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的涵义
二 商业银行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
三 商业银行在国家经济中地位,在国家宏调中的作用
四、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内 容 摘 要
摘要: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在一国金融乃至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从金融体系来说,商业银行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首要传递者。从经济体系来看,商业银行是现代社会经济运转的枢纽之一。
我国商业银行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己经发展成为了我国银行业乃至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正确认识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组织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认识商业银行在促进企业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分析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积极探索促进其发展的策略,是本文研究的初衷和主题。本文采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归纳分析与演绎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商业银行的涵义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把商业银行精确简要地概括为“特殊(种)的资本主义企业”。此定义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商业银行的本质属性。
(一)商业银行是具有广泛服务对象的综合性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融资对象已远远超出了商业贷款的狭窄范围,服务对象呈现多元化。众所周知,专业银行如投资银行,只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性的服务。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储蓄信贷协会、信托投资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等,业务经营的范围更狭窄,业务方式更趋于单一惟有商业银行在业务上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可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和“批发”业务,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不愧为当代的“金融百货公司”。这就使得商业银行与社会生产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在整个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商业银行原为专门融通短期资金的银行
虽然今天的商业银行仍然是短期资金市场上最大的贷款发放人.但现代商业银行又发放各种中、长期贷款,并进行风险投资.例如早期的英国商业银行,其业务主要集中于短期的自偿性贷款。而德国商业银行自诞生日起就具有综合性的特征,不仅从事短期商业贷款,而且也融通长期性的固定资金;在进行间接融资的同时,又介入证券市场.进行各种直接证券融资活动。
(三)信用媒介与信用创造的统一
商业银行本是信用受授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一方面通过受信业务把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形成银行负债,另一方面,又通过授信业务把它投向社会经济各个方面,成为银行的资产。信用中介并未改变货币资金的所有权,而仅将货币资金的使用权在资金余缺者之间进行融通.这一货币资金使用权的改变,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职能是在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职能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事实上,现代商业银行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信用创造功能。商业银行是惟一能吸收支票活期存款并办理转帐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这也是它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最显著的特征。商业银行吸收以现金方式存入银行的直接存款,也就是商业银行吸收到的能够增加其准备金的存款,即原始存款。这部分存款通过商业银行的贷款,贴现或投资业务引申或派生出数倍于自身的存款(派生存款).商业银行向全能方向发展,这是70年代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显著特征。
总之,商业银行可定义为:以追逐利润为目的,以经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对象,是惟一能提供存款货币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
二 商业银行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
(一) 性质
1 商业银行是企业,具有企业的一般特征。如:必须具备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本,并达到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必须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和发展动力。
2 商业银行是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
3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银行。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其次商业银行与各类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广泛,功能齐全、综合性强,尤其是商业银行能够经营活期存款业务,它可以借助于支票及转账结算制度创造存款货币,使其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
(二)商业银行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明定了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该法还规定,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此乃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题中之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1)银行承担有限责任;(2)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3)银行独立承担有限责任,国家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银行作为法人,在法律上具有法人的资格,主体资格。
三 商业银行在国家经济中地位,在国家宏观调控中作用
(一)充当信用中介、充当支付中介、变积蓄和收入为资本、创造信用流通工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二)在货币供给量形成过程中,中央银行作为货币供给的总的宏观调控机构,它主要通过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以及公开的市场业务操作来调节货币的供给量,一般来说,这三种之中对再贴现率的调节是最常用的手段,因为这种方法有效,并且假若操作失误造成的后果也不至于无法转圜!而商业银行在这其中主要起的是一个中间的接触体作用,直接去把中央银行的意图和目的实行起来.
四、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专门从事货币信用业务的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因此商业银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居于特殊的重要地位。商业银行在当代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经济结构调整是由投资结构调整推进的。正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过渡的当代中国经济,实施宏观经济调控逐渐转向以间接手段为主,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货币政策的实施。投资需求和投资结构调整则是实现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扩大或缩减有效投资需求,抑或调整投资结构,可在很大程度上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实现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这是经济市场化程度高的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近十多年来经过实践证明较为有效的调控方法之一。投资需求有自发型和外部引发型,自发型是基于企业内部求生存、求发展的需要,外部引发型则是市场需求和获利机会所致。然而,作为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首选之一是加大或缩减政府投资。实际上,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此外,绝大部分资金要由商业银行提供,当前,商业银行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商业银行是当代世界最大的信用中介人
商业银行是经济社会借者和贷者的集中,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对经济的发展起着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1.通过信用中介职能,商业银行能将以再生产过程中游离出来的暂闲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扩大了再生产的规模,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作了资金上的准备。
2.信用中介职能通过储蓄形式,能把社会各阶层居民的小币收人集中起来,形成巨大的资金力量,将原来并非资本而需用作消费的储蓄和收入通过银行汇集起来,提供给企业作为资本运用,可扩大社会资本总额,加速社会再生产的发展。
3.有利于灵活调剂资金余缺,加速资金周转,商业银行还可“借短贷长”或“借长贷短”,成为全社会资金运动的总枢纽。
4.发挥有效的资源配置作用。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必然以追求利润极大化(股东财富极大化)为其根本出发点和经营目标.围绕此目标商业银行展开了多种多样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服务,这些业务的开展不仅给商业银行自身带来了可观的利润,而且为整个社会融通了资金。从微观上讲,出于此目的商业银行必然要将贷款投放在一些经济效益好的领域或产业,从而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客观上起到了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的作用。
(二)信用创造功能的发挥,对货币经济的发展起到具有持续推动力的作用
1.商业银行可根据社会经济增长对货币资金的客观需求,通过派生存款而提供相应的“存款货币”,从而支持、促进整个社会生产、流通的扩大和发展,支撑高速发展的现代经济。
2.为不断适应货币信用业务发展的需要,商业银行创造了各种各样的信用流通工具.如银行券、支票、信用卡等,信用工具的多样化,节约了非生产性资金的流通费用,加速了资金的周转,特别是信用卡、票据等非现金转帐结算工具的广泛运用,可扩大信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货币量。
3.商业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两大传导系统之一其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到货币政策效果。例如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基准利率。作为商业银行制定利率的依据,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主要是为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而设的。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准备金率,影响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
(三)商业银行发挥支付中介职能,促进了社会再生产的扩大
商业银行充当工商企业、居民个人的货币保管、出纳和支付代理人,成为现代社会经济的现金出纳中心和转帐结算中心,为客户提供了保管、出纳、代理支付等等业务。由此加速社会资金的周转,并对社会资金的运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控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便利支付结算
社会经济活动中,时时刻刻都发生着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引发的货币收付。金融中介便利支付结算的功能是指金融中介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流程设计,为客户之间完成货币收付,结清债权债务关系。信用货币条件下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支付结算和转账支付结算。随着经济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支付方式由过去的以现金结算为主转化为以银行转账支付结算为主,现金结算更多的用于日常生活中的小额支付。
商业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支付清算系统的发展使这一功能更加便捷有效的发挥出来。著名的银行间资金清算系统有:用于美元清算的“银行同业清算支付系统”(CHIPS),用于英镑清算的“银行同业自动清算系统”(CHAPS),用于欧元清算的“泛欧自动实时清算系统”(TARGET)等。
2.促进资金融通
金融中介机构的“中介”二字是其媒介与桥梁作用的充分体现,这一功能在资金融通方面发挥的淋漓尽致。金融中介机构通过吸收存款、发放金融债券或者发行其他各种金融工具,从不同部门聚集资金,再通过一定的专业化运作将资金提供给需求者,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并最终实现价值增值。
在资金融通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一方面通过开办支票存款,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等方式来筹措资金,另一方面通过发放商业贷款、消费信贷、抵押贷款、办理票据贴现等方式来运用资金。此外,商业银行还通过开办汇票承兑、代理证券买卖、信息咨询、代客理财等中间业务促进社会经济中的投融资活动。
(四)商业银行服务品种的多样化.强化了其对现代社会经济的影响力。
1.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迅速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和流通顺利进行。代客办理托收、结算、汇兑、买卖、理财、管理帐户,保管有价证券和金银等贵重物品,开具信用证等等.及由此发展起来的附属业务,如咨询业务,包括企业资信评估,金融市场动态分析,经济、金融形势的预测等等。信托业务,包括代管财产,办理遗产转让,登记所发行的股票,清理破产企业的财务等等。
2.转移和管理风险
转移和管理风险是金融中介机构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的独特功能。金融中介机构通过各种业务、技术和管理手段,转移分散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各种风险。
随着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国际经济环境日趋动荡,高通货膨胀和利率的急剧上升及变化无常成为金融风险的源头。金融风险的显露客观上要求金融创新的发展。这些创新是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在新时代经济背景下的进一步延伸和发展。对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业务活动和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按实行中的金融中介功能将金融创新分为四类:风险转移型、流动性增强型、信用创造型和股权创造型。风险转移型即允许经济行为人在他们自己中间转移金融头寸内在的价格风险或信用风险的新工具和新技术.例如,期权、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流动性增强型即增加了现有金融工具的“现金性”、流通性和可转让性,代表了加强资产流动性的新工具.例如,现金管理计划,货币市场互助基金,新的各种可转让存款帐户等.信用创造型即扩大了经济行为人通过信贷供应者的渠道,引起经济行为人从传统信用渠道转向非传统信用渠道。例如,重新配置闲置资产使之成为支持新的借款的杠杆融资方式,允许房屋所有者依靠房屋增值获得贷款的股权自然增益帐户,可以通过利率互换来实现垃圾债券等的价值转移.股权创造型即拓宽经济行为人通向股权融资的渠道的创新。例如,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来支付红利的可变利率优先股票,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转换成股权的受托可转换债券等。这些创新降低了银行经营成本,促使商业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屯从而给商业银行带来了盈利,当然创新也同时加剧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加速了经济的证券化过程,拓展了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促进了金融业进一步朝着一体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总之,这是近年来商业银行在面临来自业内业外竞争的压力下,不断追求业务创新的成果,使得现代商业银行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重要角色。
结论
商业银行作为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在世界金融发展中具有300多年的历史,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直居于金融体系的核心地位。商业银行在许多方面相对于资本市场或者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具有特殊优势之处,表现在:提供支付方式、提供流动性、代理监督、获取和利用私人信息等等。商业银行是一种富有变革精神和充满活力的金融中介机构。商业银行从产生伊始,其业务范围就在不断的发展和扩充:从最初的货币鉴定和兑换、货币和贵重物品的保管、汇兑到后来的贴现商业票据、发放商业贷款、向政府提供贷款、活期和储蓄存款,发展到今天呈现出保险、证券等综合化经营趋势,通过改变他们提供传统服务的方式和发展新的产品依旧保持着自身的竞争力。无论是从融资方式的角度,还是从商业银行同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对地位的角度来看,目前商业银行在国内的金融体系中依旧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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