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中的矛盾
(一)是农村信用社维护债权利益与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矛盾。
(二)是发展与管理的矛盾,即“惜贷”与清收的矛盾。
(三)是对不良资产的呆帐核销与财务承受能力的矛盾。
(四)是政策法规与处置手段的矛盾。
(五)是支农和自我发展的矛盾。
二、解决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问题的对策
1、理清产权归属,确定管理权。
2、清产核资,综合处置。
3、中央到地方充实农村信用社资本金
4、国家政策扶持,优化资产管理。
5 、地方财政负责分担农村信用社资产损失责任及风险
6 、加大清收力度,盘活不良资产。
内 容 摘 要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规定,我国的资金市场对外资银行逐步放开,2006年外资银行在我国将取得国民待遇。面对迅速打开的国门和激烈竞争的压力,政府和商业银行都意识到金融不良资产问题不仅必须解决,而且必须限时尽快解决。说起不良贷款的成因,大部分人都认为是由于客户方面、政府行为、或其它原因等。笔者认为,上述各方面的原因,只是表面现象,实质问题是:产权约束机制问题,内部经营管理问题,化解不良资产问题。近年来,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水平,这不仅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和地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对农村信用合作系统的改革和发展也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在当前金融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为确保农村信用社成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给农村经济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的金融环境,必须大力处置不良资产,将是有效地保护农村信用社资产的安全,在农村金融竞争中处于不败的地位。
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的矛盾及对策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规定,我国的资金市场对外资银行逐步放开,2006年外资银行在我国将取得国民待遇。面对迅速打开的国门和激烈竞争的压力,政府和商业银行都意识到金融不良资产问题不仅必须解决,而且必须限时尽快解决。农信社的不良资产比商业银行更加低,怎样和外资银行竞争?所以农信社更应尽快提前处理不良资产。说起不良贷款的成因,大部分人都认为是由于客户方面、政府行为、或其它原因等。笔者认为,上述各方面的原因,只是表面现象,实质问题是:产权约束机制问题,内部经营管理问题,化解不良资产问题。近年来,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水平,这不仅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和地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对农村信用合作系统的改革和发展也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在当前金融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为确保农村信用社成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给农村经济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的金融环境,必须大力处置不良资产,将是有效地保护农村信用社资产的安全,在农村金融竞争中处于不败的地位。笔者认为在处置不良资产有以下矛盾:
一、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中的矛盾
处置不良资产是农村信用社的难题,也是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存在的主要方面,通过近几年来的实践,以下矛盾严重阻碍了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资产的进程。
(一)是农村信用社维护债权利益与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矛盾。
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地方经济起步过程中,起过强有力的支持促进作用,但在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制过程中,政府往往将着眼点放在化解下岗工人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维系地方财政利益而牺牲银行债权利益为代价。有的区镇将关、停、转制企业的资产全部划归一个空壳的资产管理公司,只在形式上承认农信社拥有债权,在事实上就是不还你的贷款,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难以收回。如新会区某个镇将关停乡镇企业的所有债务全部并入镇的工业公司,这个工业公司其实已经是有名无实了。再加上国家财政对农信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承担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付出的成本没有给予和商业银行一样的补偿机制,致使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难以消化。
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中,有一部分是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干预农村信用社业务所致。主要表现在:首先,政府为搞好指令性贷款,项目资金不到位或项目的经济预测失误及经营管理不善,使项目投资失败,贷款无法偿还。其次,政府一些职能部门或企业作担保,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担保人也因不具有还款实力无法代偿,法院则判决担保人主体资格违反《担保法》有关规定,担保失效。最后是政府直接为企业搞借款,当企业经营不善时,政府又出面主持将其整体转让,或将其组成一家新的公司,悬空债务等。
(二)是发展与管理的矛盾,即“惜贷”与清收的矛盾。
从农村信用社内部看,提高信贷质量与风险防范本来就不矛盾,还有互相推进作用。然而,面对社会与企业的信用较差,农村信用社产生惜贷、惧贷心理,导致办理贷款手续繁多,服务态度差,审批时间过长、过严。而一些良好的企业由于农村信用社本身的经营范围制约,能选择到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就到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造成农村信用社只剩下较差企业,从而隐藏金融风险。目前营运正常的企业优质贷款投入需求不足,企业遇有新项目需要资金时往往是要“快、急、频”,而农村信用社提供的服务相对来说是“慢、缓、小。这样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用新增信贷资金的投放能力,从而农村信用社的“双降”不理想,使农村信用社以发展化解历史包袱的想法落空。
(三)是对不良资产的呆帐核销与财务承受能力的矛盾。
对盈利好、财务承受能力较强的农村信用社,以自身的财务承受能力用呆帐准备金核销一部分不良贷款是一条有效的途径。不良贷款进入呆帐,总是有一部分不够完善,就这样不符合税务部门的呆帐核销政策,并且审核手续过繁,没有形成完善的核减消化机制而难以操作。至现在,农村信用社还是实行以法人信用社为单位的分别计提呆帐准备金和分别核减呆帐的方法,逐渐造成效益好的信用社有财务承受能力但无呆帐可核。效益差的信用社有大量的呆帐,但没有财务承受能力核减冲销。
(四)是政策法规与处置手段的矛盾。
经过多年的处置不良资产中,农村信用社“赢了官司却输了钱”的现象十分普遍,有部分还赔了诉讼费,法院办理金融案件执行难也确实是事实。但政策法规的限制、政府与法院的关系等原因,导致了虽赢官司却执行不到财产的结果产生。目前农村信用社由于政策法规的限制。用于追收贷款债权的方式手段比较单一,仅有法律诉讼、公布逃废企业或个体户名单、获得抵债资产等方式。与商业银行以及相关的资产管理公司灵活的资产处置方式比较,农村信用社在政策上还不允许金融机构采取诸如减息、免息、部分减免本金债权、折价转让、拍卖债权等实际操作性的方式,清收保全不良贷款的回旋空间相当有限。
(五)是支农和自我发展的矛盾。
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需要相应的金融服务。无论如何改革,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宗旨,这是由其性质、地位所决定。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的作用,是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所不能替代的。我国现阶段农村经济是个体工商业、家庭农业生产和张镇企业占主导地位,特别是作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率低,受自然影响大,农业经济的这些弱质特性造成农村金融也弱质金融。而农村信用社的支付风险、处理不良资产、减亏增盈等困难,总要尽快高速发展,摆脱包袱,又没有得到政府支持,继续以支农为主,难以产生好的效益和同其它商业银行竞争。
二、解决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问题的对策
1、理清产权归属,确定管理权。
要实现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状况的根本好转,首先要解决的是要彻底清理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归属和制约机制,将农村信用社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等相关权利义务进行落实。目前,农村信用社实行的所谓集体性质的股份合作有不可克服的缺点。首先,它不是以股金多少来进行经营决策。其次,它的所有权也不是真正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每人入肌几十元的股本金,难以负担支撑巨额经营资产的责任及风险。第三,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属商业银行,也不归于地方政府管理,职责不清。第四,所谓广泛的社员民主管理,实质上由联社或信用社一班人行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其管理失误难以及时纠正。应该回归原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初衷,将农村信用合作社办成由社员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真正成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摆脱羞羞答答的虚假集体合作制,实行真正的信用合作社,让真正该对其经营管理负责的人去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
现在,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薄弱、机制僵化、信贷人员素质滞后是形成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内因。特别是由于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信贷管理力度不足和过头的情况大量存在。对贷款要么管得太松,权力过于分散,缺乏相应制约;要么统得过死,权力过于集中,决策链条太长,制约对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使许多企业坐失稍纵即逝的商机,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损失机会。建立严格的责任人追究制度。依据相关金融政策以及规章办法,明确审批人员以及信贷人员的具体工作和应承担的工作责任,特别是对违规操作、违章放贷、监督不力造成债权丧失等严重事件要从严从重处理;对一线信贷人员及管理人员制定工作绩效和工资、奖励相结合的目标责任制,通过严格的追究制约束相关人员,实现对现有信贷资产的有效管理。
2、清产核资,综合处置。
应重新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规范统一的清产核资,对独立核算的农村信用社法人单位进行经营分析及资产评估,在重新核实财产、资金、收益、资本的基础上,将现有独立核算的农村信用社划分等级类别,实行分类管理。一类是经营好、管理严、有效益、净资产值大于社员股金面值的农村信用社,应在国家金融管理方针政策指导下能自我发展、自我监管继续发展金融业务,通过规范经营行为,逐步让社员企业参股,办成民营性质的农村信用社,部分有条件的可以升格为商业银行。二类是经营管理水平一般,资金实力不强、经营效益不好、营运资金不足、不良资产较低,但又有希望通过央行的政策扶持走出困境的农村信用社,应该实行特别监管,在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限定其准入和业务范围,限期改善经营状况,严格加强内部管理,并对信贷及重要经营管理指标实行定额审批制度,督促其尽快实现扭亏,走上经营规范之路。三类是扭亏无望,历史包袱沉重,支付能力差,不良资产额度过大,严重资不抵债的农村信用社。对这类农村信用社,应该实行断然的监管措施,在撤并、转让、托管的基础上进行重组。实行分类后,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才可以制订规范的准入退出机制,在具体的实施方法上,应放手发展第一类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扶持转化第二类农村信用合作社,托管重组第三类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时,应积极考虑实行以县市场联社为法人单位进行核算。
3、中央到地方充实农村信用社资本金
解决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的关键是能够将目前的资本充足率充实到规范安全的水平。以目前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及资本金的净值,要求每股只有几十元的社员股金去拿出真金白银来化解历史积累不良贷款显然不现实,国家要化解农村信用社又不可能全面包办,欠缺有效手段及途径。笔者认为:可以因应相关责任进行分解,将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总额核实锁定在一个额度内,计算出一个总体拨补充实农村信用社资本金方案。由农村信用社自行想办法充实三分之一;由国家财政支出通过人民银行实行低息金融扶持贷款解决三分之一;由地方财政支出,根据有帐有可查的地方集体企业实际形成不良资产核计额度解决三分之一。具体操作可由央行向地方财政进行特种贷款或发行专项债券集一块长期资金,通过以后年度财政支出专项拨付,分年逐步归还。充实农村信用社的资本金,化解农村金融的风险,也给农村信用社再生的机会,逐渐改善效益。
4、国家政策扶持,优化资产管理。
国家应尊重历史,从大局出发,客观公正地对待农村信用社当前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不良资产问题,并采取积极措施帮助信用社减轻包袱化解风险,在政策上给以适当的照顾:第一当地政府参股信用社,注入一定增量资金,可启动一部分沉淀资金,达到结构调整的目的,尤其对大量的沉淀贷款。第二对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已经进行发行专项债券筹集资金用于核销呆坏帐,而对于地位同样重要,不良资产占比同样很高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国家也尽快采取此类做法帮助农村信用合作社核销呆坏帐。
农村信用社不仅在产权制度上有问题,在资产管理上也有问题。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资产结构单一,风险集中。因此,笔者认为农村信用社的资产结构及出路需集中统筹解决,作为一种专项的政策扶持措施。一是国家发行国债优先考虑农村信用社额度,划出专项份额供农村信用社购买,使之成为农村信用社稳定的资产经营收益。二是在参照国家债券回见业务的基础上,向农村信用社推出一项特殊的证券回购业务,实行一定的利率优惠,让农村信用社在满足其支持农业发展资金的基础将有多余的生息资金,在比较安全机制上运行并实现较好的收益。这样,既可以保证收益目标,让农村信用社降低存贷比例,减少税金的支出,实现盈亏平衡。三是实行利率浮动,经营上的灵活性是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优质,在存贷款上对农村信用社实行有限度的利率活动,不仅可以为之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也可以使到他们在与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的竞争上更多的灵活性,能够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经营收益。
5 、地方财政负责分担农村信用社资产损失责任及风险
目前,对于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及责任,地方政府都很清楚,就是依赖中央政府,不想为处置金融单位不良资产付出财政代价。农村信用社的一部分不良贷款是由于体制的变化、历史的原因以及信贷员更换频繁等原因造成的,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清收起来难度较大。设立专门的信贷资产集中清收管理部,剥离因体制、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集中管理,集中清收,专项考核,清除信用社沉重的历史包袱,使其轻装上阵,集中精力盘活清收遗留的不良贷款。同时,因体制、历史原因等形成的不良贷款,各级党政部门应实行优惠政策,尽可能地减免处置资产中的各种费用,降低处置成本。
加强政府导向,加大政策扶持。农信社的不良资产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工作上配合,并加大各级地方政府参与不良贷款处置和重组的责任。从大量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分析,过去形成的不良贷款很大程度上政府的过度干预,要采取措施,督促地方政府摒弃地方利益观念,积极介入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降低和处置工作。在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兼并的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敦促企业按规则进行经营活动和改制。对过去由政府部门牵头形成的贷款,地方政府应负责到底,协调各个部门按原定的还款来源落实;对不能按计划还款的项目,政府也要采取补救措施,缩短不良资产处置时间,使农信社在处置过程中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细化不良资产处置税费的优惠政策,减轻资产处置的财务负担。要在法律、房产、财税、国土等方面予以特殊优惠。如对于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诉讼费,法院改按执行收回金额收取,而不应按起诉标的收取,涉及到地方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和其他行政性收费,要给适当优惠和减免,尽可能降低不良贷款的处置成本。
加强与当地党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其理解、支持,协调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的处置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机构、农信社和企业的通力合作。农村信用社应在地区政治事务中积极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管理,通过发挥政协代表、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议案的质询作用以督促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正确行使权力,保护信用社的权益。农信社不良贷款的形成,乡镇企业占相当比例,而这些企业恰恰与地方政府和当地村委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解铃还须系铃人”,争取当地党政部门支持,靠行政手段协助清收是盘活农信社不良贷款的有效途径。
6 、加大清收力度,盘活不良资产。
要把清收不良资产工作作为农村信用社的“生命工程”和第一任务去抓,从一点一滴做起。面对目前巨额不良资产由此产生的农村信用社经营困难,我们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盘活不良资产激励机制。不仅要实行经营效益、资产质量同工资总额挂钩分配的质量效益工资制,理顺权利与责任、利益与风险、动力与压力间的相互关系,而且要制定专门的不良资产清收奖励办法,对那些在清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敢于在物质上给予重奖,敢于在待遇上打破常规。对那些由于信贷人员工作失误,未能对贷款风险保持应有的警觉,或对存在问题的贷款进行回避和掩盖,造成贷款恶化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责令其收回贷款。通过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调动信贷人员和全行上下清收盘活不良资产的工作积极性。用足用好上级清收不良贷款的激励政策,运用绩效机制,考评的方法,将清收非正常贷款的任务,具体量化至每个信贷工作岗位,并根据实收清收的本金利息按照不同的清收难度和计提比例,实行落实任务、重奖重罚、责任到人,调动相关信贷人员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积极性。在人力清收无效果或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可行的方法,包括借助社会上可以利用的力量,多渠道、全方位地拓展清收面,增大清收效益,而不是一味采用疲劳战术。人海战术清收不良资产,变人力清收为智力清收。通过新老划断,内部剥离,一户一策的管理方法。积极探索招标清收、委托清收、代理清收、拍卖清收等方式,运用各种合法手段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加大处置力度,运用法律的武器清收,通过签订调解书、变卖、拍卖、以物抵债等形式进行直接或间接清收,以保证不良资产的诉讼时效,保证农信用社信贷不良资产不流失、不悬空。
不良资产存量的盘活和清收是降低不良资产工作的基础和现实任务,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必须首先从盘活不良资产入手,把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逐步压缩至可控的限度内。应当说,这是一项常规性工作,但也需要拓宽思路,盘活存量越到最后越困难,但只要真正拓宽了思路,办法总比困难多。不少农村信用社在实践中还注意通过追加或重新设定抵押物、风险梯度转移等途径转化不良贷款。
参 考 文 献
牛国良,《现代企业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汤小青,《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金融财政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2003年。
3.邹宏元,《金融风险管理》,西南财经出版社,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