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业务特征
二、农村发展与农村信用社改革
内 容 摘 要
目前,农信社改革工作整体进展顺利,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信贷改革及信贷资金投放上或多或少都受到相应的触动。然而,这种改革意图是否能够实现,是否有利于促进城乡金融的协调发展,特别是是否有利于农村金融改革向纵深推进,是值得深入研讨的。为此,我们对兄弟联社进行了调研,主要分析了农村信用社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改革的取向、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农村发展的影响,对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所应采取的农村金融发展对策进行了探讨。
论农村信用社信贷改革与农村发展
目前,农信社改革工作整体进展顺利,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这种改革意图是否能够实现,是否有利于促进城乡金融的协调发展,特别是是否有利于农村金融改革向纵深推进,是值得深入研讨的。为此,我们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了调研,主要分析了农村金融和农村信用社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的取向,对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所应采取的农村金融发展对策进行了探讨。
农村金融业务发展的特征
我国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有四个种类,六种机构,分别是商业银行中的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的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邮政储蓄机构。这几类机构的基本状况是:
从机构网点布局看,这几类机构共有124,255个网点,其中104,671个分布在县市及以下地区,占网点总数的84.2%,其分布特点是:农业银行的机构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县市一级和部分乡镇;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主要分布在省、地市和部分粮食主产区的县市;邮政储蓄机构分布在全国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几乎全部在县市及以下。
从资产负债看,2005年末,四类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108271亿元,占金融机构资产总额374697亿元的28.8%;负债总额105523亿元,占金融机构负债总额358070亿元的29.4%。其中,四类机构存款总额87363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300209亿元的29%;贷款总额58004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206839亿元的28%。
从信贷支农情况看,2005年末,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包括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和农业银行用于农村龙头企业、扶贫、乡镇企业、电网改造、基础设施贷款等)余额达到4万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20.7万亿元的19%,比“十五”初期增加1.6万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1.7%,但大大低于全国的总体增长水平(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比“十五”初期增加11.5万亿元,年均增长24%)。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城乡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潜力。
在上述支农贷款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挥着十分重大的作用。截至2005年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放农村的贷款总量首次突破2万亿元,用于支持农业的贷款总量首次突破1万亿元,直接到户的贷款(农户贷款)比重达到80%。农业贷款比改革前的2002年末增长80.5%,增速高于同期各项贷款余额平均增速22.6个百分点。特别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两个金融产品的广泛推广,缓解了农户贷款难的现象,2005年共有7000万户农户获得了贷款支持,占全国2.2亿农户的31%,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1.2亿)的近60%,受惠农民2亿多。到今年1季度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余额达到23895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余额达到11668亿元,农户贷款余额达到8998亿元。
综上可见,农村金融业务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市场需求迅速膨胀与存款增量不足并存。随着农村区域经济的发展,贷款需求迅速膨胀,农村信用社超负荷运转,存贷款比率过高。就农村信用社存贷款比率而言,虽然有所下降,但2006年7月底仍然高达百分之七十以上。同时,农村发展对其他业务的需求增长也很快,金融产品创新需求增加。从金融发展理论角度分析,现阶段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快于金融发展,金融发展在追随需求的发展,并且还远远没有跟上这种需求的发展。随着城市步伐加快,失地农民增多,受市场化的冲击,农民渴望资金的要求不断加大,农村信用社很难充分满足客户需求。使得不少人甚至不惜从民间高利息融资,可见农村金融服务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的要求。过去农村的四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基金会等多个融资渠道,现在基本上只剩农村信用社了。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影响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2001年该系统存款余额5911亿元,其中在县及县以下吸收3781亿元,直接流出农村。另外,国有商业银行吸储流出农村的资金也在2000—3000亿元(杨少俊)。据刘健等人对河南、山东和浙江农区的调研和相关资料表明,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只相当城市个人住房贷款的约1/2。山东农业至少有四成左右信贷资金缺口。浙江农业贷款缺口约为125亿元,对宁波万户农户问卷调查有59%的农户缺资金。河南滑县有约205个村成了“零贷款村”。河南南乐县农民李鹏良从信用社贷出1万元,实际只得4900元,因为要扣5千元作强制存款,再扣1百元当股金。此外,为获得这笔1万元名义贷款,还需要再花近1千元请吃的钱。使得三省的民间高利贷广泛存在。温州民间借贷占整个农村资金市场总量的1/3。河南南乐县1999年来新增民间借贷额超过当地当年新增贷款规模。新野县民间借贷最高月息达3%。
(二)金融业务现代化与专业化发展要求与农村信用社综合能力发展不足并存。信用社的综合发展能力通过多方面表现出来,主要体现在管理能力、业务营销与拓展能力、风险管理与防范能力、内部控制能力、业务创新能力等,它与农村信用社的人员整体素质、基础设施的配置密切相关。现代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随着金融电子化步伐的加快,新业务、新知识层出不穷,对人员素质要求更高。金融从业人员不仅要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知识,还要求掌握计算机和法律知识。
(三)金融业审慎发展要求与信用社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并存。完善的贷款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是金融业审慎发展的基本要求。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客户群体的主体部分是农户、各类微型和中小型企业,不但承贷能力普遍较弱,而且商业贷款过程中需要的财务会计信息不健全,不能完全依靠可以编码的各类信息来评价这些客户群体,也不能完全按照商业贷款要求来发放贷款,贷款风险控制较难。目前,农村信用社已经建立起一套有利于贷款风险控制的贷前审核制度,但贷后的跟踪管理疏漏。同时,贷款退出机制也需要完善。
(四)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和性质不够明晰。长期来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就是官办的并常有行政色彩的“二农行”,其合作金融的“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资金和金融服务的性质体现不多。至于它是否能真正转变为符合国际通行的合作金融原则的机构,一段时期以来,一直争论很大。然而,它目前在农村金融实践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力军作用是无庸置疑的。据2001年数据,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78%,农户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农户贷款的95%以上(杨少俊)。去年对农业的贷款投入总量为800多亿,主要是农村信用社的投入,其它金融机构投入量反而减少了一二十亿元(张功平)。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金额11971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额的11%(金融时报2002.3.12)。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和性质定位的改革,看来还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能搞“一刀切”。农村信用社应进一步提高防范风险和支农服务水平,重点放在农户生产经营的资金支持上。然而,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需要有合作金融机构的支持则是肯定的,从国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我国的实际看,都需要有合作金融机构这一不可或缺的角色存在。现在的任务应是,创造宏观和微观条件,鼓励建立、发育和壮大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为“三农”服务。
(五)农村信用社普遍地存在较大的风险问题。一是信贷资产质量低下,拖欠率和风险贷款率高,蕴藏较大的金融风险。二是多数信用社处于亏损状态,财务风险高。另外,在中西部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还有农村信用社占有人民银行数额不小的再贷款。以上这些突出问题形成了一种“吸收存款—贷款沉淀和亏损及耗费占用—再吸储和人行再贷款补充”的恶性循环。
形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四条:一是产权主体虚置。农村信用社产权含混不清的状况导致法人治理中权力义务责任的严重失衡,引发了一系列侵害信用社利益的行为,如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滥用职务、粗放经营、滥用职工、加重农民负担、占挪资金、奢华消费等等。二是“铁饭碗”、“大锅饭”的体制和分配机制。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和平均主义的制度,使干部、员工不思进取、亏公不亏私,严重缺乏责任感、危机感和改革进取心。三是业务素质普遍偏低。相对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的员工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差,且观念保守、知识老化。四是内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贷款审批、运作制度不严、随意性大,财会制度不严密,财务管理不同程度的存在漏洞。
(六)农村信用社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而有效的员工动态激励机制。现农村信用营业部已实行客户经理制度,创造利润与收入充分挂钩,但该项制度在其他网点尚未推开。
二、农村发展与农村信用社改革
要深化农村金融体系的进一步改革,有赖于对现有农村信用社的改造重组。目前,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与发展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
(一) 充分保证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重点要建立农村资金不流失的机制。从农村吸收的资金全部返还农村,其他各类银行从农村吸收的资金应规定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农行从农村吸储资金原则上也应绝大部分或全部用于农村。在进一步整顿、规范和监督的前提下,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可以进一步放开。
同时,加强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引导、监督和促进其健康发展。重构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原则之一是融资供求功能匹配,培育新型金融组织。我国非正规金融机构发育层次低,运作极不规范,它们的正反面作用和效果都很突出,对它们要作具体分析。因此,在合理划分正规金融机构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应规范和培育民间机构,包括现有非正规机构的发展,以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这样做,将有利于实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整化和多元化。
同时,对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有关管理部门应制定和修订相应的制度和法规促进其自身发展,积极为“三农”服务。
(二)加强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农村信用社的职能定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是根据我国农村现实,根据我国国情和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来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社。 我国建国后成立的农村信用社都是以行政指令组合而成的名义上的合作组织,从一开始就不符合“自愿、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等合作制原则规范,经历了多次整顿、改革,现在合作金融的基本属性已经所剩无几。然而,这并不等于说我国不需要合作制农村信用社。国际经验表明,许多发达国家,合作金融仍然是各国金融业中不可或缺的生气勃勃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金融的必要性和存在生存、发展的空间就在于弱势群体可以通过团体合作、资金联合的方式,实现互助,解决单个社员不易解决的经济问题。面对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战略转向、机构网点收缩;政策性银行无力直接伸到最基层去顾及农户的金融需要,农村信用社如何的重组、改造就更加,重要。
原则上,现有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应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经济实力考虑其可能的发展方式。为此,央行应制定相关的转制标准以规范其改制。一般来说,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实力较强。把这些现有的信用社进行重组,取消信用社两级法人制度,将若干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相近的信用社合并组建,转变为地域性农村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与目前我国大中城市的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造类似,可能是一种可行和合理的选择。对广大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农村地区而言,如农村信用社实力较强,可参考上述经济发达地区的做法,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重组为商业银行。一些信用社如愿意转化为互助性信用社,也是可行的,但更多的可以改组成股份合作制的信用社。股份合作制信用社应是农村居民和农村个体、私营企业按照协议,自愿入股组织成的信用社,基本上实行民主管理,按股分红,追求赢利和为社员服务并举。 贫困地区的信用社的业务工作主要应是支持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脱贫缓贫工作,带有政策性业务成分。因此,它们的可能出路可以是:转变成股份合作制信用社或互助式信用社或转制成国家政策性银行农发行的基层网点机构。当然这样做的前提之一是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应将国家长期、短期和扶贫等政策性业务完全担当起来。
同时,可考虑尽快制定规范,如研究制定《合作金融法》,开放金融市场,使我国的合作金融在产权、机制、运作等方面有章可循。其次则要采取措施保证其在正确的轨道和方向上运行。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以上这些改革设想并不否定或排斥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已推出或计划试行的种种改革尝试。只要对服务“三农”,尤其是服务于农户有利,同时又不会带来不可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那么各种形式的金融和产权制度改革尝试都会利大于弊,都应允许进行。
(三)完善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鉴于上述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的风险问题,信用社极需进一步提高自身的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针对目前存在的资产质量不高,亏损严重甚至资不抵债,运营效率低下,管理能力和素质欠缺等问题,考虑针对目前农村信用社这种产权主体一时无法到位,经营管理者的责权利不对称情况,应通过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同时建立健全约束和激励机制,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和外部监管制度,以及选人用人等机制。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推行绩效工资制,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健全人才竞争机制。要建立健全和切实贯彻一整套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切实落实停止占用信贷资金和存款及贯彻节约费用的规定。切实实行查案追责的有关规定和新老不良贷款划开,分账管理的制度。
参 考 文 献
《合作金融法》
《中国金融》杂志
《农村金融体系框架》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杜晓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