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
配套制度研究
内容摘要:随着机动车辆拥有量的不断增长,交通事故危害社会的安宁,而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和对意外事故发生的补偿势在必行,机动车辆保险是必须的,而我国现行商业保险的利和弊都存在,而外国保险模式也存在不能适应中国国情,所以对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配套制度丛全民素质教育、全民诚信教育、交通法制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政府管理职能、医疗制度改革等多方面进行研究,最终体现“以人为本、注重生命、关爱生命、保护人权”为根本目的的“机动车辆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模式。
关健词:车辆保险制度研究
目录
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1
配套制度研究1
一、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意义2
二、我国现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存在的利和弊2
三、外国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的模式3
四、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配套制度研究4
1. 全民素质教育制度4
2. 全民诚信教育制度4
3. 交通法制建设制度5
4、交通设施建设制度6
5、 政府管理职能制度8
6、医疗改革制度9
7、民事赔偿制度11
一、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意义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现四个现代化,党的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进一步确立了以人为本,维护人权,维护生命权,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减少社会动荡,减少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社会贫富悬殊,发展汽车工业,用汽车工业拉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使之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我国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简称强制三者险)正是在这种形势和背景下推出,并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并强制执行,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关心群众,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体现了保险业在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中的积极作用。强制三者险制度的顺利运行不仅关系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是我们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三个代表之一: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保障。
二、我国现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存在的利和弊
1.利的方面:因经营主体单位增多,各家公司在强化优质服务,使被保险人得到更多的优质服务,比如人保服务热线“95518”,太保服务热线“95500”,各家公司机构向农村、向基层延伸,保险费率下调,这些都使投保人在某一种程度上得到了一定的好处和实惠,使客户在投保上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但总的来讲,利的方面相对于弊方面更少些。
2.弊的方面:由于经营主体增多,各家公司为占领市场份额,保持自己的地位,相互之间恶性竞争,互相降价,随意扩大保险责任,加之代理机构、投保人的炒作和保险责任发生的滞后性,经营单位为了眼前的生存或求得最大利润,存在承保容易,理赔难,信用度下降,服务不到位,拉保单时乱拍胸脯,大夸海口,告之义务不祥细,理赔时却推三阻四,大打折扣,最终使保险业形象受到损坏,保险公司替在风险大,偿付能力降低,最终走向倒闭、破产,引起社会动乱,没有起到经济补偿、服务社会,反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三、外国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的模式
目前,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强制三者险制度,积累了经验和教训。虽然强制三者险保障水平、运作模式不尽相同,但都和各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并逐步发展、不断完善。例如,美国一些州为降低诉讼费,提高效率,早在20世纪70年代起就开始建立无过错责任制度,后来由于赔付成本、抗辩成本不断上升,道德风险难以控制,有些州又重新实行了过错责任;韩国曾多次调整责任限额水平,以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日本政府积极介入强制三者险制度的建立及运作,并发挥更重要作用,等等。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四、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配套制度研究
全民素质教育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国民经济中的GDP每年以8%—10%的速度稳定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全国十亿多人,全民素质教育显得优为重要,特别是交通安全意识特别突出。从我国学生教育课程设置来看,从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都没有交通安全课程的设置,人们从小到大的交通安全意识主要由家长和社会的非正规的教育,或是由个人在生命、身体成长过程中自身体会、领悟。所以会发生行人在马路上横穿、闯红灯和机动车争抢道路,心想“你汽车不敢撞我”,即时行人
无礼,发生交通事故,伤、死者家属、亲戚、朋友都按中国传统观念“死者为大,伤者为高”的错误思想,无理取闹,无视交通法规。建议应该在初中一年级(年满12岁)开设交通安全书本知识课程和非机动车的驾驶课程,并进行考试,合格才允许骑非机动车,在高中一年级(年满16岁)开设机动车驾驶课程,考试合格内容作为高中毕业合格的内容之一。
全民诚信教育制度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70%,他们都处于经济不发达的农村,接受教育机会较少,文化水平较低,诚信观念显得比较弱,由于他们所处的社会是直接从封建小农意识一下过渡到社会主义制度时期,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时期,所以在看待问题,处理事物时脱不掉小农意识,特别是在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时期,表现得优为突出。比如,人们之间相互借款,认为私人之间借款是应该偿还,否则不够义气,再怎么因难想办法也得还,否则会受到大家的批评。而个人向国家、集体借款,认为不还是应该的,因为哪些钱是国家、集体的,国家、集体有的是钱,拖到还不起哪天,等国家、集体出政策减、免,或者就是不还,也不能把我怎么样,心想社会主义国家总要给我饭吃,还引以为自豪,根本一点信益都不讲,诚信教育极差。从现在和以前发生机动车伤人事件看,有些病人在医院治疗痊愈,检查没有任何问题,医院都出面担保没问题,而伤者或伤者家属就是坚持不出院,把交通事故受伤作为摇钱树,作为发财致富的手段,根本没有诚信二字可言。现在学校、社会进行的教育主要是政治课程教育,而忽视了做人最基本的教育:诚信教育。
交通法制建设制度
交通法制制度建设,从执法机关交警队的分设成长来看,首先是80年代初期的交通检查站,只是在公路上横一条竹杆,检查所装载货物是否属于国家计划物质,是否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其次是85—90年代初期交通监理所,是交通局的下属部门,检查本系统车辆、驾驶员的状况,同时附带强制处理机动车伤人事故,驾驶员打架、斗殴等事情。第三才是公安交警队,划规当地公安局下属部门,负责检查车辆、驾驶员,保障道路畅通,清除路障,维护公路治安状况,处理打架斗殴、抢劫杀人等治安案件,并附带强制处理交通事故。第四才是今天的公安交警队,除原职责不变外,附带交通事故的处理改为交警主持下肇事双方的自愿调解,而将强制赔偿处理权限移交当地人民法院。从机构的发展来看,各个时期各个部门都出台了各自相应的部门法规条文,而只有《道法》才是作为立法高度来加以实施。作为《道法》、《保险法》、《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的出台,应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体现立法机构工作尊重民意,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对于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操作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其它与这三种法律有关联抵触处,要及是修改、调整、防止被人利用法律之间的矛盾之处,钻法律的漏洞,增大了执法的难度,而达不到立法的本意。比如(1)《道交法》76条应理解过失推定。(2)承认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3)强制三者险条款费率应全国统一。(4)条例中增加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抗辩。(5)条例草案对保险人和投资人保护缺位。(6)强制三者险赔偿范围应限于人身损害。(7)救助基金不宜直接从保费中提取。
4、交通设施建设制度
中国的交通设施,虽然高速公路在快速发展,属于正 规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很完全。但90%的以上的省道、市道、县道、乡道、村道都属于混合交通,交通设施相当缺乏或者说没有。这从物质基础条件上透发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高频率、高出险率。而且我国人口居住属于分散居住,从管理上带来了众多的团难,在发达国家以人口集中居住和管理为主,交通设施相当完备,与之相比是有相当大的差距,他们虽然车辆很多,达到每1-2个人都有一部汽车,但发达国家的交通事故频率低,损失少也就是这个道理。而不发达的国家人口分散居住,虽然管理团难,交通设施相当落后,但是他们的人均车辆拥有量很少,每80到100人才有一辆机动车,所以不发达国家的交通事故频率也很低。而我国现在正是交通事故发生的高峰期,从机动车拥有量来看农村7亿人口,3亿个家庭左右,每个家庭都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因一辆摩托车价格在人民币2000元—6000元左右,他们都能购买得起,有一部份还购买汽车,而城市3亿人口,1亿个家庭50%的有私家车,数量在0.5亿辆左右,加上运输车辆、行政车辆全国有0.5亿辆左右,合计是1亿辆,每天全国的道路上有4亿辆机动车在来往穿梭,道路设施根本承受不了。加之还有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的运动,所以中国交通设施是已经到超负荷甚至承受不了的地步。所以,现在国家的投资重点项目是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包括农村道路。同是在大、中城市要发展地铁、空轨,提高公交车运行质量,限制汽车拥有量,使我国道路建设、地铁、空轨、公交车、汽车等适用于短途运输的工具得到和谐发展,才能服务于建设和谐社会。
政府管理职能制度
政府介入强制三者险力度不够,主要谈三点。一是呼吁重视保险公司在承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问题上处于弱势地位;二是草案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三是与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先进国家相比,政府介入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力度和作用发挥得不够。
第一观点。从《条理(草案)》来看,保险公司由老百姓眼中“很强”的地位一下变到弱势地位。第一,草案剥夺了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拒保的权利,不论投保车辆的风险多高,保险公司都不得拒保。第二,保险公司不以过错责任制来推定。也就是说投保车辆不论在事故中有无责任,保险公司都要赔。第三,保险公司不能以对方的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都要先行垫付抢救费。第四,垫付的款项可以追偿的界限非常窄,含义非常不明确,想追也因难。第五,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不能盈利不能亏损,盈也不行,亏也不行,亏了还没人补。第六,强制保险费不仅要保证强制三者险正常运行,还是构成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国外任何一个强制三者险都要达到各方关系的平衡,而目前,草案实际上过分强调对于人或者是对于人权的尊重,保险公司应得权益体现不出保障。
第二观点。国外在尊重行人的生命权的基础上,同样没有放松对于行人遵守相关交通规范的制约,以及车辆所有人的合法路权的保障。我们在强调以人为本对人权尊重的同时,也要正视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这一现实,一定不能脱离目前的现实国情。国外整个立法是配套的,虽然执行的是无过失责任制同时也确立了另一个原则“余有过失和共担风险”,任何一个人在道路行驶当中如果有过错或者是甘愿冒险的情况下,是应该并且是理所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的。
第三个观点。相关政府部门的参与较少。政府要求保险公司执行强制保险,所有的矛盾都集中到保险公司。而国外强制保险一定是政府在其中起主导作用。
6、医疗改革制度
交通事故发生,本着“以人为本,注重生命,关爱生命,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对受伤者来讲,医院尽最大的努力抢救。现在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2000年为一个分水岭,因为在这一年里国家先后颁布的13个文件,基本上促成医疗服务行业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合资兴建、兼并收购医院的案例涉涉出现。2000年2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8部门《关于城镇医疗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预示着医疗体制改革进入实际操作阶段。随着医疗主体增多,竞争加剧,以及以前国有医院靠国家财政补贴状况的取消。医院为生存,为了求得最大的利润,抢拉伤员,伤员一旦进入本院采取高额收费,敲竹杠,与交警执法部门联合等不正常竞争手段,使保险公司支付伤者费用大幅度提高,保险公司缺乏一套有效的机制来控制和约束医院及医生的行为,进而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保险公司这种先天性的风险防控手段的缺失,使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上面无能为力。若实行法定保险,对伤者实行无责赔偿,势必导致医疗费的失控,保险成本急剧增大,广大保户的保费被医院侵吞完毕。为了控制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以作为医院的投资者,参与医院的管理。据相关资料调查和估算,一般而言,300万元可以办一个小型的专科医院,一般建在县级。1000万可办一个中型的专科医院,一般建在市级。3000万元以上投资才能办起一个真正的综合性民营医院,一般建在省级。对伤者救治而言,从以下三个方面可以实行,而不影响伤者就诊,一般而言,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或人民普遍认为是将伤者送入到120医院(人民医院)作全方面综合检查或急救,一旦病情检查清楚或急救后病情稳定,可以转入自己当地的专科医疗或自己的综合性医院,不影响病情检查和伤员的抢救。其次伤者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为四肢外科、胸外科和脑外科伤,自己的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突出这方面的特长,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受到伤者及家属的青睐。再者,高速网络公路的联通,各县到省会自己的综合性医院虽然跟离较远,但最远的行程时间一般不超过3—5小时,能够在最短时间将伤者送到自已的省级综合医院,而且优先治疗,入院手续后补,不交费,内部划帐,对伤者自己到省级其它医院治疗更方便,更快捷。另外,对于那些企业剥离出的医院,排送一些资质较好的进行投资,既实现了资本层面的合作,能更有效的控制费用,从看好中国医疗服务市场的角度来说,也不失为一次收益率不低的投资。
7、民事赔偿制度
中国的民事赔偿制度,特别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在由交警主持调解时,所调解达成协议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多相吻合,能够合理地保护肇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现在的民事赔偿制度存在三个方面的弊端:一是:审判法官对交通安全法,保险法、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保险条款、交通安全条款的不懂,没有加强这方面的培训,法院也没有积极引进这方面的人才从事审判工作。二是:由于律师的偏面误导伤者、家属,鼓励、丛勇双方打官司,自己从中好捞取律师费的好处,在起诉金额上无限巨大,项目无限增多,提出无理要求,加大了民事审判的难度。三是,伤者认为我是受伤者,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你们法律都应袒护我,大家应知道,受伤者不一定就是受害者,因为受伤者也可能是肇事者,而且被冤枉的才是受害者,我们应该同情受害者,而不能纯粹同情受伤者,让法律保护受害者。我们的法律要使既是受伤者、又是真正的受害者得到保护,使肇事者得到应有的刑事和经济处罚,才能体现“以人为本,注重生命,关爱生命,保护人权”,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体现“以人为本,注重生命,关爱生命,保护人权”下的我国现行应实现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模式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须结合国情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才能洋为中用,建立高效、可行并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三者险制度。
首先,强制三者险制度应当符合中国经济、社会以及法律环境的客观现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百姓经济承爱能力有限,人们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还不强,强制三者险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应考虑我国当前所处的宏观经济发展背景、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发达程度等条件,正视并妥善处理现实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如法律实施与消费者实际付费能力之间的矛盾、政策要求与市场经营水平之间的矛盾等。
如何既满足人们投保需求,又不过分加重人们经济负担;如何在市场现有水平下,确保制度运行准确、合理、高效以及透明,要求我们在建立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国情、考虑社会现实发展水平。
其次,强制三者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应当兼顾社会效益和市场效益。强制三者险采用商业化运行模式的目的是要在确保政策性和公益性前赶紧下,提高制度运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从而达到社会效益和市场效益最大化。因此,要划分政府和经营企业之间的职责,平衡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的合理运用,调动各方积极性,使投保人乐意买、承保人愿意保、受害人有依靠、政府减轻负担,使这个制度得到有效运行。
第三,强制三者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逐步推进。从国外经验看,强制三者险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都有一个从窄到宽、从底到高的发展过程。中国建立强制三者险制度是法律制度、保险制度以及社会协作机制的一种创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发展。
综合上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模式应单独设立“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局”,就象交通稽征所一样,享有单独的专项收、支权和单独的行政执法权,该局作为政府的一个序列部门,一个行政执法部门,经费上实行统收统支,全国拉通计算,节约流作下年降低收费的依据,超支也作为下年涨费的依据。受保监会的业务监管,受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受国家和地方审计部门的依法行政审计,真正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落实到实处,有序运作。总之,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要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强制三者险制度。
参考资料:
中国人保杂志2005年第三期
中国保险报2005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