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企业逃废债,是指企业逃避和废除金融债权,是以各种手段蓄意制造的转移、侵占和挥霍金融资产的恶劣行为。尽管国家花大力气进行信用建设,金融机构也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各种手段进行,但由于历史上形成的各种原因,社会总体信用环境仍然不理想,企业以蓄意转移、侵占等各种手段恶意逃避和废除金融债权仍然非常严重。本文就企业逃废金融机构债权的各种形式、深层原因作了分析,并对如何着手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如何完善防范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作了一些探讨。
目录
论加快社会信用建设的必要性2
一、企业逃废债的形式2
二、企业逃废债的特点3
三、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原因分析4
四、企业逃废债造成的严重影响8
五、对策和政策建议8
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
论加快社会信用建设的必要性
企业逃废债,是指企业逃避和废除金融债权,是以各种手段蓄意制造的转移、侵占和挥霍金融资产的恶劣行为。进入2001年,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全面整治和规范经济秩序的专项斗争,有力地打击了各种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着手构筑社会信用体系。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在地方党政的大力支持下,认真组织金融机构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金融债权管理,有效地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金融债权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历史上形成的各种原因,社会总体信用环境仍然不理想,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最近对某地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情况的调查发现,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甚至套取银行资金的现象越来越多,手法更加隐蔽,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干扰了金融市场秩序,形成了巨大的潜在金融风险。
一、企业逃废债的形式
根据对某地区调查发现,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企业借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改制机会,逃避悬空金融债务,约占逃废债总量的22.48%。
(二)有偿还能力,但故意拖欠银行贷款,约占逃废债总量的18.62%。
(三)经营者转移资产,或挤占挪用贷款,造成贷款沉淀,约占逃废债总量的9.9%。
(四)不执行法院判决,逃废金融债务,约占逃废债总量的12.96%。
(五)其他恶意拖欠金融债务行为,约占逃废债总量的36.04%。
其中第一、二种形式是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最主要方式,约占逃废债总量的41%强。
二、企业逃废债的特点
(一)逃废债在金融机构、企业性质和行业方面分布广泛,但占比相对集中。
从金融机构来看,逃废债企业和金额情况几乎各银行类机构都存在,但最主要分布在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以上各行约占全地区金融机构的74%左右。从企业性质来看,逃废债企业和金额主要分布在国有、集体所有制和股份制企业,此三类企业约占全地区企业的80%以上。从行业分类来看,逃废债企业和金额主要分布在商贸、工业和建筑业,这些行业约占全地区各行业的88%以上。
(二)逃废债企业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串谋性。
首先,人员关系特殊。逃废债企业的核心人物往往有一定的背景,有的甚至是政协委员、全国十大杰出青年、高干子弟、慈善事业和公安基金的赞助者等等。他们头上有着耀眼的光环,身后有着盘根错节的关系。他们与政府、司法、银行、海关和社会中介组织中的一些不法分子结成利益联盟,共同谋划。
其次,逃废债手段多种多样。如企业利用其麾下的一大堆二级、三级公司,转移资产;想方设法做假帐;巧立各种名目,骗取银行信用;通过非法途径逃税、逃汇和向海外转移金融资产;或者挪用金融资产开发房地产,造成大量金融资产沉淀,无法收回等。再如利用多种担保形式而不承担担保责任;多次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股东单位和合作方,使人难以发现其真实资产所在何方;利用改制,编制虚假材料,转移资产。
(三)逃废债企业问题十分严重,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这些企业逃废的债务数额较大,而且多数人去楼空。这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一方面极大地破坏了信用制度,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又利用各种手段将金融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带来严重的腐败问题。
(四)逃废债企业大都陷入停产、破产或被兼并的境地,正常经营者甚少。据对某地区的调查,逃废债企业中64.6%陷入停产、半停产状态,其中的23.8%事实上已经破产或等待被兼并。
三、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原因分析
(一)财产权利主体缺位和计划与市场双重体制并存是逃废金融债务的根本前提和必要条件。逃废债主要发生在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国有制的根本弊端就是产权主体缺位,但是主体缺位并不代表财产无人支配,实际上谁占据支配地位,谁就有权力使用资产。从理论上讲,资产从国有流到国有,银行给国有企业贷款理所当然,国有企业享受贷款也是顺理成章,但是在流转的背后,我们一方面看到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也看到了金融资产流到了个人名下,甚至转移到海外。更为严重的是,逃废债者利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例如利用改制之机,将坏资产留给国有企业,而将好资产转移到私营企业,或通过合资将资产转移到国外。
(二)信用状况恶化。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比较差,企业信用意识极其淡薄,从80年代末至90年初,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拖欠货款,形成“三角债”;到90年代中期以后,社会上刮起了逃废金融债务风潮,归根到底是历史沉淀的这种“赖帐经济”意识的继续蔓延。因此出现有的企业缺乏商业信誉,有意不知会银行,利用改制的机会,施行“金蝉脱壳”和“大船搁浅,舢板逃生”的办法,架空金融债务;有的企业利用虚假注资、会计事务所虚假验资、企业法人代表虚假身份,甚至于为骗取银行贷款而设立完全虚假的企业,以达到逃废金融债务的目的。
(三)一些企业蓄意逃废债也是主要原因之一。企业债信观念淡薄,借破产逃废金融债务,有的破产企业未经批准,用应当偿还银行贷款的资产作为安置职工费用;有的利用国家鼓励企业改制之机,将贷款悬挂在空壳企业;或以分业承包、租赁、兼并等各种形式逃废、悬空金融债务。如:一是成立多家公司,通过多家公司之间互保来多次套取和转移银行贷款;二是包装一个表面上很好的项目来骗取银行贷款;三是利用上市公司的牌子来获得银行授信,或套用市区级投资管理公司及其他控股公司作担保来取得银行贷款;四是利用假信用证和假报关单来骗贷和逃汇,甚至利用骗得的资金,行贿和拉拢有关系的人入伙形成逃废债的庇护网。
(四)一些金融机构领导人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给逃废债者提供可乘之机。
1、贷款前不注重调查和审查。这主要表现为:(1)不认真查实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2)不认真审查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资信情况;(3)不认真审查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盲目放贷,甚至纵容和包庇;(4)不认真审查贷款的抵押物和不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2、贷后跟踪检查不负责任,监督不力。企业为了逃废债,经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股权和地址,如果银行能及时了解,决不至于在起诉时不知如何下手。
3、追索阶段不及时、不得力。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还贷,银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情况恶化。
(五) 地方政府与银行利益不一致,导致政府对逃废债行为态度消极,行为失范。
1、个别地方政府为逃债企业提供保护伞,放纵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或直接干预司法公正,造成银行赢了官司,无法执行的局面。由于地方政府的利益是发展本地经济,而中小企业往往是本地的主要财政来源,因此在与银行资产保全问题上出现利益冲突时,地方政府间接或直接地给银行施加压力就成为当然。
2、个别领导思想错误,认为企业改制重组的目的就是要将不良资产剥离出来。某些政府机构与企业主管部门基于地方和企业的利益,片面认为企业是地方的,而银行是国家的,却忽视了逃废金融债务带来的后果,只是想方设法减轻企业包袱和政府压力,而将银行的债务束之高阁,这无形中支持了企业逃废金融债务。
(六)法院执法乏力,监督机制不健全。
深究逃废债现象,深层次问题主要是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有关执法部门没有认真履行其职责,没有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条例执行,执法力度小,助长了这种现象的蔓延。
1、政府部门不配合。对企业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问题,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银行资产保全的政策,在一些政府部门没有落实。工商管理部门在银行未出具金融债权保全文件的情况下,为改制企业办理注销营业执照,重新申领营业执照和产权变更手续。
2、现行的司法制度不能有效保护银行债权。一是司法部门不能严格履行职责。司法部门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对银行起诉企业逃废债的案件不能公正地执行,起诉的不受理、受理的不判决、判决的不执行,或匆忙宣布破产终结,使银行失去申请债权的机会,无法监督破产财产的处置和分配过程。二是诉讼费、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过高,导致案件的胜诉率虽高,但实际收回资金寥寥无几,“银行赢了官司也赔钱,输了官司更赔钱”的现象不乏其例。
1)、法院有时不严格执行法律,银行优先受偿权得不到保护,诉讼信息得不到共享,甚至有些案件的审理有违银行业务惯例,导致银行债权面临较大风险。
2)、从起诉到结案时间长。银行通过诉讼保障自身债权时,从起诉到结案经常需要数月,进入执行阶段时间更长,这样银行债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银行的损失也不断扩大。
3)、执行缺乏力度,银行通过诉讼主张债权后,生效的司法判决一般需要经法院强制执行方可得到履行,因而执行的力度直接决定了银行债权能否实现。
(七)银行信息传导不畅,给恶意逃债以可乘之机。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未实现信息共享。各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业务活动互相保密,一家银行只知道自己给企业的贷款情况,不了解该企业在其他银行的情况。一些恶意借款人就钻金融部门信息滞后的空子,在不同的银行之间贷款,故意逃废金融债务。从而滋生了企业不守信用,贷款不还的风气。
(八)银行内部信贷管理薄弱,管理手段滞后。
1、银行内控机制存在漏洞。早几年是违规发放贷款造成较多的无效担保和无效抵押,缺乏有效的资产抵押,对借款人的偿债意愿难以形成硬约束,使通过法律途径清收的工作遇到种种障碍。近几年则是部分中小银行为吸收存款、拓展业务而对企业的资信控制不严,造成企业利用虚假资料骗贷套取银行资金,出现新的逃废债形式。
2、银行监控滞后,手段无力,这也是企业敢于悬空银行债权的重要原因。银行贷款发放到企业帐户后,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贷款风险预警机制,经营机制僵化,追债不及时,无法有效地监控企业。
四、企业逃废债造成的严重影响
企业大肆逃废金融债务,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
一是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影响了经济金融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是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制度,损害了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正常的信用关系,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道德风险。银行是经营信用的企业,信用是银行与企业进行合作和业务往来的基础和前提,逃废债将使银企合作陷于崩溃,严重损害双方的发展。
三是加剧了金融资产的运行风险,直接威胁着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不利于经济金融安全和危及存款人的利益。
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大金融债权管理力度,大力打击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五、对策和政策建议
针对逃废债种种特点和形成原因,解决逃废债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从长期来年看,由于逃废债问题存在着广泛的制度性前提,要从根本上解决逃废债现象,就必须着力进行制度创新,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为银行信贷资金安全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金融业改革必须重点解决产权问题,建立现代金融制度。不解决产权问题,将无法解决国有制的内在缺陷,无法解决金融经营者的责任心问题,也无法建立现代金融制度。因而,除了保留一两家全国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维持几家政策性银行外,其余金融机构均可分步骤放开产权。产权放开:一要先国内,后国际,先地区性金融机构,后全国性金融机构;二要将部分银行改造上市;三要提倡发展民营银行;四要按国际惯例办好银行。
(二)商业银行要强化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沟通。银行应切实增强信贷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信贷管理。应落实好审贷责任制和审贷委员会制度,避免“黑箱”操作,有效防止人情贷款和以贷谋私。做好信贷队伍建设,增强风险自负意识。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协作,既各负其责,又互通有无,增强共同防范意识。应强化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作用,将资信查询纳入到日常信贷管理中,派专人负责。
1、完善贷款风险管理机制,防止新的逃废债行为产生。
2、健全金融债权保全责任制,完善担保手续,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必要时使用法律手段对拖欠企业进行制裁。针对无还款意愿和无还款能力的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迫使其筹资还贷,并加强与法院沟通,使案件能有效执行。
3、对于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金融机构要联手制裁。各金融机构之间要培养整体意识和协作配合,防止企业利用多头开户逃废金融债务。对于已被通报的逃废债企业,应允许债权银行在债务人任一开户银行扣收贷款本息。
(三)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制。立法执法是社会有效稳定运行的根本保证。大面积逃废债的发生,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紧密相关,是非法治社会现象。为此,我们建议人大专门制定维护金融债权的法律,为解决逃废债问题提供根本保证。法律配套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改革的前进,才可以控制借改革之名,行逃债之实的各种改制、重组。维护金融债权,最根本的一条是加强法治,完善法律系统,依法规范经济秩序,依法维护信用基础。对肆意践踏正常经济秩序、破坏信用原则者坚决绳之以法。
(四)健全信用制度。信用秩序混乱,不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也影响银行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 惟有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才能实现经济与金融、企业与银行的良性循环。整顿和规范社会信用,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责任,必须互相配合、共同采取有效措施,才能有效遏制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五)整个社会,包括工商、税务、司法、政府、产权登记及交割部门,要提供完善的配套设施。
一是各级政府应推倒地方保护主义壁垒。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改制的指导和监督,切实规范企业破产兼并和各种改制行为,对债务不落实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改制。对少数拖欠银行贷款严重的国有企业,要求其提出整改方案,落实还贷措施。积极配合金融机构严惩故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对有意赖债的企业领导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制裁。
二是工商、税务和产权登记等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配合债权人防止债务人逃废金融债务,如对于未出具债权人意见文书的改制企业,应决不予以变更工商登记;对于有逃废债记录的法人取消其任职资格;税务部门应不予办理新的税务登记证。共同督促企业树立现代企业的商业信誉观念。
三是法院要加大对逃废债企业的执行力度,帮助解决金融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对待每一笔债权,无论大小、多少,都要珍惜和维护,不能因债权额度小而不依法保护,无论遇到多大的阻力,都要将债务追索到底,直到债权利益得到实现为止。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消除逃废债现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六)人民银行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加快完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建设,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咨询服务,并充分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功能,防范和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1、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要充分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功能咨询企业状况。在贷款的审查、发放、贷后跟踪和贷款回收等各个环节,通过咨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获取相关客户的全部资信信息,提高贷款的质量,减少和避免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以及多头骗取银行贷款现象的发生。
2、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设计“协查单”,配合金融债权管理。将“协查单”发至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把申请企业在本机构贷款余额反馈给人行,以便于人行在办理贷款卡时严加把关,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借款人不予办理贷款卡或暂停贷款卡使用。
3、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逃废债企业“黑名单”制度。央行可以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上通过公告栏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公布逃废债企业的黑名单,方便各金融机构查找,杜绝逃废债企业通过多头开户继续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目前银行从系统中查询的信息还极其有限,建议要进一步完善系统: 一是系统数据要及时更新,保证数据准确;二是增大借款人信息量查询,让商业银行可从系统查询贷款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三是增加开户银行帐户资料;四是提供被查询企业的被通报、被起诉、被申请执行等不良记录的信息;五是在查询系统增加警示功能,对有风险企业发出警示信息,以供银行更全面掌握、了解企业真实情况。
(七)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公证部门和拍卖行的监督工作,提高行业自律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资 料 来 源
《中国金融》杂志
《南方金融》杂志
《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