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图表可以看出,消费者在网络银行上进行交易,对于安全问题是非常重视的。银行业务网络与互联网的连接使得网络银行使得网络银行很可能成为非法入侵和恶意攻击的对象,很多客户对网络安全心存顾虑,不敢在网上传送自己的信用卡账号、密码等关键信息,这就严重制约了网络银行的业务发展,且群众对网上交易是否货真价实心存疑惑。另外,网上交易不仅需要网络终端设备的普及,还需要参与者对电子商务及网络技术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因而,全球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安全成为网络银行的重要安全问题。
(三)、网络银行业务动作程序的规范化问题
传统金融业务通常只有银行和客户的参与,而网络银行则需要计算机、因特网等高科技产品的介入。银行与客户的面对面操作通过计算机演化为不受时空限制的人机无纸化操作,使得调整传统商业银行的规范不再适用,亟需制定新的规范来调整网络银行关系。金融电子化之后,大量的现金、票据交易被电子资金划拨所取代。有资料表明,美国80%以上的美元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每天约有2万亿美元通过联储电划系统万edwire以及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划拨。虽然这种方式具有快捷低价等优点,但由于电子划拨涉及多方当事人,经济责任较难划分确认,若无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保障,则可能带来某些始料未及的后果。而网络的公开性势必威胁到其安全性,而安全机制的缺位将进一点扩大网络金融的风险。加之目前世界上各主要信息技术公司和软件开发商都分别推出各自不同的网络银行运行模式,它们分别基于不同的技术平台和环境,遵循不同的业务处理流程。如果不对之加以统一规范,放任自流,则会影响到金融秩序的稳定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日益猖撅的网络金融犯罪问题
计算机犯罪是利用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犯罪工具、或将数据处理设备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而网络金融犯罪则是计算机犯罪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随着金融业务的处理日益依赖于因特网,金融机密和财富也日益集中于因特网。为了金钱,不当分子可以铤而走险,利用网络的强大功能实现网络犯罪。近几年,网络金融犯罪愈演愈烈火的趋势,而预防和惩治网络金融犯罪的有效手段去未能出台。网络金融犯罪之所以难以应付,是因为其具有下列特征:第一、犯罪主体智能化。犯罪主体往往受过网络方面的良好培训,不仅能避开网络安全系统的保护和稽查,而且还能消除作案痕迹。第二、犯罪方式抽象化。网络犯罪持续时间短,地理跨度大,而且犯罪行为是在虚拟化的网络空间进行的,也许惟一的记载就是一闪而逝的电子脉冲。第三、社会危害严惩化。网络系统的任何故障、非法入侵和破坏、信息泄露等,都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损失、甚至造成金融业的瘫痪。借助全球庞大的金融电子网,洗钱的丑行可以销声匿迹;编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结果不单是危害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更可怕是的公众存款安全受到威胁。
就种类而言,利用电脑对网络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犯罪行为的种类繁多,主要有:截取传递过程中的资料,篡改或不法复制资料内容;未经授权使用电脑的相关设施,加载不实记录或信息进行网络银行系统;改变或破坏存储在网络银行的信息或档案;通过电脑打入网络银行客户的账户,窃取他人金钱。而且在我国,现有刑法制度只有四条有关网络电脑犯罪的法律条文难以适应网络银行日益发燕尾服的需要。同时,由于因特网不受时空限制,在电子空间传播的网络世界是模糊和不确定的,犯罪分子可以来自全球各个角落,因此在网络金融犯罪在还存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有罪判决任何执行等问题。
(五)、银行网络化发展的金融监管问题
总的来看,目前对银行网络发展的监管仍是以原有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为主,一般不设新的机构,也不增添新的条款,所以我国的金融监管方面对银行网络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对网络银行监管意识上的滞后性。在传统的金融范畴中,由于计划体制的改革和金融开放的阶段性,我们的银行监管本身就存在着滞后性,主要以事后调节为主,计划性、强制性的指导为主,真正带有前瞻性的宏观调控不是很强,特别是面临网络化发展的时期,其监管意识还是相对滞后。网络的发展可以使一些监管人员足不出户,但这绝不意味着监管工作的简单化,相反,新时期的监管将是一种全方位、灵活性、高技术条件下的复杂化监管。如果主观上没有重视,没有在发展的初期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将使我们的银行进入一个混乱无序的网络竞争时代。同时,在发展过程中,意识的僵化将使一些监管措施不但难以保障网络银行安全运行,反而会束缚和妨碍网上银行的发展。
(2).对网络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问题。现行银行业是一种实行许可证制度的特殊行业,尽管竞争十分激烈,但各种方式的管制无形中为银行业创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垄断环境。然而到了以金融自由化、网络化、全球化为特征的网上金融时代,银行业生存的环境将大大改变。由于网络金融降低了市场进入成本,削弱了现有商业银行所享有的竞争优势,扩大了竞争所能达到的广度和深度,这种相对公平的竞争可能会吸引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高科技公司分享这片市场,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如何把握众多的网上银行机构的市场准人将是个两难的问题。
(3).对网络银行业务营运监管的问题。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现有的监管,主要针对传统银行,重点是通过对银行机构网点指标增减、业务凭证、报表的检查稽核等方式实施。而在网络银行时代,账务收支的无纸化、处理过程的抽象化、机构网点的虚拟化、业务内容的大幅增加,均使现有的监管方式在效率、质量、辐射等方面大打折扣,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权威性面临严峻的挑战,对基于互联网的银行服务业务监管将出现重大变化。
(4).对银行网络化的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网络银行的发展导致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金融产品的延伸、金融服务的信息化和多元化以及各种新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建立,使得金融业从强调“专业化”向推崇“综合化”转变。而当前我国实行的又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制度,这一体制在网络时代也将受到严峻挑战。
(5).监管部门自身技术、业务素质的滞后性。只有在拥有高技术软硬件配备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对金融机构有效的监管;同时,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在监管现代化程度高,传统金融业务比重较小的网络银行时就会出现困难。当网络银行开发出一些新的金融品种、科技含量高的金融商品时,监管部门如果没有一批高素质、高科技水平的监管队伍,对它的监管就会显得力不从心。
(6).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健全。网络银行加速了金融创新的步伐,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有可能越来越落后于网络银行业务创新与发展。
三、解决网络银行发展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电子化的步伐,采取电子中央银行的监方式,对网络银行实施有效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就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改革监管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及科技创新对国际银行业及其监管所造成的影响,对网络银行在国内的发展及前景作出冷静、客观的分析预测,在“保护竞争、促进效率”的前提下,就市场准入、通讯安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存款保险等保护措施和银端解决的适用程序等问题加以立法,确保监管制度能够配合银行业结构因科技发展而出现的转变。就我国而言,我们就结合国情,借监国外发展经验,成立专门机构对网络银行的设立、管理具体业务功能的实现及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应用等进行研究,为网络银行的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和指导,并利用网络等先进技术进行非现场监管。
我国银行业尚不成熟,在必要的法律规范建立前,如允许非银行机构进行网络银行市场,可能会对金融秩序的稳定带来冲击,容易形成不利局面,影响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整体进程。因此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还将持续一段时间。但随着网络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也应扩大网络银行的业务范围,适应放松或解除银行兼营证券、保险业务的限制,逐步实现银行的全能化。
我们需要把网络银行业务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畴。监管机构可适当地增加若干对口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率,以后再逐步把网络监管溶入中国金融监管的整体格局。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网络银行的准入要在注册制度、安全工作、地域界定方面从严,而在准入标准、业务范围等方面从宽,建立一套区别于欧美已有网络发展优势的国家的准入制度。我国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重在鼓励中国的网络银行抓准机遇,尽快抢占市场,使监管既可以控制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又可提高本国银行业的总体竞争力。完善现行法律,补充适用于网络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条文。首先,要对现有法律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订和补充,不但要从刑法的角度对犯罪进行严惩;在民法方面.也要进行界定。如,确定责任人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应体现新经济的时代特点,对产生的风险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不同的法律原则承扭民事贲任。其次,要对未来发展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先行立法保护。加强网络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促使网络银行的经营者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应加强公众的金融网络意识,提高人们对网络银行的信任度。制定网络银行的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结合网络银行业务的特点,完善现行金融监管办法。要从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方面根据网络化条件来适时进行调整、补充,构造一个符合网络银行生存、发展的金融监管技术手段与操作系统。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银行监管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联系,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时机成熟时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建立一个灵活的联合网络银行监督体系。着手建立起一个保护中国网络银行安全、转移银行网络风险的风险预警机制,使网络化中的风险防范于未然。
(二)、制定我国网络银行业务运作的统一规范
各国应当尽快建立或完善各类有关网络银行和在线支付的法律法规。必须根据网络银行的实际情况,建立安全认证机制,统一技术标准,制定或修改适用于网络银行操作运行的法律规范。安全认证机制如有关安全技术(保密性、真空性、数据完整性、进网控制等)安全服务设施(公共码认证机构)等的规定。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科技司牵头,联合工行、农行、建行、交行、光大银行等11家商业银行共建金融权威认证中心(CA)已进入实施阶段,在线支付的标准性、安全性将更有保障。技术标准如有关电子支付、高速网络技术和数码资料交换等的标准。这些标准就可靠、统一、易用、相互兼容、并能随技术进步而改进。网络银行业务运行的法律规范,包括对网络银行服务工具、网络银行服务方式等的法律规范例如电子货币的发行、电子票据的产生、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流通、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支付网络的建立、网络银行服务的体制和基本模式,网络银行服务结果的法律效力等,都需要确立统一的规范,以便明确网络银行业务操作规则以及风险责任的划分确认。
(三)、加强网上支付安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为了解决网上交易和支付中的安全问题,商业银行应除了组建切实有效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些外,商业银行还应通过与在线支付公司以及国际信用卡组织合作,为各种行业的网络商户提供安全而快捷的网上支付解决方案,通过采用数字签名(DS)、全球互通付款的安全技术、安全电子交易协认(SET)、国际通用数据安全传输认证SSL128位加密保护等国际先进安全措施确保网上支付安全,从而提供了快速、简单的安全验证服务。
银行要协调工商、税务、公安、保险等部门关系,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培育专业的信用服务机构,采有同一种规划平台、同一种标准手段、同一种技术流程,建立统一、高效、客观、公正的社会信用体系,以提高人们对网络银行支付方式的信任程度。
(四)加强我国的网络安全防范,健全法律法规,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网络金融犯罪。
应当明确,打击网络金融犯罪仅靠立法尚不够,完善技术,使得不法之徒的犯罪成本提高是首选途径。我们应当不断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来确保网络银行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如防火墙乱码和加密技术等,及时准确地在客户和银行之间传递正确的信息,同时防止非授权用户(如黑客)对网络银行所存储的信息进行非法访问和干扰,营造一个可以依赖的网络金融环境。同时,我们应当制定有关法律,完善相关条文,从而确保网络安全,惩治网络犯罪。
由于因特网不受时宽限制,犯罪分子可以来自不同国家乃至全球各处角落,因此我国还应加强与世界刑警组织以及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联系和磋商,共同制定打击网络银行犯罪和确定网络风险责任的国际条款,开展国际合作,以确保网络银行的顺利发展。
我国的网络银行作为新经济的产物,是传统银行的发展和延伸,也是我国未来银行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一重要筹码。网络银行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它的业务点和网上服务问题仍在不断控索中。作为信誉为生命的银行业,只有对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周全考虑,同时不断地完善战略和实施发展对策。这样,网络银行才具有生命力,才能够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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