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因此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指的是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一)侵权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及归责原则的不同,可以把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它们对责任主体的要求和影响程度也因成立要件和归责原则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一般侵权责任是由一般侵权行为造成的,所谓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是指无需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而是基于法律特别的规定,侵害他人权利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致害主体特殊的特殊侵权责任,例如国家机关职务侵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受雇人在执行雇佣活动时致人损害、法人致人损害;
2.致害的业务活动特殊的特殊侵权责任,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从事医疗活动、交通活动、工业生产活动致人损害;
3.致害的物质因素或方式特殊的特殊侵权责任,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地下物致人损害。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又称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造成违约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不能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不适当履行。另外,为了尽量减少违约行为带来的损失,加强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新的合同法中增加了预期违约,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责任保险标的范围:
责任保险的标的限于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意外发生的赔偿责任。除无过错责任外的侵权责任,其发生以致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要件。由此可见,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赔偿责任属于意外风险,与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存在很大程度的关联。责任保险的标的与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之间所应具有的关联,在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
1.被保险人过失说。
依照这种学说,责任保险以承保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风险为目的,惟有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可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2.被保险人无过失说。
以被保险人的故意、过失加害第三人作为请求保险金给付的条件,被保险人无过失说使得责任保险对于加强赔偿资力较弱的致害人的赔偿能力,以保护受害人具有积极意义。不论被保险人致人损害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凡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均可成立责任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故意除外说。
责任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极力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对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危险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被保险人以致人损害的特定意图为加害行为所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即为故意损害。被保险人故意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相对而言,被保险人故意除外说较为符合保险的本质。
五、责任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责任保险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保险,概念的理解比其他险种要复杂,所包含的内容也比其他险种丰富。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都对责任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为了对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有必要对责任保险的经济学特征进行分析。
(一)责任保险的正外部性:
对投保人而言,购买责任保险的作用体现在投保人能够在责任范围内获得损失补偿。对社会而言,责任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在责任保险覆盖面达到一定程度后,社会的相当一大部分侵权行为都可以由保险机构承担经济补偿功能,这就可以避免由于经营单位或个人缺乏经济实力而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对于保护社会上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稳定社会经济的秩序都有一定的作用。因此,责任保险所表现出的社会利益不仅包含了投保人的个人利益,而且比投保人的个人利益更高。
(二)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责任保险需求:
1、存在道德风险的责任保险需求。
道德风险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
于他人的行动。”或者说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
最大化的自私行为。道德风险亦称道德危机。
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是指个人行为由于受到责任保险的保障而发生变化的倾向。例如投保责任保险的企业可能会比没有投保的企业在责任风险控制环节放松一些,在发生损失后,如果损失在保险范围之内,被保险人也可能很少采取措施去减轻进一步的损失。为了克服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例如可以通过免赔额条款和共保条款来部分抵消道德风险的不利影响。这两种规定都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一部分的损失,这就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去主动采取措施防灾防损。此外还可以通过奖励采取防灾防损措施的被保险人的办法,例如可以在续保中对于那些损失记录良好的投保人予以费率的优惠。以上的方法都可以鼓励被保险人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发生,从而避免或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有助于风险的控制。
2、存在逆向选择的责任保险需求。
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价格下降产生的劣质品驱逐优
质品,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在责任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对于投保双方都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在保险市场上总是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清楚自己会在哪些方面遭受损失,投保人正是往往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以低于风险相对应的保费价格取得保险,出现风险事故频率越高的人,损失越大的人越容易投保。
(三)责任保险归责原则变迁的经济学解释——汉德公式。
汉德公式,B<PL,B表示预防事故的成本,L表示事故发生的成本,P表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该公式来自1947年“美国诉卡罗尔拖船公司案”的判决,法官汉德提出的,即只有在潜在的致害者预防未来事故的成本小于预期事故的可能性乘预期事故损失时,他才负过失侵权责任。
汉德公式基本意义是:如果被告的预防损失成本(B)低于给别人所造成的损失的成本(PL),即B<PL,并且在此情况下导致了损失的发生,则被告就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被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社会而言,预防和损害的发生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如果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付出代替较高的成本付出,从社会的角度看就是有效率的。根据汉德公式,只要没有达到B=PL的标准,就存在有过失,从社会的角度看就不是有效率的。
六、责任保险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更有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机制,能够分散和转嫁生产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责任风险,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以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也可以增加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有利于辅助社会管理。
责任保险是政府转移社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
(五)有利于促使相关法律的完善。
首先,责任保险可以分散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责任保险可以弥补民事责任的某些不足。最后,责任保险可以推动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史。
在我国,责任保险始于上世纪50年代的汽车公众安全责任保险,但不久即因“弊多利少,副作用大”而较其它国内保险业务提前四年停办。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各地先后开办了涉外责任保险业务,近几年,各家保险公司也相继在责任保险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责任险在经营中仍然存在业务规模小、新险种发展缓慢等问题,与现实的社会需求相比极不适应。
近几年,虽然社会给予责任险更多的关注,保险业界在发展责任险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但责任保险尚未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离社会的要求还很远。
同时,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不仅仅是占整个财产保险业务的比重过低的问题,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造成了责任保险发展差异较大。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越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责任保险占比则越小。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给保险公司开发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带来了很多不便。
(二)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滞后原因: 1.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地位有待完善。
我国现阶段,有关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现有的《民法通则》只是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原则框架,涉及到各行业的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从近几年发生的各类恶性事故来看,政府在处理善后事宜时,追究最多的是各级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受害者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很少。
2.是责任保险标的范围的理论研究落后,导致责任保险发展举步困惑。
我国责任保险作为财产险的一个险种,由于开办时间短,所占比例小,管理层认为责任保险是麻烦险种,形成认识上的误区。各家保险公司目前虽然都经营责任险,但主要限于产品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等老品种上,由于担心责任险市场需求不足,不愿花大力气在责任险上,导致了我国的责险种较为单一,产品开发速度相对较慢,创新力度不够,在险种开发和创新方面后劲不足。我国保险公司技术开发和风险管理水平落后,责任险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是无形的,在设计产品时无法将所有风险都一一考虑在内,加上保险公司自身的技术条件落后以及责任险经营情况不理想,对开发此险种并不积极。
3.是责任保险在经济损害赔偿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力度不够。
在有组织的向立法机构提出立法倡议方面缺乏经验。群众索赔维权意识不强,在法律诉讼中法律主体不对等,个人通过法院向企业索赔,在举证等方面面临困难,不容易得到赔偿。即使诉讼获胜往往得到的赔偿也有限。为了尽快得到赔偿甚至愿意与致害人私了。很多人对责任险不了解,一些雇主宁可独自承担风险,也不愿意因投保而提高经营“成本”。有相当一部分医护人员担心投保医疗责任险会引起病人的不信任,有些病人也担心医生投保医疗责任险会影响其责任心。
(三)发展责任保险是我国保险业发展新的增长点。 西方保险界认为,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第二阶段是人寿保险;第三阶段是责任保险。保险业由承保物质利益风险,扩展到承保人身风险后,必然会扩展到承保各种法律风险,这是被西方保险业发展证明了的客观规律。
1.我国法制环境的不断改善为责任险发展提供了契机。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全社会公民保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各界对第三者责任险、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同时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处于徘徊状态。各种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疗人员、金融服务专业人士面临的损害赔偿责任日益增大,都显示了我国责任保险潜在需求巨大。
2.充分认识到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是我国保险业务的新增长点。外国保险业在责任保险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方面运作多年,有着人才的优势,在业务开拓、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我国保险公司要想在国际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提早准备,大力发展责任险,调整财产保险业务结构。这就要从提高抗风险能力角度,进行险种合理配置,通过产品创新提供产品细分和差异化服务,强化公司的竞争优势。
3.在公司内部重新调整资源配置,将人力、物力资源向责任保险合理倾斜,加强责任险研究和开发。中国现阶段责任险的发展集中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上以及部分雇主责任险。在保险业逐步与国际管理接轨的大背景下,中国保险市场会有更多的保险公司出现,在这个形势的背后,低质服务背景下超高速增长、业务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的状况将得以改变,代之而来的将是新险种开发加快,市场进一步细分。保险公司应将人力、物力等资源向责任险倾斜,鼓励开发责任保险市场。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一)稳步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创造责任风险转移需求。
监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研究发展责任保险的法律环境。由于各类有关责任的法律法规是责任保险产生的法律基础,因此促进人大加强各行业法规立法工作是当务之急。保险行业要联合起来,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促进各级人员加强各行业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鼓励责任险的各类法律法规。为发展责任保险提供广泛的法律基础。
(二)对于重要的业务领域,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我国施行的汽车第三者法定保险为责任保险的强制立法试点工作创造了良好机遇。推广煤矿雇主责任保险,是一项具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的工作。无论对雇主还是对雇员都将受益匪浅;可以防止雇主因破产或潜逃使遇难家属无法获得赔偿金,减轻煤矿企业对死伤人员进行赔付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使得企业迅速恢复生产。保险公司在识别、衡量、分析和防范风险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因而能够在事故发生之前帮助煤矿企业强化风险意识;完善安全措施,重视预警信息,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率。
(三)需要构建专业化经营模式。
责任保险虽属于财产保险的种类之一,但不同于狭义上的财产保险产品,其风险性质决定了其从费率的制定到赔偿方式的确定在某种程度上较其更为复杂。所以,财产保险公司如果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在增加了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的同时,也无形中加大了经营风险。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应该在已经成立的专业责任保险公司的基础上,鼓励建立更多的专门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企业,专业经营责任保险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积极寻求再保险市场的支持。
责任保险具有涉及面广、运作复杂、风险大等特点。根据发达国家发展责任保险的经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健全,保险公司为了协调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赢利性目的,可能会承保一些高风险责任保险。对此,可以探索建立国内责任保险再保体系,或者与国际一流的再保公司建立再保渠道,在中国保监会的推动下,不断完善分保机制,有效化解责任保险的经营风险,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以确保稳健发展。
责任保险具有突出的社会管理功能,使得许多国家政府,开始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安定社会生活的战略高度来看待责任保险的发展问题,这无疑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治支持。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责任保险的需求将不断扩大,责任保险必将赢得一个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责任保险是一个具有较强社会管理功能的保险,大力发展责任保险,不仅能够合理分散或规避各种责任风险、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损害赔偿社会化,还有助于改变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丰富国内产险品种、扩大保险市场,成为保险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从宏观上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不断日趋完善的今天,责任保险必将成为政府部门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方式。因此,必须用科学的发展观开发我国责任保险市场。
参 考 文 献
1.车昭益.广西金融研究.2007年第10期.
2.王奋廉,王德,王朗,穆应红.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研究.2011.5.9.
3.许飞琼.责任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1.28.
4.艾翅翔.西部论坛.第20卷第6期.2010.11.
5.陈玲.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环境因素分析.2011年第5期.
6.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
7.郑功成.责任保险理论与经营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
8.闫观博.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研究.新疆财经大学.2009.5.1.
9.诸文辉.上海保险期刊.中保财险浙江省舟山市定海支公司.2005.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