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金融信托业发展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信托概述
1.信托的概念
2.信托的分类
3.信托的制度功能
(二)信托业的概念和基本职能
(三)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
(四)信托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二、我国金融信托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二)信托职能定位不明确
(三)社会信用严重不足
(四)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五)信托品种单一
三、振兴我国金融信托业的策略建议
(一)加强和完善信托法律制度建设
(二)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打造信用环境,培养信托观念
(四)加强业务创新,扩大业务范围和盈利来源
(五)建立健全的人才激励机制
四、结论
内 容 摘 要
信托是一种创新的财产管理制度,其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日本。由于具有财产管理、资金融通的功能,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信托业已成为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并举的金融业旧大支柱之一,信托业的发展对金融发展和金融结构的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历经五次整顿,终于回归本业。在现阶段,对信托业的发展历史进行回顾,并分析当前信托业的发展方向和促进信托业发展的措施,是一个既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
振兴我国金融信托业的研究
我国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包括信托业、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信托业引进我国已经有30多年了,大多数时间处在整顿、混乱中,但是,期间也获得了一定发展.尤其是“一法两规”的出台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使得我国信托业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同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我国金融信托业发展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信托概述
1.信托的概念
关于“信托”的定义或称概念各国规定的不十分统一。美国各州的信托判例法对信托的定义,表述也不尽一致。按照美国法律专家的解释,“信托是一种使用和控制财产的方式,按照这一方式,财产拥有人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利益而处理财产”。日本的《信托法》在第一条对信托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信托,是办理财产权转移,让他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其财产加以管理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下了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本人通过深入学习认为:信托是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制度。其本质特征是以信任为前提,以财产转移为基础,以委托管理为核心的财产管理制度。
2.信托的分类
由于信托的成立目的、性质和适用法律不同,信托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信托行为设立的形态不同,可分为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按照受托人行为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按照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不同可分为个别信托和集团信托;根据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分为法定信托与推定信托;按照信托的目的不同,可分为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按照委托人与受益人不同,可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根据委托人的信托是在生前发生效力还是在死后发生效力,可分为生前信托与死后信托。
3.信托的制度功能
从信托发展的历史渊源来看,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既是信托最原始的功能,也是信托最本质、最基本的功能,这两大功能是伴随着信托的产生而产生的,也最能体现信托追求自由与效率的价值取向。信托的设立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前提,委托人出于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将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自然是相信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有限责任机制可以将风险交易降至最低,并能够取得亲自管理所达不到的收益,从而使委托人获得自由和效率。信托作为一种优良的外部财产管理制度,其独特的制度设计分割财产的管理属性与利益属性。信托财产的权利在法律上属于委托人,受托人据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和其他安排,但由此产生的利益则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或者用于委托人指定的特定目的。分割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分割信托财产的管理属性和利益属性,使受益人无需承担财产管理之责就能享受财产之利益。
信托的节税功能也是信托的原生功能之一,信托的原型——尤斯制产生之初就有规避土地役税的目的,发展到后来,信托已成为一种很好的节税工具,被人们广为利用。由于信托制度的独特性,从委托人设立信托到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除很有限的管理费之外,中间几乎没有任何环节,因此产生“导管”效应,不会因税赋造成财产流失。根据税赋无增减原则,信托财产的多次转移,也会造成多次纳税。但根据税法原理,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合理的延迟了纳税。
(二)信托业的概念和基本职能
信托业是专门经办各种营业信托业务的行业总称,由于信托本身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信托业的经营种类也是极其丰富的,信托业本身包括的业务科,类繁多,同时由于各国经营信托业模式不同,其名称多种多样。或称信托投资公司,或称信托银行,或称投资公司,或称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等等。由于信托业不仅经营传统信托业务,而且从事资本市场投资,进行直接投资或提供中长期资金融通。因此,世界各国按惯例,把信托业列为金融行业之一。
首先,信托业是一种财产管理行业。信托机构通过开办各种业务为市场主体或财产所有者发挥管理、运行、处理、经营财产的作用。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业的首要职责和唯一服务宗旨,并且把财产管理职能体现在其开办的一切业务之中。其次,信托业又是一种金融业。信托业通过办理自身业务和信托资金的运用,融通了资金,从而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发挥着金融职能。同时,作为运用的方式,信托业可以将信托资金用以投资和贷款等,由此信托业才发挥了其信用中介的金融职能。可见,信托业的金融职能实为其财产管理职能实现的结果形态。如果单纯的视信托业为金融机构,片面的强调其金融职能,势必歪曲信托的本意,抑制信托职能的全面发挥,从而阻碍信托业务的拓展。
(三)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1918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具有信托性质的出租保管箱业务,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1922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将保管部改为信托部并开办个人信托存款业务。这是我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信托存在的客观条件消失,到50年代中期信托业务全部停办。1979年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信托)的成立为标志,中国的信托业得到恢复。但是,我国信托业的发展道路并不平坦,经历了多次大起大落。由于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我国信托业在20 多年发展历程中所经历的坎坷与曲折,是其他任何一个行业都无法比拟的。
从1979年到1988年是信托业的扩张阶段。在中央政府的要求、鼓励和政策支持下,上至中央银行,下至各专业银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都轰轰烈烈地办起了“信托投资公司”。在最高峰时,国内信托投资公司曾达到1000多家,总资产达到6000多亿元,占到当时金融总资产的10%。但是,我国信托业的兴起,并不是经济和社会信托业务内在需求的产物,而是作为金融体制改革者的身份出现的,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较大的盲动性。随着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审批权的上收,信托业开始步入收缩阶段。正是鉴于信托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违规操作、管理混乱以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问题,国家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经营、规模经营、分类处置”的原则,分别于1982、1985、1988、1993、1999年对信托业进行了五次较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停止了信托投资公司的存款、结算业务,剥离了证券经纪与承销业务,使之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业。截至2004年年底,全国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仅为60余家,总资产2784 亿元,信托财产余额2042亿元。这60多家信托投资公司虽说是大浪淘沙后的精华,但经历了多次清理整顿后,信托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同时,金融市场的不断健全和投资需求的不断增长也为信托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2005 年信托业协会正式成立,也为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和行业自律提供了保障。
(四)信托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信托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稳定金融市场,分散金融风险:信托业有利于稳定我国的金融市场,对于分散化解金融体系风险、推进金融改革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众所周知,银行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银行信贷占企业外部融资的比例高达90%左右,银行存款占到居民金融资产的70%以上,这直接威胁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信托业随着“新两规”的实施,在过渡期内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必须坚持审慎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及其他业务期限,把间接金融转化为直接金融,把银行承担的风险分散出去,转化为市场风险,由市场的投资者承担,避免了银行风险的累积。因此,信托公司可以承担起稳定金融市场,分散金融风险的角色。
(2)优化资源配置:优化资源配置是金融市场的核心。信托作为一种成熟的、先进的财产管理制度,不仅能有效满足现代社会日益扩大的资产管理需求,而且提升了财产管理效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财富越来越多,需要一种有效的方式,将它们引导到资金需求者手中,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
(3)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目标是拓宽和深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融资渠道的多样化,而信托特有的投融资功能,可以成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推动力。信托活动属于直接融资方式,能多渠道的聚集社会资金,在银行体系之外增加新的融资渠道;从投资来说,信托在金融机构中所特有的股权投资实业功能,能够让委托人直接考虑项目投资的风险,以决定是否参与项目投资,以多少资金参与投资,它使投资主体真正承担了投资的风险,提高了全社会的投资效率,分散了投资的风险,让更多的资金所有者直接加入到了投资主体的行列。因此,信托的这些优势和功能必定能推动我国投融资体制的改革。
二、我国金融信托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法规和监管框架。即使是在“一法两规”法律体系确立之后,这种监管框架上的缺陷依然存在。例如,除了目前央行颁布的“两规”用以规范信托公司以外,证监会也有相应的规章用以规范属下公司:一类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另一类就是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因此,信托业的法规其实有三块,一是央行管信托公司的,二是证监会管基金公司的,三是证监会管券商的。由此带来的问题当然就在于此,这三块尚有待一致。例如,按照央行有关法规,信托公司接受证券投资信托,应在证券交易机构分别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但是,规范证券交易体系的有关法规却没有就此类情况给出明确的解决办法。另外,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托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监督职责;产业投资基金则由国家计委统筹管理;而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还处于监管空白区。这就意味着,在同样一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天空下,做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名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调整,受不同部门的法律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制,这也反映了长期以来在信托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二)信托职能定位不明确
我国金融信托业自诞生之日起就无准确的市场定位, 我市信托业也始终处于盲目的状态,走银行业道路生存面很狭窄,开创其它新业务则缺少客观环境和条件,并且始终伴随着整顿, 每次治理整顿的重点也仅仅在于业务品种的修修补补,不能引导信托业走向长期繁荣的道路,只是为了弥补银行业的业务不足,这样一种思路,根本没有把信托业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理财形式和金融支柱产业看待。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信托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金融体系中该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一直未能确定下来, 从而使信托业陷入了盲目发展的尴尬境地,影响了信托业的整个社会形象。
(三)社会信用严重不足
我国社会信用关系缺乏刚性,信用链条十分脆弱,契约意识较差,信用基础仍十分薄弱。这种信用状况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对信托业的发展来说更是致命的,因为没有信用基础意味着信托业没有生长的土壤,这就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后果:信托公司缺乏信托财产或信托资金的来源,也就是说信托公司缺乏主营业务基础;信托投资公司的信用问题不仅表现为债务支付上的困难,还表现为整个行业的信用萎缩。一方面是内外债务的偿还问题,另一方面是业务收缩或停顿问题,资金来源进一步枯竭,坏帐不断增加,市场形象也江河日下。
(四)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是信托业生存发展的根本,是信托投资公司获得连续稳定的企业利润的保证。信托业目前只能吸收六个方面的存款,而这些存款也被商业银行所竞争, 因此其资金来源始终局限于这样一个比较窘迫的范围内,其经营资金很大比例依赖于银行贷款或同业拆借, 造成其应变能力差,抗风险能力低,并迫使其不得不另谋生路违规经营,不断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
(五)信托品种单一
虽然整顿后信托公司回归本业的信托市场空间已经打开,已有多家信托公司创立了一些新的信托品种,但从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来看,真正能够运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开发和创新的信托产品还不多。己发行的主流产品品种较单一,主要是通过贷款或投资的方式运用于基础设施和房地产等行业和项目。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我国当前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下,信托产品的创新空间受到分业经营、交易市场不充分、缺乏避险工具等诸多因素的局限,因此信托产品的诸多功能难以体现;其次是众多投资者短期化的投资理念根深蒂固,进而对信托产品短期设计和推出机制要求强烈;第三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对专业服务和专业投资机构的信用仍持较强的轻视和怀疑态度,而政府崇拜的心理则惯性十足。基于此,众多信托投资公司纷纷推出中短期限,明示一定预期收益,甚至附加有财政和政府信用色彩的信托产品和投资项目也就成为不二的选择了。
三、振兴我国金融信托业的策略建议
(一)加强和完善信托法律制度建设
政府应进一步加强相关配套法规建设纵观我国信托业发展的轨迹。一个产业健康发展是离不开政府指导的,在美、日、西欧等信托业发达的国家信托业可以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并驾齐驱的支柱产业与政府的引导是分不开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彻底摈弃将信托业作为改革试验田的思想,从战略的高度扶植其发展。完善信托法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完善信托登记制度,对信托登记手续的涵义、信托登记的范围、信托登记的主体、信托登记的程序与内容等加以明确;二是完善信托受益所得税制,避免信托双重征税,同时要对信托纳税主体、纳税客体、税率、反避税规则等问题做出规定;三是要明确外汇信托业务的业务性质、管制方法和办理程序;四是要通过立法允许信托投资公司发行公募信托产品;五是要加快出资金信托之外的财产信托、证券信托等的立法。
(二)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
信托公司应坚持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创新和规范相结合、市场化和集约化相配合以及与国际金融运行惯例相衔接的原则,构造先进的公司组织模式和法人治理结构。重组后保留下来的新信托机构,首要的是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变原有过多地依靠财政性投入及一股独大的状况,引进新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基金公司及民间资本进入信托公司,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股权制衡机制。其次,在股权分散化的基础上,建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的内部治理机构,形成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机构、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的关系。
同时,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制定业务计划、操作规程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其次,按照集约化经营的要求,在注重经营的效益性、流动性、安全性的前提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使其成为促进金融业稳健经营的保证。再次,内部控制制度要落实到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营造层层设防、处处把关、事事对照、人人遵守的良好氛围,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落到实处。
最后,从内部控制制度相衔接的角度进行体系重构,在遵守现行金融法规的基础上,对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补充,使之形成体系。其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不足要进行填补。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许多内控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及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以保证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
(三)打造信用环境,培养信托观念
信用是信托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脆弱的信用体系、薄弱的信用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着我国信托业稳健发展。一方面,我们应反思信用缺失的原因,呼唤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构建完整的信用体系,重塑信用社会。另一方面,对信托公司而言,必须把诚信经营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立业之本,用诚信精神构筑信托投资平台。提高信托业市场准入标准和加强监管是增强信托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信誉的根本保证,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用实绩创造信誉。
我国传统的观念是节俭、储蓄和自我理财,信托投资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与这种观念并不一致。因此,需要大力宣传信托观念,使社会公众真正了解信托这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方式,明确信托公司是为居民投资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金融机构。只有当信托观念深入人心,信托需求和信托供给出现“两旺”的局面,信托业才能迅速发展。
(四)加强业务创新,扩大业务范围和盈利来源
在实施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后,信托计划的市场定位应当由“满足大众投资人理财需求尤其是中产阶层的理财需求”向“满足合格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理财需求”转变,其风险收益特性应相应由“中等风险度和收益率”向“低风险、高流动性”和“高风险、高收益”等多元化发展。
五年来信托市场的快速发展,但单一市场定位向多元市场定位发展,这一趋势是可以预见的。因为合格投资者较之普通投资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其中不乏对“高风险、高收益”有需求的群体;而对于许多具有国有背景的机构投资者,由于其决策者并非所有者而仅仅是代理人,在激励机制不到位的情况下,他们明显具有拒绝风险的投资偏好,所以需要极低风险的投资品种来满足这类客户的特殊需求;合格投资者许多都有自己的本业,并无闲钱或不需要额外的理财服务,但若能将理财与其本业的经营结合起来,则能赢得这类合格投资者的青睐。如许多中小型大宗生产资料生产商、贸易商,因未能运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工具,在市场波动时承受了巨大的经营风险。若信托公司针对上述潜在需求,开发出套期保值的信托计划,则有望赢得上述客户长期合作;又如一些合格投资者期望介入风险投资领域,但因为资金规模、运作能力和经验等因素制约,直接投资风险巨大。在国内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相关法规尚未出台的现阶段,信托公司可针对这种潜在投资需求,开发以风险投资为投向的集合信托计划,发挥自身专业管理能力和规模资金分散投资的优势,便可满足这类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大大降低其参与风险投资的投资风险。
(五)建立健全的人才激励机制
经理人是负责信托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其能力和责任心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公司效益获得,经理人的合格与否对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要建立合理的经理人选拔机制,就要按照市场化的标准去选拔人才,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
建立市场化的选拔机制的同时,还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其中最主要的是要建立合理的报酬制度。经理人的报酬一般由工资、绩效年薪、职务消费、股票及股票期权、退休金等几种形式组成,这几种形式单独运用都既有优点,又有缺点,对经理人均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工资缺乏足够的灵活性,但能提供稳定和可靠的收入来源;绩效年薪具有灵活性和刺激性的功能,对经理人有很强的激励作用,但易诱发经理人的短期行为;职务消费可满足经营者享受的特权,但受任职期限制;股票及股票期权能反映企业经理人的真实业绩,激励作用较强但伴有风险;退休金则使经理人具有安全感,较能激励长期行为。科学合理的报酬制度应是各种不同报酬形式的合理组合,既能激励经理人发挥管理作用,又能确保公司长期发展。
四、结论
总之,我国已经具备信托业发展的基本条件,但是其发展仍离不开国家的和社会的全力支持和信托业者的努力工作,要达到现在信托发达国家的水平还要相当的时间。但我们坚信,信托业必将在我国迎来其发展的繁荣时代,也将对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发挥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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