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小额信贷概述
我国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坚持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结论
绪论
小额信贷是一种以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额度、持续性、制度化的信贷服务方式。小额贷款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它在一些地区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正规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没有解决为贫困户提供有效的信贷服务,实现信贷机构自身的持续发展问题而被我国政府视为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获得政治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摆脱对西方国家的经济依赖,迅速增长本国经济并有效削价贫穷,陆续实行了“赶超式”的经济发展战略,这一战略对农村经济和微小企业的关注,表现为大量的补贴性信贷资金被源源不断的通过各种政策性金融机构投放到农业部门和微小企业中。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规模不一的小额信贷开始在非洲、亚洲、拉丁美洲等国家和区域迅速发展起来,到目前为止已经演变成为一场声势浩大的国际运动。联合国组织将2005年指定为“小额信贷年”,目的是以小额信贷为核心,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农村金融政策的新方法,把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小额信贷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以此在世界范围内共同推动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发展。然而,实践证明,这种政策性贷款虽然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获得成功,当政策性信贷资金被更多的视为一种补贴性拨款或贷款的时候,必将导致还款率的降低,造成信用环境的破坏;低利率信贷资金并没有使普通企业和农户真正受惠,而是常常被那些乡镇社区中的有权阶层获得。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信贷政策的转型迫在眉睫。
我国也在农村经济和金融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新中国成立以来,改革开放点的起源点始于农村,但是改革开放的成果对于大部分农村地区来讲,享受的还不是很充分,城乡经济收入的差别仍在不断扩大,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相对滞后,特别是信贷资金不能有效配置,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经济建设的“瓶颈”。因此对此进行研究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小额信贷概述
2.1 小额信贷的概念与特征
2.1.1小额信贷的概念
小额信贷的含义,国内外不同的学者和机构有不同的理解和表述。美国学者Morduch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向贫困农户直接提供较高利率的无资产担保的小额贷款并保持了高还贷率的扶贫到户方式。获得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的孟加拉乡村银行总裁、国际小额信贷运动领袖尤努斯博士所倡导的小额信贷项目是“不用任何抵押,穷人也能贷款;没有一点利息,乞丐也能借钱”。
在我国,小额信贷主要是指:为贫困人口、低收入者以及微型企业提供的信贷服务。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所副局长焦瑾璞在其专著《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中指出:“小额信贷也称微型融资,它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在客户无力提供担保(抵押)品的情况下,以不同于正规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技术,为那些被排斥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客户提供额度较小的金融服务,尤其是小额贷款服务”。
综上,小额信贷的概念可归纳为小额贷款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它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为贫困人口、低收入者以及微型企业提供的信贷服务,它在一些地区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正规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没有解决为贫困户提供有效的信贷服务,实现信贷机构自身的持续发展问题而被我国政府视为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
2.1.2小额信贷的特征
从小额信贷的定义不难看出小额信贷具有以下特征:
1.贷款对象主要为穷人、中低收入者及微型企业。
2.无抵押物品,贷款额度小。
3.整借零还的短期贷款。
4.贷款利息高。
5.公开所有的贷款业务活动。
2.2小额信贷的作用
要想更好地把握小额信贷的发展思路,首先必须准确地认识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同时这也是我国发展小额信贷的最终目标。
1.解决三农问题。
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3.促进社会公平。
4. 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5.支持多层次科技创业。
6.提供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
我国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1 我国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早在1993年,社科院农发所就引入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小额信贷,至今为止,小额信贷在我国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但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总体来说不尽如人意。目前真正达到完全独立运作、达到财务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机构微乎其微。目前,这些小额信贷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 政府干预与银行商业化经营存在矛盾 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并不是真正独立于地方政府的,实质上从属于或受制于地方政府,由于政府的干预,然后导致小额信贷机构无法实现商业化运作,经营效率低下。如政府和农业银行共同参与的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就存在政策属性和商业经营的体制性矛盾,责、权、利关系模糊,经营广泛,成本较高,贷款回收率低。
2. 小额信贷机构缺乏充足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这个问题主要存在于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和小额信贷试点公司,这类机构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筹资,只能运用“来自几个有限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以防范金融风险,这也就是目前所说的“只贷不存”的限制。
就农村信用社而言,目前农村资金多向分流严重,比如国有的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它们地处农村,而真正筹集的资金就很少用于农村,无意中抽走了农村资金,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不仅承担发放小额农贷的任务,更要肩负着投放整个农业贷款的重担,由于吸存能力受阻,资金来源就显然不足。
3. 利率制定陷入两难困境 利率说到底就是资本价格,而资本价格本质上是由资本市场供求平衡决定的。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金融机构的贷款倾向于现代工业、城市和发达地区,而农村资金的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和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导致了农村金融贷款利率一般较高。另外,小额信贷业务是人力密集型行业,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费用很高,为覆盖各种成本只能实行较高的利率,而过高的贷款利率往往使得许多渴望获得小额信贷的农民望而却步,小额信贷帮助贫困人群摆脱贫困的初衷无法兑现。但又不能把贷款利率制定得太低,过低的利率无法足以覆盖业务成本和融资成本,无法实现盈利性原则,很难长期经营下去。
4. 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减弱 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是贫困、低收入农户和一些中小企业,农户进行农业生产本身就存在风险。农村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生产技术水平落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较高,农业生产经营时常出现相对大的市场风险。农业还要受到自然灾害因素的影响,而贫困农户本身缺乏足够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没有财产和经济实力做后盾。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往往无力按时归还贷款。 另外小额信贷还存在道德风险。由于小额信贷是无需抵押担保的,当前一些农户信用意识淡薄,赖债、逃债思想较为严重。加上农村执法难度较大,而且小额农贷分散,其执行成本高,因此难以对借款户的不良信用行为给予有效的法律约束。
5. 缺乏良好的政策环境 首先,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目前仍然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确立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也没有专门针对小额信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 其次,对小额信贷的外部监管仍处于真空状态。到底小额信贷是由国家银监会还是由中央银行进行监管,各有关部门在监管时如何进行分工、协调等问题在政策上还非常模糊。 再次,国家对政策性经营和商业性经营未加区分,权、责、利不清。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一套符合实际的管理办法,既然是国家政策性的业务,那么,政府就应该对信用社予以政策扶持,或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
6. 金融机构在推行小额信贷工作政策上变味 从近些年来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来看,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政策执行上变味现象严重。一是部分信用社对小额信贷工作认识不够,政策落实走味,贷款程序不依规定,贷前调查、信用评级走过场,信用乡(镇、村)评定流于形式。二是由于在贷款程序上不依规办理,造成了乡(镇)、村两级在对信用社小额信贷工作支持上大大不如从前。三是信用社考虑到利润目标和工作负荷,为了防止风险,在资金营运上出现向经济效益较高的行业转移、向城镇个体工商户转移的倾向,这样一来形成的垒大户现象严重,风险过于集中,导致真正用于支农的资金大大减弱。四是受经济利益驱动、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加上管理欠到位而发放化整为零、冒名、借名等违纪违规贷款屡禁不止,有的小额信贷有名无实。
7. 农村金融体制功能不全制约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九亿多农业人口,地域辽阔,但从服务于这些农民的金融机构来看是微不足道的。建国初期,我国建立三大合作社,其中信用社网点遍地城乡,乡乡有信用社,村村有代办站;现阶段,由于农村信用社为加快电子化发展,收宿营业机构,撤销低效网点,减员增效,有的地方信用站案件多,干脆一刀切砍悼了村级信用站,致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功能不全。过来信用社流行有一。
8. 社会经济环境与农村小额信贷政策存在的差异和矛盾 国家为支持“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快又好发展,从各个方面都想了不少办法,出台了不少政策,包括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尽管如此,但与实际需要还存在一定差异。如年代差异、资本积累与市场经济的差异等。
3.2 我国小额信贷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虽然小额贷款存在着巨大的优势,而且我国已经累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但是在我国小额贷款并没有像在许多国家一样能迅速的成为大规模的运动,其中存在许多问题,如风险防范能力减弱,小额信贷机构缺乏充足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利率制定陷入两难困境,农村金融体制功能不全,缺乏良好的政策环境,金融机构在推行小额信贷工作政策上变味等,其原因是我国开展小额信贷观念和政策、资金和人才等的制约。
小额信贷无法大规模推广,观念上存在误区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在我国,小额信贷往往被当成异乡扶贫措施,将贷款对象仅限于贫困户,从而大大限制了小额贷款在我国的发展潜力,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减弱。由于小额贷款被视为一种扶贫措施,其资金来源非常有限,导致小额信贷机构缺乏充足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另一方面,我国的民间金融一直以来没有合法地位,也限制了小额贷款的推广。由于我国仍实行一定的利率管制,对于高利贷仍相当敏感,而民间借贷利率一般明显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被认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在利率方面,制定陷入两难困境。对于小额贷款来说,如果无法采用高利率,其经营往往难以持续。
此外,农村金融体制功能不全制约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小额贷款的开展还直接受到人才的约束。资金的匮乏必然导致人才匮乏,参与小额贷款的无论是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其他机构遇到的最现实的难题是人才问题。此外,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是崭新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和规章制度可以借鉴,我们缺乏良好的政策环境,如果不能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致使金融机构在推行小额信贷工作政策上变味,小额贷款公司也可能爆发贷款风险,导致破产。
坚持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小额农贷对农民致富持续发展无疑又是举足轻重。实践证明,全力打造小额农贷这一业务品牌是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针对我国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如缺乏良好的政策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减弱,小额信贷机构缺乏充足和稳定的资金来源等,提出合理、可行的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显得尤为重要。
4.1 完善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政策和监管措施
从中央角度来看,政策现在越来越重视我们国家小额信贷的发展。具体就体现在十七届三中全会里提出,要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大力发展小额信贷,还要允许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同时,作为贯彻落实部门的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对于小额信贷也出台了很多的支持比较突出的,99年就出现了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的暂行办法,还推进了联保贷款,并且推进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等。
从上述政策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推出了一些小额信贷发展的政策政策支持对于小额信贷是必要的,我们应该更加完善小额信贷政策。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融资制度支持,要为扩大小额信贷机构融资来源提供更有利的环境,无论是利用外资,还是利用现有证券市场,都应该针对小额信贷机构有特殊政策。二是财税政策的优惠和支持。除了提供应有的税收优惠之外,财政政策应该既直接投入建立特定的政府性小额信贷机构,也努力引导民间机构的发展,并且强化对此类机构的专门财务监督。此外,如果监管体系不明确,将对小额信贷机构发展带来较大损害,在未来的改革中,应该就此由各部门进行广泛的协调和监管责权的划分,因此监管也显得非常重要。
目前小额贷款还处于成长期,我们有必要通过强化监管协调机制,完善监管机制等方式引导小额贷款的健康发展。一是强化监管协调。加强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各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确保小额信贷又好又快的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二是实施非审慎性监管。即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机构设计行为准则(如信贷业务准入、客户保护、利率政策等),而不是直接监管其经营行为。这既节约监管成本,又可保护小额贷款公司的活动。政府要把管理的重点从管理资金使用方向、进行利率管制等方面转向贫困地区市场化建设和信用环境培育上来。三是发挥民间监管组织的作用。成立行业协会,从金融稳定和小额贷款机构向正规金融机构转化出发,由银监会来监管行业协会而不直接面向小额贷款机构。
4.2建立多层次的小额信贷载体,推动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当前的小额信贷数额和产品主要由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而不是其他意义上的“小额信贷”。中国大多数小额信贷产品都是直接产生或脱胎于孟加拉乡村银行小组联保贷款的模式,缺乏根据中国国情和市场需求的特点进行产品、机构创新,产品单一。
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难以满足全国范围的小额信贷需求。只有一部分小额信贷组织作为实验项目获得了人民银行的批准。
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小额信用贷款不能充分服务于低收入农户。农村信用合作社选择信贷规模较大、还款风险相对较小的中等收入农户作为其试验小额信贷的主要对象,而广大的农户和微小型企业则难以获得贷款支持。
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小额信贷载体。
一是继续促进现有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对现有各类小额信贷机构,视具体情况,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经过调整或改造完善,符合条件的,允许合法存在,并给予金融支持;不符合条件的,做好退出工作。
二是设立专业小额信贷机构。专业小额信贷机构应包括政策性和商业性机构,商业性组织在工商部门注册,公益性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
三是完善商业银行的小额信贷业务。对小额信贷业务开展较好的农村信用社,专设小额信贷部门,针对微小型企业的特殊财务、经营状况,制定特殊的规则和操作程序,享受一定的政策扶持。逐步推进小额信贷试点工作,争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小额信贷业务。
四是政策性资金支持。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应该直接或间接提供各类小额信贷,来实现开发性金融的应有职能。
4.3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给予民间小额贷款机构更多的政策空间
目前,小额信贷公司的盈利空间还是很狭窄且不稳定,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有限,还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上给予扶持。一是加强信贷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在税收政策上予以倾斜,开办之初给予全额免税或减免一定的税收,待其发展成熟并实现财务可持续后全额征税。二是进一步简化办理贷款过程中涉及的抵押、担保、评估和公证等程序,降低或免除相关费用。三是提高风险拨备金比例,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抗风能力。
首先,可以通过给予小额信贷充分的利率浮动权限和减少那税费来降低小额信贷的财务成本,扶持小额信贷。小额信贷的高成本问题可以一方面用适度提高利率加以缓解,例如,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市商业贷款,并不是扶贫款,不亏损经营是最起码的商业要旨。另一方面,通过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对小额信贷给予减免营业税与所得税,来减少农民信用社的操作成本。其次,除了提高利息外,还可以采用贷款贫困者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自治形式,既提高贷款的还贷率,又可以成功实现信贷经营机构的成本转移。通过贫困者自制形式实现的成本转移,既可以充分发挥贷款贫困者参与金融信贷活动的积极性和聪明才智,又可以在降低运作成本,也是小额信贷机构在财务和经济上具有了经济和理性和持续性。
4.4 小额贷款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资金供给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
在资金供给方面,只存不贷使资金来源不具有持续性。国际上,小额贷款组织业务范围一般是“贷款、储蓄、保险和汇款呢”等;“只贷不存”的规定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先天不足。由于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往往很快面临无钱可贷的困境。一般贫困地区的投资人本身并不富裕,不可能不断筹集到大量资金,但是也限制了这些组织向商业化方向的发展。
在风险分散方面,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缺乏:小额贷款公司在追求自身利润的过程中,还具有“支农支小”和扶贫减贫等正的外部效应。由于不可预测的市场变化和自然灾害使得中小企业和“三农”客户的小额信贷回收存在较大风险,再加上担保机构不足,保险体系不健全,财政补贴有限,小额贷款的回收存在较大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积极性。
为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持续的资金供给机制,除了允许一些优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村镇银行转制外,还应逐步允许那些经营业绩好、诚信记录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扩大其融资规模和渠道,通过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对此,建议采取如下举措:一是扩大小额贷款融资比例,放宽一些经营情况良好、内控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例。可根据其具体经营情况,允许其融入资金不超过其自由资本1.5倍—到3倍,增强其放贷能力,解决其造血功能。二是逐步允许良好经营记录、内部控制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资金头寸情况开展拆解业务,通过资金调度,有效利用闲置资金。三是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基金。由国家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它金融公司再融资基金。由国家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再融资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则充当零售商,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重点解决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需求问题。
我们也应该建立风险分散机制。一是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由地方政府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相对应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政府每年拿出元给与企业的贴息成立担保基金,通过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小额贷款。二是由财政出面建立一个风险补偿基金。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过程中产生的不良贷款,经过财政审核认定属小额贷款公司尽职的,可通过分线之间一定比例给与补偿。三是构建严密的征信体系。在现有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要充分利用其它商业银行共有的客户信用信息外,还要积极参与当地人民银行牵头开展的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尽可能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4.5 发展小额信贷的金融创新,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开辟新途径
从国外成功的小额信贷的实践来看,他们的成功并不是他们改变了外部环境,而是他们根据外部环境进行了创新,降低了成本。我们要积极鼓励小额信贷的金融创新产品。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允许小额贷款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扩大小额贷款机构资金来源,做大资产规模。同时,小额贷款机构可利用自身的金融中介信息流和资金流优势,投资有竞争优势、成长潜力大又缺乏发展资金的中小企业,通过年度分红、股权转让等获得超额投资回报。为分散信贷风险,小额信贷机构还应该积极与有客户资源优势、资金技术优势的同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
结论
小额信贷是一种城乡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规模的金融服务方式。小额信贷旨在通过金融服务为贫困农户或微型企业提供获得自我就业和自我发展的机会,促进其走向自我生存和发展。它既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又是一种扶贫的重要方式。
小额信贷通过向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成为农村扶贫的一种有效工具,但其在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若只注重社会及扶贫效益,必然导致自身难以生存和持续下去。反之,如果没有扶贫理念,社会责任感缺失,纯商业化的经营会带来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不可能真正为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在这个意义上,完善的小额信贷机构应以为真正的穷人提供资金支持和追求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为双重发展目标,兼顾覆盖面和可持续性。而且,扶贫和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目标是不矛盾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从国际小额信贷的实践来看,小额信贷可以兼顾消除贫困和持续地扩展金融服务的双重目标。如孟加拉乡村银行和印尼的拉基亚特银行尽管分别以扶贫和扩大商业银行持续性为其主要目标,但殊途同归,最后都实现了扶贫和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
近年来由于国际经验的积累,联合国把2005年定为小额贷款年,足以说明它的重要程度。
在我国极其辉煌的经济改革成就的光辉之下,始终有一个阴影,那就是所谓的三农问题。它表现为占全国人口60%多的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面貌如故,和城市的高速发展相比较,显得非常不协调。这个阴影越来越清楚。它不但是我国大多数人不能分享经济增长的好处,而且导致严重的政治经济的不稳定。它已经直接威胁到整个发展前景。
近两年,这个问题越来越明显,大家对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重要性有了比较一致的认识。作为农村金融的一个重要方面,小额贷款得到认可和重视。
小额信贷这种金融服务模式来源于国外并已经逐步在我国普及,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当然,当前小额信贷的发展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存在一定的风险、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缺乏资金投入和非政府小额信贷举步维艰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如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我国小额信贷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监管措施、加强风险防范和资金供给机制、发展小额信贷的金融创新等。这些建议的实施将大大促进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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