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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债转股方式处理银企不良债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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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债转股方式处理银企不良债务的分析 XCLW110763  用债转股方式处理银企不良债务的分析

一、实施债转股的意义。
二、不良资产债转股的现状及问题。 
三、实施债转股的条件。
四、债转股的风险。

内 容 摘 要
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特别是实施债权转股权,对于化解国有银行的金融风险和促进国有企业解困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银企不良债务的根源在于其经营机制、治理结构与市场经济的不适应。要根本解决银企的不良债务,就必须标本兼治,转换银行与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不良资产的处理,尤其是债权转股权,涉及国家财政、银行和企业各方面的利益,必须妥善处理。

用债转股方式处理银企不良债务的分析
实施债转股的意义。
 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就是指国家通过财政拨款注资组建专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投资主体,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承购将原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贷款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国家开发银行对企业的股权,这样,原来银行与国有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原来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的阶级性持股股东。债转股涉及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方面利益,是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风险,提高银行资产质量,改善国有企业负债结构的重要措施。债权转股权的实施,对于银行和企业来说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对银行而言,不良资产的剥离,解开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枷锁,释放了商业银行已经积聚了多年的经营力量,它们将迎来发展的黄金时期。同样,国有企业在“债转股”改革下,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代银行债权人的角色而成为持股人,还本付息的负担陡然减轻。就此来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和相应的“债转股”措施,为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创造了一个发展的小环境。债转股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是强化对企业的经营监督;2、是减轻国有企业负担;3、是社会震动小,容易得到各方支持。债权转股权兼顾了财政、银行、企业三方面利益,将给国有企业带来债务负担减轻、效益上升的明显效果,从而对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问题带来可能有利的影响。二、不良资产债转股的现状及问题。 
(一)、不良资产债转股的现状。
 1999年下半年以来,国家为了完成国有企业3年基本解困的目标和化解银行不良资产过多的风险,加大了实施债转股的力度。所谓债转股,主要是将国有商业银行持有的1995年底以前形成的对国有企业的部分不良债权转变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银行将其持有的不良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获得对相应不良债务企业的股权,从而取得对企业不良债务进行清理的权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凭借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运用资本市场工具,以其比银行更专业、更有效率或更强制性的措施对所持股企业进行债务资产重组。那些不良负债转为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的企业,命运各不相同,其生死衰荣取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重组选择及运作成败。从总体上看,资产重组企业受到债转股措施的援助和激励,其资产负债不良状况应当得到扭转,使持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获得收益,从而对回补和改善银行资产提供支持,使银行不良资产风险得以减弱、化解。债转股后,银行与企业仍然是一种信贷关系。因此,银行需要在合适的时机出售股权。
  债转股意味着由银行和企业分担资产损失的责任。同破产和兼并相比较,债转股对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意味着后者作为持股者必须督促企业改变经营机制,将“预算软约束”变为“预算硬约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企业的关系。银行、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前后的产权关系应当说是一种变化最小的改革方案。但遗憾的是,在目前的实际运作中 ,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产权比较模糊,这对“债转股”政策实施非常不利,不能为了清晰产权,克服“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而带来新的产权不清。我们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应是明确的股权关系。有了二十年改革开放经验和历史的今天,任何一项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都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权力和利益,国家应站在整体利益的基础上考虑问题,不能太顾及个别部门或机构的利益。为了确保资产管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地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条例》,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再制定颁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们认为,银行可以核销目前(一般为1995年以前)的不良贷款,切断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关系,把银行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作为国家对它的投入。银行完全实行股份化,通过多种渠道增加资本金。国家通过发行特种国债,作为国有资本对银行的投入;通过上市筹集社会资本(包括国外资本)。这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国外一般称为投资银行,我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存在着许多深层次问题:(1)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2)缺乏资金使用效率的约束机制;(3)金融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这些问题不解决好,寄希望于债转股,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 债转股是把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债转股对资产负债率很高的国有企业来说,是一种债务重组的有效手段。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运行的主体,国有四大银行80%的贷款给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先天不足,注册资本严重不足,主要靠银行贷款方式筹集资金。从运营开始就背上了严重的债务负担,当宏观经济或企业成长进入周期性底部时加剧了企业经营困难。银行贷款有去无回,企业的经营风险转换成了银行的金融风险,银企债务成了难以解开的连环套。
(二)、不良资产债转股的问题。 1、债转股企业的资产报酬率很低,使债转股政策目标的实现难度加大。
已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由于本息免于偿还,能够减少财务费用,会扭亏为盈。但很多企业的利润远远不及债转股前应支付的利息,并且其资产报酬率是很低的。例如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北京水泥厂实施债转股后,债务减少5亿多元,预计2000年后利润可达2000万元左右。仅以初期贷款5亿元计,年均2000万元的收入,其投资回收期在25年以上,年均投资报酬率不足4%,全部利润尚不及债转股前应付利息的一半。若以该厂现有总资产12亿元计,则总资产报酬率只有1.6%左右。这说明仅减免债务本息而使企业扭亏为盈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效益低下这一问题。这种把原来应有利息变成利润的扭亏为盈也决不是债转股政策要实现的目标,其真正目标应该是通过减免债务本息,使企业减轻债务压力后从根本上进行重组、改制,等企业效益明显提高时,资产管理公司出让债转股股份收回资金,真正化解金融风险。从目前实施债转股的情况来看,债转股企业的资产报酬率并没有明显提高,使债转股目标实现难度加大。 2、缺乏发达完善的资本市场和中介机构,使资产管理公司未来的退出存在很大障碍。
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的持股是阶段性的,条件成熟时资产管理公司必会将股权出售给其他战略投资者或通过企业回购、推荐上市等途径进行变现,回收资金。无论采取哪种退出方式,都离不开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而我国在这方面非常欠缺。首先,我国股票市场中小股东过多,没有足够的机构投资者。由于小股东不能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控,因此通过上市来解决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必会弱化企业股权约束,不利于企业进一步发展。其次,我国股票市场规模偏小,如果一批债转股企业上市,将会给股票市场带来巨大冲击。另外,我国股票市场投机性较大,很难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价值,使投资者难以通过市场价值来估计债转股股权的真实价值。最后,目前各大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上市推荐、证券承销和二级市场交易方面,而对于证券化、购并、资产重组等真正意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开展较少并缺乏经验。这会使债转股股权出让不顺畅,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退出存在很大障碍。转贴于 三、实施债转股的条件。
实施债转股应做好以下配套工作:1.中央银行应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对有多家银行贷款的企业按同一比例进行债转股;2.强制债转股企业必须以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发放现金红利;3.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债转股所涉及的企业股权变更等报批手续上的便利;4.适当的税收优惠;5.对于银行持有的股权,允许银行在企业清算破产时优先受偿。
债权转股权,并不是所有企业的不良债权都可以转化为股权。银行应坚持个案处理原则,即对于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同一集团公司的每家企业是否进行债转股都应逐一考核。进行债转股的企业是我国近年来在建设过程中国家未注入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对这些企业债转股要突出3个重点:1、是解决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和特大型企业的问题;2、是支持近年来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企业尽早投产并产生效益,促进产业升级;3是促进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有条件的企业扭亏和转制。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有5个基本条件:1、是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2、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外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3、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符合“两则”要求;4、是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5、是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债转股不是将企业的债务转变为国家资本金,更不是一笔勾销。5个条件中,第5个条件是要害,说明债转股的目的仍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四、债转股的风险。
(一)、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这是最大的后顾之忧。
    1、许多国有企业认为债转股是免费午餐竞相争取,而资产管理公司等部门在选择债转股企业时如果不慎重,可能会引发一些企业的道德风险,形成普遍的赖账局面。由于债转股使企业原来的巨额债务变成股本,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大大降低,债务的本息将免于偿还,这对任何一个身背大量债务而无力偿还的企业来说都是极具诱惑的。再加上许多企业对债转股认识不够,只是简单地认为债务不用偿还,而不知道债转股后,股权要求的回报要高于债权,使得许多国有企业纷纷争取债转股。即使是本应破产的那些资不抵债、生产和经营没有市场前景的企业也存在弄虚作假,争取赶上债转股这班车的现象。另外,虽然国家对债转股的企业提出严格的选择条件,但缺少具体的操作标准,使入围企业选择操作存在弹性。在这种情况下,在选择实施债转股企业时如果不慎重,可能会使本来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债务企业心理不平衡:其领导和员工共同努力,加强经营管理,项目建设精打细算,积极还本付息,结果得不到债转股。它们会降低努力程度,或者干脆不还银行贷款,以便使企业具备能够享受债转股政策的一些标准,这样就有可能形成大规模的赖债局面。
(二)、银行债转股收益低。
许多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虽然由于债权变成了股权,不再偿还银行利息,但账面上负债减少而实际上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所以企业即使能够暂时解决亏损问题,也难以在深层次上解决体制、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问题,难以推行更深层次的产权制度改革,使债转股浮于表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脱困问题。实际上债转股根本不会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只是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而降低的这部分资金成本最终将转嫁给作为股东的金融企业,并成为其负担。首先,作为股东的金融企业不一定能得到高于贷款利息的收益,甚至可能完全得不到回报,所以在此意义上股东的经营风险要大于债权人。其次,在企业破产时,企业清算所得资金先用于安置职工,再用于偿还债务,最后剩下的才是股东能够得到的,因此股东承担了企业经营的最大风险。 (三)、出现债权股权双损失风险。
债转股将债权转为股权后,债权人失去了对不良贷款本息的追索权,股权人则背上了企业亏损风险及企业不道德经营行为风险,可能遭受由于企业亏损不支付红利造成的收益损失以及企业破产造成的股本金损失。企业在无盈利状态下无须对股权人支付红利而必须对债权人支付利息,而且在国有产权不明、国有股东权益压力软弱、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债转股使企业可将债权压力及偿债风险转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企业投资预期收益良好且缺少资金的情况下,企业愿意背负付息还本的负担借贷投资,但在企业投资失败陷入严重亏损困境之后,债权转股权则给企业带来减轻利息负担,推卸投资损失的好处。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难度较大因而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对国有企业来说,模糊的国有股权压力比国有银行债权压力弱得多。企业无论盈亏都必须按贷款利率对银行付息,而且企业拖欠贷款本息会受到银行不再对其贷款的惩罚。然而,企业对股东只有在有盈利时才可能分红,在国有股权对企业控制软弱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可有意减少盈利或维持亏损甚至假造亏损而对股权人根本不分红,或者不作利润再投资,致使国有资本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增大。债转股有可能使企业在免除债务负担之后获得无偿享用股权资本金的好处。使国有资产的债权权益和股权权益双双落空。 (三)、债转股操作中出现失误风险。
1、是债转股目标企业如何选择。尽管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入围的必须是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大型和特大型企业,并要求满足产品适销对路、工艺先进、管理水平高、领导班子强、机制活等条件。但这些都是定性的规定,缺乏定量的标准,认定时必然有很大的主观性和灵活性。很容易造成一哄而上,使债转股工作难以开展。
2、是银行的债权如何划分。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的应该是经过努力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的那部分银行的不良债权,但存在着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可能把完全不能收回或只能收回很少部分的不良债权进行甩债,扔给资产管理公司,使资产管理公司很难将这部分由债权转成的股权盘活,但究竟属于哪种类型的不良债权,是不好界定的。
3、是不良债权如何作价。现在资产管理公司是按照不良债权帐面价值购买的,实际上,企业的不良债权其不良程度是有差别的,资产管理公司购买银行的这些债权,应该存在一个作价问题。将这些债权转化为对国有企业的股权,其股权也有一个作价问题。这个价格的高与低,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四是资产管理公司以后如何退出。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债权接过来变为股权,它需要经营盘活这些原来的不良债权,盘活以后,才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退出。而其退出要依赖于资本市场,中国目前缺少这种市场。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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