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1来源: 朱乾宇、侯祖戎:“消费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消费增长方式”,《财经论坛》,2006年第10期。
而消费信贷方式通过银行向消费者提供贷款使消费者将未来的收入转化为现在的收入,弥补了消费的断层,有效地刺激了消费地增长,扩大了社会需求,并且通过消费信贷投向和投量的变化,引导消费,改变消费的结构,从而引导生产并改变生产的结构,使其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中国个人消费信贷试点开始于1998年。受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冲击和1998年夏季国内特大洪涝灾害的影响,中国经济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内需严重不足并逐步呈现出通货紧缩的趋势。为了防止通货紧缩,防范金融风险,通过有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中国政府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着眼于活跃消费,扩大内需,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了个人消费信贷政策,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居民扩大个人消费。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6年6月末,境内全部金融机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17952亿元,占同期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10.6%。其中,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余额13878亿元,占全部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77.3%;汽车消费贷款余额1833亿元,占10.2%;各项助学贷款余额75亿元,占0.4%。总体上看,目前中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增长速度很快。1998年,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只有456亿元,截至2004年6月末消费信贷余额已达17952亿元,近六年增长了约40倍。
伴随着消费信贷业务的高速增长,我国消费信贷业务所隐含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内部风险、合作商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开始显现,各家银行纷纷取消了汽车消费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旅游信贷等一些消费信贷品种,基本上只保留了住房按揭贷款和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的保留更主要的原因是国家政策的要求)。面对近期消费信贷在我国的迅速降温,如何正确认识我国消费信贷业务所存在的风险,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这些风险,将成为今后消费信贷在我国健康发展,促进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关键。
二、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分析
(一)个人信用体系的缺位
在消费信贷发达的国家,都建立了完备、严密、透明的信用网络。每个人都有一个社会安全号码,每一笔收入、纳税、借贷、还款的情况都记录在案,银行很容易控制信贷风险。而在我国,由于消费信贷起步比较晚,目前还未制定统一征信标准、征信方法,也未建立网络征信机制,加上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仅仅凭个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银行难以对借款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作出正确判断。同时,银行对借款人的未来也缺乏有效的跟踪和监控手段,对借款人的预期收入难以作出正确判断。
由于个人信用体系的缺位,还会引起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到期拖欠还款,或赖账行为而带来的风险,或因商品(房屋、耐用品)质量问题等导致借款人不愿还款。欺诈风险是指借款人或相关法人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贷款致使银行遭受损失。比如“假按揭”,一是借款人因债务缠身而申请“按揭”,然后以贷款来偿债。二是一些资金需求因无法从正常的渠道得到融资,就以按揭的名义取得贷款。
(二)经营风险
在目前我国金融机制资本补充机制不建全的情况下,消费信贷业务和企业信贷业务的同时扩张可能会使商业银行财务杠杆比例过高,增加了资本风险,进而影响自身的信誉等级,如果金融机构盲目追求扩大消费信贷的业务量,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不良资产的产生。
1、赢利风险
作为零售业务的个人消费信贷,其客户分散,单笔贷款数额小,业务量大,操作环节多,交易成本高,盈利空间较小。在国外,消费贷款利率一般都高于批发贷款利率,以弥补管理成本高和违约率高带来的成本。但国内银行出于竞争的需要,都下浮基准贷款利率,忽略了个人消费贷款的成本管理。消费信贷,如个人住房贷款,大多还款周期长,占用金额较大,按期限划分,属中长期贷款,流动性比较差。而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我国配套市场尚不完备的情况下,银行消费信贷资产盘活变现的能力差,商业银行无法顺利地通过资产证券化并转移债权的方式调节资产的流动性。现在因为消费信贷业务在银行资产业务中所占的比例还小,问题不十分明显,但随着居民消费需求的增加、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这个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2、利率风险
所谓利率风险是指在贷款期间,存贷款利率发生变动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的损失。西方国家金融机构对利率的控制通过利率缺口管理、浮动利率形式,以及在金融市场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方式来进行。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市场开放的程度相对较低,商业银行难以通过上述途径有效化解风险。我国目前的利率水平主要由央行制定,银行缺乏自主性。现代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消费信贷绝大多数是商业性贷款,发放贷款所运用的资金成本较高,而国家为刺激个人消费信贷的增长,规定的贷款利率较低,且在计息方法上实行一年一定,若央行调高利率,银行的存款负债成本必将提高,商业银行的收益将会下降,这必将影响到银行的利润水平。
3、抵押物风险
抵押风险是指消费信贷贷款者当消费信贷借款者无力偿还贷款,在变现抵押担保物处置权时面临的风险。目前由于受抵押物登记的限制,一些抵押物必须由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的评估机构受本身评估水平的限制,难以准确评估抵押物价值。而有的评估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估价偏高,显失公平、公正,给银行带来较大风险。其次,存在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导致抵押物损毁的风险。再者,因我国商品交易二级市场还不完善,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一旦商业银行欲将抵押品变现,需经历重重环节,层层收费,造成商业银行物力、人力的耗费,使单笔贷款盈利缩减或出现亏损。
4、提前还款风险和支付风险
提前还款风险来源于消费信贷中的隐含选择权。对商业银行而言,提前还款意味着其本金的提前收回,对这笔预料外的现金获得,商业银行可能会由于不能及时为这部分资金选择合适的投资渠道而遭受损失。此外,若借款人是在利率下降时提前偿还贷款,再以新的低利率借入,结果会使商业银行的利差收益恶化。支付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收入变化,致残死亡等因素而失去足够的支付能力,给银行带来的损失。由于我国总体上收入水平偏低,资金积累不够,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使得借款人的支付能力有很大的波动性,银行难以预测和量化未来的现金流收入。
(三)内部风险
1、操作风险
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严厉的考核驱动下,为了拓展消费信贷业务,采取了一系列变通操作,提高了业务的操作风险,如降低个人贷款条件,在信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照常发放贷款等等。特别是在进行信用审查时,操作手段相对落后,有时仅仅能依据贷款人的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等这些比较初级的资料进行判断,由于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我陈述及其就职单位的开出的收入证明,所以对借款人的收入状况、以往信用记录及完整的资产负债状况等缺乏准确的认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银行对客户的“信息盲态”,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2、资产管理风险
资产管理风险是指消费信贷贷后管理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资信系统管理不善,欠款催收不力和逾期分类的不科学。(1)消费信贷借款者的资信状况是动态变化的,对消费信贷借款者资信状况动态信息及时、准确的收集、整理、分析是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消费信贷资信系统管理运作及借款者跟踪监控的要求相应提高。(2)贷后管理不到位,欠款催收不力。由于个人消费贷款笔数多、单笔金额小、工作量大,随着该业务的快速发展,个人客户经理不足的矛盾愈加突出,加之其个体间在业务素质、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等方面的差异性,往往导致贷后管理跟不上,比如对欠款没能按规定做到电话、邮件催收和上门催收,对该起诉的也未能及时起诉,人为致使一些贷款到期未及时收回,形成不良贷款。(3)消费贷款质量标准是以逾期时间长短来划分的,现行五级分类标准在逾期部分和剩余本金是否全部划入相应等级仍存在很大主观因素,这种划分是一个基本的监管标准,与国际上消费信贷质量划分相比,仍是比较粗放的。国际金融汽车公司在分类上重点在一个月内做文章,逾期半个月就是不良贷款,资产质量可能分为七类或更多,不是简单的五级分类。按月还款的风险点就是按月检测客户违约比例,而不是目前的按季(逾期三期内视为正常贷款)监控,变成按季还款。客户的短期违约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很容易助长长期违约心理,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也放松了管理责任。
(四)合作商风险
在美国有专门为银行提供个人资信调查的咨询机构,他们对个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性负责,这就大大减少了银行开展客户调查的工作量,使银行专注于信贷决策,扬长避短,可以提高个人信贷的质量与效率。此外,欧美国家还有专门的担保机构和公正机构,对个人贷款提供担保,分担银行风险并保证银行的正当利益。当客户不能按期偿还银行的贷款时,应银行的诉讼请求,法院会迅速做出判决,司法部门会迅速执行这一判决,而且拍卖市场很发达,银行能够比较容易地将客户的抵押品变现,收回所需的资金。与美国和欧洲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方面的合作商有房地产开发商和保险公司等,合作商本来应当是与银行分担风险的,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银行不得不承担消费信贷中可能出现的全部风险。
住房按揭贷款是截至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所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最受银行青睐的品种,也是发展最快的品种。自上世纪90年代到现在,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已经翻了几番,这项业务迅速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市场地位迅速发生了逆转,银行相互之间的竞争近乎“白热化”。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借机抬高要价,不仅要求银行提供按揭,同时往往“搭车”要求银行提供开发贷款,否则银行很难拿到按揭业务。为了抢占按揭市场份额,银行往往不得不做出妥协和让步,譬如,降低条件向开发商提供项目贷款、降低按揭保证金比例、允许开发商动用保证金、减少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义务,等等。同时,每当开发商资金周转遇到困难或有额外资金需求时,又常常以假按揭的方式从银行那里套取资金,使银行防不胜防,给贷款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2001年推出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和银行双方似乎都找到了一个拓展业务的突破口,在缺乏充分论证的情况下,群起而上,一时间各家商业银行都发放了大量的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作为主要保证方式的个人汽车贷款。而时至今日,这项看起来风险小的业务却出现了不少的问题,贷款不能按期偿付的比例最高。由于客户数量大而且分散,考虑人力及成本的制约,银行难以做到对贷款购车人进行逐户、逐笔地深入调查,银行之所以大规模开办此项业务,主要是考虑了有保险公司作为贷款的保证。然而,作为保证人的保险公司只看到了拓展市场、拓展业务的一面,却没有认真地重视控制自身风险,当较大面积的违约逾期贷款出现时,保险公司措手不及,面对高昂赔付而踌蹉不前,迟迟不给予银行赔付,造成银行这种形式的个人汽车贷款逾期率较高。银行即使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由于这种案例过去没有先例,以及其他因素的干扰,执行起来也是困难重重。
(五)法律风险
这是目前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的一个较大的风险,主要原因在于规范消费信贷业务的相关法律没有完备起来。如:保险单等价值稳定易于进行抵押操作,但担保法并未明确列入抵押物的范围。
在我国当前阶段,消费信贷刚刚起步,相应的信贷立法很不完善,只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少数几部专门的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因而当消费者公平的信贷机会受到侵害、银行到期贷款遭到拒绝偿还等情况时,借贷一方或双方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上的有效支持和保护。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一)以降低消费信贷信息不对称为目标,尽快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国内商业银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是银行有效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基础,也是银行更好地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重要途径。
可以在我国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要求该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库中能够存储每个公民的信用历史资料,如银行信用记录(包括借款、还款、违约等情况)和社会信誉记录(包括纳税、司法等方面的负面信息)等。给参加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每个公民分配一个安全帐号,帐号格式的设计可以与个人身份证号相关且保证全国统一,做到一人一码、全国通用。个人信用信息库中的数据可用于满足信贷、保险、雇佣、获得政府许可证或其他好处等为目的的查询需求。当一个人需要取得贷款、办保险或找工作时,均需要出示个人安全帐号并确认密码,通过征信机构的联机交易系统,授信机构或保险机构或雇佣单位可以快速低成本得获得有关个人的信用信息报告,并将其作为授信、确定保险费率及是否聘用的主要参考依据,尤其是以往的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直接带来负面影响。
其次,制定个人信用体系评估标准。配合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实施,应由权威机构统一制定我国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由信用评价机构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对每一位客户的授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
一个高效率的个人信用制度,不仅使得银行能以较低的信息成本快速获取借款人的真实信用信息,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还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交易的规则,无形中强化了人民维护个人信用的动机,而良好的个人信用基础正是我国目前发展消费信贷中最为缺失的。
(二)调整业务,防范经营风险
1、业务品种选择应有所取舍
自上世纪90年代起步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已经陆续推出了个人住房按揭、汽车消费、助学、装修、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等多个品种。但严格讲,由于我国居民收入、支付水平不高,汽车等抵押物价格波动较大等因素,使我国商业银行除了少数品种外,并不具备全面开花、大规模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条件。我国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不对称发展战略,即与所处的阶段相适应,在选择发展品种时有所取舍,有所侧重,选择那些风险相对较小,风险易于得到控制的消费信贷品种进行重点发展。譬如,住房按揭贷款以及有可控有形资产抵押的其他品种。由于有不动产抵押担保,住房按揭贷款相对来说风险较小,就当前现实条件来看是唯一可以大规模开展的个人信贷业务。至于其他的品种,则可以在解决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因时因地地进行局部小范围尝试。
2、发展信用卡消费方式
发达国家大量的消费贷款是通过信用卡的透支实现。如美国商业银行信用卡消费约占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总额的30%左右。而在我国,除了几种发行数量和范围都有限的外币信用卡外,市场上使用的人民币信用卡实质上还是属于银行借记卡的范围,是持卡人从自有银行账户中取现或付款的一种方式。除了少量透支外,银行并未向持卡人提供任何信用。由于信用卡的发放是建立在对持卡人严格审查基础上,将信用卡和消费信贷结合,可以分享信用卡的客户资源,减少营销成本,分散信用风险。
3、积极发展资产证券化
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例,建立独立的住房贷款证券化专门机构(SPV),发展抵押贷款二级市场。SPV在成立之初要有政府背景,是一个独立的不破产的非银行金融企业。SPV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并购买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信贷资产,以消费信贷到期的收入支付证券的利息。在抵押贷款保险较为完善的情况下,抵押贷款本身具有较高安全性。住房贷款证券是一种收益好,保值性强的优质证券,它可以成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对象。积极发展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不仅可以解决住房消费信贷的流动性风险,同时避免银行长期资产业务所承受的利率风险。资产证券化中,由于设置了特殊目的机构SPV,消费信贷贷款者(即原始权益人)实现了“真实销售”,及时回收了信贷资金,改善了资产负债结构,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转移了消费信贷系统风险,回避了因此带来的成本损失。资产证券化可以转移消费信贷贷款者面临的消费信贷系统风险,提高消费信贷资金的周转速度和赢利能力,从消费信贷资金供给方面促进消费信贷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完善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消费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力求使每一名消费信贷人员都能全面、熟练掌握消费信贷的有关制度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自觉运用,做到按章办贷,规范操作,在贷前防范操作风险。
目前,许多信贷员甚至是银行的高层管理者不注重贷款的贷后管理,而有效的贷后管理不仅可以降低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事后信用风险的发生,并且有利于银行发现并巩固优良客户,继而进一步拓展消费信贷业务。因此在消费信贷的贷后管理上银行应该有意识地进行投资。在贷后管理中,银行应该与客户建立良好的私人关系,定期了解客户的情况,如通过座谈、回访、电话、客户联谊会等方式对借款人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这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双方之间的关系,排除双方之间的间隙,消除“借钱就是老大”的思想;另一方面也是跟踪了解客户具体情况的有效途径,可以不断对客户信息进行更新,并尽量缩减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差距。加强贷后管理。要密切关注借款人还款情况和加强偿还风险的预测,对出现风险征兆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一是及时掌握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防止客户有意拖欠或放弃还款。对违约贷款要通过电话提示、约见借款人、走访借款人所在单位,了解借款人违约的主要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收力度。对进入诉讼阶段的案件,要加大追缴力度。要设置好个人消费贷款的贷后管理“高压线”,贷后管理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客户经理,对贷后管理不力导致个人消费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要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不良贷款下岗清收责任制。二是在构建基层行不良贷款定期分析报告制度的基础上,经营行要建立消费贷款风险定期分析例会制度,对欠款期数较长的不良贷款实施重点监控,研究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尽力规避消费贷款风险。三是规范消费信贷档案及抵押物管理。个人消费贷款档案资料及抵押物管理五花八门,已经给消费信贷业务的稳健发展埋下隐患。因此,建议对消费信贷档案及抵押物的保管,要做到登记造册、专人保管、专库储存,交接制度要健全,交接手续要清楚,避免信贷档案和抵押物的遗失。
在逾期贷款的分类上,可以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及时催收逾期贷款,防止借款人由短期违约的成功而产生长期违约心理。
(四)合作商选择应分类设置明确的准入条件
很多情况下,合作商还要为借款人承担一定的贷款担保责任;此外,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牵涉到抵押物价值评估、抵押登记乃至欠款催收、有问题贷款抵押物的后续处理等等,也需要合作商的配合。银行和合作商有一定的共同利益,有目标一致的方面,如共同向消费者提供各自的服务、拓展业务、取得各自的利益等。但也有相互矛盾和冲突的一面:合作商的首要目标是扩大销售、拓展市场,这样才能有更多的利润,考虑风险较少甚至根本不考虑风险;而银行则是一定要将防止信贷风险放在首位的。
正是由于合作商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合作商的诚信度、管理水平、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规模实力等均与银行发放的消费贷款质量息息相关。虽然在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中银行并不直接对合作商授信,但也应比照对公司授信一样,对合作商进行认真的筛选和审察把关,银行应针对不同行业的合作商设定一定的准入条件,选择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管理规范、人员素质相对较高的公司合作,并建立合作商管理档案,定期搜集其基础资料,定期检查,将其经营运作、财务状况等纳入正式的监督范围。同时,还应当象对公司授信那样,对每个合作商审议和确定可以办理消费贷款的额度,并进行阶段性的审议,将之纳入动态管理。
(五)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当前阶段,应尽快加强与消费信贷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尽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明确消费信贷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合理分散消费信贷风险。一方面从贷款利率的标示方式、有关信息的批露、贷款、收款行为等各个方面规范贷款机构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对进行借贷行为的消费者做出义务上的明确约束,从而使信贷消费双方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为消费信贷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四、结束语
1998年金融危机后,韩国银行不再贷款给大型企业集团,转而发展消费信贷。当时这种做法被当做改善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过高问题的灵丹妙药。一段时间内,消费信贷增长很快。但同时,家庭债务迅速增加,1999年底,到2001年底,韩国家庭债务增加了45%,很多家庭陷入困境。2002年中期以来,债务拖欠行为迅速增加,已经导致银行收益状况恶化,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限制家庭借贷。这个教训值得我们借鉴。
实践证明,即使是消费信贷,如果一味追求发展规模而忽视风险的防范与监控,仍然会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极大的风险甚至损失。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而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无疑是一个具有较大潜力、需要大力加以开拓的新领域。但是,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都是存在风险的,个人消费信贷也不可能例外。在发展业务的同时不能忽视防范风险,必须要将发展和防范风险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结合起来,决不能以牺牲信贷资产的安全为代价而盲目、片面地追求发展指标。
参 考 文 献
[1] 朱乾宇、侯祖戎:“消费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消费增长方式”,《财经论坛》,2006年第10期。
[2] 沈炳熙、吴显亭:“个人消费信贷与地区经济协调发展”,《金融研究》,2006年第12期。
[3] 黄儒靖:“个人消费信贷的博弈分析”,《金融研究》,2006年10月。
[4] 陶田:“积极防范我国的消费信贷风险”,《经济问题探索》,2007年第2期。
[5] 何爱武、孙海波:“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分析及其对策”,国研网,2007年10月。
[6] 李炜:“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现状和对策”,《经济经纬》,200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