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作用与功能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及意义
内 容 摘 要
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下,结合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现状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分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区别。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互相辅相成,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起到了很好补充的作用,大力加强商业保险的发展,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保险功能,减轻国家社会保险的压力。
试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商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商业保险组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于合同约定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二者具有不少共性,又有不少不同之处。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联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性:1、不管社会保险,也不管商业人身保险,都是保护被保险人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被保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被保险人免受风险连累。2、社会保险也好,商业人身保险也好,都要求被保险人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他们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众所周知,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以收定支”,而社会保险实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确定”型养老保险,也要求被保险人获益前先缴纳保险。3、建立一笔保险基金并拿到市场上运营投放,构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第三个共同之处。商业保险的此项活动十分鲜明。实行“个人帐户”制的养老保险,此项举措也同样鲜明。即使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也要求建立基金并投放运营,尽管投放受到严格限制。4、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既然同属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也颇近似。这是二者第四个共同之处。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是基本的,商业保险起到辅助的、补充的作用。当然,这只是就总体而言。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区别
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主要包括:统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资金的来源是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负担。社会保险所提供的仅仅是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远远不能满足生活安定幸福的愿望。在我国目前只有少部分社会成员享受。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按企业原则经营管理,要最大限度的赢利,国家对其征收有关税费。商业保险由全社会的成员自愿参加。费用由被保险人个人负担。可满足人们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保障水平相对较高。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不是一个层次上的要领社会保险仅能满足生存的基本需求,商业保险才是幸福生活的强力卫士。社会保险同商业性保险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商业保险是自愿性的。
社会保险都是强制实施的,具有强制性、互济性的福利性特点,特别是基本保险一定要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来强制推行,是法定保险,其作用是通过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得到生活保障的权利;而商业保险是自愿性的,赔偿性和盈利性的,不能强制,它是运用经济赔偿手段,使投保的企业和个人在遭至损失时,按照经济合同得到经济赔偿,是约定保险。
2、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具有垄断性,商业保险是企业行为,具有竞争性。
社会保险只能由政府来办,政府可以指定一个部门或委托一个机构来经办,而且,只能由一个部门或一个机构统一办理一种或所有险种的社会保险,但不允许有几个部门或几个机构同时办理同一个险种。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开设任何一个险种,多家保险公司可以经办同一险种,也可以自行设计和经办任何保险险种,完全执照市场规则在平等丧失基础开展竞争。
3、实施社会保险无选择性,实施商业保险有选择性或限制性。
社会保险的目标是覆盖全社会,参加社会保险是全体劳动者或社会成员,不受年龄、健康状况、生活习惯等限制;而商业保险则有办强的选择性,特别是某些险种,原意选择年轻、体健、有商收生活保障,无不良生活习惯,无家庭遗传者投保,而不愿承保老、弱、病、残者,以及低收入者。
4、社会保险有统一规范性,商业保险则有自主性,而无统一性。
社会保险基本上是在一国范围内统一规范保险的险种,每个险种的缴费比例都是统一的;商业保险则不同,每个保险公司都可能开设任何一个险种,也可以随时增设险种,不同的保险公司开设同一险种时,投保人的缴费和待遇都可以不同。
5、社会保险机构是非营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则具有营利性。
社会保险机构不能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营利,保险基金的本金、利息和增值都归参保人所有。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经费全部由财政负担,不撮管理费。商业保险公司则要用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进行投资运营,其营利所得一部分归被保险人,一部分在保险公司中进行分配。
6、社会保险具有公平性,商业保险则突出效率。
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按照统一的规定交纳保险费,而且大部分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并统一标准享受待遇,同样的条件,收费相同,享受的待遇也相同,不存在差别,较好地体现了社会公平性。社会保险虽然也要考虑效率,但首先要考虑公平,特别是基本保险,主要是体现公平。商业保险在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中,主要体现效率,有钱投保,无钱则不投保;钱多可以投高额保险,钱少保障就低。
7、社会保险具有公益性,商业保险则是非公益性的。
社会保险是为全体劳动者或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服务的,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商业保险只为自愿投保的那一部分人提供合同规定的保险,而不是为社会公众的利益服务。
8、社会保险具有安全性,商业保险有一定风险性。
社会保险基金要保证绝对安全。多年来,国务院多次强调,社会保险基金只能购买国债或国家发行的物种定向债券,不能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投资,一部分存入财政专户,并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审计和监督,各级财政作社会保险基金的后盾,虽然现有基金上市,但也是慎之以慎。商业保险在投资运营中要进行高回报、高风险的投资,回报高,风险也必然高,风险和回报是成正比的,未来几址年的高额保险,受种种因素的影响,保险公司要自负盈亏。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多种功能。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即使已经参加了各种必要的社会保险,也很难完全化解生活中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对对多数人来说,社会养老保险在人口迅速老龄化,老年人口的比重上升的基本背景下,只能满足他们退休后基本生活需要,而不可能合他们的生活达到社会的平均水平;社会失业保险在适龄劳动人口规模过大的大前提下,只能保障失业人口有限期间内的基本生活,而不可能为他提供无限期的生活保障;社会医疗保险在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而启动社会统筹资金时,患者要自己负责医疗费中相应部分,更何况我国现行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还只限于职工个人,而不包括他们的家属和子女。可见,社会保险只能为其参加者提供一定范围和有限程度的保障,而并不能使他们万事大吉,高枕无忧。
商业人身保险的补充作用表现为:1、对于尚未覆盖在社会保险网络之下的居民,使他们遭遇风险后不致惊惶失措,也能平安度过。就我国现实而言,广大未被纳入社会保险的农民群体,正是商业人身保险施展本领的空间,而且,恰恰弥补了我国社会保险网络的不足。2、对于已覆盖在社会保险网络之下,但仍有余力且愿意购买商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使这类被保险人在遭遇风险后的生活更有保障,更能安然度过风险。3、对社会保险实行再保险。社会保险机构出于某种考虑,愿意拿出部分资金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和运营投放,以切实实现双方功能的相辅相成。这既可减轻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力财力物力,同时,也给商业保险公司创造更多的活动空间。至于商业人身保险对社会保险的其他补充层次,如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的渗透,更是有目共睹。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及意义
商业保险通常是根据商业原则,以盈利为目的经营保险的形式。商业保险的客观效果是:以财产或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通过防灾防损及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与利益损害进行经济补偿,避免和减少社会财富损失,保证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和社会生产持续发展;以人身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通过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失去生活来源等给付保险金,安定人民生活,稳定社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可见,尽管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保险性质、举办文体和立法范畴等方面存在差别,但就二者的客观效果和最终目的来看,两种保险(尤其是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是一致的。
(一)两种保险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
社会保险同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保持基本生活条件,为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强制性保险。其主要内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残废和死亡等保险。显然,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是社会生产和公民生活直接和重要的保险机制。这是人所共知的。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是在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伤亡、疾病、生育、年老退休或保险期满时,由商业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它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三大类,几乎囊括社会保险所有保障项目。可见,人身保险是基本上相同于社会保险项目但按不同方式和原则对公民实施保险的一种重要机制。商业保险中的财产保险,似乎同社会保障没有多大关系,但其实却并非如此。财产保险通过其特有功能,分散了企业经营风险,减少了企业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为企业实现资源优化剩余劳动增多,企业和劳动者可用于发展需要和安全需要的收随之增加,这时候,劳动者才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也才有条件在缴纳基本保障费之外,提供补充社会保险费。十分明显,商业财产保险是一种创造和再生社会保险条件的保障机制。
(二)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相互补充
由于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保障功能的同一性,使得二者在发展过程中具有相互补充的作用。
社会保险对人身保险的补充
人身保险的性质及其所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它只能为具备投保条件的人进行保险保障,而不能为所有面临社会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劳动者排忧解难。人身保险这种不能保障绝大多数公民最低生活水平的缺陷,为社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留下了空间,提供了条件。也就是说,社会保险产生后以其特有的全面性保障补充了人身保险的局限性保障。
商业人身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
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与发展,并不意味着否定或者排斥人身保险。由于社会保险保障的范围广,保障的内容多,加之为保持劳动者就业的积极性,防止出现“动力真空”现象,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不可能、也不可以越过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如果说,某些劳动者因个人收增加,要求获得更充分或更高水平的保障,那么,他们就只有再参加商业人身保险。从这种意义上说,商业人身保险具有弹性的保障水平弥补了社会保险保障水平的不充分性缺陷。
下面我们且通过一案例谈谈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优势互补。
某省张某在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遇难。当地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这次车祸丧生的9人中,没有一人购买商业保险。张某遇难时年公45岁,生前参加社会保险,张某妻子最后禽到的社会保险金为583.46元(不包括肇事单位的赔偿和本单位的抚恤金)。这虽然是一个令人很难相信的数字,但从社会保险角度来说,却是合情合理的。这必须从社会保险的险种和保险责任谈起。目前,社会保险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四大类。张某虽然参加了社会保险,但由于他是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与失业保险无任何联系;事故后立即身亡,没用上医疗保险;至于养老保险,又因他遇难前未到退休年龄,也未能用上。所以,张妻得到的583.46元,是社会保险办公室退还的张某生前缴纳保险费的个人部分。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推行的,由政府机构出面策化、经营,本着社会效益优先、非赢利性的原则,意在实现劳动者生存权利,补偿劳动者的基本收入。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自我保障性等功能,具有缴费低、保障面广的优点,但被保险人只能得到一种最基本的保障,并受到一些条条框框的限制。
同社会保险相比,商业保险并非强制性,也不具非赢利性的特征,但也是一种风险共担和社会共济的行为。虽然缴费相对社会保险要高,但险种比较齐全,保险范围较广,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保障需求和经济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
现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生命价值也提高了,参加商业保险是对社会保险有效力的补充,一份充足的保险保障,能让我们真正得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赔“的保障,为我们的未来作好方方面面的准备,为自己的家庭负起不可推卸的责任。
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相互促进
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同一的经济保障功能,从长远看,决定了它们之间的合作、相互补充和共同发展是有一定条件的,即人身保险的发展以社会保险仅能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为条件,社会保险的发展则以人身保险仅仅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只要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超出人们基本生活的需要的界限,或者人身保险没有投保条件的限制,即两者中只要任何一方“越位”,就会影响乃至牵制对方的发展。当然,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的这种此消彼长的矛盾,并不是在任何国家和任何时期都有相同程度的反映。一般说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越是发达的国家,因保险业发展空间的有限性,“此消彼长”的矛盾就表现得越突出和明显。而对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保障的范围窄,保障水平低两种保险发展的空间大,因此,“此消彼长”的矛盾在发展中国家只是处于潜在状态,即使有表现,也是不明显和不充分的。值得指出的是,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此消彼长”是一种量的矛盾(即在一定条件下,人身保险量增加,社会保险量就相对减少,或者社会保险量增大,人身保险量相对减少),而不是质的矛盾和对立(即有人身保险存在,就没有社会保险,或者发展社会保险,就必然排斥人身保险)。又因为两种保险的矛盾的非对抗性,这种矛盾关系的存在非但不排斥对方的存在,相反,对促进两种保险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第一、它可以强化两种保险的竞争意识,转外在压力为内在动力;第二,可以促使两种保险完善旧险种,开辟新险种,扩大保险服务领域;第三、可以促进两种保险加强管理,改进服务,降低成本,提高保障质量和经济效益。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问题概括起来一是覆盖面窄,占我国人口70%以上的农村人口基本没有保险,部分城市人口也被排除在社会保险的体系之外。二是保障水平低,只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实际上,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由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共同构成的,“没有商业保险这个层次,前面三个层次不足以建立一个有效的体系“(成思危)。受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国家投入短期内不会有大的提升的情况下,充分挖掘商业保险潜力,对提升人民群众的保障水平,保持社会的稳定就显得非常重要与迫切了。发挥商业保险的独特作用,不仅可以减轻政府负担,降低社会管理成本,还可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参 考 文 献
阿尔山社会保险信息网
长乐信息咨询服务网
黄生明,《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
阳光联盟网
5、邓大松,《论商业性保险如何在社会保险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