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二、久悬账户形成的主要原因
三、久悬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久悬账户管理的建议
五、参 考 文 献
内 容 摘 要
文章通过对某市银行业久悬账户基本情况的调查,分析了其形成原因及当前久悬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加强久悬账户管理的若干建议。
“浅析商业银行的久悬账户管理”
“久悬账户”通常是指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及个人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银行业也称之为长期不动户或睡眠户。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对久悬账户管理虽有规定,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也对久悬账户进行了清理,但并未有效解决久悬账户的堆积问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与《行政许可法》之间的矛盾,使久悬账户越来越成为账户管理的一大难题。
一、基本情况
(一)久悬账户数量多,账户余额少,重新发生交易的比例小
1、久悬账户数量惊人。以某市为例,2007年9月末,某市单位银行结算账户16万户,其中久悬账户12.5万户,占比77.8%。正常单位结算账户3.5万户,占比22.2%。久悬账户是正常账户的3.6倍。
个人结算账户“久悬”也很严重。2007年9月末,某市一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28万户,占全部个人结算账户的22.3%。此外个人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也有大量“久悬”状况存在。
2、久悬账户余额普遍较少。据对某市辖内工、农、中、建行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的统计,2007年9月末,在应付款项中核算的单位久悬账户1.7万户,资金余额1933万元,账户平均余额1132元。工、农行及农村信用社在应付款项核算的“久悬”个人结算账户33万户,资金余额358万元,账户平均余额 10.8元。
3、久悬账户严重堆积,但重新发生交易的比例少。据某辖内银行业对久悬账户进行统计,单位、个人结算账户1-3年的16万户,占比11.4%,3-5年的20.9万户,占比14.9%,5-10年的82万户,占比58%,10年以上的21.6万户,占比15.4%。这些长期被遗忘的账户,发生支取或重新启用的比例很小。据统计,2007年1-9月共发生久悬账户交易业务6547笔,占久悬账户的比例在0.7%至7%之间。
(二)银行对久悬账户的管理大同小异
1、银行主要依据人民银行、财政部有关规定管理久悬账户。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使其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财政部《中国银行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账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规定:对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活期存款自转和“应付款项”科目之日起,超过5年(含5年)若仍未支取的长期不动户款项可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实际支出时则从营业外支出列支。
2、银行管理久悬账户的做法基本一致。将一年以上没有收付活动的单位、个人结算账户划为久悬账户,账户信息与正常账户分开管理,账户资金先集中转入应收款项核算,再过一定期限仍未动用则转入营业外收入。客户支取久悬账户资金则从应收款项或营业外支出转出交销户。
3、银行对久悬账户管理存在差异。
一是管理范围有差异。某辖内各行、社普遍对单位结算账户中的长期不动户纳入了久悬账户管理,但对个人结算账户中的长期不动户,只有农行、建行纳入了久悬账户管理。
二是资金处理方式有差异。工行将久悬账户未取款项放入存款科目核算。信用社将个人久悬未取款项放入存款自立核算,而对单位久悬未取款项放入应付款项核算。其它行则将久悬未取款项纳入应付款项核算。此外,久悬账户资金转为损益的年限不一,工行、中行、建行为6年,农行为4年,农村信用社则未转入损益。
三是对账户处理有差异。某辖内中行、农行对久悬账户进行了销户处理,留存不动户清单或台账以备客户支取时查对;工行、建行农村信用社则仍然保留原账户,直到客户主动销户。
四是客户支取久悬账户资金时计息方式不一致。中行在客户支取时只按转入久悬未取款项时的金额支付,不再支付利息,其它行、社均按单利计息。
二、久悬账户形成的主要原因
1、账户余额较少,账户拥有者放弃支取销户。绝大多数久悬账户的余额较小,如某市单位久悬账户的平均余额为1132元,个人结算账户的平均余额为10.8元,一些小额账户拥有者宁愿放弃这些账户资金也不愿意去办理销户手续,特别是各商业银行对销户者要收取10元手续费,使一些个人特意留下1元的余额而不销户,也不再使用该账户,致使小额睡眠账户越积越多,成为久悬账户的主要来源。
2、客户变更或客户信息变更,银行无法通知客户销户。大量企业改制、破产、倒闭、更名、迁址,没有对遗留账户进行处理,而银行通过保存的开户信息已经无法联系到客户。由于银行承担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亦不能公示催告存款人取款销户,只好让这些被遗忘的账户永久躺在银行。
3、银行开户管理不严。银行偏重账户数量而忽视账户质量,开立了大量余额少使用率低的账户。有的银行片面地认为账户就是客户,或规定不开户就不为客户办理某项业务,或将账户(含银行卡)数量作为员工考核依据,非存款本人自愿开设的各种账户大量存在,因客户并无实际使用需要,这些账户在开立之日就注定形成久悬账户。在某市单位久悬账户中,近三年新开的账户有1.8万个,在个人久悬账户中,近三年开设的新账户有14万个。
4、银行账户管理方式落后。
一是没有统一的账户识别标志。同一单位、同一个人的账户信息无法归集识别,多头开户的情况得不到有效控制,单位、个人拥有多个账户甚至多个久悬账户的情况大量存在。
二是央行账户管理系统与商业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分离,久悬账户控制措施得不到落实。目前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系统中增加了对久悬账户的约束办法,即设为久悬账户后,该账户名称下不得再开立任何账户,但由于该系统未与各金融机构的核算系统相联,管理效率大打折扣。
三是账户管理的自动化水平低。某辖内只有建行对单位、个人久悬账户实行了全自动化管理,工行对单位账户进行了自动化管理,其它银行、农村信用社则仍然是人工处理。面对庞大的久悬账户数量,单纯靠人工管理不能实现高效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三、久悬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1、久悬账户占用大量银行资源,存在较大风险。久悬账户占用的银行账户系统资源是正常账户的数倍。久悬账户查询、资金支取手续复杂,费时费力。同时由于银行长时间与客户不联系、不对账,有的账户资金余额还较大,如某市最大久悬账户的金额达93万元,存在较大的冒取、盗取风险,增加银行的内控压力。久悬账户余额较小,对银行的贡献微薄,但账户维护费与正常账户相当,银行成本收益严重倒挂,要求处理久悬账户的呼声高。
2、人民银行、财政部规定的久悬账户管理范围过于狭窄。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关于久悬账户的管理范围仅限于长期未使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长期不动的个人结算账户、个人定、活期储蓄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等处于“久悬”状态的账户如何处理没有做出规定。大多数银行受此影响,只将单位长期不动户纳入久悬账户管理,对数量理会为庞大的“个人长期不动户”没有作为久悬账户管理,造成了管理上的被动。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与《行政许可法》相矛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使其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撤销。这两条对于销户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矛盾,《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内实施。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且实施主体必须有行政许可权,再就是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要具备上述所有条件才能实施行政许可权。因此在销户这个问题上,银行作为实施主体错位。只能为自愿提出销户者办理销户,而不能强制对被许可人销户。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账户的久悬未决。
4、久悬账户名称尚待统一,对久悬账户,人行目前规定叫“久悬账户”,而银行原来一直称为“长期不动户”,在有些场合还称之为“睡眠户”,由于称呼不统一,且这些称呼的外延又不尽一致,容易引起对法规条文的歧义。
5、账户管理与资金管理脱节,造成久悬账户“久悬不决”。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单位结算账户成为久悬账户后,资金转入久悬未取专户,账户视同自愿销户处理。但人民银行未对久悬未取专户资金如何处理进行具体规定,资金得不到处理所谓“销户”只是一句空话。有的银行的确依照人民银行规定进行了“销户”处理,但实际上也只是把账户信息移出了业务系统另外管理,以防客户任意查询或交易。按照财政部规定,商业银行可将久悬账户资金纳入损益,但同时必须允许客户随时支取,于是账户信息必须始终保留,因此,按照现行规定,久悬账户只能“久悬不决”。同时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存款人财产纳入自身的收益核算也是不妥的。
6、久悬账户资金作非存款管理不合理。一是纳入非存款核算不合理。因为存款人与银行的存款合同关系并未发生任何改变,由此决定久悬账户资金始终是“存款”,依财政部意见,允许“存款”进入非存款科目“应付款项”核算,将“存款”作为“营业外收入”,均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二是不纳入缴存款管理范围不合理。目前,人民银行将信用社核算个人长期不动存款的“21112—个人长期不动户”科目纳入了缴存范围,华夏银行“8420—久悬未取存款”科目也纳入了缴存范围,但信用社核算单位长期不动存款的“26211—久悬未取款项”科目,以及其他银行业机构“久悬未取存款”科目,如农行的“66901—单位久悬未取款项”科目、“66902—个人久悬未取款项”科目,建行归属于2730科目的长期不动户等,均未纳入缴存范围。三是停止计息不合理。久悬账户存续期间,存款利率、计息方式可能历经多次变化,中途停止计息,万一客户多年后支取,准确计会利息已是相当困难。人民银行、财政部并未明确客户支取时是否支付利息,导致商业银行执行不一致,有的银行对久悬未取款项不计利息,显然损坏了客户利益,违反了了存款合同约定。
7、账户收费政策受到制约,难以发挥“销户”功能。除邮政储蓄和信用社外,各行对个人小额账户实行了收费制度,每月2元,中行对单位小额账户亦开始收费,每年20元。各商业银行还对个人结算账户和活期储蓄账户销户收取手续费此10元,造成许多本可销户的顾客采取留下1元余额而不销户的方式废弃账户。此外,中行还对不动户每年收取100元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费的开收,对控制和压缩久悬账户有一定作用,但还受到限制一些制约:
一是收费范围较窄。多数行并未对单位小额账户和不动户收费,对减少单位久悬账户作用不大。
二是久悬账户收费时间有限。久悬账户并非在存续时间一直收费,一旦转入损益则停止收费。因此收费时间一般是4—6年,期间内不能依靠收费余额归零的久悬账户则无法“销户”。如某建行84%的个人久悬账户会客在50元以上,97%的单位久悬账户余额在500元以上,以目前的收费标准及有限的收费时间,大部分久悬账户都不能通过收费达到余额归零。
四、加强久悬账户管理的建议
对久悬账户管理内容应包括两方面:账户和资金,账户是载体,资金是根本。久悬账户有账户规范程度低、管理难度大、成本高等特点,具有较大的结算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应重点加强对久悬账户的管理。
1、加强账户管理理论研究,指导账户开立、使用和销户等规定的建立和完善。账户凭什么依据开立,因何原因而存在,什么情况下账户应予撤销,这都是我们应深入研究的问题,我们在账户管理实际中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难以得到如此详尽的规定支撑后,无法处理,主要是我们整个账户管理工作缺乏有力的理论指导。如目前企业开户以营业执照和其他证照为依据,并且缺一不可,所有证照未年检,账户存在的正当性就不存在,而实际情况是,企业营业执照未年检或被工商部门吊销,这只能表明企业不能再进行有关业务活动,而正当的债权、债务的清收工作和资产处置工作都是法律允许的,银行不允许账户继续使用是不合理的。又如,账户开立与相关证照互为条件的问题,银行一般要求企业开户提供税务登记证,而首次办理税务登记证又必须提供银行账号,这样的矛盾出现,就是因为我们缺乏什么是账户开立的真正依据。还有如久悬账户名称不统一的问题,这也是缺乏理论研究的表现,因为没有对“久悬账户”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研究,致使各部门对这类账户称呼不统一,人行叫久悬账户,但外延的定义又过狭窄,不能扩展到银行其它非单位结算账户,实务上操作有难处。
2、充分利用中间业务收费政策,建立久悬账户正常退出机制。
一是针对久悬账户制定相对较高的收费标准,允许久悬账户收费适当高于一般账户收费,这样既可以促进存款人合理安排和使用银行账户资源,也可以通过收费这种方式让久悬账户资金余额尽快为零,从而实现账户的自动注销。
二是对资金已纳入损益的久悬账户重新执行收费政策。银行可以分期分批主动激活资金纳入损益而不能执行收费政策的账户,使之还原为久悬账户,继续执行收费政策,直至账户资金余额为零后自动注销。或者按收费标准对已纳入损益的账户进行计费,直至计费总额与账户总额相抵时予以销户。
3、改革账户管理模式,加强账户监督管理。
一是建立统一的账户管理识别标识。个人账户以开户时个人身份证明作为账户管理唯一标识,企业单位结算账户以营业执照作为账户管理唯一标识,财政性单位以财政账户核准证书作为账户管理的唯一标识。单位、个人的全部账户均归集在统一账户标识下,一目了然,便于监督管理。
二是建立一个涵盖所有相关金融机构、税务、财政、公安等部门在内的账户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在为客户开立账户之前必须得到该系统赋予的账户开立许可信息。客户存在久悬账户时,账户系统应禁止其在久悬账户得到有效处理前开立新的账户,处理方式包括主动销户或者承诺放弃原有久悬账户及资金的书面协议等。
三是提升金融机构账户管理的自动化水平。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业务系统的账户管理功能,实现对账户管理的全过程自动控制,提高管理效率。
4、完善开户协议,约定久悬账户的处理方式。存款人与银行之间作为平等主体,完全可以以开户协议的形式事先约定账户停止交易一定期限、资金余额低于一定金额时的处理方式,从根本上解决久悬账户处理难的问题。
5、规范久悬账户管理范围,完善相应管理规则。根据实际情况,一年以上未发生交易活动的单位、个人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单位、个人定期存款到期后超过3年仍然未支取的存款账户,全部应作为久悬账户处理。人民银行、财政部应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各金融机构应制定实施细则,使久悬账户的管理更加规范。
6、改变对久悬账户账户资金的处理模式。
一是还原久悬账户资金的存款本质。将久悬账户资金定性为一般存款,不再转入“应付款项”科目核算,而在存款科目下专门核算,继续缴存准备金,继续计付利息。
二是改变将久悬账户资金纳入损益的做法。久悬账户所涉及的资金并不是商业银行的自有财产,商业银行与存款人的存款是保管人与被保管物之间的关系,商业银行对存款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资金使用权。商业银行对久悬账户资金的处理方式不得侵犯存款人财产所有权,损害存款人合法权益。那么久悬账户应如何处置呢?首先,久悬账户的处置应有一个合理的期限,结合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个时间最高年限应为20年(这个年限可通过立法缩短),在这20年中,1年后纳入久悬账户,19年后对资金处理,各银行只需对久悬账户从严进行控制,不改变存款人的户头,不改变存款的性质,但可按久悬账户有关规定收费。19年后,账户所有人或法定继承人(含股东)凭相关法律文书(如破产文书、自行清算文书等)一次性支取本息。其次,20年后对久悬账户资金的处置应按无主财产处理,商业银行对久悬账户资金,必须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无主财产的认定,这样做是对社会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真正实现国家法律保护社会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
参 考 文 献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释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