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实现了信用社、农民、政府三方共赢的目标。
(一)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的有效途径。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解决农民贷款难的有效途径。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地方政府满意。
二、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面临的三大矛盾。
(一)农民日益扩大的贷款资金需求与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
(二)单一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与多元化、多层次贷款需求之间的矛盾。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扶贫性质与农村信用社自身效益之间的矛盾。
三、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主要出路
(一) 探索科学的运行机制——科学设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期限和金额。
(二) 构建完善的保障制度——建立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
(三)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给予优惠政策,引入竞争机制。
内 容 摘 要
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业务成功运行不仅使其成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实选择,而且成为广大农户脱贫致富的法宝。但是,仍存在三大主要矛盾阻碍着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壮大。解决这些矛盾的出路在于探索科学的运行机制,构建完善的制度保障和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
浅谈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
为了优化农户贷款环境,1999、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制定并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提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2001年12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这标志着人民银行决定在正规金融制度框架内开展过去主要由非政府机构或组织实施的贷款方式,并希望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改善缺乏抵押和担保能力的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为了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加大支农信贷投入,简化信用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开办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它适用于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以宾川县农村信用社为例,在宾川县人民政府、县人行的领导下,宾川县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工作取得了大发展。 截止2007年末,宾川县农村信用社16个营业机构都开展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评定信用户49,546户,并核发了贷款证,占全县农户总数的63.31%,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19,829万元,获贷农户31,945户;评定信用村131个,信用组4个。评定信用乡1个,信用镇1个。农村信用社正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身份出现在小额农贷的舞台上。
一、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实现了信用社、农民、政府三方共赢的目标。
(一)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的有效途径。
从市场营销的一般原理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贷款营销活动的有效途径。市场营销学理论认为,要实现某一机构目标,关键在于确定目标市场的需求情况,能比竞争者更有效率地、更快捷地为消费者提供其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就农村信用社而言,贷款业务是其最主要的盈利来源,农村是其最主要的市场,因此能否抓住并赢得一般农户,关系着农村信用社今后业务发展与竞争成败。农村市场主体——农民大多数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小规模经营,资金需求额度较小,又无有效抵押物作担保品。因而,改变了过去金融机构追求抵押、担保,寻找大户的贷款方式,采取了分散、小额贷款形式,按照农户信用等级或采取联保方式发放的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为农村市场提供的最适合产品。若要不顾自身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和公共关系盲目去抢占城市市场,无异于舍本逐末,得不偿失。
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实施效果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促进了农村信用社资产的优化和自身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支农实力,形成良性循环。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已经是商业化了的独立经济主体,除了支持“三农”以外,还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农村信用社必须不断提高盈利能力,才能增强发展后劲,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如果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能为其带来任何好处的话,其必然会退出农户小额信贷市场。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热情不断高涨。这无疑源于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成功实践。通过对宾川县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与企业贷款的风险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更是证明了这一点,其结论为:从风险的角度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低于企业贷款。宾川县农村信用社2002年末不良贷款占比为19.7%,2007年末不良贷款占比为6.75%,比2002年末下降了12.95个百分点。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到期收回率高,从2002年至2007年到期收回率均在98%以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到期本息收回率都在98%以上,部分机构本息收回率达到100%,因此,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不仅是顺应时代潮流,不断满足农户贷款需求的一种积极表现,同时也是培育自身新的金融业务点和盈利点的需要。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解决农民贷款难的有效途径。
首先,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极大地改善了农户贷款环境,而且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第一,由于村委会成员对本村村民的具体情况比较了解,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业务采取信贷员、村民代表与村委会成员三方共同组成信用评定小组,对农户进行全面的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把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以宾川县农村信用社为例,优秀、较好、一般信用户每户核定小额贷款额分别为10,000.00元、5,000.00元、3,000.00元,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发放,一户一证,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使农户在评定的信用额度范围内随时可以获得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对于农户来说,简化了贷款手续,免除了传统商业贷款活动中借款可能发生的公证费、资产评估费、招待费等,也不需要承担国际经典小额贷款模式所涉及的强制储蓄成本、缴纳小组基金的成本、频繁参加小组会议和频繁还款的交通成本及机会成本等;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避免了信贷员因对农户信息掌握不准确而造成的贷款失误,克服了金融机构与农户贷款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农户获取贷款的可能性。第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信用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以宾川县农村信用社为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一直比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优惠20%,让利于信用户。第三,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有力地打击了农村高利贷活动。实践表明,此项工作的开展,使农民真正得到了低利率贷款的实惠,信用观念增强,按时还款积极性提高,信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密切了农村信用社与农民朋友之间的联系。
其次,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在有效缓解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紧张,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方面起到了支持“三农”中坚金融力量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业发展有了新的要求——中国农业必须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而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无疑为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自2002年3月以来,在宾川县农村信用社的支持下,办起了几十个蔬菜基地、特色水果基地,大力支持桔果、葡萄、枇杷等经济作物种植,扶持大蒜、香葱等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通过“企业+协会+基地+农户”的模式,重点培植了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如云南烟草宾川县白肋烟有限责任公司、宾川县热区经济开展有限公司等,增强农业龙头企业辐射带动作用,促进了农产品深加工,拉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通过企业建基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扶持农户进基地、基地带农户的方式,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得以发展,农业产业结构得到调整,农户也不会因贷款难而丧失追求农村新的经济增加点的机会,不断增加农民收入。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地方政府满意。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开展,在地方政府进行产业机构调整时能让农民及时获得贷款资金扶持,发展新兴农业产业。客观上,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收入增长的目标。进一步密切了地方政府与农村信用社的关系,地方政府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关注、关心和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以宾川县农村信用社为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重点支持了粮食生产,扶持了烤烟、白肋烟产业,支持了桔果、葡萄、枇杷等新兴经济林果业和养殖业的发展。宾川县委、县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工作十分满意,也非常关心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二、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面临的三大矛盾。
(一)农民日益扩大的贷款资金需求与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
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截止2007年末,宾川县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57,878万元,占全县金融市场的34.26%,而各项贷款余额49,361万元,占全县金融市场的39.66%,不良贷款余额3,330万元,占总贷款额的6.75%,信贷资金供给紧张。加之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后上存上级银行,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信贷资金供给紧张的局面。中国人民银行为弥补信用社贷款资金的不足,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采取了输血型专项支农再贷款,重点支持解决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户产品加工、运输和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但资金规模远不能满足。
从资金需求方面看,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成功运行,是解除我国需求型金融抑制的最佳途径。一方面说明农村信用社的借贷资金不再遥不可及,另一方面,许多由于获得了小额信贷资金支持而走上了脱贫致富道路的农户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致富的活广告,在这种示范效应下,需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农户肯定会有越来越多。随着该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农户的资金需求额也会越来越大。
(二)单一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与多元化、多层次贷款需求之间的矛盾。
1、期限。目前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农村信用社向农户提供中长期贷款,满足农户多方面需求的有效机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1】397号文件规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宾川县农村信用社为例,宾川县农户正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积极发展宾川特色产业,即积极发展优质柑桔、葡萄、石榴、核桃、烤烟、枣子等资金投入大,生长周期长的产业,一般从投入到产出需要1至5年时间。这些产业都有投资周期长,收益高的特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为一年,已不适应农户资金需求的需要。同时,由于农信社自身资金实力有限,现阶段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金还要依靠中国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的支持,而支农再贷款的期限一般较短,为6个月、9个月,最长为1年,并规定不得展期。
2、利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问题是其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借贷双方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如果利率过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又会再次成为寻租的对象,中低收入农户又会面临再一次被边缘化的可能。如果利率过高,则会加重农户借贷成本,打消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念头。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成本和农户的还贷能力实行浮动利率。根据宾川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仍以低于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涉农贷款利率的20%为宜。
3、金额。由于农产品需求结构多元化,农户的生产也不再局限于粮食生产,还要进行经济作物、特色养殖、花卉种植等产业发展,因此,农户的贷款需求与以往相比大大增加。但是,农村信用社在设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金额时,因为受中国人民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影响,非但没能充分考虑到农户的实际贷款需求变化,而且从农村信用社或者信贷人员自身利益出发,为降低信贷风险,存在人为压低贷款额的现象。因此,必须及时提高优秀、较好、一般信用户三个档次的贷款授信额度。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扶贫性质与农村信用社自身效益之间的矛盾。
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其无疑是一举两得的好事,即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信贷服务,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又为农村信用社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但从农村信用社的角度来说,太多的利益外溢,因为其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是无法体现在其收益表上的,也就是外部化了,而且在现有体制下又得不到合理补偿,甚至还有可能承担部分社会成本。因为在没有完善的保障制度,特别是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尚未广泛建立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可能会承担本应通过保险由社会共同承担的风险。同时,受信贷资金趋利性的影响,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农村信用社在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过程中会出现“扶富不扶贫”的现象。据调查了解,部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际上是投向了高收入农户,在对中低收入农户发放贷款时,农村信用社仍然较为谨慎,中低收入农户可获得性仍然没有较大的改观。在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因为发达地区小额信贷资金机会成本会很高,农村信用社有更多的资金投向渠道。就宾川县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贷的总量来看,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从2002年的8,017万元增加到2007年的19,786万元,增长了147%。但从其所占当年贷款总额来看,宾川县农村信用社2002年的贷款总额为16,063万元,2007年贷款总额为49,361万元,增长了207%,明显高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增长速度;而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所占总贷款的份额也呈下降趋势,分别只占49.91%和40.08%。
三、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主要出路
(一) 探索科学的运行机制——科学设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期限和金额。
一要本着为农户着想、为农民服务的宗旨,依据贷款风险大小、信用高低和农户的偿还能力,适当控制贷款利率的浮动,实行差别贷款利率;二要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使农业生产周期与农业资金周转速度相衔接,坚决克服人为缩短贷款期限和违背农户意愿安排贷款的做法;三要确定符合农户资金实际需求的贷款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小”为特征,主要解决单个农户的资金需求,既要防止“垒大户”造成的信贷风险,又要防止授信额度过小,影响农民发展投入资金大,生产周期长的特色产业。总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也不是越小越好,发放的贷款额应至少能维持农户整个生产周期的资金投入量。
(二) 构建完善的保障制度——建立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
农业的双风险性使我们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过程中,为保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良性循环,应规定农户投资的农业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是一种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转嫁给了社会的有效途径,并且符合分摊风险的互助原理。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我国自1992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以来,在很多地方进行了试点,但由于商业保险机构的商业利润动机和实际政策功能之间的矛盾,使其发展困难重重。实践证明,这种商业化的农业保险模式是不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形势的。这就要求我们建立起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明确界定农业保险公司的性质,专门办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确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确定其主要经营目标不是盈利,其经营目的、方式和规则等都是与商业保险不同。以宾川县农村信用社为例,2007年1月起,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宾川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兼业代理协议》,在自愿的基础上,动员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时及时办理简易人身伤害保险,以便于农村信用社在借款人意外伤亡时也能收回贷款本息,有效避免贷款资金损失。2007年全县信用社已有3起借款人意外死亡后得到保险公司的及时理赔,并归还了贷款本息。实践证明,这是贷款人和借款人都认为可行的做法。
(三)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给予优惠政策,引入竞争机制。
给中低收入人口特别是贫困人口提供贷款具有社会性,能增加社会福利。研究表明给穷人贷一美元比给富人贷同等数额的款能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如果农信社的农户小额信贷将服务群体扩大到贫困者或低收入人群,则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行为,而且带有公共品性质。按照微观经济学的原理,由于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公共品的供给永远是低于最佳供应水平,即公共品的供给是不足的。因此农村信用社在没有任何外部条件激励的情况下,向贫困者提供小额信贷显然是没有动力的。作为反贫困主体的国家,不能将带有反贫困性质的业务完全推给已商业化的农村信用社,应通过减少税费或资金的优惠来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如在再贷款利率方面给以适当的优惠以降低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成本或调整支农再贷款期限以适应农业生产周期,或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营业税与所得税,鼓励农村信用社多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支持,鼓励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小额信贷市场。这样不仅可以减低因农户业务不断扩大而带来的资金压力,而且通过竞争,不断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提高其运行的效率和质量。
参 考 文 献
1、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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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业务经营综合监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