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概述…………………………………………………………………………第2页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第2页
(二)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及贷款投放…………………………………………………第3页
(三)投资与风险的关系…………………………………………………………………第5页
二、贷款的风险及种类……………………………………………………………………第5页
(一)贷款风险的概念…………………………………………………………………第5页
(二)贷款风险的种类……………………………………………………………………第6页
(三)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出现贷款风险的原因………………………………………第9页
三、贷款风险的防范………………………………………………………………………第12页
(一)规范贷前调查………………………………………………………………………第12页
(二)严格审查制度,分级审查,集体审批……………………………………………第13页
(三)杜绝人情贷、关系贷………………………………………………………………第14页
(四)追踪贷款用途,不合用途而又高风险使用贷款的必须尽快收回………………第14页
(五)完善担保制度,重视担保物的资产评估…………………………………………第14页
(六)跟踪担保物状况……………………………………………………………………第15页
(七)加强贷款业务内部控制……………………………………………………………第15页
(八)加强风险贷款管理…………………………………………………………………第17页
(九)业务和稽核检查……………………………………………………………………第17页
四、小结……………………………………………………………………………………第18页
参考文献……………………………………………………………………………………第19页
内 容 摘 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他已广泛渗透社会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金融的发展、高效和稳健运作已成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金融纠纷和金融犯罪不仅数量上日趋上升,而且种类也在增多,形形色色金融纠纷和金融犯罪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金融的发展,如何及时解决各类金融纠纷,化解各种隐患,增强金融机构和抗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成为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字:商业银行 贷款 风险防范
论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及防范
一、商业银行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英译为(CommericdBank)是指提供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机构,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只有商业银行能够吸收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发放中长期贷款,并由此创造存款贷币,因而,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主体。
2.商业银行和法律地位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该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义和法律地位。
(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获取利润,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商业银行属于金融企业,因而被赋予了企业法人的资格和地位。
(2)商业银行是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作为法人,自然应当具备法人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依法设立;商业银行作为现代金融企业,其组织形式法律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其设立应依照《公司法》来进行。
(3)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吸收资金的业务,运用资金的业务和以代理人身份办理委托事项,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这三类分别被称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最典型,最主要是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分别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这样就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从而将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企业,非金融机构区分开来。
(二)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及贷款投放
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具有广泛性、综合性,一般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三种,其中前两种为信用业务,后一种为非信用业务。
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集中的资金加以运用的业务,商业银行从吸收资金付出的成本与发放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在其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收入,形成银行利润。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获取收入的主要途径,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和买卖政府债券等方式进行。
1.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贷款利息收入也是商业银行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贷款按期限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三类,定期贷款又可分为短期贷款(1年以下),中期贷款(1-5年)和长期贷款(5年以上)三类。
2.办理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票据持有者将未到期的票据交与银行,银行按票据面额扣除贴现利息后付现款给票据持有人的行为,属于商业银行的一种短期放款。可贴现的票据有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政府债券等。
3.买卖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是银行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部分。银行证券投资是指银行为增强资产的收益性和流动性把资金投放于有价证券的经济行为,又称银行投资业务,它是商业银行仅次于贷款的一项重要资产业务,也是银行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政府债券风险小、期限较短、收益固定,变现能力强,因而买卖政府债券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他有利于保持资产流动性提高银行收益,也为中央银行实施间接宏观调控创造了条件。
为了保障信贷资产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必须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只有全面履行,才能实现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
1.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经最后审批通过后,由信贷员通知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经分行“贷款审批委员会”评审批准后,由经办人负责按照贷款资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或《担保借款合同》按分期还款计划发放贷款。
2.填制借据。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单位依据合同填写借据,加盖借款单位银行预留印鉴,由信贷员,支行营业部主任审查借款单位印鉴、金额、利率、用途是否与合同一致。
(三)投资与风险的关系
对于所有的投资者来说,理想的投资目标却是相同的,即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小的风险获得最大的收益。
在金融市场上存在四种风险与收益组合而成的投资机会:低风险与高收益;高风险与低收益;低风险与低收益;高风险与高收益。
显然,第一种情况几乎不存在,因为这是投资者人人期望之所在,即便有这种机会,投资者必趋之若鹜,价格也会上升,收益也会相对降低。第二类几乎不会涉足,所以在金融市场上,基本上只有两种投资机会供投资者选择,即,低风险与低收益,高风险与高收益。高风险与高收益对于投资者来说,要获得高收益,就必须承受高风险,高收益必然伴随有高风险,但反过来说,若投资者承担了高风险,却不一定能确保高收益,因为高风险的含意本身就是不确定,高风险的结果可能是高收益,也可能是低收益,甚至可能是高损失,收益是以风险为底价的,同样,要使投资者心甘情愿地承担一份风险,必须以一定的收益为回报或补偿,风险越大,补偿也应该越高,所以风险是以收益为报酬的,它们成正比地相互交换,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可以用下面式子来表示:
收益率=无风险利率+风险补偿
二、贷款的风险及种类
(一)贷款风险的概念
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收益的机会。风险就是“未来的收益的不确定性程度”,风险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贷款风险即是商业银行在提供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中损失发生不确定性,即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无法收回本息的一种可能性。
(二)贷款风险的种类
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在具体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损失风险,其二为收益风险。在这里我们主要是讨论贷款风险的防范,即损失风险的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防范,主要又是不良贷款的防范。根据国际惯例,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种不同的档次:(1)正常(2)关注(3)次级(4)可疑(5)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不能还贷
不能还贷指商业银行在贷款款项拨出后,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其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的一部分。不能还贷款大多是因关系贷款或政府性指令拔款或工作人员违规放款造成的,是最严重的不良贷款,往往是银行款项拔出时就注定呆帐的贷款,应坚决予以杜决。
2.抵押不能变现
抵押不能变现即抵押权的不能实现,是指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于抵押物的损坏,严重损失,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至使抵押物被收缴或征用,抵押设定无效或被撤销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无法行使。
3.质押不能实现
质押不能实现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因质押物的损坏,灭失或已返还质物人致使债权人无法行使质权或质权的消灭。主要原因为:质物被盗窃,质物的损坏、灭失,质物已返还(因不占有质物导致质权消灭),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生效,质物未交付,但贷款款项拔出,质押未生效而导致质押无效。
4.保证虚置
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虚置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合,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
保证的设立应具有法定形式及要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保证人应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保证应对有效债务的设立。
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虽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债务,使保证变为形式,形同虚设。
5.担保无效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务的履行,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措施。担保无效是指因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适合或担保内容的违法等原因,使担保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有权权力机关撤销。
担保通过对债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障,从而成为保障交易安全,转移交易风险的方法和制度,担保使债权实现获得双重保障,把债务不清偿的风险转移给第三人,但若第三人主体不适格,无能力担保以及担保的行为内容违法,担保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效力,这是商业银行审查担保人资格,权利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地方,以及内容也应合意更应合法。
6.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指商业银行在其运用资金放款获取利润中,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稳定性、不可预测性使其经营的收入不确定性程度的增加。
国家政策具有目标性与阶段性,事实上阶段的政策从长远来看又有不稳定性,加之各国的政策更是千差万别,因此商业银行在其业务中对政策的解释与理解与实际有一定的偏差,从而导致其贷款风险。
7.利率的风险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种商业贷款利率变动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损益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各国受日趋严重的通贷膨胀的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上利率波动较大,金融机构很少贷出利率固定的长期贷款,因为放出长期贷款需要相应的资金来源支持,而银行资金的来源主要依靠储户的短期及活期存款,银行确定的短期贷款利率控制了市场利率,因此在通贷膨胀的情况下,短期利率会不断攀升,借入短期贷款而支出长期贷款的机构自然要承受风险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损失,在国际信贷业务中逐渐形成了长期贷款中按不同的利率计息,主要有变动利率,浮动利率与期货利率,这些利率却有按金融市场行情况变化而变化的特点,因此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放出贷款的机构可由此降低损失。
如果以Po表示初始投资,Fn为名义未来值,Fr为实际未来值,r为名义收益值,Pr为实际收益率,g为通货膨胀率,以单个投资同期计算,则:
Fr=Fn÷(1+g)
即:Po(1+Rr)=Po(1+r)÷1+g
所以:Rr=(1+r)÷(1+g)-1
投资者实际收益率=(1+投资者名义收益率)÷(1+实际通贷膨胀)-1
但对于因开展国际商务活动而需筹措资金的参与者而言,就应根据实际采取不同对策,如果筹资时市场利率已达顶峰,有回跌趋势,则以先借短期贷款或以浮动利率借入长期贷款为宜,这样在利率回跌时就可再更新短期借款,如果筹资时市场利率较低时,并有回升趋势,则应争取设法借入固定利率的长期借款。由于对金融市场行情观察角度不一,认识深度不一,对行情趋势的分析也会不同,因此,利用国际商业贷款从事商务活动所承担的利率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三)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出现贷款风险的原因
1.忽视贷前调查
在我国,有部分商业银行超负荷服务客户人群,现有的人力资源难以做到对贷款客户全面的调查了解,加上信贷经理素质的高低不同,有部分信贷人员对贷前调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往往凭主观臆断或凭经验主义下定是否可行的结论,这就为贷款出现风险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2.审贷不分
我国的商业银行中,尤其是不分小型商业银行,由于受到机构小、人员紧缺、岗位配备不合理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往往会出现在同一笔贷款业务中,银行工作人员既是贷前调查人员又是贷款审查人员也是贷款签批人员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特别容易导致两种结果:其一,难以控制人情贷、关系贷或其他违背原则而发放贷款的行为;其二,对于应该查处的问题或隐患迟迟不能发现,导致贷款出现操作风险。
3.人情贷、关系累紧不止
出现此类问题主要是由于在贷款业务中,客户经理受到自身关系人员或来自其他关系人员的干扰时,会人为的放宽贷款条件或发现不利于发放贷款的行为时表现出漠不关心甚至为其遮掩,以蒙混过关。
4.借款人转移借款用途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贷款人不得对借款人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但由于受到各种客观条件及银行工作人员自身忽视该问题的制约,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的事件频发。借款人转移借款用途较容易导致的问题有三个。其一,会对我国正常的经济活动产生不利因素,尤其是当贷款资金进入限制性行业或违法行业时;其二,违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违背银监会的监管要求;其三,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前提是该项资金用于从事批准用途的行业有利可获,当此笔资金进入其他行业时,难以控制,对到期正常收回贷款产生较大的干扰,架高了资金安全性的风险。
5.担保制度未落到实处,往往是担而不保
按照规定,贷款担保制度是贷款资金安全的第二重保障,一般而言可以有效的避免信贷资金的损失。但在目前,有些商业银行在审查担保时往往流于形式,不讲实际,只有在借款人出现风险时才发现担保是一纸空文,毫无意义。
6.贷后检查滞后,不能按时跟进
贷后检查是贷款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通过贷后检查可以发现贷款资金是否出现隐患,发现隐患时亦可以及时排除,从而降低贷款损失的风险。但目前有些商业银行重视贷前调查而轻视贷后检查,认为只要发放时没有问题就没有问题了。这种轻视贷后检查的心里较容易导致两个问题:其一,借款人出现经营风险时转移或出售担保物,致使银行债权无法落实;其二,未能及时发现风险,错失处置隐患的良机。
7.内部控制机制建设落后
在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往往表现为一个文件,缺乏贯彻执行的人导致人与人、岗位与岗位、部门与部门及上下级之间的监督、牵制、定位、管理等权利的混用,从而出现一团散沙的情况。
8.风险贷款管理滞后
在我国,由于信贷岗的特殊性,信贷经理的岗位轮换比较频繁,这就出现同一笔贷款,发放是一个人,管理是一个人,加上没有规范的风险贷款管理制度的约束,其后续的管理者往往会抱着“不关己事”的心里来管理风险贷款,这又在贷款管理上加大了贷款风险。
9.业务和稽核检查流于形式
在银行制度的规定中,业务和稽核的检查是对自身工作是否合规、贷款操作是否符合流程、是否能取得预期经济效益及所经办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个检测。目前,稽核工作较容易出现两个问题:其一,由于受到稽核人员素质高低的影响,稽核工作者对于稽核要点几条款的理解千差万别而导致的稽核结果不准确;其二,稽核工作人员未能独立行使稽核权,稽核工作的结果受到人为的控制,影响稽核工作的客观性。
三、贷款风险的防范
(一)规范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是指贷款发放前银行对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并对其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和可发放的贷款额度做出初步判断。调查的重点主要包括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申请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贷款担保情况等。贷前调查的方法:
1.现场调研——直接
现场会谈(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思路,内部的管理)、实地考察(生产、产品、账款、固定资产、周围状况) 。
2.搜寻调查——间接
搜寻调查指通过各种媒介物搜寻有价值的资料开展调查。这些媒介物包括:杂志、书籍、期刊、互联网资料、官方记录等。搜寻调查应注意信息渠道的权威性、可靠性和全面性。
3.委托调查
委托调查可通过中介机构或银行自身网络开展调查。
4.其他方法
业务人员可通过接触客户的关联企业、竞争对手或个人获取有价值信息,还可通过行业协会(商会)、政府的职能管理部门(如工商局、税务机关、公安部门等机构)了解客户的真实情况。
贷前调查是信贷管理的重要程序和环节,也是一个复杂繁琐的过程,贷前调查的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贷款决策的正确与否,所以最重要的就是要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揭示风险,把好贷款投放的第一关,切实做到严设贷前调查“防火围墙”,铸就信贷资产“铜墙铁壁”。
(二)严格审查制度,分级审查,集体审批。
贷前审查是对贷款可行性的初审,是整个贷款审批工作的基础。他包括对借款单位来历,借款单位实力,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等在内的全面审查。
贷款的审批是贷款发放的关键环节,审批的权限按贷款资产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支行审批权限内贷款的审批程序流程如下:信贷员→支行营业部(或办事处,分理处)→信贷管理科(股)→贷款评审小组→贷款评审小组组长(支行行长)。
支行审批权限外贷款审批程序:信贷员→支行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信贷管理科→贷款评审小组→贷款评审小组组长→信贷管理处(科)→分行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分行行长)。
(三)杜绝人情贷、关系贷
关系人是指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他们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关系人贷款中,由于权力,人情等因素干扰,常有审查不严,忽略担保种种弊端,而且容易滋生假公济私,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现象,由于关系人贷款可能使贷款金融机构承担更大风险,所以各国应予以严格限制。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根据修理改后《刑法》违反规定发放关系人贷款,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追踪贷款用途,不合用途而又高风险使用贷款的必须尽快收回。
贷款发放后,主管信贷员要定期到借款单位检查企业经营状况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通过审阅企业的购销合同,实地调查,推算和预测该笔贷款是否具有带来盈利的积极意义等相关情况并向领导反映,若借款人不按合同使用借款将借款挪作它用,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部分,按信贷政策有关规定加收50%--100%的罚息。
(五)完善担保制度,重视担保物的资产评估
贷款的担保是银行为减少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凡经银行发放的贷款应依法办理财产抵押或信用担保手续,由借款单位自行落实担保单位或抵押物品。
对担保物的资产评估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验证抵押物品所有权证书;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财产处理权;抵押物是否需要投保,没有投保的要办理保险;审查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材料,抵押物必须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不易损坏的财产。对抵押物进行上述各项内容审查后,按规定的抵押率和公式计算抵押贷款额。
(六)跟踪担保物状况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该物品已经抵押的情况,如果抵押人违反了其作为抵押人和物品卖家所负的信息告知义务,没有告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则抵押物转让无效;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当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时,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七)加强贷款业务内部控制
1.贷款业务内控系统设计原则
贷款业务内控系统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牵制原则。贷款业务操作各个环节,各岗位,各权力之间形成一种制衡机制;相互协调:贷款业务操作各岗位、各环节、各权力之间要有一个统一目标,共同围绕这个目标。
(2)定位原则。贷款业务各个环节,岗位人员有明确分工,授权批准,互相之间不能越权,入系统回收贷款业务控制环节和线路要相互照应,形成一个整体。
(3)成本效益原则。贷款内控系统设计必须讲究效益,降低成本,避免功能过剩。
2.贷款业务内线控制系统构成要素
(1)贷款审贷分离机构控制。具体表现为机构权力制衡,贷款权力可划分为五类:调查权、决策权、审批权、监督权、管理权。
(2)贷款制度建设控制。必须按《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上级各项规定设立。
①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控制。每一笔贷款一般经过调查、审批、签约、记录、发放、检查、监测、回收等八个环节,不良贷款还经过催收、审批、核对等环节。
②贷款文件记录控制。要求对反映贷款资金来源和运用渠道、发放和收回过程的会计记录及其他业务记录全面,及时、真实、公允、准确、充足。
③信贷相关人员素质及风险权责控制。对从事业务操作人员,根据岗位的不同,制定量化考核办法,规范内部控制。
④贷款业务计划目标控制。为实现贷款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对整个内控系统提出一个目标体系,具体经办贷款业务的每个环节也要有一个具体目标,这是贷款业务内控系统的运作方向。
⑤内部稽核控制。通过内部稽核机构或人员对贷款业务及其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它是银行对贷款业务内部控制一种再控制。
(八)加强风险贷款管理
风险贷款是超过借款合同规定期限,逾期3年以上,借款人因偿债能力不足未能归还本金的贷款,其管理任务和目标是针对逾期3年以贷款的具体情况,制订和落实清收情况和跟踪记录催收情况。加强管理监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障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1.清收转化总量目标必须控制5年以内,并且逐年有所下降,直到吸收完毕。清收转化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开展:调查摸底,落实债权;主张权利,全面催收;一户一策,重点突破。
2.清收转化方式:分割贷款,移转债权;变更担保,增加抵押;以资抵债,转化风险;债权变股权;公告催还;依法起诉。
(九)业务和稽核检查
加强贷款业务稽核审计,对促进银行业按照国家的客观政策,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发放贷款,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支持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贷款基本原则审查。金融企业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总结了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贷款的计划管理原则,物质保证原则,按期偿还原则,区别对待原则,择优扶持原则和先评估后承诺贷款原则。
2.贷款的内控制度审查。内控制度主要包括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贷款审批制度,贷款“三查”制度等。
3.贷款程序审查。贷款程序是金融企业审批、发放、回收贷款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
4.贷款经济效益审查。贷款经济效益包括借款企业经济效益和银行自身经济效益两个方面,对银行自身效益审查,主要通过审查贷款指标利润率。贷款指标利用率越高,贷款利用程序越充分,信贷资金闲置越少,贷款工作质量和贷款效益越好。
四、小结
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在经办各种业务的同时,也存在经营风险,风险不可能被消灭,只能被控制、降低和化解。在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面临的各种风险中,信贷风险仍是主要风险,因为在以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在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制度还未发生根本转变的情况下,存贷款业务依然是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业务,是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信贷资产仍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也是收益的主要来源。信贷市场份额的多少,信贷管理水平的高低、风险控制能力的强弱,将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高低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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