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消费信用的起步与发展
二、我国的消费信用现状与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消费信用发展情况的比较
三、个人信用制度的释义及与其相关的内容
四、信贷消费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五、我国信贷消费的法律对策
内 容 摘 要
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之后,我国国民消费方式已由既往的配给制度逐渐过渡为目前以市场为主导的多种模式。在买方市场为主的消费格局下,供应商不仅需要不断创新产品拓宽生产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也需要通过将更新的消费理念传递给消费者,以此达到谋求市场最大化最终目的。“先消费、后买单”的观念对中国的消费者已不陌生,越来越多的工薪阶层已开始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信贷手段进行合理有效地规划安居、教育资源,这些均体现在目前的房、车乃至助学贷款业务中。然而迅猛的消费信贷发展也带来了相应的的问题:经济制度不配套、社会监管未到位等,令国民的超前消费心理多少遭受了些许创伤。借此机会,我们尝试进行一些分析、寻找问题所在根源,以图获得解决的办法。
论消费信用
一、我国消费信用的起步与发展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信用业的起步,由于对外贸易企业对信用调查的需求,国内出现了部分信用调查机构和企业咨询策划机构。第二阶段是民营信用业的初步发展和外资的进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企业信用调查的市场需求也不断增加,国内出现了新的民营征信企业,外资征信和资信评级企业不断进入中国市场,推动了我国信用业的发展。第三阶段是政府推动信用业发展,加入WT0后,市场更加开放,居民信贷消费增加,社会的信用规模进一步扩大,而失信行为的不断增加,也促使政府重视信用体系的建设和信用机构的建立。
至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建立了四类不同的信用机构:一是政府部门所属、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活动的机构;二是中资民营的企业征信公司,主要从事企业信用调查和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三是已经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机构,提供企业征信服务;四是正在试点的个人征信机构,例如上海建立的个人征信机构。
尽管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已经有了上述的发展,市场化运作模式也初步形成,企业征信市场的集中程度逐步提高,个人征信试点初见成效,中央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建立并发挥作用,但是就全国信用体系的建设状况而言,这仍然是初步的发展,距离建设信用社会的整体需求,仍具有相当大的距离。
二、我国的消费信用现状与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消费信用发展情况的比较
美国自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建立个人信用系统。依靠不断发展的电子网络,美国的个人信用系统目前已十分完备。以大学生助学贷款为例,学生毕业后,银行均可通过遍布全国的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掌握他们的行踪和收入,从而有效控制风险。正因为如此,尽管美国大学生贷款率高达70%,不良还贷率却远远低于我国。
在市场经济发育完善的国家,个人信用资信登记系统大多数是较为完善的。每个公民都拥有自己的一个账号,里面存储着公民的学历、就业、信用记录等多种信息。如果相关机构与公民发生涉及信用内容的业务联系,即可通过资信系统进行查询。一旦公民的失信行为被资信系统记录在案,对其的惩罚将不仅仅是银行和保险部门,而是关系到生活方方面面的机构,如就业、医疗、商务等。
我国的高等教育实行的是非义务教育政策,随着高校的不断改革,大学收费制度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成本比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使得一些贫困地区的学生和个人自立能力较强的学生不得不寻找一些应对之策,除勤工俭学外,大学生贷款上学,毕业后还贷已成为一种趋势,同时也是一种最常规的方式。但随之而来的贷款偿还问题,却让银行和高校头痛不已。由于多数助学贷款合同中,没有切实可行的追究办法,因此,一旦没有及时还贷或恶意不还,银行方面也难找到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办法。银行把款贷给学生,依靠的就是大学生的基本公民道德,靠学生的道德修养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借贷行为。而道德约束仅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约束,大学生能否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能否将自己所享受的利益和应尽的道德义务严格地捆绑在一起,银行方面完全无法掌控,所以银行向大学生发放助学贷款是冒着极大风险的。
三、个人信用制度的释义及与其相关的内容
个人信用是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个人为取得某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权(使用权)作出的偿还承诺和偿还行为。个人信用制度就是指个人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消费、投资和经营的制度。它不再仅仅是靠过去所依据的劳动合同来提供劳动力和获取报酬,也不再仅仅通过银行的存、取款来达到消费的目的,而是利用起个人信用来达到消费和经营的目的。从经济学的角度,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就是根据成本--受益原则,通过一定的技术、法律、经济措施,使个人的信用违约成本大大高于违约受益,迫使个人行为向守约和培养良好的长期化形象发展。个人信用可以包括个人消费信用和个人经营信用。
个人消费信用制度作为开展消费信贷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和个人社会档案、个人收入来源、个人保险保障情况、个人信用记载、个人其他资产构成以及个人债务情况等六个部分。
1、个人身份证明和个人社会档案。此项内容主要是方便银行对借款人真实身份、社会关系和社会经历等基本情况的一般把握。重点是建立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借款人的户口证明及同一户口册内家庭直系成员情况,借款人的社会关系,借款人的职业和经历等档案。
2、个人收入来源。银行所发放的任何一笔贷款,都基于对借款人运用第一还款来源的预期,就个人而言,现金收入即为第一还款来源。按照国际惯例,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的金额,应小于现金收入的1/3。
3、个人保险保障情况。由于个人消费贷款的期限较长,不可控的因素较多,银行和贷款人都在寻求第三方保障。我们可适当开展房屋保险、汽车保险等消费信贷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偿还贷款,从而有力地保障了消费信贷的安全性,使银行风险转移。
4、个人信用记载。通过借款人历次借款活动的连续纪录,以观察其是否有良好的还款意愿,是否有恶意拖欠或赖帐等恶劣倾向。
5、个人其他资产的构成。银行掌握个人的全部资产,既可在贷款时选择合适的抵押品,又可对借款人的偿还有一个全面的判断。
6、个人债务情况。商业银行在考虑贷款时,如掌握个人的债务情况,既方便银行及时根据信息调控全局,同时对借款人也是一种监督。
四、信贷消费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1、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缺乏安全感
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或服务时,面临着多种风险,自然想到要尽量地降低风险。但是,大多数消费者对信贷消费毫无经验,因而,进行这种消费或服务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其次,提供信贷消费的经营者比较复杂,除国有商业银行外,消费者对其他经营者的资信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因而,对经营者存在不信任感;再次,随着人们原有的一些福利在调整,如医疗改革、教育改革等,未来不可预知因素太多。加之职业的不稳定性导致收入减少,支付能力下降。最后,信贷消费合同一般为经营者拟定的格式合同,其可能将某些不平等的合同条款强加于消费者,以便保护自己的权利,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诸多因素使消费者对信贷消费产生不安全感,消费者自然会经过再三考虑后才决定是否购买。
2、信贷消费条件太苛刻
对于消费者来说,我国目前信贷消费条件太苛刻,一是信贷消费付款期限较短,小汽车一般为一年,住房按揭一般是10~20年,最长的也仅30年。这要求消费者必须有高收入,对于中低收入消费者而言,还款周期短,除应付生活各方面的正常支出外,每月须支出部分收入还款存在巨大的压力。
3、信贷消费机会不均等
信贷消费机会均等是指消费者在同一信贷消费条件下,享有同等的获得信贷消费的机会。这是法律平等、公平价值在信贷消费问题上的体现。而目前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机会不均等,主要是全国性或地方性的信用监控制度未建立起来,对不同类别的消费者的信用难以长期持续监控,经营者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还将职业、年龄、户籍等作为信贷消费条件,从而造成不同职业、年龄、户籍的消费者享有的信贷消费机会不同。此外,信用评价不科学,信贷消费条件不公开等因素,也使消费者可能受到歧视,且无申辩机会。
五、我国信贷消费的法律对策
加强信贷消费立法是消除我国目前信贷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的基本对策,这是由法的功能所决定的。通过立法,应当建立健全下列一些主要的法律制度。
1、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
债权让与,即债权人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近代各国民法均承认,债权原则上得为让与。我国《民法通则》191条也规定债权人可转让债权,但该条要求经债务人同意。《合同法》第79条则规定,债权人可以自由地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我们认为,信贷消费之债权转让,应当与一般之债权转让有所不同,其一是受让人资格应作限制。因为信贷消费之债的关系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信用的基础上,因而应当保护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蒙受交易便利或交易安全之损害,否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必然会降低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安全感。因此,受让人应当是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金融公司等),因为金融机构布局、交易规则、资信等都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保证交易安全,可以消除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不安全感。但是如果债权人、受让人的债权得不到保护,那么,其就不愿转让债权,因此还必须对转让方式予以限制,一种是金融机构间债权的转让与继受,双方根据持有债权的时间合理公平分享利益和风险;第二种是贴现,即提供信贷消费的零售商等非金融机构,将信贷消费票据(这里指广义的票据)或合同予以转让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低于票据或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将货币兑付给转让方。这个比例即为贴现率。这两种转让方式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使债权人乐意转让债权,而不致于对消费者强行索债;同时由于债权人可随时将债权转让而收回资金,因此,也愿意提供更长期的信贷,有利于降低信贷消费条件和成本。
2、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的社会意义在于维护民事流转与商事交易的安全;对债务人而言,可以保护债务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人的基本生活,同时,可以使诚实而遭遇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深渊中解脱出来,去创造一个新的生活。因而日本法把破产法称之为“更生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的。正因为如此,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鼓励消费者信贷消费。但是,如果经营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经营者将不愿提供信贷消费或提高信贷消费条件以阻碍信贷消费,因此,个人破产制度还必须保护债权利益。实际上从债权人角度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人不得不倾其家产、尽其所能,切实承担起偿债责任,克服那种拍拍胸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不要拉倒,一笔勾销’的社会现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可能地得以实现。”但从我国目前来看,由于个人信用监控制度不完善,市场经济不成熟,个人对自己信用的轻视,对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立法和执法的不完善,为了使经营者提供信贷消费的积极性不受到遏制,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应当强化立法和执法,加强对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的查处,并且将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延长至4~10年。
3、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
为防止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利益,各国法律建立了对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体制,一是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审查制度,此方式旨在事前预防;二是对格式合同的监督制度,这种方式强化对整个交易过程的监督;三是由专门机关统一制定一些普遍适用的格式合同条款,这种方式也旨在事先预防。这些监管方式“有利于克服狭隘的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局限,保证一般契约条款的公正性。”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作出一般规定,但未规定监管制度;而一些特别法,如《保险法》则规定采第三种监管体制。实际上,单纯的事前预防是不够的,应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结合起来。因此,将第三种体制与第二种体制结合起来,作到对重要的格式合同条款由专门机关统一制定,对所有格式合同由相应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在相应的机构中,必须要有相当数量的消费者代表,才能保证所有格式合同的公正性,及时纠正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条款,确保信贷消费安全。
4、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监控制度
消费者的信用评价可采用等级制或得分法。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要公平地评价和长期持续监控消费者的信用,首先应当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系统。评价系统应包括下列因素:消费者的职业状况、收入状况、银行帐户的大致数额和地点、赊帐或其他债务、付帐习惯、婚姻状况、诉讼、交易记录及品质、习惯、道德等因素。还应当确定这些因素彼此间关系,在评价系统中的权重等。其次,建立专门机构评价监控和经营者自己评价监控体制。专门机构是独立于特定经营者的信贷消费服务机构,它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经营者与客户或用户)的关系,它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信用报告而获得酬金。经营者自己评价与监控则由经营者根据自己的评价系统和方式来评价和监控。再次,建立合理的信息收集程序制度,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专门机构信息收集一是自行调查,如采访邻居、朋友、同事以及调查过去交易记录等;二是与客户形成互动关系,客户将消费者的有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将对消费者的评估结论和监控情况提供给客户,客户再把有关信息提供给专门机构,如此循环。经营者的自行评价与监控一般都根据过去经验的统计,或作主观评估。在合理程序中必须建立对消费者的不利信息通知制度,也就是在消费者的信用报告中,如果某些信息(包括过时信息)对消费者不利,可能会对信用评价结论产生不利影响,则应将这些信息通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对其作出解释或予以纠正。专门机构的评价与监控是通过大量客户与机构长期持续互动,从而占有大量的动态信息,对任何消费者的评价系统标准相同,因而评价结论更公正,保证不出现歧视。经营者的自行评价与监控的信息来自自己与消费者的交易记录,信息占有量较少,且可能不持续,因而评价的科学性很值得怀疑。因此,应当建立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专门机构作为消费者信用评价与监控的重要制度。通过科学的评价与监控制度,可以对消费者的信用作出公正评价,从而消除经营者对消费者信贷经营的担心和确保消费者信贷消费机会均等。
5、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制度
为保证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应当建立公平的信贷消费条件,提供信贷消费的经营者关心的是消费者信贷能否顺利得到偿还,而保障消费者清偿债务的是信用和清偿能力。因此,信贷消费条件主要以消费者的信用和清偿能力为条件,而不得以性别、学历、种族、宗教、民族、肤色、年龄、婚姻状况、户籍等作出歧视性规定。美国的《信贷机会均等法》、《B条例》对此作的明文规定,可资我国借鉴。其次,信贷消费条件应公开。“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公开信贷消费条件,可以监督信贷消费条件是否有歧视性条款,同时建立消费者的申诉制度,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受到歧视,有权向有关组织或机构提出申诉,直至诉讼。
综上所述,通过立法,建立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格式合同监管制度,消除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不安全感。建立对破产欺诈和恶意信贷消费民事诉讼时效延长制度,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科学的信用评价和监控制度,使经营者愿意提供更长期限的消费信贷,降低信贷消费条件和交易成本。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监控制度,信贷机会均等制度,消除信贷消费机会不均的障碍。从而使大多数的普通的消费者敢于并且有机会、有可能获得信贷消费,信贷消费才可以逐渐成为规模,真正拉动经济增长。
参 考 文 献
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卢阳春《WTO与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财经科学》2002年1月
3、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
4、娄祖勤《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