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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建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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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建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XCLW110254  对我国建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分析
二、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困难
三、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

内 容 摘 要
 我国银行业竞争格局已经形成,经营风险El益加剧。建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被提到议事El程,然而,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有利有弊。针对我国现状,如何扬长避短,并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合理有效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变得现实而紧迫。

对我国建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它始创于三十年代初,起源于美国。此后,在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普遍推广。事实上,在市场经济国家,银行业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和巨额的风险,存在着破产的可能性。而且银行处于整个社会信用的核心地位,其破产的社会影响极大。当一家银行破产清算的时候,自然就会引出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问题。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稳定因素。在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下,既使发生市场波动及信心危机,在受保护范围内的存教人,也不会热衷于挤兑活动,从而大大减轻了银行的压力。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度和投资信心银行实际上是一个最大的负债经营的企业,其最大的债权人是广大的存款者,特别在我国情况下更是如此。对于大多数存款人来说,他们不可能对接受自己存款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信誉、实力和经营状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作出恰当的评价。特别是那些小额的储蓄持有者,他们为数众多,但缺乏经验,不可能对自己选择的储蓄方式的风险程度作出客观的判断,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不幸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户存款时,依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以从存款保险机构或取得支援,或被接收、兼并,或得到赔偿,从而保证了银行对存款人存款的支付,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维护了存款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有利于提高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度。
 2、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一家商业银行发生倒闭破产,会引起其他存款者的恐慌,而这种恐慌极富传染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以为整个商业银行系统设立一道安全网,它可以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的措施,安定人心,抑制挤提,减少银行的连锁破产。以此提高商业银行体系的信誉和稳定性。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当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保证每一个银行都不倒闭,而是限定在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以便提高效率。
 3、完善市场规则,促进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金融领域内最理想的境界就是自由竞争,防止垄断。众所周知,一家银行经营的规模和实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吸收存款的量。大银行在吸收存款的竞争中,是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往往使中小银行处于劣势。甚至有吞并中小银行的可能,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存款保险制度恰好是保护中小银行公平竞争的有效措施之一。存款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淡化大银行的某些优势。使存款者达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其保护的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以淡化某些银行所享有的竞争优势,从而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
 4、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厂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孑彳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帐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接管有问题的银行,无疑会加重中央银行本已沉重的负担。而实行存款保险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专 银行的负债风险,则可以分流中央银行的负担,减轻中央银行的压力,利于中央银行集中精力加强宏观金融的监管。
 5、加强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从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来看,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种风险,潜伏着巨大的危机。首先 银行资产质量低下。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国有四大银行资产质量普遍不高。不良信贷比例很高。一方面是大量贷款难以收回,另一方面对存款必须保证支付本息,必然给银行的经营造成困难,可能发生支付危机。其次,银行自身发展能力不足。资本充足率较低。难以抵御经营风险。最后,金融创新的风险。金融体系的发展,必然带来业务的发展和倒新。金融创新将成为银行获利的重要渠道,同时也必然带来巨大的风险。以上诸多风险,很难单纯依靠银行自身力量加以抵御。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以监督、协助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减少风险损失。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误导存款人。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使存款人过分依赖存款保险机构,而不关心银行的经营状况。诱导存款人对银行机构的风险掉以轻心。从而鼓励存款人将款项存入那些许诺给最高利息的金融机构.而对这些机构的管理水平和资金实力是否弱于它们的竞争对手并不十分关心。实际上,被保险的存款人是依赖政府的保护。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银行自身的制定经营管理政策时,也倾向于将存款保险制度视:勺一个依赖因素,使银行敢于弥补较高的存款成本而枉业务活动中冒更大的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3、不利于优胜劣汰。因为管理当局对不同的有同题的银行采取不同的政策,仅有选择地允许一些银行破产。为了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损失,西方发达国家经营完善、管理得法的银行吸收合并面临破产或已破产的银行;或者帮助面临破产的银行调整经营方向,组织资金运用。甚至通过贷款方式进行资金援助。一般来说,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对一些有问题的银行可以采用三种处理方法。一是破产清算,由存款保险机构在保险金额内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是让有问题的银行同有偿债能力的银行合并;三是存放保险机构用存款准备金救援有问题的银行。一般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只让一些影响不大的小银行破产清算。而对绝大多数银行则采用合并或注入资金的办法予以处理。这一方面有欠公平,另一方面不利于优胜劣汰。
 4、固定比率收取保险费有悖保险的基本原理。西方发达国家法律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按投保的存款金向存款保险营运主体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目前各国的存款保险都采取固定的费率,一般是各家银行存款总额或存款余额的一个固定百分比,例如,日本法律规定是按被保险银行上一营业年度的存款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计算,美国的保险费率为0,83 96。而与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的风险变化毫无相关,这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理,因为,保险费用制订的法律准则之一便是禁止不公平的待遇,实行费率计算的公平合理。对不同的风险单位实行不同的费率,风险越大,则费率越高。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r解到它们不会受到高保费的处罚,同时,在任何情况下它们存款者都会受到保护,这就更加剧了银行的冒险行为。
 二、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困难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我们所面临的重要课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银行业竞争的格局已经形成,经营的风险日益加剧。因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但是,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并以此为借鉴,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目前,我国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很多,但是,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现实的困难。
 (一)、银行破产的可行性
 允许银行破产是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前题条件。存款保险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但规定不是不允许金融机构破产(如果金融机构不破产,存款保险本身也就没有实际意义了),而是要把银行破产的规模和数量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内,即维持在社会可按受程度内。但目前我国银行破产是否有行性,确是个值得注意的同题。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国有银行占绝对的统治地位,且规模巨大,资产高达上千亿元,分支机构遍及全国各地,无论哪一家银行破产,后果都极可能引起全国性的金融混乱,这种举足轻重的地位,必然会受到国家在相当时期内的政策倾斜和保护只能进行资产救援,破产不会轻易发生。其它股份制的商业银行,大多数为近几年所建,没有形成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至于城乡信用合作金融机构,也会随着合作银行的组建,实现资产重组,短期内似乎也无破产的可能。这种短期内的繁荣和安定,使潜在的危机被掩盖了,从而削弱了建立存款保险公司的迫切性。在目前情况下,破产几乎没有可能性。
 (二)、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和效率性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那么,如何处理存款保险机构同中央银行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我国目前体制下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虽然附设于中央银行,但仍应赋予其相对的独立性和足够的权限,才能保证其权威性和效率性,这取决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手段和力度。但目前我国中央银行还没有完全具有这种能力。那么,存款保险机构可能会形同虚设,独立性难以实现。
 (三)、实行差别利率所面临的实际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个致命弱点,是鼓励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这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必须加以解决。实行存款保险,客观上会增加投保银行的成本。我国一直实行官定固定利率,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对资金自由“定价”的权力。虽然利率市场化是利率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但近期内难以成行,也成为制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制约因素。目前来看,最为理想的解决办法是实行差别利率。建立以风险程度和特点为基础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是,这本身却面临着许多问题。一方面,对各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很难准确进行测度。因为影响风险程度的因素是十分复杂的,诸如管理质量、市场地位及对未来风险的预期等等,用某项指标确切地衡量是十分困难的,很难实际操作。另一方面,实行差别利率必然导致对银行风险“级别”的划分。一旦公开或引起公众的怀疑,就会动摇市场信心,带来新的风险、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
 如何看待存款保险的利弊和对银行破产成本的估计,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经济和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关键是如何达到既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又不致于使银行滥用存款保险制度而过度冒险经营的目的,将银行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降低到最小限度,避免增加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因素。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一)、机构设置
 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营运主体共同的特点:即不以盈利为目的,有一定的监管权。西方发达国家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时,均单独成立相应的保险营运机构。如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英国、德国的存款保护委员会、法国的银行协会、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基金会是以中央银行为主,各商业银行参与的行业性合作团体协会,负责保险政策的制订,保险费的收取和理赔等。监管处主要负责监管各商业银行资产、资本、负债的结构是否合理,在一些商业银行接近或达到警戒线指标时。向中央银行和存款保护委员会报告,以监促这些商业银行进行整顿和全面的事前防范工作。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由政府创办并管理。但必须妥善处理好存款保险机构同中央银行的关系。我国应成立一个类似德国的存款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建,并接受其全面领导,下可设存款保险基金会和监管处。存款保险基金会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参与的行业性合作团体协会,不以盈利为目的,负责保险政策的制定,保险费的收取和理赔等;监管处主要负责监管金融机构资本、资产、负责的结构是否合理;接受投保金融机构的报告和统计,随时准备对投保金融机构经营风险进行检查和调查,有权取消经营不好或非法经营的金融机构的保险资格等。
 (二)、存款保险范围
 各国的存款保护范围不尽相同。有的国家采取强制投保,有的采取自愿投保,有的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方式。我国应实行强制投保制度,具体讲就是要求所有的存款金融机构,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及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必须无条件投保。,尽管大银行不破产仍是我们遵循的原则,但并非不需要资金援助,银行间的紧密联系完全可能因部分中小银行陷入危机而拖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美国联邦储蓄存款贷款保险公司1987年的破产正好说明,保险范围过窄,保险基金规模过小是不足以应付较大的金融风险。同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加入保险体系也体现大银行对中小银行的支持和对稳定金融的贡献。因此,我们主张建立全国统一的,而不是仅针对中小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
 (三)、保险金额的确定
 一般来说,存款保险以司只对商业银行存款中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提供保险。保险额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主要取决于金融监管当局对风险的判断、政策的侧重点和倾向性等因素。我国应采取限额保险的方式,虽然这会使大额存款人处于不利地位,但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护,而且还可以警示存款人要有风险识别意识,存款保险并不是要使银行完全不承受风险损失、存款人的利益完全得到保护。因此,我国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应根据保险基金的数量和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
 (四)、实行差别利率
 对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定期的综合评估,根据其风险程度确定有差别的保险费率。具体做法是先按银行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保险费,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评估结果对经营风险高的金融机构再加收风险调节保险费,提高风险较大银行的借款成本,从而使这些银行丧失竞争能力。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银行加强对自身业务风险的控制。鼓励银行将风险减少到适当水平。遏制银行在业务活动中的冒险行为。监促银行加强经营管理。
 (五)、存款保险公司对投保银行的管理
 存款保险公司虽然对“出事”的银行负有赔偿存款人存款的职责,但更具有事前检查和监督的职能,具有相当大的权力。所以,加强存款保险公司的管理工作,不仅可防止或减少银行倒闭。而且可以减少存款保险公司自身的损失。首先,通过阅读财务报表和不定期检查,了解受保银行的经营状况,资本数量和结构、资产的规模和结构。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等。通过这些工作,存款保险公司会较清楚地掌握受保银行的经营状况。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受保银行减少损失,或者提出警告,直至取消保险资格。其次,保险处理通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资金援助。存款保险公司通过对受保银行发放贷款。购买受保银行的资产,暂时接管经营濒临倒闭的银行。使该银行起死回生。2.资助协助稳健银行并购已破产的银行。3.组织存款理赔。当采取补救措施仍无法挽救濒临破产的银行时,存款保险公司则让其倒闭,在最高限额内对每一存款户赔偿,或代原有存款户将存款转存于其它银行。如果存款保险公司保险基金不足时,允许其向财政限额借款。
 (六)、规划如何应付银行危机
 当投保银行陷入危机时,保险机构可对其给予资援助。但这与中央银行资金援助的效果相同。后者却不一样。当投保银行倒闭时。可采取以下各种形式之一支付存款赔偿。一是由保险机构直接以现金支付存款人的应得金额;二是由另一家银行代保险机构支付。或现金形式,或该代理行存款形式;三是在保险机构主持下由另外的机构(银行或非银行)兼并。收购倒闭的银行。所有负债由并购方承担,这样倒闭银行的存款人变成并购方的银行存款人。存款则100 96得到赔偿。正是由于这一赔偿方式使所有倒闭银行存款人至今得到几乎是全额的赔偿。我国也可采取这一方式,这也符合稳妥破产、鼓励并购的原则。最后要周密规划如何应付银行体系的危机。这正是存款保险公司同其它保险机构不同之处。一般保险只不过是对一笔产权遭受意外的和孤立的事故受损进行赔偿。银行危机却与这完全不同,银行倒闭是经常的连锁式的。如果政府具有足够的税收基础,它的资助可以避免一次金融体系的崩溃。因此,必须具备一种机制以便能随时补充存款保险制度的基金。
 (七)、保证保险体系的独立性
 要明确政府的保险机构是建立在坚定的法律基础之上,具有独立责任解决银行倒闭问题。它必须审慎地投入资金,如有必要它还有权予先借入其未来应收的资金。存款保险体系中有关产权、关闭破产银行的确实的法律基础,这个监管机构不应受到政治干预,中央银行、保险制度的监管机构、保险业务机构三者应具有足够的权威。能采取决定性行政去公布和执行规章制度。并采取迅速的调整措施,及时关闭破产银行。

参 考 文 献
1、徐永兵 《我国未来存款保险制度运作方式的探讨》 江苏广播大学学报 05年01期
2、陈岩峰 《存款保险制度的效应分析及我国的理性选择》 商业研究 05年03期
3、孟剑春 《对建立春款保险制度的研究》 西南财经大学
4、吴慧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暨南大学 06年
5、王海平 《论建立我国新型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战略》 陕西省金融学会第十届金融征 文评选 集 2004年
6、卢云鹏 《存款保险制度要合国情》 上海金融报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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