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塞尔协议与金融监管
(一)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宗旨,和几个主要的协议的基本内容。
(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巴塞尔协议的作用与影响
(四)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不足与问题
(五)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六)2006年《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现状
(一)资本充足率不高
(二)资本结构不合理,附属资本比例过低
(三)资产质量差,资本补充渠道狭窄
(四)忽略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
(五)社会信用评级制度不发达
(六)银行的内部基础数据严重缺乏,评级技术落后,风险模型难以建立
(七)银行监管指标不够全面合理,监管当局监管不力
(八)银行监管理念落后,监管方式、技术手段和人员素质不适应监管的要求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措施
(一)资本充足率的标准
(二)资本充足率影响因素分析
(三)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有效措施
内 容 摘 要
资本金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基础,发挥着存款保护功能、风险管理和防御功能、业务经营功能和业绩考核功能。资本金管理与商业银行的风险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国际银行业,具有与生俱来的风险,
资本金管理必然成为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金融脆弱性、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资本金监管历来是各国政府对商业
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
1988年7月国际清算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该协议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统一了银行业资本金的国际监管,对于控制银行业的风险,促进国际金融的稳定起了积极的作用。鉴于国际银行业经营风险的新变化,巴塞尔协议几经修订,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新资本协议最终版:《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将国际银行的资本金管理提高到一个以风险计量和控制为核心内容的新阶段。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和金融的国际化,改变了商业银行的国有独资产权制度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生存环境。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金融企业,融入了国际银行业竞争的行列。它们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外竞争对手
和复杂的竞争环境……
论银行的资本金管理
资本金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基础,发挥着存款保护功能、风险管理和防御功能、业务经营功能和业绩考核功能。资本金管理与商业银行的风险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国际银行业,具有与生俱来的风险,资本金管理必然成为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入70年代以来,由于跨国银行和国际间资本流动的迅猛发展,国际间信贷资金金额骤增,银行竞争加剧,金融风险增大,这一变化迫切需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时至今日,国际金融界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与突破,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巴塞尔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一、巴塞尔协议与资本监管
(一)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宗旨,和几个主要的协议的基本内容。
1、1975年第一和1983年第二个《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2、第三个《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1988)
3、第四个《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1997)
4、第五《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精神。(2006)
(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银行资本的定义和分类及资本标准的规定;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过渡期的安排等。
(三)巴塞尔协议的作用与影响
1、巴塞尔协议提出了以资本充足性管理为核心的风险资产管理模式,从资本构成及资产风险权数来控制银行资产的风险,增强银行的稳定性,为国际银行统一监管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
2、巴塞尔协议将银行的表外项目纳入了银行资产管理范围,减少了表外业务急剧扩张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最大突破,有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
3、《巴塞尔协议》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成为可能和必然。
4、促使商业银行转变经营管理观念,重视对“三性”的均衡要求;拓宽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范围,加强了对表外业务的管理;推动商业银行施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尤其加强了对表内信贷资产风险的管理。
(四)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不足与问题
1、就资本构成来看:《巴塞尔协议》把股本等作为核心资本的主要内容,但又禁止银行相互购买股票,这不仅使银行最终的或最高级的资本股票失去更大的吸引力,募集困难而导致这种资本的稀缺与昂贵;而且迫使银行尽力扩张最为便宜而又丰盛但却是最不安全的低等级资本。
2、就设计基础来看:《巴塞尔协议》主要是根据发达国家的银行制度及经营管理状况而制定的,即协议的初衷是为发达国家的银行提供标准的经营管理领域,而对发展中国家不同的金融管理制度,银行体制,经营状况等考虑的不是那么充分。
3、就资产风险权重的划分来看:〈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的核心业务——对公司和个人的贷款的风险确定为100%,这实际上是惩罚或间接限制了其核心业务的发展。
4、就主权风险来看:〈巴塞尔协议〉〉对选定资信较高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与经合组织及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借贷协议提供贷款的国家)给予较低的风险权数和优惠地位;优惠组别以外的国家只能承受较高甚至100%的风险权数。这种差别会深刻影响不发达国家的资信和银行的对外经营活动,使其对外借款的成本和条件更加恶化。
5、就风险管理的重点来看:〈巴塞尔协议〉〉主要强调资产尤其是信贷资产的风险,而对银行经营中的其它不可忽视的风险,如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几乎没有涉及。
总之,〈巴塞尔协议〉〉在设计的基础上存在局限性,各国银行业务管理制度的差异性及银行环境的迅速变化使这种局限性越来越大。
(五)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该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继巴塞尔协议之后推出的又一份重要文件,它顺应了新的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巴塞尔委员会也认识到了这一现实,在对以往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之后,于1997年推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七大部分,共25条。主要内容有:
1、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2、发照和结构。
3、审慎法规和要求。
4、持续银行监管手段。
5、信息要求。
6、正式监管权力。
7、跨国银行业。
除《巴塞尔协议》和《核心原则》以外,其他国际性组织也在积极推动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如1995年6月西方七国首脑会议提出建立金融危机预警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监控金融市场风险;1994年9月西方十大工业国中央银行行长在巴塞尔达成协议,拟订了公开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资讯的统一标准等等。
说明:关于有效银行监督管理的内涵。
1、市场化原则。有效银行监督管理应该立足于“提高市场对银行运行的约束”,而不是人为的替代或扭曲市场的作用;
2、补充性原则。有效银行监督管理应该立足于对市场缺陷发挥积极的补充作用,这就需要金融监督管理当局的主动与努力,“有效的银行监督管理作为公共商品是不能完全由市场提供的。”
3、适度监督管理原则。金融监督管理措施不能影响和抑制银行业务的正常发展以及金融创新活动的深入进行。
4、动态监督管理原则。既然金融监督管理的对象——金融市场在不断发生变化,金融监督管理的方式,措施,体制,内容等都应该相应做出调整。
5、可行边界原则。有效金融监督管理不是万能的。首先,金融监督管理本身不能也绝对不应该保证不出现银行倒闭;其次,在缺乏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情况下,实际上金融监督管理者的任务是难以完成的。
(六)2006年《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1、2006年《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不仅要控制信用风险,而且要控制其它风险特别是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不仅要控制表内风险,而且要控制表外风险;
(2)控制国际银行业的风险,不能只是发挥各国金融监督管理当局的力量,也要发挥内部管理约束的力量和市场的力量,尤其是要强化市场约束如规范信息披露,提高投资者素质等;
(3)要有更为灵活的风险衡量方式,强调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有机结合,强调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2、2006年《新巴塞尔协议》的影响:
(1)1988年《巴塞尔协议》我国银行业贯彻实施的情况都不理想,2006年《新巴塞尔协议》贯彻实施起来就相当困难(城乡信用社要求在2007年达到8%充足率要求)。
(2)虽然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当局决定暂不实施,决不等于永远不实施,必须尽快加快改革,尽早创造条件早日贯彻实施。
(3)健全市场约束机制,完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存款人,投资者的素质;
加强银行风险管理,提高银行表内表外资产风险管理水平(尤其是对或有负债,对表外资产,非信贷资产的管理应加强)。理顺财政与银行的关系,国家务必重视金融业的发展与壮大,尽快健全我国银行业的附属资本金制度,规范金融债券尤其是5年期以上金融债券的发行,规范准备金制度,规范资产重估储备金制度尤其是国有银行营业场所的重估储备制度。健全银行风险评级制度,尽快建立健全内外风险评级体系。
我国各级银行经营管理者务必高度重视商业银行资本对于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发展壮大,参与国际银行业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重视资本对于保护存款人和其它合法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作用;对于规范国内金融监督与管理,提高金融监督管理的国际化水平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现状
(一)资本充足率不高
1.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现状
自1998年以来,国家采取了注资、剥离不良资产等一系列措施来充实和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与资本充足率。一是在1998年发行2700亿元人民币特别国债充实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二是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国有商业银行1.4万亿不良资产;三是在2003年年底,为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入450亿美元的资本金;2005年4月为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四是2003年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补充资本金。这些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充实和提高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与资本充足率,但伴随着商业银行资产的扩张,其资本金不足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又随之突显。可以看出,注资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除中国银行部分年度达到8%以外,均未达到8%的最低要求。注资后的三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都达到了8%的最低标准,但考虑到资产规模的增长,各行充足率将会逐年降低。
2.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现状
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2004年除深圳发展银行外,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都符合最低监管要求。但从表4-2可以看到,上市银行在上市之后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但随后逐步下降。
(二)资本结构不合理,附属资本比例过低
在谈到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时,人们往往关注核心资本,但实际上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并不少,核心资本充足率也基本都达到4%的最低标准。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来源渠道单一,以核心资本为主,附属资本比重很低,因此影响了资本充足率的提高。
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的主要来源是实收资本,这点是国有银行的共识。其中实收资本占资本总量最大的是农业银行,为124.69%,最低的是建设银行,为56%,这说明资本总量增加对实收资本的依赖性很强。
2.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中,附属资本比率很低。其中附属资本比率最高的是建设银行25.98%,最低的是工商银行11.29%,与发达国家的银行差距甚远。发达国家的银行都拥有充足的附属资本,最高可以占到资本额的50%,附属资本的来源主要是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和提取准备金。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全部来源于各种风险准备金,债券占比为零。分析附属资本比重较低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直到2003中央银行才正式提出可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另一方面则是呆账准备金提取不足,并且每年提取的为数不多的呆账准备金几乎都被直接用于冲销坏账,很少能充当资本金。另外准备金提取过多也会对利润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核心资本的积累。所以附属资本的增加受到一定的限制,占总资本比重偏低。尽管我国在1994年就提出了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概念,但国有商业银行关于资本的管理主要局限在核心资本,对附属资本及管理至2002年时都还未有足够重视,这种格局严重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总体水平。
(三)资产质量差,资本补充渠道狭窄
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包袱严重制约着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大量不良资产的存在,使得银行资产的平均风险权重偏高,同时作为资本扣减项的呆账贷款,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更是举足轻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远远高于国外著名大银行,存在大量不良贷款,背上了沉重坏账、呆账负担。2012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6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8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94%。2012年第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38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0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94%。2011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297亿元,比上年末减少5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96%,比上年末下降0.17个百分点。如此庞大数额的不良资产将使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大打折扣,同时国有银行所需计提的大量呆账核销也大幅度侵蚀资本金基础。
长期以来,资本匮乏一直是困扰我国银行业的一大难题,银行资本金来源渠道单一,尚未建立起动态的能随时补充资本金的良好机制。一方面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自身积累能力差,盈利水平较低,内部融资能力差,目前仍然存在以存贷款为主要业务,中间业务这一新兴的利润增长点未得到充分发展的状况④,导致盈利水平无法提高。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注资,资本金的补充跟不上资产的发展规模。近几年我国财政赤字不断攀升,2002年、2003年连续两年突破300亿元,财政压力增大,再注的余地很小。而且财政注资是暂时的,被动的,并有可能带来国有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银行一旦出现资本充足率不足,财政总是通过再注资出面救助,就会促使银行的资产扩张和承担过度的风险,使银行资本充足率进定一步恶化。
(四)忽略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
我国大多数银行对于风险资产及资本充足的监管,主要是考虑信用风险,基本上没有考虑市场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以及在操作和技术等方面的风险。考虑到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现代商业经营中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银行管理中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波动得更为频繁,利率风险会逐渐明显。新协议也突出强调了利率风险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另外,银行业务操作环节不断增多,技术性和复杂性不断增强,对于电脑的依赖程度加大,由于电子技术的漏洞而造成的操作风险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潜在损失。因此,新协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框架中。所以,要真实反映银行风险状况,就必须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我国银行也必须由单一信用风险管理转向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如果忽略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就会加大银行风险程度,势必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资本金,那样就会使银行在竞争中失去有利位置。实行全面风险管理要求银行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实行统一的风险计量、控制和报告,需要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基础上开展统一协调的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还达不到这一要求,难以实现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
(五)社会信用评级制度不发达
由于我国整个社会信用制度欠发达,国内的信用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一方面中介性的信用评级机构很少。目前主要有中诚信和大公信用评级两家,参与信用评级的企业主要是为了发行债券,评级企业只有200家左右。特别是由于国际化程度不高,我国企业获得国际承认的外部评级数目就更少了。那么在目前的信用评级条件下,如果按照新协议采用的标准法,我国商业银行的大多数资产都是未评级的,风险权重达到100%。对于BB级以下企业的资产,风险权重为150%,那么信用较差的企业将会倾向于未评级一组,这样在标准法下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是不利的。
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信用文化缺乏,企业的财务数据真实性不高,加上信用评级未完全在贷款决策、贷款定价中起到核心作用。而基层信贷人员对评级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积极去核准企业财务数据,导致评级体系中的财务数据不够准确全面,风险得不到真实反映,以至于信用评级的结果与企业的实际风险登记并不匹配。为接近标准法的要求,招商银行、建行、中行等部分中资银行聘请国外的评级机构进行风险评级,尽管花费不菲,但对方还是因为对情况不了解,而无法做出准确、全面的评定.由此可见,信用评级己成为我国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一个瓶颈。
(六)银行的内部基础数据严重缺乏,评级技术落后,风险模型难以建立
目前商业银行各业务部门都有专门的报表收集与分析功能,但没有形成一个完整、健全的体系,无法有效地发挥非现场监督的作用,突出表现在:第一,监管报表无统一标准的格式和要求。各部门的报表均有所异同,而且判断和评价标准各不一样,不够规范。第二,信息分散和割据。非现场监督没有实现网络化,信息资料尚做不到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果,增加了银行重复报送现象。第三,个别银行统计和会计监督报表不够真实和准确,严重影响非现场监管的准确性和预警性。
(七)银行监管指标不够全面合理,监管当局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包括监控性指标和监测性指标。其中监控性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流动性指标、单个贷款比例指标和贷款质量指标。监测性指标包括,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指标、外汇资产比例指标、利息回收率、资本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由以上指标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银行监管指标在风险管理方面是以信用风险为主的,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考虑的很少。例如,监管当局并没有对利率敏感性比例(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的比率)做出详细规定。而事实上,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由利率敏感性资产或利率敏感性负债带来的风险日益突出,利率风险是不容忽视的。
另外,由于银行业务的创新和复杂程度的增加,因计算机或人员操作不当而发生的风险在我国银行业中也不断增多。新资本协议正是考虑了这些实际情况,尤其强调了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然而,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指标几乎没有涉及以上因素带来的风险,这样监管指标在某些领域内就失去了应有的效力,不能使银行的风险得到全面的控制。新协议的实施就要求中国监管当局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制定出全面、合理并具有预见性的银行监管指标。这也就意味着在新巴塞尔协议实施的前提下,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即将面临重新修订监管指标的紧迫任务。
(八)银行监管理念落后,监管方式、技术手段和人员素质不适应监管的要求
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监管理念早己超越了行政管制的时代,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隐性保证转变为市场主导和银行自担风险。而我国的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在监管方式上主要依靠现场检查,特别是“突击”性的“大检查”,非现场检查和持续性跟踪研究还远远不够。在检查内容上,侧重于业务合规性的检查,而忽视银行整体经营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和风险控制能力。在监管技术手段方面,国外一些成熟的和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尚未引入,电脑系统和有关软件的开发严重滞后。此外,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知识结构落后,特别是法律财务知识欠缺,能看懂外资银行报表和熟悉非信贷业务监管的专业人才严重不足。由于存在这些方面的缺陷,影响了我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难以达到新协议所要求的监管水平。同时,商业银行在我国市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过分强调盈利性,导致资产业务中高风险性业务比重过大,也容易形成较大风险。而经营思想过于保守,经营方针落后于经济发展对商业银行提出的要求,业务品种少,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业务承办不能形成足以分散风险的规模,也会使风险加大。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措施
(一)资本充足率的标准
国际上曾发生过多起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资本金不足且又承担了过高经营风险而导致资不抵债,不得不破产清盘或伸手求助于政府,最终使广大存款人受害,甚至产生无力偿债的连锁效应而危害整个经济。因此,国际上中央银行间的权威机构——国际清算银行于1988年专门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 该协议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使用资本对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来衡量,该比率不应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此后又增加了有关度量的细节和进一步要求银行减低风险的补充协议。为银行稳健经营、减少风险提出了标准。
(二)资本充足率影响因素分析
资本充足率是自有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因此要分析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素,就要从自有资本和风险资产分别着手。自有资本是资本充足率的分子项,因此对资本充足率起到正向影响作用,而作为资本充足率分母项的风险资产则起到负向作用。
1、分子项的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分子项是银行的自有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构成。分子项对资本充足率起到正向作用。银行能有效获得资本,就可提高资本充足率。
获得自有资本最好的方法无疑是上市筹资,这在发达国家也是普遍现象。通过上市筹资,上市银行可以获得大量资本,改善资产质量,提高资本充足率。当然,上市筹资并非是获得资金的唯一渠道。上市银行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资金,像发行可转债、次级债券等。影响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不仅仅是资本,因此不能仅凭资本增加与否来判断资本充足率的增长。
2、分母项的影响。要提高资本充足率,除了要提高自有资本外,还要减少加权风险资产,即减少分母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了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即根据相应的评级确定风险权重,加总计算。因此,要提高资本充足率,要多开展风险权重较低的业务、加快处理不良资产。
3、盈利能力的影响。盈利能力是指银行获取利润的能力,盈利能力强可以使银行的内部融资能力强,可以使银行通过内部积累提高资本充足率。但我国银行的盈利来源单一,盈利能力较国际大银行较弱,差距较大。我国五家上市银行通过内部积累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能力还较弱。我国上市银行与国际大银行相比,资本收益率和资产收益率差距明显,对于利用内部积累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能力大为减弱。
(三)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有效措施
1、发行可转债和长期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
符合要求的可转债和长期次级债可以计入附属资本,这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扩充资本金的新途径。如民生银行通过发行可转债,其转股的部分可以计入核心资本,未转股的部分可以计入附属资本,对资本充足率直接起到了拉动作用。
对于长期次级债,在欧美日等国家其发行非常普遍,银行无论其资产规模大小,均持有相当比例的次级债务。在期限安排上,次级债务多以5-11年为主。次级债务在大多数国家已经成为银行附属资本的重要来源,对银行提高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加强市场的约束力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现实情况来看,银行通过增资扩股、利润分配等方式来补充资本金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金所受的制约因素较少,具有操作方便、快捷的特点。尤其是在银行由于快速扩张而暂时出现资本充足率下降无法达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发行次级债券是一种快速、高效、便捷的资本扩充方式,但主要还是补充资本的一种辅助性手段。
2、调整资产结构,降低风险加权资产
要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另一种方法就是减小分母,即减少风险加权资产,也有两种途径:一是减少商业银行资产的总规模;二是通过调整商业银行的资产组合,选择风险权数小的资产来达到相对缩小分母的目的。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相对于西方商业银行而言本来就表现出业务范围单一、资产规模较小、竞争力低下的特点,加入WTO后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要想在国际 金融 市场上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势必要拓宽业务,加大规模,那么资产总量也势必增加。所以,我国商业银行现实的选择就是调整资产结构,降低资产风险权数。
3、提高盈利水平,增强资本内部积累能力
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利润留成都将是商业银行最为重要的资本补充渠道。为此,商业银行要加快业务发展,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提高盈利水平,以利润增量带动损失存量的化解。在核销呆账和提足弥补预期损失的专项准备的基础上进一步夯实利润,合理进行利润分配。为增加核心资本,今后应优先采取转增股本金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避免现金分红,促进利润分配与资本积累的相互促进。 资本充足率的高低代表着商业银行应付金融风险能力的高低,而金融风险在市场经济的多变环境中是客观存在的,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快速进步的进程中是不易准确预测的。资本金的多少,决定了银行的实力和支付、清偿能力,它不仅可以保证银行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而且可以应付偶发性资金短缺,从而能维护存款人的正当利益和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充足的资本是获得银行信誉,作为银行增长的监测者,有助于保证单个银行增长的可持续性。
参 考 文 献
[1]胡豹 孙文会 周保萍,《入世后中国的金融风险》,《经济师》2002年第10期
[2]马松波,《论不良贷款的法律控制》,《金融 与实践》2002年第5期
[3]石汉祥,《论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武汉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