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意义
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是《流贷办法》的要义和精髓
三、流动资金贷款资金需求测算的具体要求
四、《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合理放贷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五、“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参考”的假设前提
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前的必要调整
七、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中自有资金及其他渠道对营运资金影响的判断
内 容 摘 要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银监会以2010年第1号令发布实施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与《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
需求量测算方法探析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银监会以2010年第1号令发布实施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与《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
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意义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银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一部分,该办法的发布有利于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理念得以更新,风险管理工具也得到应用,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从近几年的金融实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经营管理取得了一些较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和提升。同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模式在经济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相对粗放的地方,信贷文化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在实际贷款活动中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况,不仅直接影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响到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需要进行立法加以引导和改善。面对近年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张的状况,如何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已经成为银行日常经营和银行监管的重要责任。为履行好这些责任,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就以系统化、规范化为指导致力于逐步建立健全各类风险监管制度规章,贷款新规是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修订与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贷款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和科学发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借鉴了境外银行贷款业务的通行做法,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实现贷款经营的规范化和管理的精细化。同时,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此外,贷款新规力求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市场特点、法律环境和交易习惯等,在充分考虑公众接受和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尽量兼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差异和经营实际,鼓励和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创新和科学发展。
第三,有利于规范和强化贷款风险管控,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银监会成立以来,倡导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明确监管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贷款新规的出台,将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更新风险管理理念,应用先进风险管理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贷风险管理架构体系,进一步提升贷款风险管理水平,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管理质量,保障贷款业务安全运行和长远发展。同时,贷款新规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手段,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支付行为,确保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资金被挪用,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此外,新办法在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获得快捷、方便的银行金融服务方面也不会造成任何影响。
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是《流贷办法》的要义和精髓
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需求测算是《流贷办法》的核心指导思想。这主要是考虑流动资金贷款支付频繁,周转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较高,但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的因素相对较为明确,流动资金需求可进行合理测算等因素,同时实践中流动资金贷款挪用也多是源于贷款人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超出借款人实际流动资金需求。所以,《流贷办法》的规范重点之一定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流贷办法》希望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资金被挪用。
三、流动资金贷款资金需求测算的具体要求
一是要求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二是在尽职调查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调查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等要素;三是在贷款风险评价与审批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四是在贷后管理上,要求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四、《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合理放贷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中一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发放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办法第六条中规定了“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办法所附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明确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主要是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确定。其总的思路是首先考虑借款人用于日常经营的营运资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现有融资和能够投入到日常经营的自有资金,缺口即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在估算营运资金需求量过程中,还要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状况,合理预测各项资金占用;同时考虑小企业融资、季节性生产、订单融资等情况。充分体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实际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要求。
五、“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参考”的假设前提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所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对于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合理判断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提供了很高的参考价值,该预测方法的原则认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
其假设前提实际上包括了如下几点:(1)借款人的部分资产与负债与销售额同比例变化且呈线性相关;(2)企业各项资产、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结构已经达到最优:(3)计划销售净利润率涵盖借款利息的增加。
这些假设是我们较为准确测算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所要合理把握的,避免我们在实际测算中只是机械的套用公式,造成最终预测结果谬以千里。
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前的必要调整
在测算公式中“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考虑了“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存货、预付账款、应付账款”这五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但对流动资产中的“货币资金”、流动负债中的“应付票据”没有加以考虑,也没有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中的非日常经营部分进行区分,不能不说是这个测算方法一个小小的遗憾。
在实务中,由于借款人结算方式的不同,大量企业存在较大数额的“应付票据”,其中包括了全额保证金作为质押和存在信用敞口的两种,报表中的“货币资金”二级科目中的“其他银行存款”往往与之相对应。该测算方法最终测算得出的是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忽略或者模糊了银行表外授信部分,而对于表外授信量大的借款人,则就有可能会使测算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较大的偏差。
同样,对于一些正在进行固定资产购置的企业来说,其“预付账款”及“应付账款”项目下也可能有大量的固定资产预付款和应付款,该部分实际最终将转移到资产负债表的长期资产部分,而非流动资产部分。
综合以上情况来看,我们在实际应用这种测算方法的时候需要进行必要的报表项目调整,从而才能确保测算结果的准确性、合理性。
(一) 调整步骤一
第一步,我们需要剔除货币资金项目及应付票据项目中的水分,首先获得借款人“应付票据”项目下信用敞口部分和全额部分,调整按照如下公式:
“抵减额”=全额保证金应付票据+信用敞口应付票据*(1-敞口率)
应付票据实际负债部分=应付票据项目-抵减额
实际货币资金部分=货币资金-抵减额
对于应付票据周转天数则要以上述调整后的应付票据实际负债部分来计算。
(二) 调整步骤二
由于企业对货币资金的需求存在一个较为稳定并基本可以合理预测的区间,这部分资金才是企业保持正常运转,及时付现所必须的,财务管理学上称之为货币资金的最佳持有量,这个最佳持有量可以根据企业的管理模式、运营特点获得一个经验数字,而多余的资金则属于可以对其他流动资产进行补充的浮游资金。第一步调整后我们获得的“实际货币资金-企业最佳货币资金持有量”=可以用于补充其他流动资产项目的资金,我们暂且称之为“自有资金1”
(三) 调整步骤三
把应付账款项目中用于购置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形成的负债剔除。把预付账款中用于购置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形成的资产剔除。
该步调整是为了避免由于应付账款及预付账款中的非相关因素对测算结果的干扰。
(四) 调整步骤四
正如我们前述所提到的,测算方法的假设前提之一是“企业各项资产、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结构已经达到最优”由于这种情况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而实际往往存在一定偏差,尤其是对于一些新建企业的企业,指标失真情况更为严重,所以个人认为:对于新建类企业,可以在各种周转类指标的取值上采取行业平均值。
(五) 调整步骤五
对原测算公式的进一步延伸,即将原公式延伸为“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票据周转天数),黑字部分为新增加,这样就不但涵盖了借款人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也涵盖了对于表外授信中票据敞口的需求,使得测算结果与我行在授信总量审批中对于综合短期授信额度合理性的判断更具合理性。
七、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中自有资金及其他渠道对营运资金影响的判断
(一)自有资金部分的确定
在银监局推荐测算方法中,“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该办法中没有对“自有资金”进行明确,笔者认为该部分应当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前述调整项二中计算出的“自有资金1”,因为该部分资金可以用于购进存货以及补充应收账款增加带来的临时性经营资金占用。
第二部分为借款人预测年度的留存收益,该部分=预计销售收入*销售净利润率*(1-股利分配率),考虑到借款人留存收益形成的时间累计特性,我们可以根据办法中的提示 “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这一规定为其乘上一定的保险系数,笔者以为0.5为较好,则上述公式变形为:=预计销售收入*销售净利润率*(1-股利分配率)*0.5
在上面这个公式中,对于留存收益产生的这一资金来源的确定包含了这样一个假设前提:即借款人净利润都可以收到现金,实际上这仍然与现实中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即借款人的利润可能存在一部分未能收到现金而反应在应收账款中,这样则会出现利润增加而资金占用也增加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那个情况,我们不妨在对上面的公式进行进一步的延伸如下:
假定借款人保持与上年相同收现效率的情况下,则上述公式最终为:=预计销售收入*销售净利润率*(1-股利分配率)*上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上年净利润*0.5
在实务中,有一种错误认识就是把营运资本作为公式中的自有资金来代入,实际上,营运资本是长期资金来源用于流动资产的部分,它属于既有资金来源,并不能成为新增资金需求的来源。
(二)其他渠道提供营运资金来源的确定
对于公式中“其他渠道提供营运资金来源”我们要综合考虑借款人外部融资环境、已获得的贷款承诺,合理的确定该部分数值。
(三)对于其他渠道占用营运资金需求的考虑
如果借款人在预测年度存在新增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需求,而这部分无疑会对借款人营运资金产生流出要求,则新增项目自有资本金中的货币资金部分应该作为营运资金流出项。
根据这部分,我们可以将上述公式延伸为“新增流动资金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其他渠道占用的营运资金”
最终,该办法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公式可以形成下面的公式:
1、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2、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票据周转天数)
3、新增流动资金授信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其他渠道占用的营运资金
4、借款人自有资金=[货币资金-全额保证金应付票据-信用敞口应付票据*(1-敞口率)-最佳现金持有量]+预计销售收入*销售净利润率*(1-股利分配率)*上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上年净利润*0.5
这个测算得出的新增流动资金授信额度涵盖了流动资金贷款和承兑汇票敞口。
通过上述对银监局推荐流动资金测算方法的进一步推导和延伸,我认为可以确保测算的结果更加贴近实际情况。
参 考 文 献
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