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基于现实的角度,从实际工作中总结分析了作者所在工作地的网下同业资金拆借业务的现状、特征以及成因等,并针对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风险和现实影响,结合目前的政策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县域经济 网下同业拆借 风险 防范
目录
试论网下同业拆借对县域金融稳定的影响及对策2
一、当前我国的同业拆借业务呈现出的一些特点及作用2
二、县域同业拆借的成因4
(一)因季节性、区域性差异,导致资金在区域间分布不均匀4
(二)资金需求量大与资金供应渠道狭窄、萎缩的矛盾4
三、县域同业拆借的现状及特征5
(一)同业拆借具有明显的县域金融特征,同业拆借对象以城乡信用合作社为主。5
(二)区内拆借信息交流不畅,网下拆借资金成本较高,单笔拆借金额小单、成本高。7
四、存在的主要风险和影响8
(一)短款长占8
(二)、信贷风险转移8
(三)、使用再贷款期间拆出资金8
(四)、不能有效发现资金交易价格9
五、对策和建议9
(一)、保证监管体制的有效性9
(二)、把握监管执法的力度10
(三)、帮助拆借参与者建立自我约束机制10
(四)、扩充交易主体,增强资金在区域间的合理流动11
(五)、完善网下拆借市场监管机制12
(六)、各金融机构要多措并举,组织资金来源,支持县域经济发展12
试论网下同业拆借对县域金融稳定的影响及对策
引言 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其作用是平衡金融机构之间临时性资金的多余和不足。因为头寸拆借和短期拆借都信用为主,且交易资金的价格是参与者自行确定的,可以说同业拆借是一种完全暴露在市场风险下的金融产品,同业拆借市场的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金融稳定。在同一市场或金融区域内,如果有一个参与者出现严重的信用问题,将有可能导致一系列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引起整个金融业的信用危机,为此人民银行制定了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交易规则并建立了实时监督机制,新《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的把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列为人民银行的职能,并作为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希望通过适当的管制手段达到充分发挥同业拆借市场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的作用。
一、当前我国的同业拆借业务呈现出的一些特点及作用
一是以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取代了计划体制的地方性金融市场,这样做的好处是1、通过提高准入门槛,筛选出有实力有信誉的成员,有利于把一部分风险控制在市场之外。2、为交易成员提供了更加自主的空间,交易行为不必再经当地监管部门许可,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时效性。3、交易区域的扩大,为各地有实力有信誉的成员提供了同一交易平台,使资金供求双方选择面更广,交易活动更加频繁,有利于发现市场价格。4、交易成员公开、集中的交易信息,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市场风险并采取措施。
二是同业拆借市场逐渐成为维护金融稳定指示剂。在银行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同业拆借市场整体利率水平受超额准备金的影响,而超额准备的总量又受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影响,所以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一个重要的反馈就是来自同业拆借市场,同时一个自由化的拆借市场所集中的风险又为货币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是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应该说同业拆借业务的发展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先锋,它走过的道路为我们的改革提供了两个方面的借鉴作用,1、如何培育利率的敏感性。我国正在进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就是要提高利率敏感性,因为它是决定资源配置作用发挥好坏的关键。同业拆借利率是一种由供求双方确定的资金价格,市场化程度很高,许多国家将它看作基础利率,其他资金利率可以此为基础浮动。2、如何在市场化过程中维护金融稳定。同业拆借市场已经形成一套较为规范的机制,有效的限制了违归拆借行为,监管模式在利率自由化与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找到平衡点。
目前,我国同业拆借业务按市场可分为网上交易(即资格成员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直接融资)和网下交易两部分,相对于网上交易而言,网下交易方多为资金实力较弱的县域中小金融机构,(多数为地方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地域范围多为同城交易,单笔交易资金量小,人民银行对其的监管主要通过网上鉴证备案了解交易双方的资质、交易金额、期限、利率等情况,属于典型的事后监管。
二、县域同业拆借的成因
网下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因主要有:
(一)因季节性、区域性差异,导致资金在区域间分布不均匀
根据学员工作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的情况,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具有较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两个贷款高峰期,一是一季度的春耕备耕季节,再是三季度的主要农作物、及其他农副产品收购旺季。由于县与县之间受经济发展水平、农作物种类、农村信用社筹资能力、经营水平等方面的影响,在谋一时段内,个别机构(多数为经济相对发达县的联社)资金相对宽松;而对于资金需求方(主要是经济不发达县的联社),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头寸性、临时性资金不足,必须在网下拆借市场满足。
(二)资金需求量大与资金供应渠道狭窄、萎缩的矛盾
近年来,虽然有差异,但总体上县域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迅速,对资金的需求量日益加大,然而融资渠道却没什么变化,企业自有资金较少,同时缺少直接的市场融资渠道,债券、股票融资对县域企业来说遥不可及,金融信贷支持仍然是经济资金供应的主渠道,是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因素;离开金融的信贷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便会因“缺血”而萎靡不振。但近几年来,受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县域经济环境不景气、金融机构低效运行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金融的资金供给主渠道作用逐渐弱化,信贷萎缩问题严重,信贷投入总量增长缓慢,无法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
(三)金融机构资金实力弱,无法取得网上交易主体资格。根据有关要求,要取得网上交易资格,必须具备资产规模在10亿元以上、且资产质量好、资信状况好、近年来赢利或小额亏损且逐年减亏等条件,网上单笔交易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而县域网下金融机构资金拆借能力以几百万为主,资产规模也达不到要求。
(四)利益驱动或情感因素。从我市的情况看,2002年、2003年,三个月以内网下拆借业务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4.83%、 4.35%,比同期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利率高2.92-2.46个百分点。这是促进网下同业拆借业务的又一原因;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拆借机构间较长时间来建立的互帮互助的情感因素。
三、县域同业拆借的现状及特征
网下同业拆借市场现状,主要有以下特点:1、交易主体有限,交易范围窄;2、单笔拆借金额小、成本高;3、备案签证制度不健全,偶有违规拆借现象。
(一)同业拆借具有明显的县域金融特征,同业拆借对象以城乡信用合作社为主。
保山市同城拆借业务资金融入方主要是实力较弱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资金融出方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跨县拆借业务的交易双方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成为网下拆借的主力军,除了前面提到的无法成为网上交易成员或无法在网上找到与自身实力相当的业务品种外,另一个原因是农业银行逐步撤除农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提供了发展空间,其资金实力在县域金融体系中逐渐突出起来,而市级商业银行由于没有权限进行系统外拆借,不能成为交易方,加之农村信用合作社灵活的经营方式,使其注定成为县域网下同业拆借最活跃的成员。
以保山市为例,金融机构存款总量不足百亿,全市范围内只有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7家金融机构,而市级国有商业银行受权限控制基本不参与系统外资金拆借;已经获得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网上交易成员资格的金融机构(我市仅有两家)由于资金实力弱,无法在网上找到合适的交易对手(网上单笔交易多在千万以上,而辖内合作金融机构资金拆借能力以几百万为主);邮政储蓄刚被允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但具体操作办法未出台,还没有发生拆借业务。基于以上外部环境,网下同业拆借市场,缺少交易主体;另一方面,交易地域难以扩大,原因有:1、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跨市、跨省的网下拆借存在着较大风险,2、资金需求紧迫,在当地寻找对手方要比跨地区更节省时间。3、同城网下拆借的双方彼此知根知底,拆借资金价格相对稳定,多年来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交易关系,如果没有强大的利益驱使是很难打破这种关系的。
(二)区内拆借信息交流不畅,网下拆借资金成本较高,单笔拆借金额小单、成本高。
据统计2002年我市累计发生网下拆借金额1100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4.83%,期限在14天到3个月不等,全部为信用拆借;2003年累计发生网下拆借金额7850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4.35%,期限在7天到3个月不等,全部为信用拆借。从近两年业务看,辖区拆借加权平均利率,均高于同期全国同业加权平均拆借利率1.85-2.3个百分点,同样高于同期金融机构准备金利率2个左右百分点,且单笔拆借金额均不超过千万元。
在县域金融体系中,拆借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超额准备金,以保山市辖内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例,2002年超额准备金月平均余额为13127万元,2003年超额准备金月平均余额为9691万元。可以看出,当超额准备金量大时同业拆借发生量小,反之则同业拆借发生量大,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县域同业拆借市场中,同业拆借发生量和频度与超额准备金形成一定相关关系。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已经连续两次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目的是控制投资过热防范信贷风险,出于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保护,城乡信用合作社还暂缓执行,而作为县域同业拆借最活跃的成员一旦被要求提高存款准备金缴存率,其超额存款准备金必定会下降,同时也必定会影响到网下同业拆借业务,市场风险也随之增加,如果风险激化引起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危机,其结果将可能使整个县域金融体系陷入瘫痪,因此如何加强对县域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成为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工作的新课题。
四、存在的主要风险和影响
网下县域同业拆借市场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短款长占
按人民银行规定,农村信用社拆借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县域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弱,会出现无法到期偿还的情况,而交易双方可能采取重新签定合同或借新还旧的办法处理,事实上已经形成短款长占,如果发生次数多时间长,将会使交易双方同时陷入周转困难,这期间如果还有其它金融机构介入,将会形成金融机构之间的“三角债”或“多角债”。
(二)、信贷风险转移
人民银行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如果资金拆入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将会把其他业务的风险带入同业拆借市场,使市场内的风险复杂化,不但会影响到金融稳定,也会弱化控制信贷扩张的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
(三)、使用再贷款期间拆出资金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通过使用人民银行再贷款特别是支农再贷款充实了一部分资金实力,自有闲置资金增多,这部分闲置资金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是短期内风险小、收效快、利润高的选择,比存入人民银行准备金帐户划算。人民银行规定使用再贷款的金融机构不能发生资金拆出业务,农村信用社就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操作,即支农再贷款一般由基层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而拆借交易则由不使用支农再贷款的联社营业部进行。如此人民银行再贷款就会被卷入同业拆借市场风险。
(四)、不能有效发现资金交易价格
同业拆借市场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发现资金价格,但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县域金融体系下,资金买卖方少,通常会形成比较固定的交易对象,资金的交易价格也相对稳定,无论处在买方还是卖方市场,资金的交易价格都会偏离实际价值;另外,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调剂资金(有时是跨地区的)价格并没有纳入人民银行的监控体系内,所以县域同业拆借市场的资金价格并不是真实价格的反映,而基层人民银行对此却无能为力。
五、对策和建议
网下同业拆借是县域金融体系中重要的流动性业务,只有协调健康的发展才能保证当地维持金融稳定的状态,基层人民银行作为县域同业拆借市场的直接监管者,在维护金融稳定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保证监管体制的有效性
所谓有效性,就是要使网下同业拆借市场风险在激化之前的征兆能够被发现,风险激化时能够准确处理,争取把风险挡在市场外,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周小川行长在谈到探索维护金融稳定新手段时指出:加强对货币市场监管,密切关注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房地产市场之间的影响,防范跨市场风险。对于县域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不应只是检查拆借业务操作过程的规范性,还应关注拆借业务的外部环境,防范风险在信贷资金、拆借资金、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之间转移。这就要求基层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拆借业务备案制度,建立一套对当地网下拆借市场科学的评价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维护县域金融稳定。
(二)、把握监管执法的力度
拆借资金具有高流动性,它的产生是与支付能力紧密相关的。在县域金融机构中,资金的求告者一般是实力较弱的城乡信用社,人民银行对拆借违规行为处理通常是终止交易者的拆借资格和罚没违规收入并追加罚款。对于资金实力弱的金融机构这种处罚往往很难执行,因为极有可能对资金拆入方造成新的支付危机,基层人民银行对违规行为的处理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最好的解决的办法是发挥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作用,加强政策沟通,在操作和使用拆借资金中杜绝违规行为,同时要把握执法的力度,防止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帮助拆借参与者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拆借行为是流动性的需要,有时也是利益的驱使,对于资金拆出方,如果急于为闲置资金找到出路,就有可能忽视存在的风险,这种风险往往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信息不对称,对拆入方经营状况、偿还能力不清楚,二是对自身支付风险估计不足,影响正常经营。对于拆入方,如果并非出于流动性需要,而是把资金违规用于其他领域,将会增加拆借资金的风险。县域网下拆借的参与者长期以来形成比较固定的交易关系,在拆借金额、期限、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实际上等于提高了交易成本,通常会造成一方的隐性损失而不被察觉。同时人民银行对拆借资金的来源和运用通常是事后监管,弱化了风险预警的作用。基于上述原因,人民银行有必要帮助拆借参与者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特别是资金实力较弱的县域金融机构,使其除了按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外,还能够对自身拆借业务进行科学评价,从而促进网下同业拆借市场协调健康发展,这也是维护县域金融稳定对基层人民银行提出的客观要求。
(四)、扩充交易主体,增强资金在区域间的合理流动
“流而不腐”这是一个浅显的道理。对于一个有效的市场,必须有足够的市场交易主体,才能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由于缺乏交易主体,资金仅在极个别主体间进行,很容易造成资金链脱节而引发风险。故商业银行应适当下放资金拆借权限,对地(市)级二级分行应规定一定额度、期限内的拆借权限,以增加网下市场拆借主体,增强资金在区域间的合理流动。
(五)、完善网下拆借市场监管机制
如前所述,人民银行对网下拆借市场的管理仅仅是要求交易者备案签证,是对事后信息的收集统计,无法进行有效监管,要防范风险,必须完善网下拆借市场监管机制。一是提供省内拆借交易平台;二是建立网下交易主体档案。由人民银行省级中心支行建立交易主体档案系统,由地(市)级中心支行负责录入辖区内交易主体信息,对交易者的资金盈缺、经营状况等信息进行真实有效披露,以供交易对手参考借鉴;三是规范交易主体行为。一是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再者对违约者进行公示,或违约达到一定次数,取消网下交易资格,严格限制其交易。
(六)、各金融机构要多措并举,组织资金来源,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一是各金融部门自身要努力组织存款,增加可用资金。二是积极协调上级金融部门,减少对下级行资金的集中上划,按照有效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合理调整授权授信制度,适当下放基层金融机构的信贷决定权,既要强化“一级法人”经营体制,又要使基层金融机构能在授权前提下做出灵活反应,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同时,针对县级银行资金被上级行大量抽走的问题,建议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采取硬约束,明确规定县级商业银行全年新增存款中可上划的比例,对于超比例者要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使县级金融部门把吸收的资金真正投入到地方经济发展中。三是充分利用国家信贷支农的政策,积极申请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以实现银企“双赢”。四是规范引导,使农民更加相信金融部门,增强储蓄自觉性,把“体外循环”的资金纳入到“体内循环”,以增加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五是地方政府要下大力气整治县域经济发展软环境。要下大力气整治社会信用环境,重塑社会信用基础,切实维护金融债权,提高区域金融安全与风险意识,增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信心。
经调查,同业网下拆借信用需求大,其存在是客观的,也是非常必要的。故规范网下拆借业务发展,窥避拆借风险,应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以促进辖区金融运行,确保一方金融稳定。
参 考 文 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对同业拆借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