存在缺陷
虽然合作金融组织与商业性金融组织都采取股份集资的形式,但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有着自身的特点,使其在实践中呈现出诸多缺陷。第一,合作金融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造成其资本金不足、稳定性差等问题。第二,合作金融组织入社成员资格的严格界定和资格股金额最高限的规定造成合作金融组织入股资金有限。尤其是参加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社员,一般都是经济上的弱小者,他们能够投入到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的资金很少。第三,建立在“一人一票”基础上的集体管理权制度缺乏激励机制。合作金融组织社员不论持有的股本金额的多少,其表决权与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相同,入股金额大的社员并不具有更多的管理权,因此,对超额投资难以产生激励效应,不利于合作金融组织筹集到更多的资本金。第四,公积金制度绩效有限。公积金制度是派生出来的信用社的非基本产权制度,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是股金制度与公积金制度相结合的二元产权制度。在盈余分配时,合作金融组织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列提取公积金,形成不可分割的资产积累,它具有“公共性”,社员即便退社也不能提出对这部分资产的分配要求。因此,相比股金制度,公积金制度稳定性较强,克服了由社员自由退社退股带来的股金大幅度缩减的弊端。同时,由于社员自己的一部分盈余转变为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其更加关注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效益。但公积金的产权是一种集体产权,以牺牲社员眼前利益来实现信用社的长期稳定发展,如果公积金提取过多,将损害入股提取社员的当前利益,从而、影响社员增资入股的积极性;如果公积金过少,公积金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应。而事实上由于社员个人对公积金不具有独立的可量化的所有关系,在盈余分配时,社员尽可能地将利润在个人中分配,造成公积金提取不足。并且,经过历年积累,公积金的产权主体模糊,而这种集体财产极有可能被社员低效率和无效率地使用。
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设计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结构复杂。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股金构成呈多元化的特征,包括农民股、乡村集体股、信用社职工股、企业法人股及国家股等,农村信用社全体社员、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者、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等都是其主权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及多层次的产权利益主体给产权界定增加了一定难度。
(二)、信用社全体社员,但实际上农村合作金融社员拥有的权利丧失或有限,国家或集体成为真正的产权所有者。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村信用社社员中,农民由于入股人数众多,人均股金低,导致股权分散,现实中也未行使管理权;农村信用社职工社员作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行使其他财产权利;农村信用社主任对农村信用社拥有决策权,但并不承担决策成本。
其次,县联社、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利,但他们都不是农村合作金融的社员,不投资入股,不可能以出资额为限来承担相应风险和民事责任。
(三)、历年积累或亏损缺位。在农村信用社的总资本中,股金占20﹪,而长期经营所形成的集体积累约占80﹪。农村信用社历年积累形成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国家政策扶持形成的,也有国家银行(主要是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支持形成的,还有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分红后形成的积累。农村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变迁,来源于历年积累的产权关系已变得十分模糊,这部分资本金缺乏人格化代表。同时,农村信用社形成的亏损应该由谁来承担,也无法明确。
(四)、社员入股动机不明确。农村信用社从成立开始便呈现浓厚的“官办”色彩,初始产权没有体现“入社自由”的合作原则,社员入股带有一定的政府强制性。随着合作金融制度的异化,在实际操作中农村信用社实行了保息分红和自由退股制度,其“入股”实际上已演变为“存款”制度,且社员分散,入股金额低,所获分红较少,因而社员缺乏产权主体意识。社员入股信用社大多是为了融资便利和融资成本的优惠,很少有人从投资者的角度去关心其投资的返还和利润回报,也就很少有人去真正关心信用社的经营和业绩,在此动机下,难以形成独立的产权并与农村信用社建立稳定的利益关系。
(五)、股权改造中出现的问题。“产权明晰”是近年来深化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目标,但是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了改革的成效。依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人民银行按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额的50﹪,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票据期限两年,按不低于准备金存款利率按年付息。票据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可有条件提前兑付,兑付标准为“产权明晰,资本金到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为了获得中央银行发行的专项票据的资金支持,各农村信用社在短期内增资扩股,以满足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发行与兑付的条件,许多农信社将增资扩股作为任务进行分配,从理事长、主任到普通员工甚至临时工都有必须达到的大小不等的扩股指标,其后果导致虚拟化的资本金。
具体表现有:
一是将农村信用社老股东以虚拟名字登记入股。
二是“以存入股”,即存款化股金,农村信用社以较优厚的入股报酬,吸引客户将存款转为股金入股,如约定投资期限,若不愿意入股,股金可随时转让或转为存款;事先按进行股金分红并承诺投资期内较高的分红比例;规定存款利率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并免交利息税;存款入股可获得优先贷款权等。
三是“以贷求股”,即强制性贷款入股,农村信用社对有贷款需求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要求先入股再贷款,不入股就不放贷。一些信用社甚至直接从贷款中扣收股金。再者,入股资金来源并不都是自有资金,造成资本金的非稳定性。一些企业的财务报表显示,其固定资产净额大于其所有者权益,而长期债务基本没有,说明这些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已完全超出了其自有资金部分,并已部分占用了生产领域的流动资金,包括短期银行借款也被长期占用。因此,实际上企业向信用社入股的资金也只能是占用生产经营中的各项负债资金。此外,在股权改造中,“大户”入股现象突出,大户占股过多易于干涉农村信用社的正常经营,使农村信用社无法顾及普遍农户的贷款需求,影响农信社的支农功能的发挥。虽然银监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对投资股规定了单个自然人投资和单个法人投资的最高比例,但由于某些自然人同时又是企业法人,既以企业名义投了法人股,又以个人名义投了自然人股,合并起来其实际入股金额较大,特别是我国农村宗族势力大,本宗族联合起来大范围入股中小农村信用社,达到操纵农村信用社的目的。
三、多元化的产权模式改革
(一)、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采取多种模式改造农村信用社,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同时,根据各试点省市改革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与矛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化解。对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省会等大城市郊区,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信用社继续采取股份制模式,组建县市农村商业银行。在经济发达地区,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对金融的需求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民营企业要求获得更多的信贷资金支持,享受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服务,而原有的农村信用社由于资本总量少,融资渠道狭窄,主要投放小额贷款,提供的金融产品单一,已不能满足其需求。2001年底江苏省常熟、张家港、江阴市的农村信用社改组成农村商业银行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力尝试,取得了较大绩效。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股份制改造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中限定的条件,在未达到条件的传统农业生产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不适宜采取这种模式。二是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后,应真正走向商业化运作。积极引入多元化的股东,让所有者、董事会和管理层拥有基本决策权。三是商业银行“盈利性”的经营原则决定起资金更倾向于房地产、电信、烟草等高利润行业,农村商业银行势必在这些领域与其他商业银行争夺客户,同时由于股本中吸收了来源于城市的资本,也可能进一步导致农村资金倒流城市的问题。农村商业银行是地方性的金融机构,要坚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宗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对暂时没有达到股份制改造条件的经济发展一般的地区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在农村自发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农村生产、流通领域得到普遍推广和发展,金融作为经济的一部分,这种形式在金融领域也有一定的适应性。股份合作制是现代股份制和传统合作制的结合,既坚持了合作制民主管理、为民服务的原则,又具有股份制产权清晰、考虑投资人利益的优点。同时,农村合作社转变成股份合作银行,仍保留了“合作”的称呼,容易被农民接受,而加上了“银行”二字,直观上提高了农村信用社的信用层次。因此,股份合作制符合合作金融自身发展的规律,也适合现阶段我国农村相当一部分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2003年4月8日挂牌成立了中国第一家合作制银行——浙江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2005年6月30日,全国第一家省级农村合作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成立。由于股份合作制糅合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目前在各省市被大力推荐。
(三)、农村合作银行实行合作与资本的共同占有,股金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按一定的资本数额为一票。但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矛盾。若资格股占比大,股东人数众多,则对原来的合作制改变不大,股份合作制改革效果不明显;若投资股占主要部分,则与股份制无甚区别。以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为例,短期内其新增自然人股东达到1万多人,占股东总数的绝大部分,自然人股东主要是农民、个体工商户,其入股的目的是方便贷款。很多农民参股的资金仅为最低门槛股金1000元,由于自然人股东出资总额小(仅占股本金总额的58.5%),且分散在众多的自然人股东之中,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自然人股东的所有权难以体现,原合作金融固有的所有者缺位的弊病仍未祛除。股份合作制这种鱼与熊掌兼得的美好愿望有可能陷入非驴非马的尴尬境地。因此,农村合作银行在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合理安排投资股和资格股持股,既要防止自然人持股分散,又必须控制单个自然人与单个法人及本行职工持股比例,对某些同时又是企业法人的自然人,应合并计算持股额,并计算其关联企业入股金额,杜绝个大股东和核心人员控制型合作银行的出现。与股权结构相关,农村合作银行在经营中,追求一定盈利和为社员服务并举的经营目标之间的关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发展方向,在服务三农的基础上,追求利润回报。从我国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的历史经验可得出,农村股份合作银行不会长期永久存在。1994年3月,农业部印发了《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积极倡导以多种类型的股份合作制对乡镇集体企业进行改制,到1999年底,全国共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167665家,而目前,其中许多企业的合作性质早已消失,变成了股份制企业。此外,1995年我国上百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因此,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时机成熟后,合作银行将逐步过渡为股份制。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广大中西部传 统农业地区,继续保留合作金融组织形式,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的重组。中西部农业生产区商品化程度低,以生产传统农副产品为主,生产规模小,该地区的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主要是对小额信贷资金的需求,资金需求周期和农副产品生产周期一致,农村合作金融有其生存的经济基础。若对于这些地区的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产权改革,农民和农村中小型企业,将难以获得必要的信贷金融支持。《指导意见》提出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截至2005年3月15日,全国以组建统一法人社172家,另有273家已批准筹建。在统一法人社的组建工作中,一是要按照“成熟一个,报批一个,组建一个,成功一个”的原则,把好市场准入关,提高准入质量。确保全辖农村信用社统算,账面资产能抵债,统一法人后其核心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都不低于2%,且原则上应能够满足机构开业后两年内风险资产扩张对资本的要求。二是要按照股权多元化、科学化原则,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合理设置内部职工、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自然人的入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既要防止因股权过于集中而造成的大股东控股,又要避免因股权过于分散而形成的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以体现各方面股东的利益,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同时,针对目前各地出现的“以寸入股”、“以贷求股”等不正当的增资扩股做法,规范股金的吸纳工作,坚持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各项要求,确保股本金的真实性。中央银行在对农信社专项票据进行考核时,要制定严格且详细的兑付标准,应成熟一家兑付一家,使国家“花钱买机制”达到真正的效果。而对未达到统一法人具体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
(四)、对于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的农村信用社,则根据其所在地区支农服务的需求差异,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那些城市郊区严重资不抵债、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可由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收购或按照《金融机构撤消条例》予以关闭,让其退出市场;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改组为政策性银行。在中西部贫困、偏远地区,农村信用社业务主要是支农扶贫,带有明显的政策性业务色彩,同时,这些信用社长期亏损,若要继续存在就必须补充资本金,而亏损社的扩股增资非常困难。所以,这类信用社宜改组成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网点,专门从事扶贫开发工作。这样既可以改变现有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无法维持发展的困境,又可以解决国家政策性银行因缺乏基层网点不能行使职能的问题。
自2003年启动深化农村信用改革试点工作以来,经过5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面貌焕然一新。我国农村经济金融正经历着一场广泛而复杂的变革,不仅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创造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新模式,增强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新活力。在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地诞生了一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截至2007年末,已核准31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有19家村镇银行,4家贷款公司和8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初步实现了城市资金返流农村,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改善“三农”金融服务的目的。虽然成绩令人振奋,但与农村金融广泛多样的需求相比,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仍待进一步激活。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现阶段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还存在不足问题。有些问题是根本性、深层次的矛盾,并且有着一定的普遍性。突出表现为: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机制运行不顺畅,总体运行效率低,产权制度改革不彻底,股东主人翁意识不强,公司治理效果差;风险管控能力不高,历史包袱仍很沉重;金融创新能力薄弱,服务功能不完备,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还远不能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这就需要监管机构采取更切实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围绕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以执行力建设为基本保障,突出风险监管,稳步推进体制改革,积极推动金融创新,努力提高发展质量,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金融支持。以风险监管为根本 ,全面提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度;以分类监管为抓手 ,全面提升监管有效性;以联动监管为手段,全面提升监管质量和水平。在改革上,以稳定县城为基础,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以产权改造为核心,稳步推进联社改革;以产权改造为核心稳步推进股份化进程;以政策扶持为激励,稳步推进经营机制转换。在服务上,以完善制度为重点,力争在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以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为助力,力争在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上取得重大突破,以金融创新为依托,力争在提升“三农”服务水平上取得重大突破。
参 考 文 献
1、何广文,合作金融发展模式及运行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9);
2、李伟,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N],中国金融,2005年08月12日;
3、刘焕钦,增资扩股,规范操作防隐患—关于农信社增资扩股的对话[N],金融时报,2004年09月16日;
4、稳定推进改革,强化服务功能,金融时报,2008年03月05日。
5王群琳,[农村金融理论和实务]200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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