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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依法放贷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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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依法放贷浅析 XCLW108986  农村信用社依法放贷浅析

一、农村信用社在放贷中所存在的问题
二、农村信用社依法放贷的基本内容
三、当前农村信用社依法放贷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内 容 摘 要
目前农村信用社“依法管贷、依法放贷”已成为贷款管理中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为保证信贷资金的偿还性,不断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忽视了贷款管理中的“依法放贷”,使一些贷款从一开始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给“依法管贷”和“依法收贷”造成了因难,影响资金周转,甚至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农村信用社依法放贷浅析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依法管贷、依法放贷”已成为信用社贷款管理中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为保证信贷资金的偿还性,不断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忽视了贷款管理中的“依法放贷”,使一些贷款从一开始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给“依法管贷”和“依法收贷”造成了一系列障碍和困难,形成资金沉淀,影响资金周转,甚至造成信贷资金损失。我认为:“依法放贷”是当前贷款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些肤浅的研究和分析。
首先要与借款户建立明确的信贷关系。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是建立信贷关系的标准。根据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有关规章要求,能同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的对象除农户小额生产费用贷款外,其他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从事符合社会需要、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核准登记,颁发工商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执照年检;承包人、租赁人有符合规定的经营承包、租赁合同;经济联合组织有符规定的协议书。
第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并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第三,借款必须有可靠的抵押担保,并能够办理有效签证或合法的登记手续;申请以保证方式取得贷款时须有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
第四,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原材料有来源、生产有技术、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效益,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第五,借款人应如实、定期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产及财务报表,接受信用社的检查和监督,并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持有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贷款证》,对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的客户贷款,要从严掌握。
第六,同一借款人不得在一个县联社辖区内的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取得贷款(社团贷款除外)。
第七,从事危险行业者申请贷款,在符合上述前提下,还必须有保险公司开具的有效保险单可办理贷款手续。
一、农村信用社在放贷中所存在的问题
过去,农村信用贷款的发放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借款手续不全,贷款程序不统一,“无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的颁布,为贷款的发放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但在当前的贷款管理工作中对“依法放贷”问题尚未引起高度重视,随意而办,忽视关键合法手续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一些贷款从一开始就失去了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主要体现在:
1、贷款人不学法、不懂法,忽视贷款发放中的法律手续和法律程序,往往是在贷款已不能收回时,才去请律师,搬法律,把法律当消防器材,哪里出现了火情,哪里才派上用场。例如某市xxx信用社发放一笔2万元的汽车贷款,在借款协议中写了“到期不还,担保方有权出卖乙方(借款人)的家庭财产汽车”的违约责任。他订的不是借款人到期不还贷款方如何扣担保人的款,而是定担保人如何处理借款人的财产。担保人不但没有起到担保的作用,而且还有了处理借款人财产的权利。直到该笔贷款结欠的15000元无法收回时,才向上级汇报,请求律师“依法收贷”,致使该笔贷款至今未收回。
2、签订借款合同不符合程序,手续不齐备,形成了担保不保、抵押无实物等不合法现象。某市xx信用社发放一笔担保贷款,只凭担保人在柜台外说了一句“同意担保”,一无担保协议,二没有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栏内签字盖章就放了款。在贷款不能收回时,担保人拒不承认,经反复做工作,担保人提出要信用社经办人赔偿一半,他才承认帮借款人偿还另一半贷款。虽经多方调解,该信用社发放贷款经办人仍然赔偿了3000多元,才算最终收回了此笔贷款。
3、签订无效合同。致使借贷关系一开始就不受法律的保护。某市xx信用社在发放一笔经商贷款时,既没审查该户是否有经商营业执照,又没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认定和贷前调查,结果让该借款户钻了信用社空子,为他人冒名借款。而担保人只同意为真实的借款人担保,并未同意为冒名者担保,是属担保人的代理人擅自将存折用来为冒名者担保的。当贷款到期不能收回信用社向担保人扣款时,担保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一、二、三项之规定”为由,认定为无效合同。信用社作为第三方责任人,人民法院协助收回了贷款本息,但此笔款的合同之无效,却引起了我们深刻的反思。
4、贷款对象不合法。由于对贷款对象审查不严,一些借款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有的甚至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某市xx信用社发放的一笔贷款,借款人年龄未满16岁,在清收贷款时,借款人承认归还,并用自己家的牛和猪抵偿债务,但其哥哥却以当事人未满16岁为由,组织了一些亲友和不明真向的群众围攻贷款清收小组。此事虽在当地党政和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收回了贷款,平息了事态,但留给我们的启迪却十分深刻。以上存在的问题清楚地告诉我们,要依法管贷和依法收贷,首先必须依法放贷。
二、依法放贷的基本内容
依法放贷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依法审查贷款对象
要做到依法放贷,贷款对象必须合法。根据法律有关条款,对贷款对象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贷款对象是否是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是否是全民、集体或个体所有制农、工、商企业;是否是合法的联营或中外合资源共享企业;是否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体合伙经营户等经济组织和个人。
(2)贷款对象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或者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审查贷款对象是否符合贷款管理规定的贷款基本条件,是否确有经济效益,能否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2、依法审查借款用途
借款人向银行、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有正当、合法的用途,借款人必须从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应特别注意审查借款用途是否超过本企业(或个人)所允许的生产经营范围。
3、根据贷款方式,依法办理担保、抵押手续。
4、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无论是什么方式的贷款,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
5、把好“四关”,严格贷款发放程序,完善借款手续。
(1)把好接受申请关。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银行、信用社在接受申请前,必须首先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认定(即:借款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要校验借款人身份证及其主管单位、村、组的介绍、证明信或信用证,并记录在案;再次,借款人必须根据银行、信用社规定的贷款种类、自己借款的真实用途有关要求,由本人如实填写相应的借款申请书及有关书面材料。
(2)把好贷前调查关。贷前调查主要包括:一是贷款对象是否符合贷款管理规定;二是借款单位和个人是否有足额的自有资金;三是借款者借款所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计划的规定;四是借款者的生产条件、技术情况及经济效益怎样;五是信用程度如何,有无按期偿还贷款式能力;六是借款有无足额的物资保证,是否需要担保和抵押;七是必须根据以上内容写出书面的借款调查评估报告。
(3)把好贷时审查关。贷时审查,是贷款的最后一道关,重点应审查贷款的各种手续是否齐全;各种手续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具体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第一,是否有书面的借款人资格认定书,借款人的有关证件内容是否记录在案。包括法人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状况、财产状况、负债状况、经济效益状况、偿债能力和信誉程度等。
第二,借款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借款申请书,是否已签名盖章,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或村组证明。
第三,担保贷款是否已签订担保协议,并对合同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进行法律审查。其审查的内容应该包括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借款人与保证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等。对借款合同的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地点、方式、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都应进行详细的审查。保证合同内应包括被保证的借款合同的编号、名称、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保证人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开户行及其帐号;借款金额、币种、用途、期限、利率及计算方式;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及方式;保证担保的金额、期限;借款人违约责任及保证人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是否已验对并办理处置权的过户手续,也应进行详细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权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留置权和保管权等。
第五,是否有贷款审批记录,是否依法签订了有效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及要素是否齐全,借款双方是否已签名盖章,若需公证的,是否已进行公证。
(4)把好贷后检查关。贷后检查是贷款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确保贷款到期归还,规避客观风险的有力保障,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农村信用社要密切注意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资信变化情况,注意抵押物价值的变化情况。如果借款人或保证人在贷款期限内财务状况迅速恶化乃至破产,或者已失去清偿能力或保证代为清偿能力,农村信用社应与借款人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保证。抵押物在贷款期限内发生大幅度贬值时,农村信用社应要求抵押人增加抵押财产,以防止贷款风险过大。
第二,为切实保障保证人和抵押人、出质人的合法权益,应大力提倡反担保。即按照当事人的事先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全部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不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直接从债务人事先提供的某种措施中获得履行或经济上的补偿。反担保形式主要有信用反担保、抵押反担保和保证金。
第三,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可抵押财产少等问题,可考虑设立担保基金,组建专业担保公司,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咨询服务。还可以解决发展保险担保业务等问题。由于保险公司同农村信用社一样,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也比较了解,所以,保险公司对借款人提供某种信用担保是可行的。让保险公司用保险基金为一部分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还可以扩大保险基金的运用范围和功能,提高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
三、当前依法放贷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1、强化法律意识。目前,在银行、信用社的一些信贷员中,法制观念十分淡薄,我们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充分认识不依法办事的危害,认真总结不依法放贷的教训,以增加信贷人员的法律意识。
2、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贷款管理法规,统一贷款规范化程序,探索贷款损失赔偿的新尝试。首先是立法部门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贷款管理法规,主管部门应统一贷款规范化程序,使贷款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合法化。其次是对不按规范化程序操作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信用社人员违纪发放贷款,一经查出,限期收回,限期内没有收回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2)信用社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贷款调查不仔细,反映情况不实或弄虚作假,项目评估缺乏科学论证,随意、人为更改数据指标,致辞使贷款审批决策失误,造成信用社贷款损失的,责任人赔偿贷款本息的30%-50%。
(3)信用社人员发放有价证券、存单等质押、房地产抵押贷款时,因手续不全致使质押、抵押无效或不足造成信用社贷款损失,一经查出,限期收回,限期内没有收回,责任人全额赔偿。
(4)信贷管理人员对逾期、呆滞、呆帐贷款要建台帐,及时催收,取得贷款户签字回执,如因未及时催收、起诉致使贷款失去诉讼时效造成贷款损失,一经查出,限期收回,限期内没有收回,责任人赔偿损失本息的70%-80%,此条赔偿不受时间限制。
(5)信贷员在贷款催收核对过程中,遇到原贷款发放人员先放的贷款,因找不到承借人原因,致使贷款无法催收的,催收单发给原贷款发放人,由其负责催收,造成损失,由原贷款发放人承担赔偿责任。
(6)信贷人员对所发放贷款因未切实执行贷后监督检查制度,致使信用社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贷款沉淀,一经查出,限期盘活,限期内不能盘活,责任人承担贷款本息10%-20%的赔偿责任。
(7)贷款审批执行自下而上的报批程序,联社人员违反此规定,基层信用社未上报签署明确意见的调查材料,直接批转信用社的贷款,造成损失,责任人承担贷款本息20%-40%的赔偿责任。
(8)信用社领导指定或点头同意的贷款,造成损失的,由监察、监督机构和职代会责成其个人负责全额赔偿。
3、开展信贷法律专题培训,提高信贷员业务素质,使之学法、懂法、用法,依法放贷、依法管贷和依法收贷有机结合,促进贷款规范化管理程序的实施,减少资金沉淀,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信贷效益。
4、建立健全有效的信息网络和信贷预警机制,降低信贷风险。因信用社分支机构多,覆盖范围广,可在小额农贷核额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贷户信息资料,并在全面开通计算机操作基础上建立一定的信息网络,达到信息共享,通过贷后检查信息的不断加入,形成一个动态的监管和预警机制,建立有效的立体管理模式,使信贷管理逐步步入安全稳健的法制化运行轨道。
综上所述,我们在今后依法放贷的同时,还得首先考虑确定还款的可能性:
1、财务分析
贷款风险分类中的财务分析,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确认、比较、研究和分析,以此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分析借款的偿债能力,预测借款的未来发展趋势,为作出正确的贷款分类提供依据。
2、现金流量
借款人偿还贷款的可能性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还款能力的主要标志是借款人的现金流量是否充足。因此,信贷分析与检查人员首先要根据借款人的即期现金流量,并与同期要偿还的对外债务进行比较,看当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到期债务。
3、评估抵押品和担保
在对借款人的现金流量和财务分析之后,对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还款的能力有了明确的认识。但是当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借款人不按照贷款合同履行义务时,借款人的信用支持就为贷款的偿还提供了第二还款来源。因此,为了降低贷款风险程度,贷款人应可能对其发放的贷款,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参 考 文 献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出版社是西南财经大学,时间是2000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借款合同条例》
《四川金融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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