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现状
(一)利益主体多元化
(二)股金构成多样化
(三)管理制度不完善
(四)县联社与基层信用社之间管理关系不顺
二、当前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制度方面存在的的问题
(一)产权问题
(二)内部治理结构问题
1、是主体缺位
2、是管理错位
3、是职能混乱
(三)外部治理机制不完善
(四)农民的参与意识不强
三、对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制度的探讨
(一)在坚持合作制改革基本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模式改造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体系
(二)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多元化”的制度保障
1、实施依法治理
2、股权设置多元化
3、强化监事会职能
4、发挥职工的主体作用
5、建立协调保障机制
(三)着力改善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外部环境,为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四)切实解决好长期困扰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问题
(五)增强社员的参与意识,赋予其相应的权利
内 容 摘 要
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制度保证,明晰产权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首要问题.文章从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现状即利益主体、股金构成、县联社与基层社之间的关系等入手,阐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就该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若干对策。
论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农民、农村、农业的经济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自身经营有的已陷入了困境之中。不良资产居高不下、亏损面扩大、资本充足率过低、备付率不足、支付风险不断暴露或局部出现挤兑风潮、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下降等问题已经十分突出,所以农村信用社改革已是当务之急。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首要是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核心,是农村信用社各项改革的制度保证。1996年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脱钩后,农村信用社先后进行了股金的清理核实和按合作制原则进行增资扩股等产权制度方面的改革,但收获甚微。自1996年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确定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社以来,其产权制度改革就逐步提上了议事日程。本文从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现状及问题着手,探讨深化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对策。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现状
(一)利益主体多元化
产权利益主体明晰是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是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和实现自我约束的保证,也是农村信用社自我发展,摆脱困境的原动力。当前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和多层次性。具体包括四个方面:(1)信用社全体社员。法律明确规定信用社社员是信用社的产权利益主体,拥有信用社资产的所有权。(2)社区政府。我国目前的农村信用社实际上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缺乏决策权的金融社区机构,政府是其产权的实质利益主体。(3)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或代管部门实际掌握着农村信用社的人事任免权、业务指导权、监督权和具体管理权。(4)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者。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者掌握着实际控制权,经营管理的民主性流于形式,社员不能对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与制衡。
(二)股金构成多样化
农村信用社的最初股金来自于农民入股的股金,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先后引入了农户社员股、信用社职工社员股、国家股、法人股、乡村集体股等;信用联社的股金构成更为复杂,除了上述构成部分以外,还包括基层信用社的入股,有些地方甚至把长期经营形式的内部积累都算成股份。
(三)管理制度不完善
农村信用社本应由社员自主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信贷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但在实际运行中,其产权主体变异成国家或集体所有,“官办”色彩浓厚,与法人治理结构相去甚远。“农民入股,政府决策和经营”的治理模式严重侵犯了入股社员的权益,使农民对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改革产生了种种顾虑,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制进行规范工作的开展。
(四)县联社与基层信用社之间管理关系不顺
县联社实质上是基层信用社的联合组织,按县级行政区划组建,资本由各基层社投资,名义上独立法人,基层信用社按乡镇设置,一乡一社,独立法人。县联社除自己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外,对基层社负有管理职能,对基层社的人、财、物有一定的管理权。基层信用社的存款比例、上存联社资金比例、贷款计划、费用指标均由县联社确定。从而导致县联社与基层社之间难以平等自主地进行公平竞争,违背了“自愿、公平、互利”原则,丧失了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性质。既不能充分发挥二级法人作用,又不能充分体现出合作经济的性质和特征。
二、当前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问题
我国农村信用社成立后,一直未能遵循合作制原则,从自愿性来看,农民加入农村信用社并不是基于自愿合作的联合,退社自由也没有充分体现;从互助共济性原则来看,农村信用社一直被当作商业银行的基层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的模式经营;从民主管理性原则来看,入股金额小的社员没有参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监督的积极性,甚至不知道自己享有该权利,内部管理层行政色彩浓厚;从盈利性来看,合作社要生存发展,只有靠盈利。如前所述,农村信用社的股金构成越来越趋于复杂化,在其长期的发展历程中信用社社员股金在资产中所占有的比例越来越小,少数信用社甚至已经没有社员股,导致产权关系日益模糊,掩盖了信用社真正的所有者。同时,入股社员对自己股金的产权只是表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而使用权、转让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都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入股社员长期得不到贷款优惠,不能转让自己的股份,几乎得不到分红派息,不能参与信用社的日常经营管理,信用社掌握在银信干部手中,而这些干部又只享受工资福利,不负盈亏责任,从而导致信用社出现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二)内部治理结构问题
按照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和银监会相关要求,各地农村信用社都进一步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依法选举产生了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由理事会聘任经营班子。但是,形式并不代表实质,流于形式的治理结构无法起到合理分配内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利益的作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是主体缺位。就农村信用社而言,广大入股社员应是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主体,社员代表大会是农村信用社的最高管理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但是,部分农村信用社“三会”制度形同虚设,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由于农村信用社最低入股限额较低,股权分散,导致广大社员主观上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漠不关心,社员代表大会名不符实。
2、是管理错位。从“三会”制度的设计来看,社员代表大会是农村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监事会及信用社主任均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聘任,且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但现实中,由于农村信用社控制权转移到政府,下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推荐权力掌握在作为政府代理人的上级机构手中,因此,信用社的管理层实际上最终对上级负责,上级机构成为凌驾于下级机构“三会”之上的管理决策机构。农村信用社“三会”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就是要在组织内部形成一套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但控制权转移之后农村信用社的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约束,形成一种外部约束。因此,作为内部约束的“三会”制度的形同虚设,法人治理结构就失去了效力。
3、是职能混乱。多年来,部分农村信用社的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基本上是“三合一”机构,决策权、经营权高度集中,客观上形成了少数人控制。目前,不少农村信用社将监事长作为班子副职来使用,监事长的工资福利及考评定级都在理事长或主任之下,处在从属地位,监事长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三)外部治理机制不完善
农村信用社的外部监督主要来源于监管当局和利益共有人(包括股东和债权人),其中最重要的是利益共有人的监督。由于三农产业的重要地位及所涉及到的高度敏感性的政治影响,在信用社的经营管理中,破产约束是失灵的,即不存在真正的市场操作原则。这就造成两方面的不良后果:一是存款人预期政府不会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问题袖手旁观,关键时候必然提供流动性支持,因此不必通过行使存款选择权对农村信用社造成压力机制。二是经理人不必担心农村信用社破产对自己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即声誉效应对农村信用社经理人失效。
(四)农民的参与意识不强
一些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在实际运作中,不仅规定了社员户均金额,同时规定了保息分红和可以退股,这样入股实际上与原来的存款没有很大的差别,社员并没有形成独立的产权。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多数农村信用社处于亏损状态,加之,农村信用社人为因素比较严重,社会公开信息缺少公正性。单独是县联社统一核算,没有强大的后盾作支持,亏损的风险性比较大。以前的“基金会”倒闭,在农民心中余悸还在。现在的基金、股票投资的收益性提升,造成农民没有入社的积极性。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农民入社往往又受到户均金额的限制,而宁愿将钱存入其它金融机构。
三、对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制度的探讨
(一)在坚持合作制改革基本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模式改造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体系
1、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大城市郊区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继续组建县市农村商业银行,同时制定《合作金融法》,允许组建县、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地区居民依法自愿组建新的合作金融机构,以满足弱势群体对合作金融的需要。对经济发达地区某些经营管理好,规模大的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以股份化改造后的农村信用社为基础,按照市场化原则兼并收购其它信用社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2、顺应国际上信用合作社发展的潮流,积极探讨股份制和合作制相结合的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道路。具体言之,可以考虑在清理现有信用社股份的基础上,分清哪些股份是合作性股份,哪些股份是商业性股份,并在增加股份时作同样的划分,商业性股份按入股的数额决定投票权,参与经营管理和分红。合作性股份作为一个整体来形成投票权,参与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合作性股份的持有者按照合作制原则享受信用社提供的资金服务并享受合作资金产生的收益。
3、对某些职工持股比较高的农村信用社,可以将其改造成规范的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
4、允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甚至外资银行收购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和大中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社,将这些农村信用社变成它们的分支机构。
(二)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多元化”的制度保障
1、实施依法治理。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改革产权模式,完善股权结构,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全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部制约体系,从而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逐步走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良性发展轨道。法人治理结构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治理结构是不是科学、合理、有效,有无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制度以及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农村信用社通过改革能否真正走上良性循环轨道的根本所在。目前,农村信用社迫切需要出台《信用合作社法》及监管条例,以法律形式来明确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以法律形式将其法人治理结构和“三会”体制固定下来,按责、权、利、险“四位一体”原则落实治理各方的法律责任,真正做到在法律框架下实施有效监管。
2、股权设置多元化。通过强化投资人对于委托、代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来均衡和协调各方产权利益关系,使其经营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制度落到实处。在增扩股金中,要注意股权结构的合理安排。股权结构的设置和安排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是检验产权是否明晰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的基础。因此,要高度重视股权结构的问题,合理确定各类投资主体的入股比例。在增资扩股中,大力吸收具有投资能力、关心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各类投资者入股,特别是吸收具有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的法人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入股,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要合理确定法人股、自然人股、内部职工股在总股本中的比例,既要防止因股权过于集中,而造成大股东控制,也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形成内部人控制的情况。
3、强化监事会职能。制定行之有效的议事规则,赋予监事会业务、财务审计权、经营、管理行为监察权、重大决策否决权,提前召开社员大会的权利等,并按章程规定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资金调剂、会计系统、中间业务等风险运营进行评价、检查和控制,查处内部违章违纪行为。
4、发挥职工的主体作用。一方面要群策群治,多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广大职工利益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落到实处,让职工真正发挥当家作主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目标激励,坚持唯才是举的原则,造就终身员工队伍,核心员工必须持股,以此自身利益为基础积极履行岗位工作。
5、建立协调保障机制。重点建立四大制度:分工协作制度、废除职务终身制度;社员代表和社员诉讼制度,重大决策、事件、案件的信息发布和听证制度。加强内部沟通,保障社员和社员的民主管理、监督权力,积极参与重大决策和案件的处理,努力推进社务公开。
(三)着力改善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外部环境,为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农村社会信用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与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障碍,没有良好的信用环境,难以保证信用社新型产权组织模式与运行机构实施。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已成为农村金融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既是社区内诚信守则的制定者,又是诚信守则的监督者,特别是对个别中小企业的一些信用欺诈行为,一旦查出必须严惩,努力营造社区内良好的诚信环境。目前应着力抓好:(1)结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农村的广泛实施,通过真正的民主选举村干部来逐步培养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和民主意识,养成按民主规则办事的习惯;(2)对农民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社员代表进行金融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管理农村信用社的能力。
(四)切实解决好长期困扰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问题
1、大力推进农村的法制建设和政府体制改革,彻底根除地方政府通过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外部控制”受益的可能性。
2、对农村信用社已经形成的积累,明确由农村信用社员共同享有,这些积累不具有投票权,从而消除地方政府干预农村信用社经营的产权基础。
3、规范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的形式,防止这些机构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进行不适当的干预。
4、制定农村信用社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农村信用社经营的透明度,加大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的监督力度。
(五)增强社员的参与意识,赋予其相应的权利
由于农村信用社产权归属问题一直悬而未决,“三会”制度受到许多外界因素的干扰,以至于制度形同虚设,没有体现真正的股东—入股农民的意志。因此,要在民主管理方面进行规范,建立由农民入股的所有者对管理者的有效约束机制,完善授权经营和监督制度。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农民自已的银行,广泛吸收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管理能力、责任心强的社员参加到信用社的理事会或监事会中来,由其参与经营管理,变单纯的存款人为存款人和贷款人的双重身份,充分体现广大农民的意志。同时,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对重大事项和经营管理决策进行民主决策,真正体现社员当家作主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唐宴春,《金融参考》,2004年
2、刘颖,《广西金融研究》,2007年
3、《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4年第10期
4、《中国金融》2006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