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信贷中的风险分析
防范个人消费贷款风险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随着个人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在有些地区和有些银行还表现得比较明显,不良贷款的占比逐渐上升。因此,防范和化解消费信贷的风险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目前银行消费信贷当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防范和化解消费贷款风险的提出自己建议。
试论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及管理
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收益的机会。风险就是“未来的收益的不确定性程度”,风险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所谓贷款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提供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中损失发生不确定性,即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无法收回本息的一种可能性。 目前,商业银行开办的个人消费贷款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和个人助学贷款等,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由于其市场份额大,效益显著,业已成为各家银行竞相强占市场份额的重点。
但随着个人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在有些地区和有些银行还表现得比较明显,不良贷款的占比逐渐上升。因此,防范和化解消费信贷的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作为消费信贷的经营原则,个人消费信贷由于其金额大、流动性差及期限长的特点,如果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会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涉及到借款人、经销(开发)商、银行自身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等方面因素。
(一 )借款人的经营风险。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违约而导致银行的贷款资金损失,使得银行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形成风险,主要体现在:
1、道德风险。个人消费信贷涉及面广,借款人品质良莠不齐,一些有道德风险的人,在贷款时有赖账心理,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借款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借款人还将已抵押的车子、房子用于偿还高利贷、赌债,道德风险造成了比较高的违约比例。
2、行为风险。由于消费贷款期限比较长,现在一般住房按揭期限最长可在20年,汽车按揭最长5年,这么长时间对于家庭、个人的变数很大,如经商失败、工作更换、家庭离异、生老病死等原因,无法按期还款。
(二)经销商(开发商)引起风险。
1、假按揭风险。随着同业竞争日趋激烈,为抢占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份额,提高本行经济效益而不惜降低门槛。然而在大力开展市场营销的同时,任何降低贷款准入条件都会酿成信贷风险,目前较多的“假按揭”主要出现在住房和汽车按揭贷款中,以虚假买卖行为骗取银行按揭贷款,因此“假按揭”对银行形成一定的系统风险。
2、骗贷风险。经销商为了自身利益。与客户串通,采用虚报车价,变相降低首付款等办法,把一些不具备购车能力的客户推荐给银行,骗取银行按揭贷款,造成贷款风险。
(三)、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的风险增大。
1、操作人员能力风险。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2、片面追求市场占有率造成的风险。目前个人消费贷款已成为本行调整信贷结构,改善资产质量的低风险业务,追求量的扩大,忽视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有的甚至将住房、汽车按揭贷款直接委托经销商与客户办理按揭手续,由于第一还款来源未把握好,造成了不良贷款迅速增加。
3、抵押物处置风险。目前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未处于起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则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及时将抵押物变现。再者,如用汽车作抵押物,流动性较强,遇上借款人失踪,抵押的处置会带来很大的麻烦,一旦汽车失踪,法院执行期比较长,公安经侦部门又不易受理,住房贷款,如果借款人不配合,通过法院的诉讼处理成本较高,且时间又长。
(四)、国家客观经济政策导致的风险。近年来,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人民银行制定了有关指导原则,鼓励各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五)、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现行法律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和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尤其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在实际司法过程中,,注重保护借款人或许正常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形成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
(一)从借款人方面分析,消费信贷风险影响的关键因素是借款人职业的稳定程度、收入水平变化程度和个人的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在西方发达国家,消费信贷之所以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消费方式,除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健全外,银行有周密完备的信用网络,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因而能够迅速确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
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如助学贷款,一方面,高校的收费在增加;另一方面,农民的收入没有明显增加,来自农村的学生交不起学费甚至吃不上饭的情况在各大高校都不鲜见;同时,在城市,由于父母下岗而难以供养子女读大学的情况也在增加。从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看,由于担保流于形式,借款学生作出毕业后告知去向的承诺,给其一个信用记录,并对其违约罚息和在媒体上点名通报,这必将加重学生逆向选择从而加大贷款的道德风险。按规定银行有权对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和调离后的现单位追索学生欠款,这很难实现,因为其工作单位没有法律义务,如若强硬执行,用人单位将不会接收借款学生;而借款学生找不到工作单位,银行收回其贷款的可能性将更小。
(二)从银行自身的分析,管理薄弱也是造成潜在风险增大的主要因素。主要是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在业务受理过程中,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决策失误。同时,由于各家银行间各自为战,无法信息共享,借款人多头贷款,监督失控,导致信贷风险上升。
(三)从社会经济总体环境分析,主要表现为法律体系不尽完善,执行难的问题根深蒂固,使得贷款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处置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但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过分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个人房贷,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三、防范个人消费贷款风险的对策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要由人民银行牵头,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家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银行资料和服务信息;信用卡透支额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应拒绝提供服务。
(三)准确细分市场,选择优良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一、从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目前,发展形势较好的行业有电信、电力、外贸、金融、计算机、教育、医药等。二、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三、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具体应注意几方面: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详细条款;其次,应培育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迅速变现;再次,应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以法律来保障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参考文献:
1.《农村金融研究》 2006年第1期
2.《浙江农村金融》 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