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巨灾债券的定义及发展历史
二、我国运用巨灾债券规避巨灾风险的必要性分析
三、我国发展巨灾债券的制约因素分析
四、对我国引入巨灾债券的建议
内 容 摘 要
巨灾债券作为一种比较成熟的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在转移巨灾风险方面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本文立足我国实际,从我国的自然灾害状况、目前的应对措施和保险业的缺陷三个方面详细论述了在中国发展巨灾债券这一巨灾风险证券化方式的必要性,指出了我国目前发展巨灾债券在技术上,资本市场和法律监管等方面的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发展巨灾债券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巨灾债券 保险 债券
巨灾债券在我国的发展浅探
在传统意义上,地震、飓风等巨灾风险通常是通过再保险的途径解决。但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巨灾风险发生日益频繁和造成的损失日益巨大,再保险行业承保能力不足的缺点日益显现出来,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应运而生,巨灾债券就是其中运作比较成熟的一种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
巨灾债券是指债券收益与某一特定的巨灾事件相联系的特殊公司债券,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巨灾债券是一种新型的金融衍生产品,它把巨灾风险直接转移到资本市场,从而扩大了保险行业的承保能力。巨灾债券在近年来巨灾风险转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已经成为规避巨灾风险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考虑到我国巨灾频繁发生,巨灾风险应对措施相对落后的现实,引入巨灾债券作为我国规避巨灾风险的主要方式之一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巨灾债券的定义及发展历史
在开始介绍巨灾债券之前,首先要明确一下,何谓“巨灾”?传统的看法认为对于保险人来说所谓巨灾是一种低概率、高损失的事件,因此通常意义上的巨灾是指地震、飓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大损失。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人为风险(man-made disasters)如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等也被认为是巨灾的一种。但是“低概率、高损失”的说法过于笼统,没有给出相应的量化标准。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于1994年在日本横滨召开的世界减灾大会上,把造成“财产损失超过该国国民收入1%、受灾人口超过该国人口1%、死亡人数超过100人”定为巨灾的标准。按照保险服务机构(Insurance Service Office,ISO)的分支机构财产赔偿事务所(PCS)的定义,直接承保损失在2500万美元以上,并对很多保险人和投保人造成很大影响的事件,都称为巨灾。除此之外,许多保险公司有各自的标准定义巨灾损失。
巨灾债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它的收益与未来某一时刻可能发生的巨灾事件或巨灾引起的损失相联系,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巨灾没有发生,投资者根据合约得到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合约上载明的巨灾发生或者达到合约规定的损失金额,投资者则损失全部的利息,某些情况下根据合约的规定还要损失部分或全部的本金,而保险人或者再保险人可以将这笔资金用于赔偿巨灾风险的损失。在合约中载明的巨灾事件或者相应的损失,我们称之为触发事件或者触发器(trigger),通常情况下,基本的触发事件有三种类型:与发行巨灾债券的保险人在巨灾中所受的实际损失相联系;与相应的行业指数相联系,如PCS指数;与一定的物理指标相联系,如地震的震级。在最新的Sigma研究报告中,将目前巨灾债券市场上的所有的触发事件分为五种,把最后一种触发事件进一步细分为:(1) 与模型损失相联系,即将巨灾的物理参数输入第三方的模型中来估计债券发行人损失的大小;(2) 与纯粹的物理参数或者指标相联系;(3) 建立参数指数(Parametric index)来估计债券发行人的损失。据统计,目前在巨灾债券市场上,运用物理参数作为触发事件的案例逐年增加,尤其是运用参数指数作为触发事件的案例按发行债券的名义价值计算占到了整个市场60%的份额。
巨灾债券最早出现于1996年,1997年至1998年,USAA、瑞士再(Swiss Re)、Winterthur、圣保罗再(St. Paul Re)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巨灾债券产品,其中尤其以1997年6月USAA发行的一年期飓风债券意义比较重大,这期债券分为两个部分:A-1类和A-2类,A-1类债券只有利息暴露于飓风风险之下,其利息为Libor加上282个基本点,若无巨灾发生,本金第一年年末归还;若发生巨灾,本金将于第十年年末归还,这部分债券得到了AAA的信用评级;A-2类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均暴露在飓风风险之下,利息为Libor加上575个基本点,若飓风风险发生,则投资者会同时失去本金和利息,这部分债券得到了BB的信用评级,这一期巨灾债券最终发行量达到4.77亿美元,成为巨灾债券从尝试走向成功的一个里程碑。
二、我国运用巨灾债券规避巨灾风险的必要性分析
1.我国是个自然灾害严重的国家
据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统计,我国每年因巨灾造成的损失达1000亿元以上,占到当年GDP的3%~5%,其中气候灾害和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尤为严重。因此,在我国这样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里,如何规避和保障巨灾风险是应该着重解决的问题,对巨灾风险保障的潜在需求为巨灾债券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2.目前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的主要方式仍然是以政府的无偿赈灾和救济为主,政策性保险和商业再保险只是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在应对巨灾风险方面的需要。由国家财政承担巨灾风险的损失,无疑是我国国家财政的巨大负担,也会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国家的补偿也只能限于灾后最基本的生活补偿,肯定无法完全补偿我国每年上千亿的巨灾风险损失。因此,改变落后的巨灾风险应对机制,是我国在应对巨灾风险过程中的内在需要,这也为巨灾债券在我国的引入提供了前提。
3.我国保险行业目前的发展状况决定了我国保险业不足以为巨灾风险提供保障的现状
(1)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整体水平比较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保费收入和保险行业资金总量增长很快。但是相对于我国每年上千亿元的自然灾害损失来说,保险行业仍然无力承担。(2)我国保险行业缺乏应对巨灾风险的意识和经验,在风险识别和保障方面水平比较低,不具备为巨灾提供保险的能力。(3)我国在巨灾保险方面相应的法律规定也限制了我国商业巨灾保险的发展。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把地震、洪水从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中剔除,地震作为附加责任单独承保,而洪水则作为财产保险的综合责任承保。但是由于这两类风险过大,所以保险公司都不愿意承担,使得我国巨灾保险事实上处于空白状态。(4)我国国民保险意识淡薄是影响我国商业巨灾风险保险的重要因素。人们在面临巨灾风险时很少想到利用商业保险来规避和保障巨灾风险,而且长期以来由国家财政保障巨灾风险的模式使得人们在面对巨灾风险时采取不作为的作法,严重影响了我国商业巨灾保险的发展。在保险行业这样的发展状况下,根本谈不上为巨灾风险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全面系统的巨灾风险应对机制以应对日益增加的巨灾风险。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这一方面的实践经验,因此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在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由政府支持或者直接介入,与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对巨灾风险进行单独有效的管理,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形成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的保障体系。同时依靠资本市场解决巨灾再保险承保能力不足的缺点,采用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方式分散巨灾风险,其中比较成熟的就是巨灾债券。从这一模式中可以看出,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尤其是巨灾债券在巨灾风险体系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辅助作用。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保险业不是非常发达而又需要建立巨灾风险应急系统的国家来说,巨灾风险基金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起到巨灾风险保障的主导性作用,而且从目前国际上保险业和金融业日趋融合的趋势来看,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尤其是巨灾债券会在这一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从一个超前的角度来看,考虑引入巨灾债券并让其在我国巨灾风险应急系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三、我国发行巨灾债券的制约因素分析
虽然巨灾债券可以作为我国应对巨灾风险的一种方法被引入到我国巨灾风险应急体系中来,但是目前看来在我国引入巨灾债券尚存在着许多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技术,资本市场以及法律监管体系三个方面:
1.技术方面的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对巨灾风险的识别和巨灾风险数据系统的建立。发达国家对于巨灾风险都有其各自的定义,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而在我国这样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巨灾到目前为止尚未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人对此进行过相关的研究。此外,虽然我国连年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但是从风险研究的角度出发,还没有对巨灾风险的数据进行过系统的整理和分析。
2.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相对滞后是引入巨灾债券的主要制约因素。(1)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资本市场规模仍然较小。市场规模小限制了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2)资本市场发展不均衡,结构失调。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受到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发展极不均衡,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差距越来越大。资本市场结构仍不完善,缺少金融期货市场,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缺失,从一个方面表明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这也是我国引入巨灾债券的制约因素之一。(3)在我国现阶段的资本市场中,市场主体不健全,不成熟的现象比较严重,尤其是信用评级机构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而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和发达的信用评级机构是发展巨灾债券的必要条件。(4)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仍不成熟,投资意识淡薄,投机心理严重,资本市场的大起大落现象屡见不鲜,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很难使巨灾债券保障巨灾风险的作用得到完全地体现。
3.引入巨灾债券还会受到我国法律和监管体系的制约。在巨灾债券运作过程中,特殊目的公司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外国公司不准在我国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这就给巨灾债券在我国的引入造成了法律上的制约。另外,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以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为主体的监管体系,但是对于巨灾债券这样一种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来说,如何处理好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使目前的监管体系能够有效地对巨灾债券进行监管是一个非常有必要解决的问题。
四、对我国引入巨灾债券的建议
综上所述,在我国目前的阶段,引入巨灾债券作为我国规避巨灾风险的新型方式虽然有现实的必要性,但是由于存在种种制约因素,还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为巨灾债券在我国的广泛应用创造相应的条件。
1.需要加强对巨灾债券的系统研究。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目前的成功经验,借鉴他们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我国发展巨灾债券的途径。目前我国国内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巨灾债券这一课题,但是涉及巨灾债券理论研究的深层次问题尚无人涉及,研究的深度不够。我国若需要引入巨灾债券,必须加强在这一方面的研究。
2.加快我国保险和再保险行业的发展。逐步开发、建立起商业巨灾保险的产品体系,保险行业应尽快在实践中学习完善自身对巨灾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定价方法,提高自身对巨灾风险的应对水平。因为从目前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巨灾债券并不能完全替代商业巨灾保险而独立存在,而且巨灾债券的发展与完善也是建立在保险体系的发展完善的基础之上的。
3.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巨灾风险数据系统。从事巨灾事件的识别、损失的统计、有关资料的搜集和整理,为保险行业提供相应的参考数据,为巨灾债券的定价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我国自己的巨灾风险行业指数系统,为巨灾债券的发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4.完善和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调整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改变目前资本市场上债券市场发展缓慢的现状;完善市场主体,尽快建立比较系统的信用评估体系,加快信用评级机构和风险评估机构的发展;引导投资者向理性投资发展,避免资本市场上过多的投机行为,为巨灾债券的引入创造一个较好的市场环境。
5.加快我国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为巨灾债券的引入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监管环境。考虑到我国的特殊情况,巨灾债券的发行机构可以由政府发起创立,但是政府并不介入该类机构的经营发展,只是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允许其在国内代理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在监管体系的完善方面,首先要明确各监管主体在对巨灾债券进行监管时的权力分配,避免出现多重监管和监管缺失的现象,为巨灾债券的发展提供一个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
6.政府应在巨灾风险应急系统和巨灾债券的引入方面起到引导性的作用。从西方国家比较成熟的做法来看,政府应该以巨灾风险“最后分保人”的角色出现,即尽量让市场消化巨灾风险造成的影响,只在必要时辅以财政及政策上的支持。政府应加快转变角色,尽量减少对资本市场的直接影响,主要应以宏观调控为主进行调节,促使立法机关完善目前的法律监管体系,为巨灾债券的引入开辟道路。
只要我国加快以上各方面的发展,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巨灾债券会在我国的巨灾风险应急体系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对我国资本、金融市场以及法律监管体系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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