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容摘要.....................................................................................................2
2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3
2.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界定………………………………………………………….3
2.1.1不良资产定义…………………………………………………..……………3
2.1.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3
2.1.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分析……………………………4
2.2资产证券化的原理分析及其特点………...............................................................4
2.2.1资产证券化的原理分析………………………………………4
2.2.2资产证券化的特点………………………………………….6
2.3不良资产证券化分析………………………………………….7
2.3.1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7
2.3.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8
3 国外资产证券化发展进…………………………9
4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9
4.1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9
4.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中的问题分析………….10
4.2.1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10
4.2.2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和税收政策制约………………….10
4.2.3不良资产的“真实出售”障碍……………………………….11
4.2..4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问题………………………………12
4.2.5资本市场不成熟………………………………………………12
4.2.6缺乏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监管和协调体系……………………13
5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问题的对策研究……………13
5.1加大有关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力度,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13
5.2明确会计、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14
5.3面对不良资产的“真实出售”问题的解决对策…………………….14
5.3.1选择合适的证券化资产………………………………………………………..14
5. 3.2实现“真实出售”问题的解决方法……………………………14
5.3.3选择合适的不良资产证券信用增级方式……………………………………..15
5.4规范专业服务机构,逐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15
5.5建立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监管和协调体系…………………………………….…16
参考文献…………………………………………………..……17
内 容 摘 要
资产证券化具有明确的金融创新意义,是二十世纪金融工具的重要创新之一。它以完善的创新设计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并在优化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方面表现出独特的功能,使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展示了巨大的发展优势和潜力,以至于有人提出“资产证券化的范围仅受想象力的限制”。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问题己成为威胁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危害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重大隐患,化解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己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我国金融领域即将对外完全开放,处理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任务显得格外迫切和意义重大。鉴于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和优点,将不良资产证券化不失为一种解决我国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新选择。同时它也有利于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促进银行业的稳健经营,进一步化解金融风险,使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稳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
2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2.1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界定
2.1.1 不良资产定义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性经营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1]。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现实体制下,商业银行由于资本市场结构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贷款这一资产项目。所以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在某种程度上,两者基本上是等价关系。因此,本文的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是指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
关于不良资产的范围边界有两种不同的口径:第一种口径按照国际惯例,从动态的风险监督角度出发的贷款五级分类方法,这种方法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不良贷款包括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四类。第二种口径是按照我国传统对贷款质量的划分,将贷款划分为四类:正常、逾期、呆滞和呆帐,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指“一逾两呆”,即预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2]。
最近,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部署,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在4大国有银行和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间将全面推行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不良贷款则包括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四类。
2.1.2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
到2005年末,据统计,2005年12月末我国境内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3133.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8.6%。分机构类型看,主要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2196.6亿元,不良贷款率8.9%。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0724.8亿元,不良贷款率10.5%。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471.8亿元,比年初增加40.2亿元,不良贷款率4.2%。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841.7亿元,不良贷款率7.7%。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57.1亿元,比年初增加18.9亿元,不良贷款率6.0%。外资银行不良贷款余额38.2亿元,比年初增加7.6亿元,不良贷款率1.1%。从我国商业银行2003年一2005年的不良贷款的具体数量表中可以看出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存量确实非常巨大。其中不良贷款中剔除了部分正常逾期贷款,按新五级不良贷款标准估计[3]。见表2-1
表2-1 国有银行2003-2006年3月末贷款总量与不良贷款情况分布
年份
项目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3月末
各项贷款(亿元)
129474
130915
152539
163445.8
不良贷款(亿元)
25377
17176
13133.6
13124.7
不良贷款比率
19.6
13.21
8.61
8.03
数据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无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到底是多少,不良资产数量巨大是不争的事实,不良资产问题已严重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也阻碍了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认识到不良资产问题是目前我国金融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2.1.3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过程,按时间划分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在这些不良资产中,80年代及之前约占不良资产总额的1/30 1992年——1994年大约占1/3,另外1/3则是1994年以后形成。
总的说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银行之外的原因,也有银行之内的原因,既有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综合起来看,商业银不良资产的形成根源在于:
国有企业改革滞后,过度负债经营,效益低下;
在政府管理经济的前提下,政府职能错位,干预银行贷款;
(3)银行内部经营管理不善,风险意识与市场观念淡薄,人员素质不高;
(4)法律制度不健全,使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增大,从而导致了银行不良资产的生成;
(5)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造成巨大的系统风险,而商业银行是这种系统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从而导致不良资产的产生。
2.2 资产证券化的原理分析及其特点
2.2.1 资产证券化的原理分析
2.2.1.1 资产证券化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出现的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形式。美国学者格顿(Gardener)对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个一般性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是储备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或工具[4]。由于格顿对资产证券化下的定义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包括了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融资的所有形态的融资方法和金融工具,国外一般都沿用这个定义。
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通性、但具有可预见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金融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①“资产”是指那些缺乏流动性、但是具有可预见未来现金收入的金融资产。这些资产的权益人一般都具有因已发生的交易事件而取得或控制可预见未来现金收入的经济权益,而且这些资产还应该具有某种共同性质,即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
②“证券化”特指一种技术。这种技术是指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利用必要的信用增级技术,创造出适合不同投资者需要,具有不同风险、期限和收益组合的收入凭证。
③这些资产担保证券是由资产收入支持的、并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交易。资产担保证券的收益来自该资产组合产生的收益,是一种具有稳定收益的债券凭证[16]。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表现在进行证券化的资产或资产组合是不良资产,即是非良性经营状态的且不能产生正常收益的资产。
2.2.1.3 资产证券化的原理分析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现金流分析是核心原理,现金流是指一定时期内由特定数量的单一贷款或性质相近的贷款组合所产生的本金及利息返还量。资产证券化是以可预期的现金为支持而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可预期的现金流是进行证券化的基础。因为只有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是可预期的,该资产支持的证券的价值才能被确定,评级机构也只有通过对现金流量的确定性分析才能进行信用评级,所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这种可预见性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特征之一。
资产重组、风险隔离、信用增级是基本原理,以上原理成为资产证券化的理论支撑和操作准则。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主要包括资产的估价和资产风险/收益分析两方面:资产重组原理的核心思想是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来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和重组,着重从资产收益的角度分析现金流:风险隔离原理着重从风险的角度分析现金流,是关于资产风险重新分割和重组的原理:信用增级原理则是从信用角度来考察现金流,即如何通过各种信用增级方式来保证和提高基础资产的信用级别。这三个基本原理是对核心原理的进一步深入。
2.2.1.4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
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设机构(SPV),或者由SPV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于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如图2-2揭示了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
图中 代表现金流的方向, 代表中介机构在证券化中的作用
图2-2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运作流程
2.2.2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资产证券化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其给资本市场带来的重大变化是融资方式的创新。其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资产证券化通常是将多个原始权益人的资产集中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并进行证券化而实现资产的流动性和转让性,从而继续为该筹资资产服务,其地位和隶属关系没有变化。
(2)资产证券化后被证券化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消失,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经组合后成为市场化投资产品,有关资产成为所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抵押品,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率得到了改善,使风险更小,成本进一步降低。
(3)资产证券化是出售资产的预期收入,并不构成负债,出售主体获得了所需的融资而并未增加负债率。
(4)投资者的风险取决于可预期的现金流入,而并不是金融机构自身的资产状况和评价的等级,由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介入,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得到了相应的信用保证,层层设置的“保护伞”让持有人的利益有所保障。
(5)资产证券化获得了资本,但又不是收购股权,不改变原有股东结构。
(6)资产证券化应用范围广,凡有可预见收入支撑和持续现金流量的,资产经过适当的结构重组均可进行证券化。
2.3 不良资产证券化分析
2.3.1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理论上讲,可被证券化的资产种类是无限的,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宜于证券化。宜于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的最关键的条件是该资产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而不良资产相对优质资产有着较高的损失率,那么不良资产是否可以证券化呢?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1)资产证券化并不以资产是否优良为前提,而是以卖方与投资者是否能达到利益的平衡为前提。资产证券化就是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出售资产,证券投资者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ABS)不是为了占有不良资产,而是为了投资收益。不良资产能够以证券化方式出售只取决于资产卖方对以证券化方式出售资产所得的收入率或回收率能否满意,投资者是否愿意购买这种证券。只要能够在利益上达到平衡,不良资产一样可以证券化。
(2)不良资产存在价值,能够产生现金流入。首先,不良资产不同于损失贷款。除了损失贷款完全丧失贷款收回的可能而属于坏帐以外,次级贷款与可疑贷款中尚有部分价值可收回,只不过其价值的收回程度有差异。其次,不良资产中有部分是抵押与担保的贷款,只要其抵押与担保的法律关系仍然有效,其附属抵押品或担保物仍有处理价值,仍能产生现金流收入。第三,不良资产认定的价值与经济发展周期有明显的相关性,不良资产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风险资产。一笔信贷资产是否构成不良资产通常要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贷款方式等因素,在众多因素分析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无疑是最重要的,而一个企业的还款能力同经济的发展周期密切相关。最后,不良资产的界定与银行的流动性需求密切相关,银行的不良资产往往表现为流动性呆滞贷款。
(3)我们从大数定律可以知道,大量随机变量的平均结果具有稳定性。因此,不良资产经过组合、标准化并达到一定规模后,与组合前的单项不良资产的结构与现金流的特征不再一致,其现金流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从而使对现金流的预测成为可能,它是不良资产可以证券化的理论保障。
(4)在存在强有力信用支持情况下,例如,政府的信用支持,可证券化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信水平得到有效提高,使这些证券的发行与流动成为可能。
2.3.2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 从宏观上分析,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盘活不良资产,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目前,我国的银行不良资产数额巨大,已经成为金融体系的重大隐患,并有可能诱发全社会的金融危机,所以银行不良资产已到了不能再花下去的地步。不良资产证券化为化解银行不良资产提供新的途径,其能盘活大量缺乏流动性的银行资产,有效地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避免了经济周期波动因流动性不足而加剧.
(2) 对银行来说,不良资产证券化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
①有利于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众所周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沉淀了巨额的不良资产,蕴藏着极大的金融风险,也直接影响了银行的生存能力,同时由于缺乏投资渠道与投资工具,居民手中的巨额金融资产以银行储蓄存款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刚性的存款负债,另一方面是巨额的不良资产,这使银行面临极大的流动性不足的压力.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使银行原来呆滞的资产变得可以在市场上流动、交易,以原本困死在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不良资产为基础创造出合适的证券,就间接地让原生资产获得了证券的流通性,大大缓解了银行的流动性压力.
②可以优化银行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由于银行不良资产是属于长期性的资金占用,这就会与银行业内生性的资金来源短期性产生矛盾,由于证券化的不良资产是一种真实销售,资产出售后即可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这就可以改善资产负债表的结构.
③可以满足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但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都未能达到这一标准.不良资产证券化使部分不良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以外,减少了风险资产,从而提高了资本充足率,能更好地满足监管的要求.
④可以通过出售不良资产,使可用资金增加,并加快资产周转速度,从而提高利润. 证券化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丰厚的收益水平,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增强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应对我国金融领域全面开放后来自外资银行的挑战。
(3) 对投资者来说,不良资产证券化将创造出新的证券类别,为更广泛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对象和更多的投资选择,扩展了投资机会。
(4) 对企业来说,不良资产证券化使其有机会对原有的债务进行重组,通过债务的调整和重新安排,使其可减轻偿债的压力[17]。
3. 国外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首先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其次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最后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首先在美国抵押贷款市场上获得成功。发展至今,证券化资产已遍及租金、版权、专利费、信用卡、应收帐和汽车贷款等广泛领域。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主流的一种融资技术,并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发展非常成功,已成为海外其他各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样板,在欧洲、日本等国也得到很快发展,并且正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在全世界推广,特别是进入90年代资产证券化市场容量呈直线上升趋势。
以美国为例,1985年全美资产担保证券发行总额为8亿美元,经由过去二十年间广泛进行各种资产证券化后,已经形成了三个主要的资产担保证券市场:即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RMBS)、商业房贷担保证券(CMBS)、及资产担保证券(ABS)。截至2005年底为止,RMBS和CMBS合计及ABS 流通在外余额估计分别为5.9兆美元和2兆美元。整体而言,2005年底时资产担保证券流通余额为7.9兆美元,是美国目前为止最大的固定收益市场所在。资产担保证券市场的规模远超过美国公债、公司债、及(各州及地方政府)免税债券等[6]。
4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4.1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迄今为止我国己有中集集团应收款证券化、珠海高速公路证券化和重庆市基础设施收入证券化等成功案例,但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种崭新的方式,尚需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改进。1999年成立的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己经将资产证券化列入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手段范围之中。由于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限制,至2004年我国已有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只有三例。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3年与德意志银行合作推出的离岸信托模式的不良债权证券化,涉及项目20 个,债权余额25.52亿(本金15.88 亿,应收利息3.47 亿,催收利息6.17亿),面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总额近16 亿美元。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协助下,己完成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准备工作,于2003年6月,将132. 5亿元不良债权资产委托给中信信托,率先推出国内第一例“准资产证券化项目”——资产处置信托项目,开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新模式,其资产支持证券一旦发行成功,不但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新的资产处置手段,也将极大地推动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
2003年11月份,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签署了有关不良资产证券化协议,对工行宁波分行账面价值为3亿美元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成为我国第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这样,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成为国内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这份协议也被誉为“国内商业银行第一笔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协议”。2004年4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在北京分别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工行宁波市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关协议[9]。
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住房按揭证券化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将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在2005年底,国家开发银行推出的是资产支撑证券中的基础建设贷款支撑证券和中国建设银行推出住房抵押贷款支撑证券成功发行[10]。
4.2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中的问题分析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对于我国理论界还是实际部门来说,它毕竟是一件新生事物。虽然我国己基本具备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宏观条件,但是在具体推行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仍面临着不少障碍问题,主要表现在:
4.2.1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交易结构复杂、参与主体众多的系统工程,势必需要依靠一系列完善的法规体系来规范其运作。尽管我国已有为数不少的全国性法规,如《合同法》、《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担保法》、《公司法》等,但真正直接针对不良资产的法律框架还未形成,各参与主体的地位、权力和义务等关系尚不明确,法律保障基础不充分。如SPV的特殊法律地位、发起人向SPV“真实出售”资产的标准都需要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然而,现行法律并未对其作出规定。
4.2.2 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和税收政策制约
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创新活动,新的会计问题层出不穷,给会计的确认带来全新的课题。然而资产证券化的许多会计处理问题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中尚没有相应的条款配套。如会计报表的合并、证券化的损益确定、政策证券化中产生的印花税和所得税等问题,在会计和税收政策中都没有规定,这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开展产生很大的制约作用。
同样,资产证券化中涉及多项现金流,无论是现金流入还是流出都涉及税收问题。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如果赋税水平过高,将大大增加证券化的融资成本,降低证券的信用等级。政府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应当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而目前在这方面也缺乏必要的支持条款。这些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的不足都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4.2.3 不良资产的“真实出售”障碍
目前,我国如果进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真实出售”,将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技术难题:
(1)不良资产的选择问题。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资产证券化目标的确定。如何选取合适的资产来组合证券化资产,将直接影响到资产的定价和销售状况。
(2)不良资产出售的定价问题。不良资产的“真实出售”的价格计算方法是决定能否实现真实出售并顺利实施证券化的关键。总的说来,不良资产证券化时的价格确定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未来现金流不易预测,这直接影响到SPV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售价格。若定价过高则资产证券化成本上升,难度增大,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小;若定价过低,则商业银行资产流失严重,有可能使商业银行得不偿失。
(3)不良资产的产权问题 。“真实出售”要求原始权益人对自己拥有的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进行清理估算,确定需要证券化的资产数量,并将之汇成资产池,然后出售给特设载(SPV)。出售给SPV的资产以及由这些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权益必须是有效的,SPV对这些资产的权益享有必须是完全的,并且享有超越其它权益的优先地位。其最终要求是,SPV对证券化资产拥有完整的控制权。而这样做的基本前提是原始权益人拥有资产所有权,或资产所属关系明确。
目前我国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彻底完成,产权结构未作实质性调整,商业银行虽对国有资产拥有法人所有权,但国家仍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唯一所有权主体。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良资产难以真正地出售给SPV,“真实出售”自然也难以真正实现。
4.2.4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问题
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必不可少。对于投资者而言,证券的安全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证券所依托的资产本身的经济强度;二是来自证券化资产的各种信用级。资产本身的经济强度可以用资产未来的现金流和资产本身的公允价值来衡量。但对于不良资产而言,由于其信用记录不全或不良,其未来的现金流及变现价值的预测都很困难,可以说其经济强度具有不可测性,因此信用增级是不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关键。由于资产证券的偿付依赖于被证券化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不良资产缺乏稳定的现金流,这对于投资者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为吸引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就必须提高信用增级的方式,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级别,因此这是顺利实现证券化过程中重要的一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具有数额巨大等特殊性,必须探索采用适合我国国情的方法进行信用增级。
4.2.5资本市场不成熟
从国外的经验看,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一个成熟完善的、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资本市场,才能形成大量的、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供给。而在我国的现状是:
(1) 资本市场尚处于初创期,资本市场发展所需要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资本市场发展带有许多行政色彩,一级市场不发达,资本证券投资很大程度上是由个人投资者支撑的,市场容量有限。
(2) 市场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机构投资者的数量有限,业务受限制,影响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可以肯定,如果没有众多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参与就不能托起巨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
(3) 投资银行及其它中介机构发展不足、业务水平不高,也将制约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投资银行、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金融担保机构、会计事务所等都是资产证券化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但是,我国的中介服务机构缺乏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在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业存在着诸如评估管理尺度不一,政出多门,评级机构信誉不佳等问题,还需要经过一段磨合期,才能适应资产证券化的需要。资本市场不成熟蕴藏了巨大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管理风险等,这些均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4.2.6 缺乏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监管和协调体系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障碍是针对我国金融监管而言的,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还不是十分完善,这构成了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障碍。我国的资本市场历来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不论是发行股票,还是发行企业债务,均必须获得管理部门的批准。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和手段,也面临着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另外,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法律、会计、税收等多方面因素,单个的业务分工管理难以适应,因此必须建立统一的监管和协调机构。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和协调的专门机构,如何进行监管和协调还须加以探索。
5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问题的对策研究
资产证券化不仅仅是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它更涉及到金融体系的方方面面,是一项交易结构复杂、参与主体众多的庞大的金融系统工程。因此最重要的是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宏观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使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从一开始就走向规范化的发展的良性循环。
5.1 加大有关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力度,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且其实施条件已日益成熟。但包括《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借款合同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制度环境却给资产证券化的实施造成了实际的障碍和困难。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是需要一系列法律和规章支持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便于证券化业务的开展都相应出台了各自的资产证券化法规和条例,就我国目前来说,为了保证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的系统性和规范性,首先是要改变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冲突的部分,其次就是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加大立法力度。令人欣慰的是在相关政府部门大力推进下,我国目前开展证券化业务的市场条件和法律基础得到进一步完善。2005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正式颁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随后又公布了相关的资产支持证券登记交易和信息披露规则;2005年11月银监会又出台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11]。《监管办法》的制定和发布,将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机构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开展金融创新,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改进资产负债结构,增加银行资产流动性,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5.2明确会计、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
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国家开发银行及建设银行这两个试点,据悉目前还是采用中国的会计准则,而不是国际会计准则。但由于这两个试点主要面对的不是外国投资者,所以即使不采用国际会计准则,都不会有大问题。但今后我们应参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出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与留存收益的会计处理方法。豁免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交纳实体所得税,避免对投资者,发起人和特殊目的载体的双重征税,以降低融资成本;对于发起人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折扣销售而产生的损失应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在资产转移过程中,豁免发起人转移资产的营业税和印花税。
5.3面对不良资产的“真实出售”问题的解决对策
5.3.1 选择合适的证券化资产
选择证券化资产的标准就是能够产生预期现金流。按照我国银行不良资产“一逾两呆”的划分法,呆账本身就是可能无法收回的坏账,这样的资产是不能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的,必须将其剔除。对于逾期贷款,可将由于企业治理结构缺损造成的不良资产,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能产生未来现金流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
5.3.2实现“真实出售”问题的解决方法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的做法,采取了以信托模式来实现事实上的“真实销售”(true sale), 因为在我国,相关法律要素还不完善,直接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c)并完成“真实出售”恐怕在目前来讲还不适宜。所以通过相对简单的信托式的spv,以信托资产的独立性完成真实销售的目的,在技术层面上较容易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先由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协议,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从而实现了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再利用信托协议的相关条款实现风险隔离。《管理办法》规定“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这保障了受托资产相对于发起机构的独立性[11]。
5.3.3 选择合适的不良资产证券信用增级方式
按信用增级的特点来分,信用增级可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3]:
(1)超额抵押
这种方式简洁明了,不需支付第三者费用。但超额资产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资产的使用缺乏效率,而且信用评级时要受发行人本身信用等级的影响。
(2)高级/低级参与结构
这种方法是将发行的证券分为两类,第一类为高级票据,优先偿还本金与利息;第二类为低级票据,次于第一类偿还。第一类经信用评级后向真正的投资者出售,第二类则由发起人自己持有或由第三者持有。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将风险大部分落在第二类低级票据上,从而保证第一类票据能获得较高信用级别。
(3)银行出具担保函或信用证
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开具保函,也可以开具信用证,担保证券的本金和利息归还。这种方式发起人要向银行支付一定费用,而且信用增级程度与所选择的银行信用等级直接相关。对于银行来说,这类表外科目既是收入的来源,也包含着一定的风险。
(4)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
即通过对资产证券进行商业保险来实现风险转移,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等级。这种方式对于我国来说有特殊的意义。目前银行呆坏帐与企业不良债务纠缠在一起,商业信用体系和银行信用体系均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但保险行业尚未受此牵累。保险公司面临一个巨额保费收入如何再投资,以及本身信用的无形资产价值如何实体化的问题。如果能利用保险公司的信用,来为商业银行呆坏帐证券化起媒介、催化作用的话,或许是可行的办法。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最可行的方法是采用高级/低级参与结构来进行信用增级,建立一个多层次的信用体系。政府对一部分不良资产证券进行担保,作为高信用级别证券;另外一部分通过实物担保或商业保险来实现信用增级,作为低信用级别证券,但其收益应相应增加。这种信用安排既可以降低不良资产证券的总体风险,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又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
5.4规范专业服务机构,逐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
完善资本市场建设,首先大力扩展资本市场的容量,建立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各种市场。另外,扩展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取消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投资基金购买不良资产证券的政策障碍,鼓励社会资金和国外投资者进入证券化市场,为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供给;同时还应该积极发展投资银行、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为了使得资产证券化能够顺利的得以实施,必须进一步规范专业服务机构,建立一个以评估基本准则为纲、若干应用准则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同时借鉴国外资信评级业的发展状况,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技术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程序复杂的融资工具,它涉及金融、证券、房地产、评估、财务、税务、法律等各个专业,因此,需要大量不但掌握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的理论知识,而且掌握资产证券化实践操作技术和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培养和造就强大的专业人才队伍机制,大力培养精通证券化业务的专业人才,以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5.5建立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监管和协调体系
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和手段,也面临着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另外,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因此单个业务的分工管理难以胜任,因此必须建立进行资产证券化统一的协调机构。建立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体系,首先需明确监管的主体。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如计委、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地方政府等。这么多的部门管理显然不利于提高监管效率,而新设一个专门机构又会加大经济负担。鉴于证监会拥有丰富的证券监管经验,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又有比较完备的监管体系。银监会又刚成立不久,因此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可以以证监会为主导,银监会为辅,同时其他部门也承担一定的职责的监管体系。各监管部门的权限要进行明确的划分,在履行职责时要加强协调和沟通。
总之,由于现实情况的限制,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问题。但只要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加快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和发展各项制度和体制,就能够克服障碍,不断推进我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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