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贫困农村信用社改革实践中面临的主要矛盾与认识上的偏差
(一)贫困农村信用社改革实践中难以回避的矛盾
1、理论上独立法人地位与实际上软弱的经营能力和无抗风险能力的矛盾。
2、经营环境的多样性与配套政策的一刀切之间的矛盾。
3、农村信用社自身的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极需进一步提高。
(二)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认识上的偏差
1、盲目认为金融体制改革就是增减金融机构。
2、片面地把合作体制与商业化对立起来。
二、贫困社改革策略上可供参考的政策措施
1、改革旧体制。
2、调整旧观念。
3、拓宽新渠道。
4、制定新政策。
5、调整经营策略。
6、健全用人机制。
7、加大政策扶持。
8、加强法律保护。
内 容 摘 要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在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如地方经济环境、自然环境、历史包袱、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原因,使信用社亏损严重,不良贷款占比高,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拨备等诸多原因所带来的农村信用社经营大面积亏损、自身抗风险能力低下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步伐。总之,要靠各方协调配合,共同支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农村信用社改革面临的诸多困难。
论农村信用社
——贫困农村信用社改革面临的困难及可供参考的政策措施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在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如地方经济环境、历史包袱等诸多原因所带来的农村信用社经营大面积亏损、自身抗风险能力低下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步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从1951年开始试点组建,1953年在全国农村实现基本普建。50多年来,农村信用社走过了艰难曲折的发展之路。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通过改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得到快速发展。我们要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切实增强做好信贷支农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破除农村信贷收益低、无作为,管理难、不可为,风险大、难作为的旧观念。
一、贫困农村信用社改革实践中面临的主要矛盾与认识上的偏差
齐齐哈尔市7区9县127个信用社中,87个社属于贫困社,占全市信用社总数的69%。如何把这些贫困信用社改造成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平衡的合作金融组织,不仅在实践中有无法回避的矛盾,而且也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和偏差。
(一)贫困农村信用社改革实践中难以回避的矛盾
1、理论上独立法人地位与实际上软弱的经营能力和无抗风险能力的矛盾。在农行代管期间,农村信用社形成了较浓厚的“官办”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脱钩后,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处于经营无规划、管理无措施、支付无资金的困难境地,很难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水平低,难以自主经营。全市3700多名在职职工中,第一学历为大专以上的不足百人,而实际学历为高中以下的却占30%以上,普遍面临着主任难选、会计难配的问题,脱钩后,个别信用社主任,肆意滥用手中的权力,滥放借调款,乱支费用,致使经营混乱、案件频发。管理人员和职工的业务素质很难独立承担起自主经营的责任。二是行业管理体制不理顺,难以自我约束。脱钩后,无论政策如何规定,农村信用社事实上都必须同时面对四个管理机关,即地方政府、县联社、体改办(地市联社)、人民银行及地方政府四级的职权、责任很难准确把握,使诸如资不抵债、事实上已破产的社如何管理,原有的政策性亏损如何化解等许多事情无人管理,如果承认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就必须赋予它独立法人应当拥有的权力、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应尽的义务,但它没有行使这种权力、也没有承担这种责任和义务的相应能力。反过来,如果由某一级主管机构代其行使企业法人权力,这无异于又复归了脱钩前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这就使贫困信用社的管理体制选择陷入了两难境地。
2、经营环境的多样性与配套政策的一刀切之间的矛盾。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经济发展的多层次性,又决定了在同一经济地带内部贫困地区与相对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也不尽相同。即使在贫困地区,信用社与信用社之间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因而,农村信用社改革所面临的经营环境是多样性的,这就从客观上决定了信用社的经营状况也是多类型的。改革的政策也必须与之相适应,根据各地信用社的经营环境、资金实力、服务对象、人员素质、经营管理水平等具体情况一社一策、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中央的政策也特别强调分类指导,区别对待,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一刀切”。集中表现在:一是管理模式上的“一刀切”。在经营管理上,自上而下分别下达以指令性盈亏计划指标为核心的经营指标,并与信用社职工工资、奖金、效益等挂钩,严令年终决策必须实现,未能实现的社也要层层按照年初计划调整年终决策,直到完成计划指标才能过关。由此造成许多社虚盈实亏,增加税收负担,包袱越背越大。二是规范股权上的“一刀切”。取消保息分红政策代之以分红不保息之后,作为入股者必须清楚地了解信用社的财务状况,但贫困信用社亏损累累,如果把其财务状况如实公告出去,谁还敢来入股?如果不公布于众,怎么动员入股?其实,即使保息分红,贫困地区的扩股工作也困难重重。而没有稳定的股金优势,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信用社就只能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但这方面国家并没有给予信用社以优惠的扶持政策。三是人事管理上的“一刀切”受传统影响,人员只能进不能出,不论盈亏,工资比照农行执行,资金福利攀比商业银行惯例,这种即无压力、又无动力的人事管理制度,信用社的活力从哪里来?四是经营政策上的“一刀切”,如存款准备金政策、利率政策、内部合作管理费计提标准等统一政策与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经营现实差距较大,落实很困难。总之,如果农村信用社教条地照搬政策就会推动经营的活力,如果它根据其所面临的经营环境灵活经营,就要冒很大的违规风险,这又使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陷入两难的困境。
3、农村信用社自身的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极需进一步提高。这是一个与农村金融体系这一宏观问题相关的微观问题,然而也是一个急待解决的紧迫挑战。尤其我们现已加入WTO,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对我国金融机构已出现并将会继续形成冲击。农村各类金融机构现在较普遍地存在资产质量不高,亏损严重甚至资不抵债,运营效率低下,管理能力和素质欠缺等问题。将来还会遭遇客户资源、人才、中间业务、传统存贷业务、新兴电子商务、个性化新兴零售业务和服务手段等市场方面中外各类金融机构间的竞争。要应对上述挑战,农村金融机构加强竞争意识,实施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和能力素质方面的提高则是当务之急。
(二)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认识上的偏差
由于合作金融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改革脱离实际的现象也比较明显,在对待改革的问题上产生了很多认识上的偏差。
1、盲目认为金融体制改革就是增减金融机构。金融体制改革是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进行的金融管理制度的深化、金融融资功能的增长、金融融资工具的创新、金融组织体系的完善、金融市场发育和金融宏观调控加强的一项系统工程。金融组织体系的完善仅仅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决不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实质或全部内涵。但是,目前人们有意识无意识地存在着一种片面认识,即把金融体制改革简单地理解为增设金融机构,在这种片面认识的指导下,金融体制改革在实践中被外延为“分家”,增减机构被许多人作为衡量改革成果大小的标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也未能走出这一误区,在“金融体制改革——增分设机构”这种片面认识的指导下,以农行、农发行、农信社的“一分一脱”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就被顺理成章地理解为增设机构,而忽视了是否有设立这些机构的必要这一前提和基础。于是,在贫困地区有限的农村资金市场上,同时出现了相互竞争的三个市场主体,由此产生了农村金融市场主体与其承载主体之间的矛盾,造成了农村信用社承载主体的缺位。
2、片面地把合作体制与商业化对立起来。造成农村信用社名实不符的理论根源在于把合作金融与商业银行绝对地对立起来,认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只能限定于社员和农民,如果有商业化经营倾向就背离了其合作性质。要把农信社办成由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就不能有商业化倾向,这种认识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从理论上讲,金融机构按其经济功能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具有创造直接交易媒介(现金和支票存款)的金融机构——银行,另一类不具备创造直接交易媒介的金融机构——非银行机构。当信用社的经营仅仅局限于社员之间的资金融通,并间接地通过其他银行与非银行社员发生交易支付的情况下,它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当它在办理社员与非社员之间的交易支付并开出自己的支票时,它就具备了商业银行的职能。必须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不仅指其服务范围不再限于社员之间,而且指其对非社员的服务必须遵循商业化原则。否则,农村信用社作为企业法人,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显而易见,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其业务决不仅仅限于社员之间,今后的发展趋势也决不能限于社员之间。事实上,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经营方向正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正确选择。产生错误认识的根源在于混淆了金融机构的功能与其产权组织形式两个不同的概念。信用社作为具有银行功能的金融企业而有了商业化经营的权力,同时,信用社按其产权组织形式,有了合作制与股份制之区别。信用社可以按股份制组建,也可按合作制组建。按合作制组建,就是合作银行,如农村信用社。但无论采用哪种产权组织方式,它们都有作为银行的共同特征——商业化经营,农村信用社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搞股份制,决不意味着它不追求利润,不进行商业化经营。按商业化经营不但妨碍信用社的合作制产权组织方式,而且有利于巩固、发展合作制。其实,农村信用社正因为有了商业化经营倾向,才使它有别于基金会,也正是因为它有了合作制产权组织方式,才使它有别于其他商业银行。
二、贫困社改革策略上可供参考的政策措施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求必须突出改革策略的系统性和改革措施针对性,立足于此,我们主张:贫困地区的金融改革,尤其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应当紧中求活,稳中求变,软着陆,慢转弯,循序渐进。就目前现状而言,应当突出一社一策。可供参考的政策措施如下:
1、改革旧体制。一是改革现行的多级管理的法人体制,取消各基层信用社(尤其是贫困社)的独立法人资格,代之以县联社为一级法人,并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层层入股、控股,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再由行业自律组织负责自上而下规范农村信用社,同时强化以监事会、理事会分工协作的管理制度。二是改革经营管理体制,取消层层自上而下下达盈亏指令性计划的传统管理体制,代之以自下而上的指导性计划,引导发展。三是改革用人制度,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级能升能降,工资能增能减的用人制度。四是改革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费用率管理与专项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财务管理办法,防止盲目进人、买车、修房,在过渡时期,尤其要杜绝占用信贷资金修房买车、向基层社乱挤摊费用的侵权行为。
2、调整旧观念。一是调整经营观念,由官办转向民办,由依付经营转向自主经营,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自律意识。二是调整经营战略,使资产负债结构由单一向多元转化。三是调整网点布局。按经济承载能力设置营业网点,建立以县联社营业部为中心,中心社为纽带,辐射带动信用社的网点格局。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社降为信用站或储蓄所,实行分账核算。对其他类型的信用社视不同情况进行关、扩、停、并、转、迁。
3、拓宽新渠道。在继续大力组织存款,努力提高低成本资金在负债中的比重,优化负债结构的基础上,广开融资渠道,培植新的增长点。一是以县联社为中心建立信用社同城清算网络,灵活调剂社与社之间的资金余缺。二是参加人民银行的资金拆借市场,与商业银行横向融通。三是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再贷款,临时日拆性贷款。四是有能力的社购买国家债券提高信贷资金周转效益。五是尽快建立农村信用社省辖结算系统,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相对独立的全国联行结算系统,拓宽融资渠道,并鼓励贫困社有限度地向效益好的产业投资,调整优化资产结构,拓宽收益渠道,增强自主发展的后劲。
4、制定新政策。一是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多层次结构特征的农村信用社管理条例或《条例法》。二是制定相关的金融及财税保护政策,如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贷款利率优惠政策,贫困地区农信社定期三年减免所得税的扶持政策,用营业税核销化解脱钩前经营亏损的特殊政策,保值贴补的财政补贴政策以及财务提留、公共积累、利润分配政策。三是对1996年底以前确实难以收回的贷款呆账由财政专款核销,在此基础上对历年亏损由信用社今后的盈利中逐年消化。四是免、缓缴贫困社的存款准备金。五是更大幅度地浮动利率。
5、调整经营策略。农村信用社在坚持“三农”服务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在经营管理上尽快实现转变:一是从注重支持数量型转向支持规模效益型;二是从资产负债结构单一型向多元化转变;三是从资金分散使用、粗放经营转向资金集中投放、集约经营。从目前情况看,农村信用社资金投向的重点,一是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和规模经营。因为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基本途径,是农民增收的根本出路。二是以支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大力支持农村市场流通体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三是支持特色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尤其要重点支持专业村、专业镇、专业市场以及农副产品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
6、健全用人机制。一是减员增效。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人员队伍庞大,部分职工素质低下,难以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减员增效就是以增效为目的,通过减人提高生存与发展能力,这是信用社面对市场的必然选择;二是信用社主任要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对不称职的必须予以撤换,以解决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要建立公开、公平的人才竞争机制,推行完善末位淘汰制,激发干部职工的上进心、责任感,构成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环境,造就一批优秀经营管理人才。与此同时,要建立人才流动机制,使人才得到合理开发利用。
7、加大政策扶持。农村信用社所处的微观环境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存在着较大差异性,加之其底子薄、基础差、包袱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对农村信用社采取保护和政策扶持措施,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予以剥离,尤其是农行脱钩时划转的不良贷款应尽快协调解决,对地方政府干预发放而形成的不良贷款,由地方财政弥补或贴息。对贫困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信用社在一定时期内减免部分营业税和所得税。人民银行应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延长再贷款期限,并允许跨年度使用,适当调高农村信用社在人行存款的准备金利率,解决利率倒挂问题。
8、加强法律保护。国家应尽快出台信用合作法,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能及国家的政策和产业倾向,将农村信用社应享受的税收、贷款以及国家应对农村信用社支持、保护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得到法律保护。农村信用社要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改变以习惯代替法律的工作方式,在加强自身守法经营的同时,要敢于和善于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民自己的银行,肩负着国家赋予的光荣使命与艰巨责任,在信用社改革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种管理模式,贯彻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而又稳妥地帮助和引导信用社向着地方性股份制的集体金融企业前进,精心研究农村经济发展新趋势,积极出台配套措施,满足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在挑战与机遇中,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实现与农村社会的双赢局面,继续为我国广大农村的繁荣富裕发挥持续高效的巨大作用。
参 考 文 献
1、《金融理论与实践》
2、《中国信合》
3、《合作金融》
4、《金融时报》
5、《理论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