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一、从票据的自身特点认识其融资功能
二、票据市场的现状
三、票据业务的风险点
四、对融资性票据本质的再认识
五、融资性票据的前景
内 容 摘 要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在“五行业、四品种”领域大力推广使用商业汇票,票据市场开始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其目的是充分发挥票据的支付、结算功能。
但事实上,目前市场上的票据因其低于贷款的利率成本及其他联动效应已事实上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融资手段,结果,种瓜得豆,其融资功能得到了极大发挥,可以说,没有融资功能的发挥,就没有目前票据市场火热的发展状况,但在监管当局的监管尺度里,融资性票据却一直是一个不能登堂入室的“隐身人”。
对融资性票据前景的思考
一、从票据的自身特点认识其融资功能
长期以来,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票据是作为一项融资手段加以运用的,如目前的美国,已将商业票据直接向货币市场投资者发行作为一种短期融资金融工具。而在我国,商业票据一直是作为一种结算工具、支付手段加以运用的,即使在贴现、再贴现业务已有很大发展的今天,其融资功能也一直处于各机构遮遮掩掩、所谓“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下。但实际上,所有票据都具有现金划转的滞后这样一个特点,即延期支付,这一特点本身就是一种融资行为。即使是贴现或转贴现,把延期支付转化成了即期支付,在持票人付出一定的代价后,票据变成了现金,这更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不管延期或即期,票据本身都具有融资性功能。
二、票据市场的现状
1、现实中大量融资性票据的存在。
目前国内票据主要指银行承兑汇票(包括企业出票由银行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
1980年,根据中央关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利用市场调节搞好经济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开始着手研究票据贴现问题。1981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杨浦、黄浦两个区办事处合作试办了第一笔同城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继而上海市徐汇区办与安徽省天长县支行又合作试办了第一笔异地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至1994年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规定》出台,票据市场开始以较快的速度发展。1995年至2005年,10年时间,年度票据签发量从640亿元增加到4.45万亿元,增加了68.5倍。金融机构的年度票据贴现量从470亿元增加到6.75万亿元,增加了142.6倍。
尽管票据市场规模发展如此迅速,至少在理论上,目前我国却还只有交易性票据,没有融资性票据。但事实上,票据已经作为了企业一项重要的融资工具。目前一个普遍的事实是:各家银行已经把票据额度作为向企业综合授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使用和审批控制,票据的使用范围也早已突破了原先的“五行业、四品种”,各类企业都在使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票据可以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因此,票据的融资功能实际上已经大大超过了其支付结算功能,或者说,融资性票据的大量存在已经是一个既成事实,只是其所具有的或真或假的贸易背景还在或多或少地、勉强地说明:“这仍然是交易性票据。”
2、目前的政策对融资性票据的限制。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电子签名法等法律和票据法等10部法律修正案,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十七号至第二十八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些法律和法律修正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修改作出的决定是:删去第七十五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票据法修改前的第七十五条是:“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票据法》并没有象广大票据从业人员所期望的那样做出重大调整,而仅仅是删除了无关痛痒的第七十五条,于是,一度风生水起的融资性票据也暂时告别舞台,等待着下一次的重生。
就在2002年4月召开的支付结算工作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还表示,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下一步央行将研究试行融资性票据。广大票据从业人员本以为曾经四次提交人大修改的《票据法》将在这次会议上做出重大调整,其核心条款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被删除,从而在法律上确立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然而,《票据法》如此简单的修改使融资性票据再次沉入深海。是什么使《票据法》的修改事与愿违呢?
2004年8月4日,银监会严肃查处国有商业银行两起重大票据诈骗案件,在业内引起对票据风险的再认识。在这两起涉及2.58亿元巨资的票据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均虚构产品交易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核被一带而过,融资性票据的风险被正面揭示。也许就是这份通报,成为阻碍融资性票据从各机构遮遮掩掩的地下活动到光明正大取得合法地位的关键。
三、票据业务的风险点
我们应该看到,并不是融资性票据的出现导致或促进了票据诈骗,换句话说,票据风险的产生并不是其融资性功能的罪过,而是票据市场本身的内生外在原因所致。
真实贸易背景的作用。
从融资性票据的实质来说,融资性票据与《票据法》中所称“票据”的最大区别是不一定要求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这也是目前争论最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所谓衡量真实贸易背景的唯一资料,就是合同和发票:合同可以因为种种原因不履行,这属于合同双方的事,是民事关系,和央行、银监会都没有关系;发票要在交易完成以后才能取得,也就是说,在正常的商品交易过程中,开立票据是先于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况且有些交易如劳务根本就没有增值税发票,银行如果将控制风险的审慎目光盯在一张票据背后的“真实贸易背景”上,实在是本末倒置,真正的风险控制应该是关注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信度。因此,所谓真实贸易背景的要求难免天生缺憾。
现举例说明之。
浙江省有一家灯芯绒布织染企业,为该行业全国龙头企业,经营状况良好。2005年8月,该企业向A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4000万元,该企业当月资金安排如下:
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 付员工工资300万元
向A银行申请综合授信4000万元 归还B银行借款2000万元
其中:贷款1300万元 购坯布 2000万元
贷款月利率4.65‰
商票保贴额度2700万元 购染料 700万元
贴现月利率1.8‰
鉴于该企业的行业龙头地位,A银行虽然希望其多用贷款但从主动营销的角度也同意全额使用商票保票额度。
从以上交易情况,我们至少可以有以下几条推断:
⑴、鉴于该企业良好的经营状况,综合授信项下无论是何品种均是安全的。
⑵、商票的使用成本要比货款的成本低一倍多,否则企业没有理由选择手续相对繁琐的商票业务,这里其融资性功能可说是一览无余。
⑶、从成本的角度考虑,企业应该选择4000万元授信全额为商票,但归还贷款和支付员工工资必须用现金,因为没有贸易背景,也就没有增值税发票。
⑷、这里关键的问题是企业在授信到期时是否能按时归还。既然认为综合授信是安全的,贷款或是票据这类业务品种的选择和变换又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鸿沟呢?
2、票据市场的迅速发展与票据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的矛盾
高速发展的市场,需要与之相对应的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然而,我国目前指导管理票据业务的《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均是1997年以前制定实施的,特别是1995年颁布《票据法》,主要是为了解决煤炭、石油、冶金等五大行业的支付和结算问题,并没有考虑到票据的融资功能及风险,这里根本没有贸易背景是否真实的问题,因为所有的贸易背景都是真实的,所以当以融资为目的票据大量产生时,监管的重点自然落在了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上,而对诸如企业在经营方面的情况等考察,所有规定中均未提及,因为这五大行业当时均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可能根本不会出现支付风险,或者即使有支付风险也是国有对国有,只要支付结算方便了,其他就不重要了。因此,这些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票据市场。我们只要仔细分析一下以前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例,除了伪造票据凭证,无中生有,其他的犯罪或违规过程,其暴露或最终产生风险的,绝大多数都是关联企业最终的支付能力出现问题,恰恰是我们所有正在监管的环节,如真实的贸易背景、增值税发票、甚至票据本身等等,都有伪造,也就是监管不住;而源头的出票企业的资信程度却被忽略掉了,也就是监管没有管住源头,治标未治本。结算法律法规的落后使票据市场成为少数不法分子眼中的肥肉。
3、票据本身科技含量的缺乏。
作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个子市场,票据市场的发展明显落后于同业拆借、债券、股票等子市场。其他市场已经是交易无纸化,而票据市场依然是采用最原始落后的交易方式——纸质票据、实物传递;而且,纸质的商业票据上并没有加载国际通行的电子防伪技术,这就为不法分子伪造、变造、克隆票据提供了巨大空间。
4、金融机构的恶性竞争。
面对众多的考核指标,各金融机构纷纷举起票据大旗,利用票据业务的连带效应完成各项考核指标,例如:开票后直接贴现,留取部分保证金后再开票再贴现的循环操作,简简单单的几次放大交易,既增加承兑手续费等中间业务收入,又增加了存款、贷款双重指标,而且通过增加票据资产扩大了贷款规模,放大了分母,降低了不良贷款率。既然有这么多的好处,各机构当然谁都想要抢占市场份额,这样一来,本来应该严格遵守的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只好让路给利润等各项指标,风险控制也就一松再松了。
四、对融资性票据本质的再认识
如果问题的焦点集中在票据背后的贸易背景是否真实存在,那么,是否可以对融资性票据的定义或本质作一次再认识,这样或许更有助于我们认清其出路和前景。
1、在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企业为取得低成本的资金,利用票据作为支付、结算手段,手续相对繁琐,但达到了低成本融资的目的,这种现象称之为融资功能大于支付结算功能更贴切。
2、企业间本没有真实贸易背景,为了低成本获取资金,经过技术性操作披上真实贸易背景的合法外衣后,向银行申请使用票据,这部份应该算是不折不扣、完全彻底的、纯粹的融资性票据。
仔细研读一下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可以发现,文中把“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作为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实际上,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中,必然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两者产生的时间可能一致,如买卖商品;也可能不一致,如还款,债权债务在先,交易在后。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和纯粹的融资性票据的基本属性是兼容的,即都具有融资性,但某些特征可能有所区别,所以《票据法》本身存在理论上的误区,它把纯粹的融资性票据排斥在了商业票据之外,缩小了票据市场的发展空间。这时,我们突然发现,脱离了贸易背景鉴发和承兑的商业汇票即纯粹的融资性票据实际上就是一种短期债券!而市场对这种融资性票据既没有及时的法律法规出台,又没有相应的信用评级制度,而众所同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就一定会有满足需求的手段,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被压抑的结果只能是另辟蹊径,合法包装后非法入市,于是,各方在利益驱使下,市场出现了简化交易手续、降低票据交易跟单资料要求等现象,并呈愈演愈烈之势。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再来讨论风险的控制问题,并由此推测其出路和前景。
事实上,从具体的市场运作看,票据交易的双方自然会控制风险,金融机构对其进行真实性的审核有其难度,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最为擅长的是把票据贴现等视为对于企业的总体授信和对企业的风险偿还能力进行统一的评估和控制,而不是拘泥于倾注大量的人力物力对票据及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证实。融资性票据的出现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目前票据市场工具单一,流动性不强,风险点过多而难以控制,风险向银行转移等问题,也都迫切需要推出融资性票据来加以缓解。如果长期不赋予票据应有的融资功能,实在不利于票据市场的发展壮大。既然我们可以认定其实际上是一种短期债券,与其在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总是上纠缠不清,还不如将两类票据区分开来。
如果能对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与融资性票据分类监管,不仅能改善企业的市场融资环境,让缺乏资金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性票据,从市场直接融资,提高整个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促进金融结构的调整,缓解社会融资结构中存在的过于依赖银行的缺陷,扩大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提高货币政策的操作效率。如果我们能借助商业票据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机制和建立票据融资企业退出机制,通过对企业票据融资的限额控制和严格控制票据再贴现,同时在鼓励转贴现和票据转让行为的基础上,选择一些资信情况较好、经营状况正常、现金流量稳定的大型企业进行融资性票据试点,然后逐步放开,相信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必将培育出一个活跃、规范和高效的融资性票据市场。
目前,中央银行已提出,选择一些地区和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试办本票业务,为今后发展融资性票据摸索经验。因此说,尽快给融资性票据合法地位,并出台详细的交易规则,引导票据市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使中国的票据市场加快走向现代化和国际化,是当务之急。
五、融资性票据的前景
1、票据市场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第一、从1996年我国货币市场建立以来,经过近10年的发展,货币市场已有了一定的基础,其中的票据市场无论是有形的(如各家银行成立的票据中心)还是无形的均已初具规模,也已拥有了一批具有一定职业水准的从业人员,一些基本的制度和管理框架也已形成。也即,市场参与者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第二、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机构几经改革,分工日渐见细,其机构架设已具备了一定的监管能力,各项制度虽不很完备,但在分工日细的情况下,这只是一个过程问题。再者,把融资性票据的风险点放在对企业本身的现金流和资信度上来考量,其监管的权重应该是市场约束超过行政监管。因此,也可以认为,监管者的条件也已基本成熟。
2、国外这方面的发展过程及经验也是值得借鉴的。
我国市场经济及金融体制固然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中国特色,但不可否认,很多方面均学习和借鉴了他们的做法和经验。以美国为例,上世纪60年代始,美国的工商金融界普遍认为,发行商业票据向金融市场筹款,要比向银行融资简便且利率低,不受银行干预。请注意,这里的票据已是脱离了银行信用而直接向投资者发行的融资性票据了!因此,商业票据发行量急剧增长。1966年美国商业票据流通量为200亿美元,1985年增至5000亿美元。20世纪70年代,集中于伦敦城的欧洲商业票据市场也开始形成,商业票据市场不断地得到扩大。20世纪80年代是美国票据市场突飞猛进的时代。到1990年末,商业票据未清偿总值达5611亿美元,为1980年未清偿总额的5倍。经过20年发展,美国货币市场发生了重大变革,存单市场已经消失,国库券市场也退居次位,而商业票据市场却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市场未清偿额已占货币市场总额的66%,跃居为当今美国货币市场上最主要的融资工具。从世界其他国家票据市场发展进程看,融资性票据所占比重也不断上升,甚至达到70%~80%。从数据中不难发现,融资性票据已经成为国际票据市场的主力军,而我国却因为几起多方原因造成的票据诈骗案件就对融资性票据关起了大门,不免有“因噎废食”之嫌。
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融资性票据一定会取得合法地位,并在票据市场中逐渐占有主导地位。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短期融资券市场》 时文朝等编著 中国经济出版社
3、《商业汇票贴现与再贴现》 钟起瑞(主编) 中国金融出版社
4、《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5、《美国债券市场》 刘振业主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
6、《2005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7、《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 中国人民银行调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