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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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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3.贷款的手续不断简化,贷款便利性不断提高 目前,我行对小额贷款手续和服务方式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打造了以“金凤凰卡”为重点,其他信贷工具为辅助的农户小额信贷平台。对重点客户和优质客户,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确定灵活的贷款偿还方式,实行优惠利率。对个别地域面积大、偏僻的乡镇,通过流动服务方式,开展上门服务,提高服务水平。通过开发推广“金凤凰卡”的农户小额贷款“一卡通”制度,将农户贷款与银行卡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管理办法,随用随贷,有效提高了贷款便利程度。
三、当前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部分支行对小额贷款业务认识不足,发放农户小额信贷的积极性不高
由于小额信贷业务是人力密集型行业,得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业务成本较高,但收益相对有限。不少支行对小额信贷的思想认识不够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热衷于发放大额贷款,以从中得到实惠,而发放小额信贷牵涉到千家万户,不仅工作量大,而且获利较少,因此,对其表现冷淡;另一方面,部分支行工作简单化,片面强调简化贷款手续而放松贷款审核发放程序,使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以持久。
(二)小额信贷业务风险相对较大,而补偿机制缺乏,基层行有“惜贷”“惧贷”现象
目前,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由于农业存在靠天吃饭的状况,农民是典型的弱势群体,极易遭受且无法抵御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突然打击。
作为农业大国,我国每年约有13亿公顷农作物受灾,但灾害损失目前仍然主要依靠两种方式进行灾害救助,即由民政部门实施的政府农业灾害救济以及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推进的农业保险。从实际情况看,这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受到国家财力限制补偿不足也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农业保险的要求。虽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就开始承办农业保险业务,但由于缺乏相应政府补贴等政策支持,加之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提供的农业保险业务极度萎缩。2008年,中国农业保险收入仅占农业增加值比重的0.053%,其次, 农民贷款抵押品少,而一些资产比如土地使用权、林地所有权、宅基地等农民愿意用来抵押, 然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法规还不够完善。一旦面临严重的自然灾害,农民往往束手无策,继而形成经济损失,而这些损失将不可避免地转由金融机构来承担。这些因素导致农户小额信贷风险较大,导致农村信用社主观上发放小额贷款的动力不足,风险就全部转移到金融机构身上; 
(三)农户小额贷款的利率不甚合理,影响了业务的开展
2004年10月以来,我国利率市场化实现了“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阶段性目标。目前央行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实行上下限管理,在人民银行统一公布的各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可上浮2.3倍,下浮0.9倍。据央行2008年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公布的城乡金融机构各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占比表,可以看出从城乡金融机构90%以上的贷款都是上浮利率水平,且在上浮利率水平中,上浮1.5至2倍的占40%左右,利率上浮的贷款明显高于四大商业银行及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
小额信贷业务是人力密集型行业,得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业务成本较高,较高的利率水平能覆盖资金成本及风险成本,但也使许多渴望获得小额信贷的农民望而却步,小额信贷帮助贫困人群摆脱贫困的初衷无法兑现,同时也可能增大借款人逆向选择和银行本身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表2)主要金融机构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占比比较
 
 
下浮
基准
上浮

 
 
[0.9,1]
1
[1.1,1.3]
[1.3,1.5]
[1.5,2]
2以上

合计
100
28.07
28.07
27.17
7.31
8.47
1.29

政策性银行
100
31.62
67.12
1.24
0
0.01
0

国有商业银行
100
35.61
28.82
33.04
1.97
0.46
0.07

股份制银行
100
35.2
35.45
28.75
0.52
0.03
0.05

区域性商业银行
100
33.31
20.49
32.65
9.27
3.75
0.63

城乡金融机构
100
2.42
5.40
22.41
26.02
38.03
5.72

数据来源:根据央行2008年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整理
(四)部分基层网点对贷款农户信用状况评估不实,存在违规放贷现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资信等级评定为依据的。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及千家万户,而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少,在评定农户信用等级过程中,不是严格按照规定操作。而且,由于少数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专业水准偏低,评估工作中“人情”的成分较大,加之缺乏相应的监督制度,使得一些信誉不好的农户加入到信用户的行列,使信用贷款的信用基础“先天不良”。虽然我行已经建立了相关的贷款管理方面的制度,但部分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如基层行行长担任贷款审查小组组长,容易形成“一人说了算”的局面。而每年组织的信贷大检查往往不到位,只注重对贷款手续的审查,而不注重到农户进行逐一核对,使违规问题长期隐藏。事实上,今年震惊全国的“4亿元房贷骗案”与我行的内控制度疏于落实也密切相关。
(五)部分小额信贷存在违规使用现象
客观来说,农村金融资源稀少是小额贷款违规使用的内在原因。尽管,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尤其是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金融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邮政储蓄银行等一系列金融机构的设立,都大大的增强了农村的金融服务能力,但各机构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小额贷款主要是由农村信用社提供,而且有的地区还存在金融服务的空白,据2008年《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前几年工行、中行、建行等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了股份制改革,对营业网点进行了撤并和集约化经营,其分支机构相继从县域内乡镇相继撤出。农村信用社因自身实力限制,在筹措资金方面明显劣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市场占有份额不断下降,资金严重短缺,政府的农业产业化贷款、民营企业贷款、稳定贷款等等都向信用社伸手,形成“一农难支三农”的严峻局面。
在农村资金供求较为紧张的情况下,一些中小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为了获得资金千方百计打小额贷款的主意。小额农贷程序简单,手续便利,设防较差,部分人员把小额农贷当成融资渠道,发动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到信用社办理小额农贷,然后再向农户支付利差,把“小额农贷”变成“高利贷”,这一类案件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屡禁不绝,给小额贷款业务的开展带来了阻碍。
(六)贷后管理较为落后、信贷风险较为集中
小额农贷主要以农户为主,农民主要以传统耕种为主,贷款需求本身甚少,但有些人把小额农贷当成政府救济,不管自身是否实际需要,看别人借自己也借,别人不还自己也不还。当前,农村人口流动性大,迁徙频繁,有些农户把信用社资金当赌注,胜则荣,败则躲,有的举家外出,常年不回,使有些小额农贷诉讼时效难保。起诉又要讲求诉讼成本,许多起诉仅是为保时效,根本无财产可执行,有财产也难以结案。
(七)部分信贷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流动性过大
一方面,农商行部分信贷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学历普遍较低,缺乏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风险意识不强,使基层信贷工作难以向前突破。商业银行尚未能完全建立起一个具有专业化水平的风险管理队伍,信贷人员对国家政策和经济形势变化不了解,对企业信用和经营活动把握不准确,导致决策失误;另一方面,部分信贷专业人才流失严重。事实上有相当数量的资深信贷人员为了追逐高薪而跳槽,这不仅造成许多高素质的信贷人员的流逝,而且还会对银行客户产生影响,导致我行客户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的中断,增加银行对客户关系的维护成本。降低我行对对借款客户的信贷风险控制能力,影响到银行的稳健经营。
四、促进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内控机制,真正落实“审贷分离”制度
要针对当前部分基层单位信贷权力分布不合理的情况,建立有效的贷款审查组织构架,分散权力,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形成腐败。将“信贷制定权”、“贷款发放执行权”和“风险贷款处置权”三权分立,建立相对独立的信贷风险调查系统,不同部门行使相应的职权并将贷款的审查权和批准权分别落实到不同的职能部门上,明确职能范围和目标,并设有专门机构对大额贷款和疑难问题贷款进行审批和决策,避免出现类似贷款寻租等的腐败行为。
具体而言,要加速管理规范化、精细化进程。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应该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并且严格的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全行的信贷管理部门行使制定权,负责制定和修改各项信贷政策,制定有效的农户小额信贷审批流程;贷款发放权由全行的信贷业务部门执行,负责贷前贷后的调查和跟踪管理;而资产管理保全部门行使风险贷款处置权,负责处理各类不良贷款和问题资产。从而彻底改变以前权利过于集中、信贷流程缺乏制约机制、责权利不能合理分配,风险难以有效分担的落后的管理体系。
(二)落实各项内控制度,防范信贷风险
要再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强化建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银行信贷文化,加强信贷人员和各级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对各级人员做到权责明确,责任到人,奖罚分明。同时,确立科学的考核办法,逐步淡出对贷款发放量的考核奖励;重视对优质贷款的奖励。引导管理者和信贷人员对发放高质量贷款的重视。防范信贷人员以贷谋私,腐败经营,促进信贷业务安全和健康的发展。信贷人员对贷款的发放、管理和收回的责任目标,确保农户小额信贷既要有足够的信贷总量和授盖面,又要有较高的质量和回收率。要建立完善的贷后监督机制,加强贷后跟踪检查,对贷款资金的投向、效果及时记录。对出借、转让信用证的贷款户要立即收回信用证,对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的要取消贷款资格。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我行稽核部门的作用,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通报和经济处罚制度。
(三)完善客户经理考核机制,培养和留住信贷骨干人员,有效控制贷后风险
一是明确目标,严格考核,奖惩挂钩。客户经理应负责对正常贷款的管理和新贷款的营销,具体做到按月或按季收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换据比例不得超过50%等指标加以控制,以此督促到期贷款的偿还。建立信用社贷款管理机制要对贷款损失率、贷款到期收回率、收息率进行考核,个人报酬与其挂钩,如造成资金损失,没收其风险金。二是严把信贷投放关和道德风险关。要在投放初期就严格贷款程序,为使到期贷款按时偿还,不被长期占用,要大力推行抵押、质押贷款,尽可能减少担保和信用放款。三是要加强信贷人才的培养和培训。信贷人才是当前基层银行竞争的主要“法宝”,是我行经营能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依托。要加强我行涉农小额信贷骨干的培养和交流,在工作中要体现多劳多得原则,在职业发展中要为其提供良好的上升通道,在生活中要真正关心和爱护这些员工,使其能够爱岗敬业,推动我行业务的发展。
(四)努力公正合理的信贷文化,推动农村信用环境改善
小额贷款还款率低一直是小额信贷业务发展中的难题,不利于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独特的小组制度给我国的小额信贷业务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当小组成员中的一人提出贷款申请时,其他成员须一致同意贷款申请才可通过,小组成员接受其他成员的担保时,有义务向其他成员详细介绍自己的投资项目,并向其它成员保证尽力按期偿还贷款。一旦某个成员不能如期还贷,其他成员将通过各种办法帮助其还款,以维持小组的信誉。
我们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建立农户的声誉机制。对贷款的成员按自愿的原则组成小额信贷小组,小组内的成员定期召开会议,报告自己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如果小组内的成员到期无法归还贷款,其他成员应当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小组成员有恶意不归还贷款的行为,我行可以降低该成员和其所在小组的信用等级。贷款小组由于是按自愿原则成立的,所以小组成员彼此之间应该是相互熟悉和信任的,小组成员为了维护自己和所在贷款小组的声誉,会尽力归还贷款,小额信贷组织提供贷款的积极性也会相应提高,实现农户和我行之间的“双赢”。
其次,要增强农户信用评级科学性和透明度。成立由政府部门、乡村干部、农村信用社等多方参与的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制定可行的实施程序、评定标准。按农户的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家庭状况等评定多个农户信用等级标准。在资信等级评定过程中,杜绝各种违章贷款、人情贷款、以贷谋私等行为的发生。针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制定不同的信用贷款限额和优惠政策,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要扶持和推动信用农户、信用企业健康成长,使他们认识到诚信是无形资产,效益靠信誉实现,要像经营其他资产一样致力于培植自己的信用,并使其保值增值。同时,要依法严惩失信行为,提高失信成本,在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罚的良好氛围。
最后,应实行有差别的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针对当前我行农户贷款利率普遍偏高,且利率差距不大的现状。我行应设置专门的利率管理部门和专门从事利率管理的工作人员,收集贷款定价相关的有关定性定量资料,根据影响贷款定价的因素,如资金成本、风险程度、期限的长短、目标收益率、贷款的供求状况科学定价。尤其要将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与贷款利率挂钩,用经济利益推动农户信用意识的提升,为我行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积极寻求社会和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完善风险转移机制
1.进行金融创新,加强银保协作 由于农业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范围广,造成损失大。同时,农业经营是在广阔的地域上进行,农业(特别是农作物)保险的费用大,损失率高,费率也高,而农业保险的消费者又是低收入,保险意识淡薄,经济承受能力较弱的农民。因此,农户受灾风险完全由我行承当极为不合理。因此,我行应积极与部分保险公司合作,积极开展涉农保险业务。具体而言,思路有两种:一是向政府和监管部门反映实际问题,依靠政府支持与部分保险公司合作,实现“双赢”;二是在监管部门和政府的支持下,进行金融创新,筹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将商业性保险机构同政策性保险业务分开,并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直接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走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道路
2.积极争取必要的政府支持 在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获取必要的财政支持。我行应积极向政府争取,对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实行财政贴息、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支持其发展壮大; 二是应与当地政府合作尽快出台、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加强农村信贷环境建设尽快出台商业银行与农村金融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商业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合作的权利与义务, 使其合作有法可依; 《抵押法》应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扩大抵押品的范围, 凡是农民具有长期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固定资产都可用来抵押; 银监会应当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金融机构监管法律, 避免农村金融机构的恶性竞争, 促进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广文.冯兴元.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北京:中国财政经济社,2005.
2、 黄解宇. 杨再斌.金融集聚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1.
3、孙若梅.小额信贷与农民收入.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4、李扬. 王国刚.何德旭。中国金融理论前沿.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2
5、刘庆娜.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供求状况分析.金融与保险,2008.5.
6、银行经营管理学.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9.
7、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人民银行发布,近年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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