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证券法对证券业规范和发展;
新的证券法解决现今证券行业存在的四不匹配、五大焦问题,从六大方面解决问题;
三、《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四、《证券法》修改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1、新法打开了资本市场的发展空间,市场创新将迎来一个高潮。
2、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将加快,市场层次与体系将更为完善
3、证券市场交易结构面临转型,投资者构成将发生重大变化
4、证券诉讼体制逐步健全,其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功能将逐步发挥
5、证券监管权限与手段将得到有效运用,行政监管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6、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日趋严格,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将走向规范
7、新法市场化的立法价值取向,将加速国内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接轨
内 容 摘 要
新的证券法是根据1999年7月1日证券法修改而成,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对该法的包括了两个关键词:“规范﹒发展”,它规范了资本市场的市场行为,为相关执法部门提供执法依据,同为市场的发展开拓了空间。
新法在针对老证券的五大问题,制订了六方面的法律条款,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新证券法在针对老证券法所不能解决的五大问题,制订了六大条款。五大问题分别是:①、分业经营、分业管理;②、现货交易;③、融资融券;④、国企炒股;⑤、银行资金入市。根据以上五大老法不解解决的问题,新法制订了六大条款是:①、调整对象;②、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质量;③、证券公司综合治理;④、投资者保护;⑤、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监管制度;⑥、 法律责任和诉讼机制这六大方面制订相关条例,进一步完善行业的法律法规。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新证券法的诞生,它不仅是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对全面提升资本市场法治水平、加快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又一个划时代的新元纪的开始。
新的证券法已实施有4个月,市场在新的法律法规下,告别了多年下熊市,连创近期新高,这部被市场人士称到目前为止最贴近市场的法律法典,其作用已初见成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必将迎来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新证券法的颁行及其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影响问题初探
今年1月1日,新证券法也伴随新年的钟声正式“起航”。这部被称为我国最贴近证券市场脉搏、最触动投资者神经的经济法典的正式实施。
该法的实施为资本市场创新、发展拓展了空间,以维护客户资产安全和股东合法权利为重点,全面强化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机制和明确诚信责任为核心,健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基础;强化了风险防范,对于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做出了严格和详尽的规范;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发行和收购兼并制度。同时,提升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完善监管执法机制和监管责任的制度;强化了执法的权威性和执法的效率;同时,修订以后的法律,也明确了相应的监管责任,对建立证券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约束机制做了规定。
它不仅有利于促进形成科学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为防碍资本市场发展的法律条条框框松绑,为资本市场发展预留空间,加快其发展,全面提升资本市场的发展质量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与作用,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必将产生非比寻常的积极深远影响。
一、新证券法是对现行资本市场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和开拓了未来发展的空间
新的证券法是根据1999年7月1日证券法修改而成,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对该法的包括了两个关键词:“规范﹒发展”,它规范了资本市场的市场行为,为相关执法部门提供执法依据,同为市场的发展开拓了空间。
1、新证券法所产生的背景
势易时移,变法宜而。中国资本市场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发展起来的,老证券法多年来,对规范推进资本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与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出现了不匹配现象,具体体现为四大点:
⑴ 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和应发挥的作用不相匹配;
⑵ 老《证券法》与我国加入WTO以及进一步对外开放深化的形势要求不相匹配 ;适应不了WTO下对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的需要和对目前实践中已存在金融混业经营不能析法。
⑶ 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的要求不相匹配;如:金融衍生品种的引入股票的问题,股票市场的做空机制建立与老证券的法规冲突;
⑷ 老《证券法》与当前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要求不相匹配;
因此,产生了修订证券法的需求,以适应新的资本市场需求。
2、新法在针对老证券的五大问题,制订了六方面的法律条款,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
新证券法在针对老证券法所不能解决的五大问题,制订了六大条款。五大问题分别是:①、分业经营、分业管理;②、现货交易;③、融资融券;④、国企炒股;⑤、银行资金入市。根据以上五大老法不解解决的问题,新法制订了六大条款是:①、调整对象;②、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质量;③、证券公司综合治理;④、投资者保护;⑤、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监管制度;⑥、 法律责任和诉讼机制这六大方面制订相关条例,进一步完善行业的法律法规。
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1、 这次证券法的修改主要的特点是:
①、放松管制,鼓励创新,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
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证券公司制度建设,防范证券市场风险。
③、以投资者为本,多管齐下,构建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 。
④、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特色,充分吸收国外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 。
⑤、统一协调两法修改,对两法调整的法律边界进行清晰界定,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 。
2、《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⑴、首次对公开发行进行界定: (第10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⑵、公开发行证券统一实行核准制,将过去公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⑶、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第11条)
(1)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
(2)保荐人的义务
(3)保荐人的法律责任
⑷、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
(1)删除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3)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更改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改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5)增加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6)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⑸、增加募集资金使用对发行新股和债券的限制,鼓励公司按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⑹、建立预披露制度。(第21条)
⑺、对发行失败进行了界定(第35条)
⑻、增加了相关当事人在发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1)新增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第188条)
(2)新增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第189条)。
(3)新增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第194条)。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五)适应实践需要,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六)新增处罚条款,加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员的约束
(七)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完善股东诉讼机制
3、其他修改内容
(1)扩大证券法调整范围。(第2条)
(2)“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呈现松动之势,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
(3)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为市场发展创新预留了广泛空间。
(4)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组织地位,赋予更多市场监管权限。
(5)强化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市场风险。
(6)建立货银对付制度,完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
(6)增加行政监管权力,提高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三、《证券法》修改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新证券法的诞生,它不仅是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对全面提升资本市场法治水平、加快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又一个划时代的新元纪的开始。
1、新法打开了资本市场的发展空间,市场创新将迎来一个高潮。
事变则法移。“此次证券法和公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拓宽了证券市场创新的法律空间,为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提供了坚实基础”———这是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对两法修订作出的深刻解读,在业界引起广泛共鸣。
(1)、打开三大边界
新的证券法为资本市场未来发展打开了空间。新法本着公司自治和市场自律的立法精神,对老法中一些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了“松绑”。为资本市场打开了市场、产品和资金三大边界。
⑴ 新证券法的实施为市场打开了市场边界
首先是打开了市场边界。原来的证券交易只能在交易所进行,新证券法规定则增加了“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这为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柜台交易、报价系统、做市商交易市场都留有余地。此外,未来银行间市场是否能界定为证券的交易场所也值得探讨。这意味为资本市场的市场打开了广宽的边界,对拓宽我国证券市场解除了法律条框。
⑵ 其次新证券法的实施为市场打开了产品边界,丰富交易品种,为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预留了空间,推动业界创新。
打开产品边界
证券经纪业务对丰富交易品种、平衡业务波动的需求非常迫切,但由于原《证券法》限制,无法创新,修正后《证券法》对于业务品种创新预留了空间,第2条、第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在交易品种、交易管制、交易场所、交易方式等方面都作了例外情况规定,为证券经纪业务直接交易产品创新和通过不同的交易组织进行间接产品创新提供法律依据(通过交易组织进行间接产品创新的案例:对现有产品场外大宗交易、远期交付,这种交易安排和组织形成了新产品)。证券公司业务品种创新是使证券业走出困境根本途径,只有不断地丰富交易品种,才能通过新品种带来的利润保持业务平稳发展,这是解决目前业务对股票交易高度依赖而股票交易机构化的唯一办法。
②.为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预留了空间,为以后股市做空机制建立留下伏笔。周正庆表示,原来的证券法只允许现货交易,排除其他的交易。而我国这十几年资本市场的实践证明,同时参照国外资本市场一些先进的做法,排除其他方面,包括期货、期权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所以大家一致的意见是应该修订为“证券交易要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而且在总则中加强了一条,即“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这为将来搞股指期货、期权交易铺路,更为以后股市做空机制的建立留下了伏笔。
③.再次是打开了资金边界。
Ⅰ、拓宽合法资金入市渠道。解除不准银行资金入市禁令国企能否炒股是大家关心的焦点问题。从修改后的证券法来看,删除了“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为国企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入市、为银行资金入市解了禁,开了闸,为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松了绑,为非现货交易和信用交易预留了空间,可以说为社会各方资金进入市场提供法律保障。为各路资金依法入市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为资本市场拓展了合法资金入市的来源。
Ⅱ、其次,新证券法对融资融券问题进行了松绑。允许,证券公司为客户年供融资融券客服。事实上,此前证券法对融资融券的禁止主要是基于对过去发生过的风险的考量和担忧。此次新法对上述业务开闸的同时,还规定券商的客户保证金需托管在商业银行。这样一方面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另一方面则顺应了成熟市场发展趋势,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
Ⅲ、值得一提的是,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表示,为贯彻落实新法,央行将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恢复证券公司一般融资者的法律地位,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为合法资金入市创造条件。
2、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将加快,市场层次与体系将更为完善
我国资本市场是以沪深主板市场为主的单一资本市场,这种单一的资本市场体系制约了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在现阶段,新证券法对规范主板市场,推出创业板市场、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留有法律空间,对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具有积极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单一的资本市场。即是指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只有两个上市基准和运作方式完全相同的沪深证券交易所一个单一层次的、孤独的证券市场。
单一市场是造成证券市场诸多问题的体制性原因,近些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出现的问题很多,许多上市公司都把上市看做圈钱的场所,各种违法违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一年盈、两年平、三年亏、四年ST、五年退市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搞欺骗上市,例如红光实业、大庆联谊、吉诺尔、蓝田股份、郑百文、PT网点、西藏圣地、闽福发、康赛集团、麦科特等。有的上市公司为保持能够继续在证券市场上圈钱,在财务报表上做假,如银广夏、黎明股份等。有的搞虚假重组,借重组之名以达到继续圈钱的目的。虽然管理层一直强调严加监管,但是违规行为并未减少,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上述这些问题的产生是由许多因素所决定的,我国单一的证券市场结构则是体制原因。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主要是沪、深的两大股票市场,且功能、定位完全相同,缺乏适应于创业型中小企业的二板市场(创业板),以及规范的场外交易市场(OTC)。这种单一的资本市场结构是我国证券市场清理整顿的结果。实际上,地区性的柜台交易在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史上出现得最早。从1988年起,深圳、上海两地开始筹办柜台交易,到1996年左右,我国已经设立了30多家柜台交易市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逐步到位,产权逐步清晰,迫切需要一个正常的公开的随时随地进行产权交易的交易市场。这个产权交易市场一方面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必要的股本金的注入,另一方面又为那些应该退出的国有资本提供了退出的通道,即国有股以证券方式可以在产权交易市场上交易退出。有了退出通道使国有股权更具有流动性,也使国有股权的价值获得合理的价值确认;同时,国有股权证券化不仅使数额庞大的国有股权可以分割转让,解决国有资产“买不起,售不出”的难题,而且还可通过兼并、收购,为国有企业的存量重组提供便利条件,从而优化国有经济资源的配置。当时,这些柜台交易市场对于当地企业改制和融资确实起了比较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国家一直未制定统一的政策法规给柜台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致使柜台交易存在不少问题,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这些地区性的柜台交易场所陆续得到了清理。1997年,所有各地的证券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含报价系统)、原有的投资基金基本得到了清理,在这些市场上交易的股权要么由原公司购回,要么转到两个交易所直接或间接上市交易,原先这些区域性市场则相应转成规范的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否则必须关闭;原有的投资基金则要求与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并轨。
新的证券法对规范主板市场,推出创业板市场、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留有法律空间,这无疑有帮实现资本市场的融资和资源配置功能。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促使资源从低效率的劣质公司流向高效率的优质公司,促使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从而起到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尽快建立一种由柜台交易、二板、主板3个市场构成的完整协调互动式的金字塔式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最终形成既有主板市场,又有高级的自动报价系统(二板)及柜台交易市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格局,促进构建多层次金字塔式的市场建设,完善层次和体系,逐渐走向成熟资本市场所具备的市场体系。
3、证券市场交易结构面临转型,投资者构成将发生重大变化
新证券法解决了我国国有企业长期独霸资本市场为王的局面,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有望得到改善。
首先,证券市场构成将发生重大变化。目前股票市场有1200多家的上市公司,其中70%以上为国有控股,大多数上市公司处于竞争性行业中。随着国有股权的转让,以及民营企业的加盟,证券市场国有和民营企业的比例将发生重大变化。
其次,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重组浪潮有望出现。从深圳和上海的经验来看,国资委的成立有助于国有股权的转让。随着国资委在全国范围的设立,证券市场上围绕国有股权转让的资产重组规模将扩大,速度将加快,围绕国有股逐步退出的产权交易和重组并购浪潮将有望出现。1997年以来上海本地股行情,2002年深圳本地股行情都是以资产重组和并购为背景发生的。上海本地股重组和并购不仅带来了上海本地上市公司业绩的整体提升,而且使上海本地股产生了34%的年收益率。可以预想,本次重组将有望摆股下跌多年的股市摆脱熊市的困扰。
再次,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有望得到改善。我国的证券市场一度被作为国企脱困的场所,事实证明这给证券市场带来了压力。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市的民营企业已经有100多家,而民营资本的发展壮大更呈燎原之势。新法实施后,民营企业将与国有企业获得相同的融资起点。
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退出和民营资本的大规模加盟,将造就近期市场最大的机会。在此形势下,适时改变思路将有助于投资者获取丰厚回报。同时,国资委在全国范围的设立将形成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格局,同时也将给有准备的投资者带来新的投资机会,A股的投资价值将凸现,不单会吸引国内投资者,更吸引大批海外投资闻风而来。我国的投资者将不再是单一的国内投资者,全球追逐利差的资金会闻而来,介时我国的投资者构成将发生重大变化。
4、证券诉讼体制逐步健全,其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功能将逐步发挥
长期以来,业界一直呼吁,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如今尚方宝剑在手,监管部门可以主动出击,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为市场保驾护航。
新法将证监会的权力扩大至七条,赋予了证监会准司法权。
证监会可以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可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可以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冻结或者查封等。 ⑵ 新证券法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新证券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明确指出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基础法律架构。以此为基础,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可以在实践中发展出多种多样的商业实现模式,从而切实保障投资的资金安全。
同时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强化对投资者证券和资金安全的保护措施。经过多个部门的周密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正式开业。当然,投资者保护基金不是用于保证二级市场盈亏的“救济粮”,该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⑶ 明确民事责任,加强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
长期以来,社会公众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自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在许多方面制约了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大部分的股民在权益受损的情况下,也只能选择沉默,选择被迫“用脚投票”。
1998年底,上海股民状告“ST红光”,这被认为是第一起请求法院主张索赔权的案例。法院没有受理此案。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证券民事赔偿的大门从此打开。而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走过了一条曲折的路程。
2002年4月19日,济南中院开庭审理渤海集团案。这是首起正式开庭审理的证券民事诉讼案。
2002年11月11日,上海投资者彭淼秋与上市公司嘉宝实业公司庭外和解,成为第一个获得证券民事赔偿的投资者。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证券民事赔偿的第一个系统的司法解释,它填补了司法实践适用法律的空白。
2004年8月24日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大庆联谊案的65名投资者获得赔偿。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九条》,提出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04年9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将成为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又一有效手段。
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具体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补充和完善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
这些一系列的实施都是管理层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表明了管理层对证券市场监管方向进行重新定位,从偏重于融资,到注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个转变,这有利于坚定广大投资者长期投资信心。
5、证券监管权限与手段将得到有效运用,行政监管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经历了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从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之前,证券市场由地方政府以及多个政府部门共同管理。1992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监管体制开始向集中监管过渡。1998年4月,国务院对证券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明确由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体制是以中国证监会为主体,以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为补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在全国中心城市设立了36个证券监管局,作为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新证券法对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责
新法明确规定了证监会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制定有关规章、规则,依法行使核准或审批权;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结算等主要环节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和各类证券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以及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
⑵ 新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组织地位,赋予更多市场监管权限。具体体现为:1、证券交易所重新定位(第102条);2、审核证券上市、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3、加强证券交易所监管权力(第115条);4、明确交易即时行情的权属(第113条)。
证监会可以采取的执法手段主要有:现场调查取证;就调查事件情况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或封存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证券交易资料等;查询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帐户,并根据情况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限制证券买卖;。
同时依照《证券法》的规定,以证券公司为主要会员的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作了专章规定,证券交易所除负责组织市场交易和维护市场运行外,还依法承担着监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证券交易等监管职责。 ⑶ 问责制引入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力度 新证券法增加了对证监会监督的多项条款,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新证券法还规定,“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⑷ 对违反相关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违反相关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市场禁入治安管理处罚,令业界人士自律。
6、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日趋严格,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将走向规范。
⑴ 券商管制严防死守
证券市场连年深度下调,引发了累积多年的券业危机。券业的全行业危机,根源正在于内控机制的孱弱。在目前“托管”和“拯救”成为券业主调、财政为此背负沉重负担的情况下进行证券变法,势必给券业狠下重手。
其一,取消券商分业管理模式,业务许可“一司一批”。在旧证券法框架下,券商以注册资本为标准,分为综合类券商和经纪类券商两类,前者注册资本为5亿元以上,能够从事自营、承销、经纪以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所有业务,而经纪类券商则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注册资本高低决定牌照多少,这是前些年券商乐于增资扩股的主要缘由。然而,近年来大型综合类券商不断暴出巨额资金黑洞、继而纷纷被接管的丑闻,使此种分类标准面临空前责难。“大未必好”,单单根据注册资本来发放经营牌照,未免过于形而上了。但如何构建一套扶优汰劣的机制,管理层则一直颇费思量。
就“管事”而言,除前述经营许可一司一批的总规定外,增设规定,券商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收购分支机构、章程制定和修改等,须经证监会批准;证监会有权要求券商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监会如认为必要,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中介机构对券商的财务状况、内控状况进行审计或评估,有关费用由被审计或者评估的券商承担;券商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证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责令其转让股权,在股权转让完成前,证监会还可限制其股东权利。
就“管资产”而言,新要求证监会对券商的净资本,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作出规定,如发现指标不符,证监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限制券商分配红利,限制券商向高管支付报酬、提供福利,责令调整高管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甚至撤销对其业务范围的核定。
⑵ 增设了证券公司的设立标准。
新法没有采纳 “三六九等”的分类标准,而是在取消现行分类标准的同时,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六)资产管理;(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另外,还增设了证券公司的设立标准,值得关注的有“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财务稳健,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证券公司实收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还首次使用了“审慎监管原则”一词,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审慎监管原则审查证券公司设立申请,核定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⑶ 对证券公司高管增设了积极任职资格。
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客户资产安全,严格防范风险。明确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增加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要求,禁止证券公司向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补充和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
就“管人”而言,旧《证券法》只是规定了券商高管的消极任职资格,大致为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职务、撤销资格的业界人士在5年内不得任职券商高管,而新法则在保留消极资格的同时,还增设了积极任职资格要求,即“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为了有利于证券公司更好地防范风险,有必要对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特别是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资格有明确规定,修订草案要求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经营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同时还规定,如果券商高管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重大风险的”,证监会可取消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⑷ 加强对客户保证金的监管力度。
保证金明晰产权并强制托管,下重手治理券商“原罪”。挪用客户保证金与“非法融资”、“违规炒作股票”并称券商三大原罪。2005年年初被稽查的八大券商中,南方证券违法违规问题严重。“说的时候重要,做的时候次要,忙的时候不要”,这是券商内控机制的真实写照。为了从本源上治此顽症,《建议稿》首先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全额交付专门的存管机构,单独立户管理”;其次明晰了保证金产权归属,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所有权属于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第三,《建议稿》设置了保证金与券商资产的破产隔离带,即“证券公司破产或清算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不得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最后,《建议稿》还确认了保证金债权的优先性,即“证券公司清算时,应当优先偿付因挪用客户资产而形成的债务”。
此四层规定,在技术上大大降低了券商挪此四层规定,在技术上大大降低了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可能,但仍存悬疑的问题是,保证金存管后,相应的利息收入是归存管方(银行),还是归券商所有?抑或两者分成?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所有权属于客户”规定分析,似乎应归客户本身所有。无论如何,少了稳定的无风险息差收入,券商处境将更不容乐观。
⑸ 建立强制资料保存制度。
要求强制资料保存20年,修订后的《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这一规定有利于加强经纪业务基础工作的完善;第208条对营业部为客户提供股东账户行为进行明确禁止。这些规定从经纪业务流程的起点开始,从资料管理、账户使用等具体事项对经纪业务进行明确的规定,有利于经纪业务规范,更主要的是体现了修订后《证券法》对证券经纪业务规范发展的立法意图。
⑹ 增加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措施。
近一段时间,一些证券公司的风险逐步暴露,针对这一情况,证监会按照完善制度、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加强防范、及时处置的原则,在近两年积极稳妥地化解或控制了多家证券公司的风险。目前证券公司的风险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的风险既要妥善解决好发展过程中积累的问题,更要针对市场情况的变化,认真分析、深刻总结,改进和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切实提高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威慑力。
今后一段时间,做好证券公司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仍将是证券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的工作重点,一是对证券公司进行彻底排查,落实责任,明确整改措施和合规经营目标。对弄虚作假、整改不力或继续违规的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及时严肃查处。二是完善以保护客户资产安全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建设,如全面实现客户交易保证金的独立存管,大力推进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改革国债回购交易结算制度等,切实维护好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实施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其运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四是进一步改善证券公司经营环境,推动建立市场化的创新机制,鼓励和支持一批优质证券公司做大做强。
总之,就是要以加强防范、完善制度、形成机制、打击违法违规活动为目标,风险处置、日常监管和推进行业发展三管齐下,做到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力争在两年之内,基本化解现有风险,同时有效防范新的风险,为证券公司规范、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基础。要通过综合治理,解决证券公司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
7、新法市场化的立法价值取向,将加速国内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接轨
我国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有望今年年内基本完成,标志着长期以来困扰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性矛盾将彻底消除,证券市场将进入后股权分置时期。同时,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施行。上市公司财务决策和会计行为将处于回归正常的股权文化和逐步健全的治理环境中,公司财务与会计研究与实践都将面临一系列革新。
让证券市场的定价功能和权益估值恢复本来面目。股权分置环境下,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定价基础、价格形成机制均不相同,严重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制约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股权分置改革彻底终结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二元股价格局。消除了制度性缺陷的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恢复本来面目,在实现价格发现功能方面将呈现以下几个特征:(1)各种类型股票(国有股、法人股、自然人股)获得统一的价值标尺,非流通股净资产定价底线、流通股的虚市盈率、新股发行的价格管制等多种混乱的定价模式并存的情况将不复存在。(2)证券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配股、增发等)定价采纳市场化机制,发行价格能够反映公司投资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证券公开发行失败将成为可能。(3)并购定价具备了市场基础,二级市场举牌和要约收购成为并购主流,非流通股场外转让逐步退出历史舞台。(4)证券市场估值体系与国际市场具备可比性,国际通用的估值方法,例如未来现金流折现法、可比公司市场指标(市盈率、市净率等)比较法、账面价值调整法等,将获得广泛认同和运用。
新的证券法已实施有4个月,市场在新的法律法规下,告别了多年下熊市,连创近期新高,这部被市场人士称到目前为止最贴近市场的法律法典,其作用已初见成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必将迎来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格国证券法》2006年1月1日版;
2.《国九条》黄菊;
3.《新证券法》深交所培训讲义《证券时报》
4.《资本市场应构建金字塔式的体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民经济研究室
主任周放生
5.《以投资者为本 提高监管效率》唐震斌《证券时报》2005年12月07日
6.《加强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任重道远》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总监 张翌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