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对金融服务的各方面需求都进一步增强…
二、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三、农村经济建设中金融支持不充分的原因分析
1、金融市场城乡分割,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充分发展。
2、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竞争。
3、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滞后、缓慢,不能适应新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
……
四、加强金融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的对策性建议
1、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步伐,积极发展产权多元化的社区银行,科学引导、支持民间金融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平等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
2、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一方面,深化邮政储蓄改革,组建邮储银行。另一方面,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对基层地区的经济支持力度。
3、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其制度创新、服务创新,进一步发挥其农村正规金融的主力军作用。
内 容 摘 要
“ 三农”问题始终是我国整个经济工作的重大课题之一,随着2006年初中央1号文件的下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序幕就被逐渐拉开。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是巨大的资金需求,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为5万亿元左右。在如此巨大的投资需求面前,财政支农资金显得捉襟见肘,并存在增长力度不强、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不高等诸多问题,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就更显得突出,而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体制上、机制上、方式上仍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金融机构本身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发挥支持“三农”的作用,笔者在文章中列举了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分析了农村经济建设中金融支持不充分的各种原因,并试图就加强金融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力度提出了具体的对策性建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必然要求。随着2006年初中央1号文件的下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序幕就被逐渐拉开。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资金需求相对应的却是财政支农资金捉襟见肘,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体制上、机制上、方式上仍不适应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农村金融机构本身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发挥支持“三农”的作用。
一、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增强
(一)金融需求的主体增加,需求规模扩大。
农村经济这几年的发展突出表现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农业产业链的延长,参与其中的农户和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这必然形成对结构调整启动资金和运行资金的大量需求。因为面向市场发展的集约型农业,从优良品种、耕作方式到田间管理,与传统农业相比,表现出更加科学、高效的特点,必然对资金的需求规模也较大。特别是对于各产业链上出现生产加工性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对机器设备购置等初始投入和运营资金的需求规模会更大。
(二)从期限来看,对金融服务中长期性资金需求增长较快。
由于在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农户所需求的资金属于生产性资金,比如,种植经济林果、建造蔬菜大棚、鱼池、饲养奶牛等,这些资金投入额度由几万到几十万不等,两三年甚至三五年是不能全部收回的。对于农业产业链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来说,其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更大,经营周期更长,需要投入的资金必然要求期限更长。进一步,原来已有一定发展基础的龙头企业,随着农业产业化链条的不断延伸,其经营领域的拓展和规模的扩大,对第二轮、第三轮中长期金融需求依赖更强,而且往往会刺激农村金融需求的分化,导致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品种的迅速增加,比如形成对债券、期货、保险、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服务需求不断增长的格局。
(三)对金融服务的协调性要求进一步提高。
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农业竞争日益国际化。在这种背景下,农业竞争就不再是单个产品的竞争,而是集良种、生产、加工、储运、保鲜、包装、营销、科技等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在内的整个农业产业链的竞争。这就要求在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提高农业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协调配套程度,以增强农业产业链的整体功能,这也就要求提高产业链各环节金融服务的协调配套程度。如果在农业产业链的某一环节,出现资金供给中断或金融服务缺位,整个产业链的运行效率就会下降,甚至形成大量的沉没成本,造成资源性浪费。
二、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农村金融部门充分认识到农村贷款难的问题,并逐步加强了金融系统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也于2003年下半年在部分省市试点正式启动。虽然其效果显著存在一个时滞效应,但从方案内容来看,其力度、可持续性尚需进一步增强。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一系列严重问题,导致其对农业结构调整的总体支持能力较弱,主要表现在:
(一)农村资金大量外流,支农贷款力度减弱。
我国城乡经济的二元结构,表现在金融服务供给上也是城乡分离割裂,导致金融资源不能有效配置。邮政储蓄是只吸收存款而不放贷,其存款规模位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后,排名第五。据统计,2004年底,全国邮政储蓄存款金额达8129亿元。其中来自县域的高达68﹪,直接来自乡镇及其所辖农村的达35.8%。四大国有银行基本都在县城设有支行,而这些金融分支机构往往只有吸储权、收贷权,没有或仅有少量的贷款审批权。它们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农村资金外流的主要渠道。
按理讲,“农民自己的银行”——农村信用社系统,不会成为资金由农村向城市流出的渠道,但是,1999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存大于贷,差额为4133亿元,2004年扩大至6818亿元。存贷差占当年存款余额的比重一直高达30%左右,除了上缴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以外,其余无疑是农村资金的净流出。由于农村资金的单向流出,导致农村信用社可贷资金规模缩小,这种萎缩的金融供给与农业结构调整形成的日益扩张的金融需求相背离。
(二)农村信用社“一刀切”的基层机构设置改革,提高了农民贷款的进入门槛,实际上降低了金融需求的服务普遍性。
如2004年下半年开始,内蒙古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其中一条举措就是撤销所有村级信贷代办站点。小额度的信贷权也收归乡镇农村信用社营业所。农民要贷款得去营业所,这不仅使农民贷款不便,而且更加难贷;实际上也增加了信用社的交易成本,特别是信用状况方面的信息搜寻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小额信贷都笔笔如此,贷出三五千元的额度就相当困难了。这也促进了地下高利贷的死灰复燃。另一方面,减弱了信用社的储蓄竞争能力。农民过去在村站网点就可办理储蓄,现在要去镇上,其中一部分就会流到邮政储蓄等其他金融机构了。笔者认为,过去遍布村级的信贷网络代办点有着许多优点,由于为农民提供了存贷的便捷,代办员报酬又是由村集体承担,其经营费用很低,且同村邻里农民的信用状况信息充分。至于个别站点不良贷款的发生,说明上级机构在激励、约束制度设计和人员指导培训方面有许多工作要弥补,而不是因此撤掉这一基层网络。
(三)农村经济发展金融支持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尤其表现在期限结构、主体结构。
农信社对农户和企业贷款以短期或流动性资金贷款为主,中长期的或设备投资贷款比重偏小,从而严重影响到许多结构调整项目的顺利实施。如,因贷款额度不足,导致有的企业为了技术改造而挤占流动资金,严重限制技改项目的规模和进程;有的企业甚至因贷款期限与资金使用期限不匹配,只得通过民间金融的高利贷来解决按期还贷问题,从而加大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随着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推进,农村信用社在信贷资金的投放中,倾向于集中资金支持优势项目、优势企业和优势农民,导致一般项目、企业和农户所能获得贷款的支持越来越少。由于资金支持得不到保证,许多农户和企业因缺乏资金而难以启动。尚在成长的企业,由于资金缺乏,本来附加值高、市场前景看好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无法实施,影响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对农户的辐射带动能力。
(四)给予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的金融服务品种单一,时效性和连续性缺乏有效保障。
当前,全国各地的农村信用社提供的金融服务基本上仍然是存贷款服务,农户和农村企业在农业产业化实现中对分散风险、降低风险的需求,难以通过农业保险服务、基金投资等的及时供给来有效化解。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能力,严格的贷款审批程序和在贷款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也导致其对农业经济主体的贷款供给往往存在时滞问题,要改善农业产业链各个环节信贷供给的协调性困难更大。
三、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支持问题的体制性根源
(一)金融市场城乡分割,对农村金融发展形成抑制。
中国城乡经济的二元结构在金融市场也有明显的表现,两个区域金融服务相对独立,资金运行不能实现良性互动。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进行,城市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组织不断创新,金融服务领域迅速扩展,各类金融机构如新的商业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信托机构、投资基金等异彩纷呈。而农村金融一方面相对来讲,由于对新的金融业务的需求规模小且较为分散,金融组织创新由于不能实现规模经济而难以出现。另一方面,适合农村地区发展的自我服务性金融组织,如农村合作基金会等,也由于金融监管加强的大背景和按正规金融运行规律要求的监管条件下,不得不成了被清理、关闭的对象,这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抑制。对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一方面使农村信用社规模不大的资金信贷能力又趋于萎缩,另一方面对民间金融组织的清理,使大量潜在风险显性化,形成对农村金融风险的放大效应。因为许多企业失去后续金融货款支持后,也变成了不良资产或银行的呆坏账。民间金融的运行特点就是靠农村正常的信用关系支撑的,合规性的监管措施关闭了民间金融组织,实际上也破坏了农村正常的信用关系。农村前几年有些地方确实乱集资,乱办金融业务,问题比较严重,但一刀切清理整顿使有的运转良好的农村合作基金也被关闭,导致民间金融发展在更大程度上受到限制。
(二)金融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农村正规金融市场缺乏竞争。
虽然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金融机构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也得到迅速发展。但在金融资源分配和金融市场上,国有商业独资银行的垄断地位尚未扭转。2003年,在我国经济增长中,非国有经济对GDP的贡献超过70%;但非国有经济使用的国有银行贷款尚不足30%。在全国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总额中,国有银行占高达76.5%的比重。由于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复杂产权关系,使金融资源分配向国有企业倾斜,农业所能获得的金融资源相对减少。而近几年以来的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强化了国有银行以比较优势和经营利益标准选择贷款对象的倾向,导致其加快退出农村金融领域,压缩县以下的机构网点,形成业务向大中城市和大企业集中的趋势,堵塞了农村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向国有银行获得资金的渠道,对农村经济发展形成较大的负面效应。
作为农村正规金融的主力军,原本就与农业银行在业务范围各占一头,没有竞争,在面向农户、中小型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市场上,实际上处于垄断地位。由于缺乏竞争,无论是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还是组织管理制度的规范方面进展缓慢,再加上撤并乡村甚至一部分乡镇的营业网点,导致业务覆盖面又有收缩,因此仅有的业务服务供给,无论是从服务类型、服务品种,还是从服务区域上看,都存在大量盲区,同农户之间的资金和信息联系尚待进一步加强。农村正规金融的覆盖面过小,导致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很难有根本提高。
(三)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滞后、政策定位模糊。
目前,农村信用社是农村正规金融服务的主要供给者,但其体制和政策定位没有解决,严重限制了信用社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能力。从政策定位来看,如果农村信用社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那么,它自然具有服务“三农”的行为倾向。政府文件中反复强调其为“三农”服务的宗旨,等于将农村信用社变相定位为准政策性金融机构,但却没有给予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有的权益。金融监管中更是经常将这个合作金融机构当作商业性金融机构予以监管。因此,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常面临多元化目标的冲突,包括支持“三农”的政策性目标、合作制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目标、作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盈余目标和作为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与追求规模经济目标等。多元目标的冲突造就了农村信用内部经营和外部管理中的机会主义,成为影响其运行绩效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信用社的大面积亏损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从微观体制看,农村信用社有“准国有金融机构”性质。农村信用社和农民之间在所有制和产权关系上没有实质联系,内部人控制极为普遍。由于所有者缺位,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等问题,农村信用社转换经营机制、充实资本金,提高抗风险能力和规模经济水平等关系长远发展问题尚难解决。
四、加强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的对策性建议
针对农村金融面临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笔者认为应从如下方面进行综合性改革:
(一)适应农村经济产业化发展和结构性调整的要求,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步伐,积极发展产权多元化的中小银行,有条件的支持民间金融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平等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
在我国农村经济产业化发展和结构性调整中,虽然一些大型的龙头企业发挥的作用举足轻重,但相对而言,中小企业和农户在农业经济发展中所占比重更大。积极发展中小银行,借此改变金融结构调整严重滞后于经济结构调整的状况,对于促进经济结构,特别是农业结构调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相对于大银行,中小银行经营灵活,具有服务于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许多发达国家的中小银行,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即使是中小银行也难以将金融服务覆盖分散的众多农户。因此,允许并有条件地支持民间合作金融的发展,对于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促进农村金融竞争具有积极意义。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基础是民间的乡土信用资源。它具有借贷手续简便的特点,与农村资金需求的主体之间有较强的亲和力。据有关专家学者的考察,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可以减少地下金融活动,降低民间利率,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还会激发和推动正规金融组织的改革创新,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村各方面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二)改革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
为了减少农村资金流失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国家应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在县域设立的商业银行必须有一定的比例,将吸收的存款以一定比例向当地农户和农业企业贷出,通过市场准入制度来减少农村资金外流。对于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渠道流失的问题,中央人民银行可通过再贷款的形式,通过农村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使农村资金有效回流,这种资金回流机制的建立,必将有效缓解农村信贷资金紧张的问题。
(三)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其制度创新、服务创新,进一步发挥其农村正规金融的主力军作用,提高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力度。
加快以产权制度为重点的农村信用社微观体制改革。在认真贯彻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资金状况,积极搜索各种行之有效的股份合作制商业银行模式,使产权明晰、组织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科学。为此,甚至可吸收区域外资本参股农村信用社,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对于农村金融需求分散、单位需求规模小、交易成本高、需求的季节性和时效性强等特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因为点多面广,具有服务的比较优势和组织基础。因此在政策上,政府应通过免征利息税、降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考虑到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但规模较小的特点,新成立机构成本过高难以运转。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根在农村、在农民、在农业,离开“三农”,必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把准市场定位,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手段,改进服务方式,加强业务协作,进一步做好新农村建设金融服务工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坚持按商业化、市场化取向改革的同时,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强化支农服务,将商业化经营与服务“三农”有机结合起来。特别要在继续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同时,用新思路、新机制和新做法搞好、搞活小企业的融资工作。同时,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适时创新服务手段和业务品种,大力发展结算、信用卡以及理财服务等以手续费为重点的中间业务。此外,为了更好地支持新农村建设,还需要抓紧研究和做好与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合作、以省联社为载体试办发行支农专项债券业务以及注重运用好社(银)团贷款方式,以解决农村不同层次特别是农村企业客户的金融需求。
(四)加快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改革,逐步形成以省级政府为主导,鼓励适度竞争与防范风险有机结合的新型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提出,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政府对省级地方政府监管机构予以监管。这种新的监督管理体制正是由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和地区差异的悬殊性所决定的。中央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将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权限逐步移交省级部门,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特别是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作用,增强其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责任和积极性,分散全国的金融风险。
目前,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存在较为严重的产权受限问题。按照产权经济学原理,当产权受到限制不能发挥激励作用时,就应该强调竞争方式的激励而不是价格机制。因此,限制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让农村信用社专营,并不能根本化解金融风险。因为据有的学者看法,农村金融风险的形成主要不是竞争,而是源于政府的行政干预和政策的不稳定性。因此,应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使农村金融市场形成适度竞争的局面,也有利于促进正规金融的效率改进。
参 考 文 献
1、《中国金融》杂志,2000年至2006年各期
2、《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杂志,2002年至2006年各期
3,曼昆,《经济学原理》,2000年8月5日
4、何成玉,《合作金融经营与监管实务》,2000年1月1日
5、席前进,《金融监管实践与探索》,2003年6月33日
6、傅柏松,《金融应用写作》,200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