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信用社推行小额农贷、农户贷款证的广度和深度需进一步拓宽。主要表现在:1、小额农贷、农户贷款证推行问题。目前,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信贷来源主要依靠农村信用社。而农村信用社在满足支农信贷资金方面受到六个方面的制约:一是贷款额度上的制约。3万元以下的小额信贷难以满足现代高科技农业产业化的资金需要。二是贷款方式上的制约。农民办企业无法提供有效的抵押和担保。三是贷款期限上的制约。目前农村信用社一般执行的是3-12个月,而一般的种养业见效期需1—3年,农产品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周期则需更长。短期信贷投入缺乏持续性,只能起到短期的“激素作用”,甚至出现“虎头蛇尾”的“半拉子”工程。四是信贷责任追究制度的制约。农业是弱质风险产业,农业贷款利率相对低,信用社收益小,承担资金损失责任及风险大,制约了信贷员贷款营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五是农村信用社体制的制约。基层农村信用社与各级管理部门没有结成利益、责任、风险共同体,制约了信贷管理上的主观能动性,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农业产业化和公司+基地+农户模式这一新的增长点。六是结算手段的制约。农村信用社目前的结算方式严重滞后于国有商业银行,根本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中农民的服务要求。2、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借款主体缺乏可用的合法有效抵押物。一般农民家居农村,可用抵押物少,既便有房屋,也大都坐落在农村,没多少价值,加之,抵押手续烦琐且评估费用较高,农户难以承受。所以,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农民在从事种养殖或加工业生产时,很难得到信贷支持。近年来,全省农村信用社普遍开展了联保贷款。有五户联保、小组联保等,但由于联保责任如何划分,没有完善的办法制约,因此这项意在解决农民“贷款难”的联保举措在农村难以推开(四)目前普遍缺乏具有法律规范的农户担保组织体系,限制了农村信用社对农业产业化,贸、工、农一体化及科技型、创新型农业的推广和支持力度。因找不到可靠的货源,部分农村信用社资金出现闲置,存贷比例偏低,影响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的信用社跨区域在城区拓展业务,甚至集中资金在城区与商业银行争客户、抢市场,导致农村资金非农化的流失。
(五)目前农村信用社实行的严厉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和严格的贷款条件限制,制约了基层信用社支农的积极性和农户对贷款的需求。目前农村信用社普遍实行了严厉的贷款责任追究制。要求新增贷款必须保证100收回,否则对信贷员实行停薪收贷、下岗清收,致使一些信贷员宁可不发放贷款,也不愿丢掉饭碗。对农户提出的贷款需求普遍过于谨慎,同时,贷款方式也比较单一,条件严格。为保证贷款100收回,虽然人民银行三令五申要求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实行贷款证制度,但目前农村信用社对农户贷款主要仍采取质押、“联保”两种方式。
(六)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欠缺,影响了信贷支农服务内涵的延伸和拓宽。许多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知识面窄,市场信息不灵,对农业方面的新科技、新产品了解不多,以致出现对一些创新型农业项目不敢支持,对一些市场前景不明朗的项目不敢支持,客观上影响了支农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七)国家对“三农”的优惠政策没有得到很好体现和落实。如在利率执行上,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50,对支农贷款原则上可不浮或少浮。而多数农村信用社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利益趋动,往往仅对入股的社员按股金额度档次区别执行了少浮10-20的优惠利率,对其他农户贷款不分用途一律一浮到顶。
(八)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政策的某些局限性,弱化了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作用的充分发挥。表现在:一是在再贷款的管理上,明文规定其用途只能用于农户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储运和农村消费信贷,没有涵盖农村的多种经济成分;二是在支农贷款的期限管理上,规定最长不能超过一年,不适应农村多层次、多种类经济发展对资金需求周转的规律;三是在利率是否可以浮动上,规定的含糊、灵活,农村信用社可执行也可不执行。
三、改进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的建议
(一)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当前农村信用社一是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自觉地克服和纠正怕麻烦、图省事、“恐贷、惜贷”心理和单纯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行为。发扬“背包银行”的精神,深入到千家万户了解和掌握农民对生产生活基本资金的需求,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困难;二是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提高对支农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本着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找准市场定位,坚定不移地贯彻“以农为本,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围绕“农”字做文章,不断加大支农投放,积极探索支农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三是积极改进支农服务,进一步加大小额农贷支持力度。大力推行农户贷款证,扩大贷款证的覆盖面,积极推行农户联保贷款,稳妥发展小额信用贷款,切实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二)进一步创新支农信贷。 一是由全面扶持向定位支持转变。农村信用社无论怎么改革,市场定位是关键。要支持以效益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加工增值为重点,以龙头骨干企业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二是由政策性扶持向商业性支持转变。针对农村信用社在资金来源成本与贷款利率明显倒挂,仍然要不惜亏本保支农的实际。要调整支农信贷策略,准许信用社运用信贷政策杠杆,促进支农信贷与农业产业化按照市场需要,实现同步运作,切实改变农村信用社“高投入、高消耗、低收益”的状况。三是由分散扶持向集约型支持转变。目前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对农村的稳定、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从发展的眼光看,农村信用社不能满足于这种撒“糊椒面”的做法,要以此为基点,坚持信贷集约化经营的发展方向,集中资金,支持有市场、有效益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培植黄金客户。四是由单个环节扶持向综合支持转变。要改变单一的支农方式,将信贷投入与农业产业链的延伸有机结合起来,支持龙头企业带基地、带农户,同时,要改善并扩大服务功能,为农户提供科技、信息、资金运送等方面服务。五是支持要由一哄而起向稳健经营、防范风险转变。农村信用社要解决一哄而起,片面考核,不顾风险,不讲效益,并完善单凭农户贷款证发放贷款的作法。要立足稳健经营、防范风险,使有限的农村信贷资金合理有效配置于农村经济。
(三)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发挥好支农的“窗口”作用。一是要发挥好“经济、金融政策窗口”传导作用,向农民、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及时传导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二是要发挥好“信息窗口”作用,利用自身处于农村经济中心获取信息较多的优势,为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提供相关的市场信息;三是要发挥好“咨询窗口”作用,尽力为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提供经济、金融、特别是农村经济、农村金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双方的理解和沟通。
(四)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农村信用社要调整经营思路,逐步实现由分散型农户贷款向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倾斜。在支持传统农业的同时,大力支持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科技型和创新型农业,促进农业生产由原始型向效益型、高效型农业转变;大力支持农业连片开发和种植业、养殖业规模化经营,上规模、上档次、上效益,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生产由粗放型向集约化经营转变;努力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立足于扶持“公司 农户”、“公司 基地 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促进农业生产由初级产品低收入型向高附加值农业转变,实现公司、基地、农户、信用社共赢。
(五)进一步优化农贷营销环境。首先农村信用社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信贷支农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支农措施,提供好服务,创造好环境。其次要做到宣传到家、放贷到家、收贷到家、真正搞好农村金融服务,体现出农村信用社是农民自己的银行,切实为农民着想。第三农村信用社要注意培养农民的还款意识和信用观念,开展好“信用户”、“信用村”建设,对守信用、按期还贷的“信用户”、“信用村”,在贷款额度、利率上给予倾斜和优惠,增强农户信用意识,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第四加快农村信用社业务创新,增加业务种类,更好地满足农村各类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特别是对那些无物可抵的农民,要想办法解决他们的资金需要,使其能够尽快摆脱贫困。第五要正确处理风险防范和合理放贷的关系,完善信贷考核奖惩机制,改变目前慎贷、惜贷心理。
(六)加强和完善信贷支农的宏观调控及政策扶持力度。人民银行作为宏观管理信贷支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和改进信贷支农的有关政策措施,为信贷支农提供良好的环境。一是在支农再贷款的投放对象上,在充分保证农户种养业、助学、加工运输等基本生产生活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对有利于帮助农民致富开办的工商贸易、家庭旅游等,对有助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开发项目、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龙头企业、涉农公司及其他农村经济组织等,也可考虑给予适当支持。二是在贷款利率上,应进一步细化明确,对用于基本生产生活的贷款,央行应明文不准上浮,使相对贫困的农户真正得到国家优惠政策的实惠。对用于其他产业或项目开发的,可执行规定的上浮利率,以弥补不得上浮贷款的利差。三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村资金外流,以缓解农村信用社资金瓶颈约束问题,使其能够有充裕的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建议一方面要调整目前各大商业银行设在县及县以下的营业网点单纯吸储功能,或是给予其相应的农业贷款权,或是收缩其营业网点,给农村信用社吸储腾出空间。另一方面应适当降低邮政储蓄在中央银行的转存利率,并坚决制止高息揽储,使农村信用社在吸储方面能够与其展开公平竞争。
鉴于目前农村信用社仍然承担大量政策性任务的实际,建议有关部门应赋予农村信用社一定的特殊优惠政策。具体讲:一是可否参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办法,在有条件的地方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以帮助其尽快摆脱困难局面,加大支农力度。二是政府部门应为农村信用社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环境,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防止个别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悬空债务。三是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目前农村信用社风险较高和信贷资金主要为“三农”服务的实际情况,建议对农村信用社上缴的地方税实行先征后退,专项用于对现有呆坏帐的处理核销,对农业专项贷款免征营业税。
参 考 文 献
1、周光友 罗素梅,《欠发达地区农信社支农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及对策》 《中国乡镇企业杂志社》第211期
2、王科,《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科技经济市场》2006年05期
3、梁小民,《微观经济学》 1999年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4、农民金融需求及金融服务供给 《中国农村经济》 200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