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宏观调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现状及影响3
(一)农村信用社资金支持方案的实施及适时调整3
(二)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农村信用社倾斜政策3
(三)农村信用社在金融宏观调控中的发展成效5
二、金融宏观调控中存在的问题5
(一)宏观调控中不必要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宏观调控的成本问题5
(二)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调控政策的配合问题5
(三)宏观调控的主角应该由谁担当———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5
(四)宏观调控的效率如何提高———金融调控的内外环境问题6
(五)金融宏观调控对农村信用社政策扶持方面的不足6
三、对加强和改进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的建议6
(一)理顺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宏观调控协调配合机制6
(二)正确把握调控力度,处理好政策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尽力降低调控成本6
(三)赋予中央银行更大的自主权,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权威性6
(四)健全市场运行机制,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的市场基础7
(五)完善中央银行调控职能和手段,进一步增强金融宏观调控效能7
(六)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对农村信用社政策方面的扶持7
内 容 摘 要
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时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基本结束,对加快推进各项金融改革、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此,中央银行将进一步深化各项金融改革,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通过对目前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状况进行调研,阐述了金融宏观调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现状及影响、目前金融宏观调控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加强和改进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的建议。
金融宏观调控问题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
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时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基本结束,对加快推进各项金融改革、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此,中央银行将进一步深化各项金融改革,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金融宏观调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现状及影响
(一)农村信用社资金支持方案的实施及适时调整
为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采取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与专项借款进行资金支持。2004年——2005年,资金支持方案进行了适时调整:1、将部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支持方式由专项借款变为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纠正了部分省份资金支持操作中的偏差失误,使这些农村信用社重新获得了优惠的政策;2、资能抵债的信用社由原来未享受资金支持变为获得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使农村信用社最大限度惠及改革的优惠政策,体现了正向激励机制;例如,北京市农村信用社,由原来未享受资金扶持变为获得24.2亿元的专项中央银行票据额度。3、增加了资金扶持力度。全国农村信用社资金扶持金额由1600亿元增加到1700余亿元,调增资金较多的投向了广大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兼顾了当地经济基础薄弱的实际。农村信用社资金支持方案的实施与适时调整,体现了“促优协后”的政策取向,表明了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花钱买机制”的明确态度。
(二)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农村信用社倾斜政策
1、存款准备金制度
2004年8月23日,中央银行宣布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自2003年9月21日起由6%调高至7%。2004年4月25日,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提高0.5个百分点,即执行7.5%的存款准备金率;同时,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对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准备金率,调整的结果是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达到了8%。前两次上调准备金率的范围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不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后一次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农村信用社也暂缓执行,仍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根据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流动性较差,资金供求缺口较大的实际,中央银行给予农村信用社的特殊“豁免权”,充分体现了对农村信用社为主体农村金融的倾斜政策。
2、利率政策
(1)2004年4月1日,中央银行扩大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表1)。
表1: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表
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0.9,1.7]
城市信用社
[0.9,1.7]
农村信用社
[0.9,2]
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同时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并允许存款利率下浮。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表2: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表
商业银行
[0.9,+∞]
政策性银行商业化贷款
[0.9,+∞]
城市信用社
[0.9,2.3]
农村信用社
[0.9,2.3]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由[0.9,2]变为[0.9,2.3],中央银行一方面希望农村信用社按市场化运作,促进其良性经营;另一方面也要适当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兼顾双方的有机结合。
(2)再贷款利率
各种期限的再贷款利率都较其他商业银行优惠,对缓解农村信用社资金紧张,获得低成本资金提供了便利。
表3: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对照表
2002.2.21
2004.10.29
一、对金融机构贷款
(一)再贷款(不含农村信用社)
二十天以内
2.70
3.33
三个月以内
2.97
3.60
六个月以内
3.15
3.78
一年
3.24
3.87
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
二十天以内
1.71
1.71
三个月以内
1.98
1.98
六个月以内
2.16
2.16
一年
2.25
2.25
3、再贷款。
2003年中央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地区间支农再贷款限额调剂的力度,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等粮棉主产区及其他资金严重短缺地区的农村信用社。2004年对13个粮食主产区单独安排再贷款,用于支持发放农户贷款。同时政府借款、紧急再贷款(发放的主要对象为农村信用社)也是根据风险处置的需要,及时供给,确保了各地区的金融稳定。
4、加强“窗口指导”和信贷政策引导
中央银行于2003年7月18日,8月11日,9月12日,三次召集召开窗口指导会议,同时中央银行按月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督促金融机构限制对过热行业的信贷投放,继续加大对农业、中小企业、扩大消费、增加就业、助学等方面的贷款支持力度。
央行分支机构制定各类信贷指导意见,以促进当地涵盖农村信用社在内的“三农”发展。以西安分行为例,近三年结合辖区实际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金融业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加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杨凌农业示范区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关于金融业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陕西“一线两带”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陕西金融业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多项信贷指导意见,其他分行也制定过类似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都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
5、公开市场业务
积极制定完善相关的政策、制度,推荐具备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吸纳为数众多的农村信用社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为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筹措资金,降低资金成本,开辟了一条重要渠道;同时,为部分东部地区规模大、经营绩效好的农村信用社提供资金运用的途径,缓解了资金在时间、地域、机构间分布不平衡的供需矛盾。
(三)农村信用社在金融宏观调控中的发展成效
1、产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截至2005年6月末,全国共组建银行类机构43家,其中农村商业银行9家,农村合作银行34家,另有13家银行类机构批准筹备;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机构172家,另有273家批准筹备。随着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逐步走向多元化,农村信用社分类监管、差别监管的模式初步形成。
2、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明显增强,支农力度进一步加大。截至2005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达到10299亿元,比年初增加1688亿元,较去年同比多增42亿元,占各项贷款增加额的57.87%,增幅达到19.6%,高于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增幅。
3、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明显改善。截至2005年3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本净额471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1689亿元,资本充足率为2.49%,比2002年末提高10.94个百分点。今年前6个月,实现利润93.36亿元。
二、金融宏观调控中存在的问题
(一)宏观调控中不必要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宏观调控的成本问题
客观地分析,本轮宏观调控,国家采取货币政策间接调控和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双管齐下”,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因为造成这一轮经济过热的原因不仅来自企业,更来自各级地方政府。对此,单靠货币调控显然无济于事。但是,采取行政手段控制投资是一种微观干预措施,往往会导致低效率和寻租行为,同时,有回归旧计划经济体制的嫌疑,与市场化改革方向不相符合,其成本也是巨大的。
(二)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调控政策的配合问题
由于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尚未到位,宏观调控部门机构重叠和职责不清的问题还未彻底解决,宏观调控中的越位和缺位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宏观调控部门较多,职责各不相同,各部门的调控意志难以统一,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权威性难以确立,在实施调控过程中的步调和“声音”难以统一,使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意图难以及时贯彻落实。
在这次宏观调控中,由于地方部门间都有各自的利益,力主通过强化行政审批来控制“局部过热”,导致日益市场化的经济基础与日趋强化的行政审批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从而有可能使市场化改革出现逆转,严重削弱了利用市场化手段进行金融调控的效果。
(三)宏观调控的主角应该由谁担当———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中央银行应当在宏观调控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就我国货币政策决策过程而言,从货币政策取向,到利率、汇率水平以及货币供应量目标调整,并非由货币政策委员会和中央银行独立决定,而是受到方方面面的影响和制约,大大削弱了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由此造成货币政策从谋划到出台往往时滞过长,容易错过最佳时机,增加调控的难度。
(四)宏观调控的效率如何提高———金融调控的内外环境问题
众多部门参与“调控”,使金融调控效果大打折扣。由于参与调控的部门很多,客观上必然使央行更加难以把握经济形势,央行不但需要关注自己的间接调控措施对经济所产生的影响,更需要关注行政性手段产生的影响并相机采取措施,尽量熨平经济的波动。应当承认,在这轮加强宏观调控过程中,央行的预见准确,动手较早,具有一定的“提前量”。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自去年中央银行开始加强宏观调控以来,首先,货币政策决策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前所未有的压力,货币政策的权威性受到空前挑战;其次,中央银行发出的一系列货币政策信号不断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货币政策的可信度大受影响;再次,货币政策的作用被各个环节的阻力所削弱,致使各级地方政府、各类企业和广大投资者们未能及时根据央行的货币政策信号调整自己的投资计划,未能主动采取措施进行自我约束,因而导致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被大大削弱。第四,市场主体反应不灵敏,对央行等宏观调控部门的政策动向关注不够,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另外,地方与中央的博弈也增加了金融调控的难度。
(五)金融宏观调控对农村信用社政策扶持方面的不足
对于刚刚从拥有50多年发展历史的农信社整体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并以支持首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己任的农村信用社来说,是以支农服务为主要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并继续承担着部分政策性农村金融职能,有其特殊性。因此,农村信用社仍需通过金融宏观调控在政策上得到扶持,在背负沉重历史包袱、艰难负重前行的情况下,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同时上调营业税率、合理消化政策性亏损计不良资产,势必对其服务首都“三农”、消化历史遗留的巨额不良资产和财务包袱以及持续健康的发展带来较大影响。
三、对加强和改进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的建议
(一)理顺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宏观调控协调配合机制
一是要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理顺金融、财政等各个宏观调控部门间的关系,规范各宏观调控部门的职能。各部门的调控活动必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程序进行,相互配合、补台,以提高宏观调控措施、手段的协调性。二是要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应减少和弱化行政手段,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取而代之。从主要依靠计划、财政政策转向依靠货币政策。三是在注重搞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松紧搭配和相互配合的同时,还必须重视货币政策与产业政策、收入政策、土地管理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
(二)正确把握调控力度,处理好政策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尽力降低调控成本
我国经济的区域性很强,差异性很大,地区之间经济结构、金融结构、市场发育程度、政府行为模式等各不相同,因而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认知角度、承受能力和执行效果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关系,既要保证宏观调控的政策到位、措施得力,也要兼顾地方和行业的承受能力,为经济全面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准确分析判断各地的经济形势和各行业景气的状况,适时适度,区别对待,该支持的要支持,该限制的要限制,不搞急刹车,不搞一刀切,并把握好调控力度。
(三)赋予中央银行更大的自主权,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一是加强金融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保央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消除干扰金融宏观调控的外部因素,避免各种不正常的干预,保证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正确制定、顺利下达和全面贯彻执行,为金融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防止和尽力避免因宏观经济政策波动而给国家经济产生巨大震动,降低宏观调控成本,提高调控效果。全国人大、国务院应赋予人民银行更大决策权,要能够独立选择和制定货币政策取向,决定利率、汇率水平和货币供给数量,使央行在整个宏观经济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二是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提升为决策机构,并通过优化组成人员结构,建立规范的决策机制,以加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
(四)健全市场运行机制,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的市场基础
当前宏观调控中经济手段的作用不理想,调控措施伴随的风险较大,都与宏观调控的基础不完善密切相关。加强和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和手段,并不意味着金融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得到完全的解决,还必须微观反应灵敏。只有微观反应灵敏,才能做到上下贯通,能收能放,央行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目标才能顺利实现。因此,必须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培育和发展具有生机和活力的金融微观主体,解决货币政策在金融机构这一环节上的传导阻滞问题。同时,要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本等要素市场发展,进一步推进企业改革,使其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作,为提高运用市场化调控手段的效果夯实基础。
(五)完善中央银行调控职能和手段,进一步增强金融宏观调控效能
一是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要由常规性工具的交替运用提升到多样性工具的综合运用,提高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节渗透力和控制力。在经济结构和货币分布结构极不平衡的经济格局中,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与金融市场中心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其影响力不足以快速、灵敏地影响到经济活动的不同层面与不同区域。可以考虑把操作平台向下延伸,充分发挥央行组织体系的整体作用,适时适度、有张有弛地发挥货币政策的调控效能。二是要下大力气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努力实现由狭小的机构传导向广阔的市场传导的转变。要进一步推动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为实施货币政策营造一个有广度有深度的市场空间,为央行调控基础货币开辟新的主渠道。
(六)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对农村信用社政策方面的扶持
金融宏观调控对农村信用社政策方面的扶持还是不足的,应主要从优惠税收政策方面予以协调和支持,应给予农村信用社延长其所得税优惠期限,继续执行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涉农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抵债和自有的土地、房产办理确权手续时免征契税和土地出让金;对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金免于征收。
其次应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面予以协调和支持,帮助其协调地方政府及时落实央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处置手续,以便农村信用社央行专项票据的按时兑付,进一步增强支农资金实力。
第三农村信用社协议式国债及历史遗留股权投资数额较大,仅依靠自身自行经营积累进行消化需要较长时间,将使其资本充足率严重下降,甚至难以达到监管要求。
同时,受长期历史因素影响,银行经营机制尚不健全,沉重的历史包袱有待逐步消化,与国内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水平尚有较大的差距。农村信用社要真正转制为一家较为健康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至少还需要3至5年的时间。因此,急需通过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给予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解决农村信用社存在的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使农村信用社健康持续发展。
参 考 文 献
1、《金融宏观调控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周小川,中国货币市场2004.10)
2、《关于金融宏观调控和改革问题的再思考》(人行天津分行,金融研究2005.5)
3、《人民币汇率机制及影响因素分析》(罗曼丽,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2)
4、《人民币汇率稳定与汇率机制改革》(曾康霖、冯用富,上海金融2003.9)
5、《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完善》(王元龙,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5.3)
6、《坚持实行稳健货币政策,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杨建莹,金融时报2007.1)
7、《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问题研究》(李长健、朱梓萁,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8、《金融宏观调控对农村信用社倾斜的扶持政策刍议》(申建文,中国合作金融网)
9、《对当前金融宏观调控的几点认识》(王小平,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