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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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代中国的证券市场在长时间内为什么不是统一的,而是分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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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代证券交易所的交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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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代证对中国近代证券交易所存续、发展影响较大的因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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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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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释 与参考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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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摘 要
中国近代的证券交易所最早出现于清末,既有外商办的,又有国人自办的。它们分布在沿海、沿江的通商口岸,尤其是上海、天津等地。就证券监管方面而言,民国时期是以政府对交易所进行监管以及通过交易所实施监管为主要环节。近代中国证券监管体制属政府型监管体制,但政府中未设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而是由主管商业的部门以及财政部来负责。对中国近代证券交易所存续、发展影 响较大的因素包括战争、通货膨胀、政府应对通货膨胀的政策措施,还有地区经济的发展程度及其兴衰变化等。近代证券交易所在“健全证券市场”、吸纳游资 以及促进工商实业发展上起过一定作用,但也有局限性。
论近代中国的证券交易所
中国近代之有证券交易所,始于清末,终于南京国民政府的垮台。那时全国各地先后出现过大大小小数十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物品交易所,然而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旋生旋灭,历时甚短。但其中也有数家交易所不但历时较长,而且影响较大,比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上海众业公所等等。常言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中国近代的证券交易所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面镜子,它如实地反映了中国近代经济发展中的成就与局限,困难与挫折,乃至动荡与危机。
一、近代中国的证券市场在长时间内为什么不是统一的,而是分裂的?
中国近代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物品交易所分布在沿海、沿江的通商口岸,如上海、北京、天津、大连、青岛、南通、宁波、汉口、重庆等地。其中尤以上海最为重要——近代上海不仅是中国的经济中心,有一段时间还是远东的金融中心之一(尽管带有半殖民地色彩)。因此交易所的历史在上海最长,也最值得关注。此外,天津作为华北最大商埠,也先后出现过数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物品交易所)。至于其它地方的交易所,除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外,大都如昙花一现。而不少内地省份,则从未出现过近代意义上的证券交易所。
中国近代的证券交易所在清末即出现,但当时只限于上海一地的租界中,且只有一家即于1904年开业的上海众业公所(ShanghaiStockExchange)。进入民国后,在北京政府时期,先后成立过多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物品交易所,比较知名的有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以及日商上海取引所等。在1921年前后国内且出现所谓“交易所热”,当时仅上海一地就冒出一百余家交易所,其中多数兼营物品、证券,其它城市如汉口、天津、广州、南京、苏州、宁波等也纷起效尤。后来终于酿成“信交风潮”,各交易所纷纷倒闭,上海一地幸存者仅数家,包括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及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在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统治的十年期间,日商上海取引所于1929年彻底结束,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的证券部于1933年并入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另外1933年(一说1932年)在宁波有四明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次年(一说1933年)有青岛物品证券交易所的正式开业,汉口证券交易所与重庆证券交易所都是在1935年开业。1937年抗战爆发前后,各证券交易所相继停业。上海众业公所也在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占领上海租界后停业。到1943年9月,在日伪授意下伪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宣告复业,不过它到抗战结束时停业解散。抗战胜利后不久,在日伪统治天津期间即开始筹备的华北有价证券交易所于1945年8月27日开业,但到次年4月即停业清理。1946年9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SecuritiesExchange)正式开业,直到1948年8月20日因国民政府推行币制改革暂停营业。次年2月21日该所方复业,到5月又一次停业,以后一直未能复业。另外,1948年2月15日天津证券交易所开幕,到同年8月20日与上海证交所同时停业,以后直至1949年1月天津政权更迭也未能复业。
中国近代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物品交易所,既有英美等国人办的,如上海众业公所;也有日商办的,如上海取引所、天津取引所与大连取引所;更多的则是国人自办的,如北京证券交易所、天津证券交易所以及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等。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那时中国经济的半殖民地性质,尽管民族资本主义也有所发展。
近代中国的证券市场在长时间内为什么不是统一的,而是分裂的?是因为直到1943年不平等条约被废除、英美等国宣布放弃在华租界尤其是抗战胜利、日本投降后统一市场出现的条件方初步具备(但就上海等地而言,外股黑市仍然存在)。不过,即便地区性统一证券市场得以形成,真正全国性证券市场的出现还有待时日,这是因为近代中国地区间经济差异显著、交流不畅以及全国性的商品市场与其它市场尚未形成。就历史而言,还是外商在华开办交易所较早,上海众业公所是中国大陆领土上最早出现的证券交易所,而日商上海取引所、天津取引所的开业都早于上海、天津华商所办交易所。上海众业公所还是中国近代营业时间最长的证券交易所,从1904年到1941年长达三十余年之久(其间也出现过短暂停业)。某些国人自办的交易所,其制度是模仿外商交易所(取引所)的,如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的某些组织制度是仿效日商上海取引所的,青岛物品证券交易所则主要是取法青岛取引所的。但同时中国一些交易所的开办,也有经济民族主义的动机,那就是抵制外商尤其日商在华办的交易所(取引所),以“挽回国权商利”,如前面提到的青岛物品证券交易所等在某种程度上即如此。至于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尽管在其筹备过程中也打过这一旗号,但它其实与日商有一定关系。
在国民政府《交易所法》施行前,有些交易所兼营证券与物品,最出名的即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还有天津证券粮食花纱皮毛交易所等。1930年施行的《交易所法》第1条规定:“商业繁盛区域得由商人呈请工商部核准设立买卖有价证券,或买卖一种或同类数种物品之交易所”;第55条规定:“本法施行时,现存之交易所如在同一区域内有同种营业者二所以上时,应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以内合并。不依前项规定合并者,统以本法施行后满三年为限,限满解散,不得续展。”依此规定,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的证券部于1933年5月31日停止营业,并人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其花纱部、金银部也先后归并于华商纱布交易所、金业交易所。但此后除国民政府特许成立的青岛物品证券交易所(那时该地还有日商所办青岛取引所)外,北平证券交易所(原北京证券交易所)也在1937年前后改组为北平证券物品交易所,营业范围包括证券、杂粮、金业、煤业,而这些其实是与《交易所法》或《修正交易所法》相抵触的。
1914年的《证券交易所法》只规定“证券交易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之”。而1929年的《交易所法》则规定交易所可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或同业会员组织,这是因为虽然到那时为止,中国境内已开业的交易所(上海众业公所除外)都采取股份公司制,“然立法所以垂久远;而商业必期其进展。若以股分(份)组织为限,未免画界自囿”。但其后国内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也仍然都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
就中国近代华商证券市场而言,证券交易的演变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信交风潮”前证券交易以股票为主,“信交风潮”后至抗战爆发前则以公债为主,其后股票交易再度热络。而在不同时期出现的证券交易所其主要交易品种也大致如此,比如抗战前的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场内主要进行公债交易,而抗战期间复业的伪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一改而以华股交易为主。
二、证券交易所紧密相关的交易所税问题
在国人开办证券交易所前,北京政府已于1914年l2月29日公布《证券交易所法》,1915年5月又颁布《证券交易所法施行细则》、《证券交易所法附属规则》,这些对证券交易所的创办起着引导与鼓励的作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9年l0月3日公布《交易所法》,1930年3月1日颁布《交易所法施行细则》,该细则与《交易所法》同日(1930年6月1日)施行。1935年4月27日南京政府又颁布《修正交易所法》。总的说来,国民政府在其执政期间,对证券交易所大致是既限制又利用;而到抗战胜利后,它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则进一步强化了,且限制的一面更突出些。
我国近代证券监管体制大体上属政府型监管体制。就政府中未设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而是由主管商业的部门(先后为农商部、工商部、实业部、经济部)以及财政部门监管而言,则属于其中的综合型证券监管体制。
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对交易所的监管在中央主要属农商部的职权范围。《证券交易所法》第2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于商务繁盛之地,禀经农商部核准设立,前项之核准由农商部咨行财政部备案。”另外证券交易所10年营业年限届满也需禀请农商部核准续展(第4条)。还有,经纪人也要由证券交易所禀经农商部核准注册,发给营业执照(第9、11条)。该法第6章“监督”更明确规定农商部有如下权力:在证券交易所的行为有违背法令、妨害公益或扰乱公安时,农商部可以解散证券交易所,或者停止证券交易所营业,或者停止或禁止其一部分营业,或者撤消其决议或处分(第28条);农商部认为必要时得派临时视察员检查交易所的业务、帐簿、财产等及经纪人的帐簿(第29条);农商部还有权令证券交易所改定章程。
1926年9月,北京政府农商部公布了《交易所监理官条例》,当时派谢铭勋为上海交易所监理官。监理官主要职权为稽核交易所(包括证券交易所)买卖帐目及征收交易所税收等,他对所辖区域内的每家交易所得委派驻所委员一人,代表执行各项任务。
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后,1927年11月1日,金融监理局成立,设事务所于上海。11月l9日,《国民政府财政部金融监理局组织条例》得以公布,其中规定:金融监理局隶属国民政府财政部,下设三课,而第二课即职掌关于交易所业务审核事项,还有检查交易所的财产以及征收交易特税事项。上海交易所监理官当时即被裁撤,以统一事权。同月22日,财政部又下令实施《交易所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从前北京政府关于交易所的各项法令,在未经国民政府改订公布以前,一律暂行适用。次年8月,财政部金融监理局改为泉币司,所有金融监理局事务此后概归该司办理。该司的职权之一明定为监督各交易所。
但在工商部的组织法中,也规定了该部有监管交易所(包括证券交易所)的职权。到1929年8月,该部与财政部会商决定,财政部将交易所设立注册案卷全部交工商部接收管理,但与金融有关的一些事项(如征收交易所税等)仍由财政部负责。
1929年10月公布的《交易所法》比1914年的《证券交易所法》更严格、完善。依据该法,对交易所的监管之权属于工商部。而该法对工商部的监管职权也规定得更细,增加了诸如依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交易所向买卖双方征收经手费的费率应呈报工商部核准以及工商部有权令交易所职员退职等条款。
1930年12月工商部与农矿部合并改组为实业部,此后即由实业部负责对各交易所实施监管。1931年4月,实业部与财政部共同决定,在上海设交易所监理员办公处,由两部各派监理员一人。监理员得随时检查交易所及经纪人的营业状况及有关簿据文件等,并每月上报实业、财政两部。这样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交易所的监管。
抗战期间,在汪伪政府治下的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在1943年9月奉伪令复业。该所复业后,在1943年9月到1944年9月这一年中,相关监管事务主要由汪伪财政部钱币司与实业部商业司共同领导,并由两部会同设立“上海交易所监理委员会”具体实施。该委员会的工作涉及对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核,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以及对市场操纵行为的调查等。此时证券监管以政府监管为主,交易所监管为辅。
1944年9月后,经伪行政院批准,证券交易所监管事宜划归伪财政部钱币司专管。伪财部还派出证券交易所监理员具体实施监管(而伪实业部则不再参与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事务)。原上海交易所监理委员会于同年l0月31日结束全部事务。值得注意的是,汪伪政府进行证券监管的基本法律依据仍为1935年颁布的《修正交易所法》及相关实施细则。除此之外,1941年11月7日汪伪财政部与实业部还呈请行政院批准颁布了《修正交易所监理员规则》。该规则对1931年的《交易所监理员暂行规程》进行了修正。这一新规则规定:监理员的职责为随时监察交易所及经纪人关于营业的一切簿据文件及一切行为,如发觉有虚伪及违法情事以及对于交易所一切事项认为有应行纠正或取缔必要时,应随时据实呈报实业、财政两部核办;监理员不得参加交易所买卖,违者以渎职论。
抗战胜利后交易所相关事务则由国民政府财政部与经济部共同管理,包括接收、清理奉伪令复业的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天津的华北有价证券交易所与之有相似之处),以及在新证券交易所筹备成立时负组织、指导之责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46年9月开幕前夕,财政部、经济部分别派出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理员,当时还颁布了《修正交易所监理员暂行规程》。1O月1日,财政、经济两部上海交易所监理员办公处正式办公,至此交易所监理员制度正式恢复。
1948年天津证券交易所成立后,国民政府财政、经济两部为监督该所业务,依照当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成例,各派一位驻该所监理员。曰那时成立了监理员办公处,在交易所后楼办公。交易所方面“自开拍日起,逐日将各盘成交价格,共妥股数,交割情形,分别列表送到监理员办公处审核”。监理员办公处还设置稽核四人,轮流出动检查经纪人帐目,“考察代客买卖情形,及银钱往来数字。倘有场外暗盘交易,或其他情节不符之处,即依法根究。”
1948年5月,经济部撤销,重设工商部。这样天津、上海这两家证券交易所就由工商部与财政部来监管,直到它们停业为止。
下面谈谈与证券交易所紧密相关的交易所税问题。1921年3月10日,北京政府农商部颁布《证券交易所课税条例》,规定“证券交易所每次结帐后,应就纯利中提取百分之三作为交易所税”(第2条),并规定证券交易所税由实业厅(或由农商部委托相当官署)征解农商部核明后转报财政部国库列收。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财政部下设全国特种营业稽征总处,并制定《交易所税稽征暂行规则》,其第15条为:“交易所每次结帐后,属证券者应就纯利中提取百分之五,属物品者应就纯利中提取百分之七,作为交易所营业税”。固该稽征总处裁撤后,由金融监理局接管征税事宜,并于1928年3月19日颁布《交易所税条例》,但此条例后未施行。当时上海交易所联合会以税率过重为由迭请减轻,金融监理局呈请财政部核准,在试办期间对证券交易所暂按规定税率的八折征收交易所税(对物品交易所暂按九折征收)。对此各交易所仍不满意。金融监理局裁撤后,财政部将原《交易所税条例》重新修订后予以公布,而税率并未下调。此后上海交易所联合会仍以“商业凋敝”、“新颁税率过高,不胜担负”为由要求减低税率。1929年3月20日财政部公布新暂行税率,取累进税制,赢余满1万者课2.5%,满5万者课5%,满1O万者课7.5%,满15万者课l0%,满2O万者课15%,满30万者课17.5%。上海交易所联合会又要求减收2成,得财政部批准试办。各交易所在1928年上半年仍按旧税率纳税,从下半年开始执行新订税率。
1948年3月23El,国民政府公布新的《交易所税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交易所都要课征交易所税。有关课征标准与税率的规定为:“交易所税,应就其总收益额,按百分之六计征。前项总收益,系指经手费及上市费等总额,不得减除任何开支。前项上市费,包括初期上市费、常年上市费、变更上市登记费。”该条例还规定主管征收机关遇有必要时,得会同交易所监理员,随时抽查交易所各项有关帐册。
三、对中国近代证券交易所存续、发展影响较大的因素
对中国近代证券交易所存续、发展影响较大的因素首先是内外战争,其次是通货膨胀情况以及政府应对通货膨胀的政策措施,再次就是地区经济、金融的发展程度及其兴衰变化。战乱曾导致国内证券交易所的关闭或停业。例如1937年“八·一三”事变前后,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即奉令停业;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上海众业公所也随即停业。有时战争(尤其是延续时间不长的战争)也会导致交易所临时停业,比如1932年“一·二八”事变期间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就临时停业。在特殊情况下,战争的结束也会引起证券交易所停业,比如日本于1945年8月15日宣布投降后,伪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即从18日起停业。大规模战争对国内政治、经济影响较巨,因此也必然影响到证交所行情变动:不仅公债市场受战争极大冲击,“如九年直皖之战,十一年奉直之战,十二年黄陂被迫之变,十三年江浙之争等,公债无不暴落”;股票市场也同样如此,如1948年的天津证券交易所在其开业的短短半年左右时间内股票走势几全笼罩在东北与冀东战局的阴云中。
从抗战期间开始,国内通货膨胀日益严重。这成为困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但它当时也与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及发展有一定关系。N~,-t政府开办证券交易所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吸引游资,减轻其对粮食、纱布等商品市场的冲击。无论抗战期间汪伪政府下令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复业还是战后国民政府批准上海、天津两家证券交易所开业其目的都大体一致。另外,中央及地方政府应对通货膨胀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对证券交易所也有重大影响。它们不但对物价的涨势在短时间内有一定抑制作用,而且因其直接影响到游资流向,故与股市行情变动也关系甚大。而在1948年8月南京政府为治理通货膨胀采取币制改革推行金圆券时,上海、天津证交所也奉令停业。上海证交所只是到次年2月才复业,而天津证交所在国民政府治下未能再复业。
另外,地区经济、金融的发展程度也对证券交易所的开办、存续及发展起着制约作用。近代中国并未真正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市场,也不可能出现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因此各证券交易所实质上都是地区性的:比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本上都是上海公司的,而天津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也主要是天津本地的。这样,当地经济的发展程度、金融市场的状况及其变动都影响着证交所的前途。又如,北京证券交易所在民国北京政府时代,营业尚属发达。当时北京也是全国金融中心之一,而且北京政府发行的公债成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交易对象。而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后,政治重心南移,改名后的北平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失去依托,交易日渐清淡,不久甚至到了只能勉强维持的地步。至于一些经济不够发展的城市,证券交易所或旋生旋灭或根本未能成立。而上海作为当时全国金融的枢纽,有时甚至出现这样的现象,即“中国内地的金融早已枯渴多时,而沿海的大都市如上海的金融业独特繁荣”,因此其证券市场在全国也最为发达,大多数时候则一枝独秀。
最后,政府制定的有关交易所的法规、政策也与交易所关系甚大。比如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在筹备成立时即因其欲混业经营而被延误,而按1930年施行的《交易所法》及《交易所法施行细则》它显属违法,该所最终在1933年结束。至于有关交易所税的条例等当然关系到交易所切身利益,上文已述。另外,交易所相关法规中有关经纪人资格(尤其财产资格)及所交保证金的规定对证交所的营业也有不小影响。交易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制定或变更的交易制度对证券行情也有不可忽略的影响。比如在抗战后的上海证交所,递延交割的存废对证券交易的活跃程度影响很大;在1948年的天津证交所,交割制度及一些相关问题尤其证交票据可否当日抵现等也成了制约证券交易活跃程度的因素之一。
建议
近代国人开办证券交易所,除“信交风潮”期间不少昙花一现的交易所带有非理性的逐利动机外,大致出于以下几种目的:首先,部分证券交易所的创办带有“健全证券市场”的初衷。在证券交易所开业前或停业期间,证券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无序状态。而证交所开业后当地证券业又有了一个合法、公开的集中买卖场所,这样有助于使证券交易在政府监督下更规范、更有效率些。其次,一些华商证券交易所的开办有抵制外商尤其日商在华办的交易所(取引所)以“挽回国权商利”的目的,如天津证券粮食花纱皮毛交易所、青岛物品证券交易所的开办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如此。而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内公债交易的活跃使得日商上海取引所、天津取引所开拍中国公债难以为继,说明华商办的交易所在这方面确实起到了一些作用。再次,在抗战后期及战后数年间,有关当局允许或推动证券交易所的开业或复业则包含吸纳游资、减少其对物价冲击的目的,比如1944年末华北伪政权下令筹备设立华北有价证券交易所即如此。证券交易所开业后分流了部分游资,减轻了对商品市场的冲击力。但由于证券市场多数时候并不是游资的首选,因而吸引游资相对有限。所以应当通过创办证券交易所扶助民族工商业,促进“企业之发展”。
五、注释 与参考 文献 :
①本文所论及的证券交易所是广义的,包括专营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与兼营该业务的证券物品交易所。
②在1921年前后的“信交风潮”中,在南京、苏州、蚌埠、松江、广州、汕头等地也出现了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物品交易所(参见丁晓中:《“信交风潮”之交易所补考》,《档案与建设12002年第1期,第4l页)。③1890年(一说1891年)证券业西商成立了上海股份
公所(ShanghaiSharebrokers’Association),“实即上海西商证券掮客公会,已具交易所之雏形”(杨荫溥:《中国交易所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37页;参见更生:《上海西商证券交易所之略史》,《银行周报》第116号,1919年9月16日,第38页)。一说1929年,上海股份公所方并人上海众业公所。
④冯子明在《民元来上海之交易所》一文中列举的112家交易所中,专营证券或兼营证券、物品的合计7O家左右(朱斯煌主编《民国经济史》,上海:银行学会、银行周报社1948年版,第149—151页)。⑤杨荫溥:《中国交易所论》,第39页。⑥参见财政部财政年鉴编纂处编:《财政年鉴》,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920页;张梓生、章倬汉主编:《申报年鉴》,上海:申报年鉴社1935年版,第HI7页。
⑦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历史研究室编:《近代中国的金融市场》,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年版,第453—455页。
⑧戚志成:《青岛物品证券交易所创建始末》,山东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山东工商经济史料集萃》第2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
⑨《交易所发起人之呼吁》,《银行周报》第3卷第10号,1919年4月1日,第35页。
⑩据《商报》所载:“青岛市物品证券交易所,乃战前青岛市抗日排日之唯一经济机构……。自抗战军兴,青岛沦陷后,敌人认该所为抗日排日之敌性公司,于敌军登陆时,即派兵封占本所交易大楼”(转引自《证券市场》第1卷第1期,第1O页)。
《交易所法》于1929年1O月3日公布,1930年6月1日施行。
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95、300页。
邓华生:《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工作委员会编《旧上海的金融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32页。但上海众业公所仍继续营业,而青岛等地也有日商取引所的存在,它们实际上并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转引白杨荫溥:《中国交易所论》,第18页。
该法与1929年的《交易所法》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除申明交易所监管职权由工商部改为实业部外,另增加禁止交易所经纪人或会员受公务员委托为买空、卖空交易的条文及相关罚则;对依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交易所买卖双方应交证据金及相关罚则也有新规定。
参见杨荫溥:《中国交易所论》,第58页。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北京:档案出版社1989年版,第524—525页。参见张辑颜:《中国金融论》,上海:黎明书局1936年版,第208页。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下),北京:档案出版社1989年版,第1329页。
参见杨荫溥:《中国交易所论》,第58页。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历史研究室编:《近代中国的金融市场》,第449页。
该监理员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北京政府时期交易所监理官制度的继承。不过,由于财政部也得以派一人为监理员,该部实际上也参与了对交易所(含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根据《实业部组织法》(1944年1月10日修正公布),伪实业部商业司掌管“关于交易所之登记及监督检查事项”(《经济法规?实业部组织法》,《经济研究》第1卷第2期,1944年2月15日,第115页)。
1938年1月实业部正式改组为经济部,建设委员会等并入。
1948年7月13日,因经济部已改为工商部,原财政经济部上海交易所监理员办公处奉命改为财政工商部上海交易所监理员办公处。
参见亦馀:《天津证券交易所概况》,上海《金融日报》1948年2月16日,第2版
《严防证券场外成交》,天津《大公报》1948年2月20日,第6版。
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第294页。
财政部财政年鉴编纂处编:《财政年鉴》,第1160页。
其中规定交易所税在各所每期结帐之赢余总额内,按下列税率征收:赢余满1万元者课7.5%,满5万元者课10%,满10万元者课12.5%,满l5万元者课15%,满20万元者课17.5%,满25万元者课20%,满3O万元者课2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下】,第1334页)。
参见《交易所税条例》,《国民政府公报》第3089号,1948年3月23日,第1页。
在8月17日伪证交所最后一个交易日,在上市199种股票中,仅有2种成交,可谓惨淡收场。
杨荫溥:《中国之证券市场》,《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第330页。
奠湮:《上海金融恐慌的回顾与前瞻》,《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第3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