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德风险的含义及解释 1、含义 2、产生原因 二、保险经营中道德风险的含义及解释 1、含义 2、特征 三、我国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道德风险 我国保险经营现存道德风险,举例说明。 四、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重要性 2、必要性 五、保险经营中道德风险的防范对策 结合上文中提到的现状,结合实例分析。 六、总结 总结全文。
内 容 摘 要
保险公司是保险业的主体之一,其既承担投保人转嫁的风险,又面临自身经营的风险,因而存在多种风险,其中就有道德风险.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道德风险时有发生,其原因:一是我国转轨时期产生的负面效应;二是保险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未完善;三是投保人心存侥幸心理和隐藏行动等.对此,应采取:一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二是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加强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稽核和行政处罚力度;三是发挥保险同业公会的协调力量,加强信息沟通及培训工作;四是保险公司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堵塞各个环节的漏洞,不给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可能的空间.
【关键词】 保险业 道德风险 防范对策
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一、道德风险的含义及解释
(一)道德风险也称道德危机,是指参与合同的一方所面临的对方可能改变
行为而损害到本方利益的风险。从受损主体来划分,“道德风险”可分社会(包括他人)道德风险与个体道德风险。经济学意义上的“道德风险”应该是指社会道德风险。具有潜在性、长期性、破坏性和控制的艰巨性等特点。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也称道德危机。道德风险是指参与合同的一方所面临的对方可能改变行为而损害到本方利益的风险。
道德风险并不等同于道德败坏。道德风险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或者说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道德风险亦称道德危机。在经济活动中,道德风险问题相当普遍。
(二)道德风险的种类
从受损主体来划分,“道德风险”可分社会(包括他人)道德风险与个体道德风险。经济学意义上的“道德风险”应该是指社会道德风险。因为相对于个体而言,败德行为者在践踏道德准则时,其自身利益非但不受损,反而有所增进,因而对他来说,并不存在什么“风险”。然而,相对于社会(他人)而言,败德行为者个体利益的增进恰恰是建立在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受损的基础上,败德行为者的净收益恰恰是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净损失,因而对社会和他人来说,败德者的行为的确存在使社会和他人利益受损的某种“风险”。
在日常语境中,经济学意义上的“道德风险”范畴与哲学和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风险”范畴在意思表达上是正相反的,也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经济学意义上的“道德风险”是指社会道德风险,而哲学和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风险”多指个体道德风险,因而经济学意义上的“道德风险”正是哲学和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不风险”,而哲学和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风险”范畴正是经济学意义上的“道德不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在进行学术研究时,不能将不同学科中具有不同含义的特定范畴和概念直接移植到另一学科,这样会引起误解和导致学术研究上的困惑,应在移植前先进行本学科的概念诠释,明确界定其适用范围。
(三)道德风险的特点
在日常语境中,经济学意义上的“道德风险”范畴与哲学和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风险”范畴在意思表达上是正相反的,也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经济学意义上的“道德风险”是指社会道德风险,而哲学和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风险”多指个体道德风险,因而经济学意义上的“道德风险”正是哲学和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不风险”,而哲学和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风险”范畴正是经济学意义上的“道德不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在进行学术研究时,不能将不同学科中具有不同含义的特定范畴和概念直接移植到另一学科,这样会引起误解和导致学术研究上的困惑,应在移植前先进行本学科的概念诠释,明确界定其适用范围。
(四)产生的原因
由于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信息的非对称性,诱发了员工的机会主义行为.员工会尽可能选择以付出较少的努力换取较多的收入或报酬。假定经理目标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准则的,那么他希望工人多努力以增加利润。如果契约是完备的、信息是对称的,个人的行为及目标选择都置于组织的监控之下.那么个人只有通过完成组织目标并在组织目标的约束下才能实现个人目标。但是,企业契约并不能明确规定未来所有各种可能出现的状态及各方的责权利关系,经理并不能完全观测到员工的工作方式和努力程度,那么,对于一个理性的员工来说,他就有动机利用契约的“漏洞”和行为的不可观测性为谋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背离经理所希望的目标。工人可以采用偷懒或“磨洋工”的方式,甚至利用组织资源 如偷窃、泄露企业技术秘密等)为个人谋取福利。这样,个人目标偏离组织目标,道德风险也由此而生。
(五)影响因素
1、社会环境因素
社会环境因素的差异,对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如东、西方国家,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等社会环境的不同,造就员工的道德等级就有很大的不同。
2、社会的信用系统的有效性
如果个人信用登记系统很完备,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企业的道德风险,因为如果有人做了违反职业道德的事情,他的个人信用系统中就会有登记或记录,从而对他以后的人生会有很大的影响。
3、社会的教育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教育越发达,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就越高,企业的道德风险相应随之减少。
4、企业文化因素
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如果一个企业的领导人能做到廉洁清明,那么一个企业的道德风险就会较少。
5、个人价值观念
其中主要是与工作有关的价值观念,即对理想工作和现从事工作的认识和态度.包括工作满意度,职业生涯规划,以及个人的专业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人际关系等。
二、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含义及解释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含义
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知道有保险合同上规定的赔偿
或给付利益可图而故意违反道德规范,甚至故意犯罪,而引发扩大或漠视保险的行为所引起的风险。
在保险市场,道德风险发生在,当被保险人行为某种程度的改变,导致保险公司的费用提高,因为被保险人不用再负担行为的所有费用,也由于被保险人不用再承担医疗服务的费用,被保险人就有要求更加高价和更详尽的医疗服务的激励,但那些却并非是必要的服务。被保险人多消费的诱因,仅仅因为他们不用再承担医疗服务的全部费用。
被保险人行为的改变有2种类型。第一种为危险的行为本身导致的称为事前道德风险(ex ante moral hazard)。在这种类型,被保险人会以危险的态度来行动,而导致保险公司必需支付更多的负面结果。例如:在购买汽车的保险后,有些人可能较不会锁车子或选择驾驶更多,因此增加车子被偷或发生车祸的危险性。在购买火险后,有些人可能会较少关注防火措施,有可能在床上抽烟,或忘了替换火警的电池。即有了医疗保险后,消费者对疾病发生的预防诱因会降低,进而提高罹病的机率。
第二种行为改变的类型为一旦提供保险来承担他们的费用,对风险结果的负面反应,这被称为事后的道德风险(ex post moral hazard)。在这种类型被保险人不用危险的态度来导致更多负面的结果,但当保险范围增加时,他们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更多。例如:没有健康保险,有些人可能放弃医药治疗由于费用太高和生的病不严重。但是健康保险变得可利用后,有些人可能要求保险提供人支付没必要发生的医药治疗费用,即在有医疗保险的情况下,消费者就医时所面对的价格降低了,因此消费者的医疗需求会增加。
有些时候道德风险是如此的剧烈,使保险策略都没有用。共同保险(coinsurance)、共同负担(co-payment)和自负额 (deductible)为减少道德风险危险性的方式。共同保险、共同负担和自负额用增加消费者不在预算的消费,以减少被保险人消费的动机,因此被保险人就有一财务上的因素来避免多消费。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成因
(1)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其存在需具备三
个条件:利益主体的不一致、信息不对称与不确定性的存在。
保险活动中的利益主体是不一致的
在保险活动中,不仅投保方与保险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常被划入某一方的
利益立场中去的保险中介人也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其利益仅是在表现形式上与投保方或保险人相一致而已。保险活动中各主体利益均是不一致的,如此使得各方为了追逐自己的利益,常常引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2.保险活动中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对保险专业知识、保险标的信息等的占有平等。保险商品强烈的专业性与技术性等意味着投保人需借助保险人及中介人来了解它。保险人则需要借助投保方与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的信息。同时,其对于投保方的内在意志是无从得知的。对信息的高度依赖决定了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着信息博弈。如何从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来促使信息不对称最小化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从利益分歧的角度来看,中介人并未发挥出促进信息占有平衡的桥梁作用,而是在投保方与保险人间享受着信息博弈带来的“利益”。第三利益土体——中介人的存在,加大了信息博弈的程度。
3.不确定性的存在
不确定性既是保险存在的重要原因,也是道德风险存在的重要原因。不确定性既可以从客观的角度看,被定义为风险发生的或然性,也可以从主观的角度看,定义为“对自己预测将来的能力的怀疑”。“当个体意识到风险时,不确定性便发生了”。[1]作为应对不确定性(风险)的风险管理方式之一,保险虽通过集中大量同质风险来增加对风险发生规律的认识,相对提高风险的确定性,但是,不确定性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从投保方的角度来看,正因为保险事故不是必然地会发生,由此产生了人为地促使其发生的可能。从保险中介人的角度来石,也正是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得其收取保费不入帐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由于保险所应对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加上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不确定性在更大的范围内存在,更有道德上的风险等多种因索的存在,保险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人人增加了。
(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射幸性是道德风险发生的首要原因
由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不确定,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否能获得保险金、保险人是否需要支出保险金是不确定的,此即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止于此,尚未能揭示射幸性为何是引发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实际上,保险合同的非等价性是引发道德风险的核心因素,它隐藏在射幸性的后面。诚然,从全体被保险人和全体保险人的角度而言,支出与收入是均衡的,保险合同是等价有偿合同。但是,就个例而言,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的保险金远远超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如果投保方力图促使保险事故发生,而保险人力图避免保险事故引发的不利后果,射幸性便具有了非常的意义。可见,不确定性成了引发积极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低成本高收益在客观上给保险欺诈提供了动力源泉。(当然,不确定性对消极的道德风险也有影响。)就保险人而言,由于其是通过集中风险以分摊损失,在大数则的作用下力图实现收支平衡,并获取盈余。射幸性并未成为促发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首要原因。
(三)伴随着社会转型、旧的价值体系向新的价值体系转变,出现传统价值观念、道德伦理的迷失,诚信基础被严重削弱,这是道德风险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
孔子曾说:“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论语·学而》)。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传统价值体系倡导的是整体至上、贬低个体、重义轻利的价值观,个人利益与物质利益被严重忽视。不过,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人们将传统价值观念的优秀部分与脏水一起泼掉了。传统的价值观念、道德伦理日渐势微,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价值体系尚未建立,加上拜金主义、个人利益至上等观念的泛滥,诚信基础被严重削弱,道德风险问题突出起来。
(四)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不健全是道德风险发生的又一原因
该问题无须详尽论述,但需指出,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建设的初级阶段,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国家法制建设不完善的确是道德风险存在的又一原因。但是,不能把它们简单地视为我国保险市场道德风险问题日益突出的特有原因。在民众法律意识较强、法制建设较完善的许多发达国家,道德风险的发生也是频繁的,道德风险是世界各国保险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除上述原因外,尚有众多原因导致道德风险发生,本文仅就以卜两点较重要原因进行说明。
三、我国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道德风险
(一)保险人的诸多“缺陷”是造成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
1、现在,我国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使得保险人对投保方的不合理要求加以迁就,助长了投保方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日益多元化,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大数法则的作用下,保险人需要巩固并提高市场份额,以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承保利润,确保企业生存。于是在经营指导思想上产生了重业务承保、轻风险防范;重业务发展、轻质量管理等错误倾向。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促发了投保方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人缺乏完善的制度也是投保方发生道德风险行为的重要原因。尤其承保、理赔制度中存在的各种缺陷不利于对道德风险的防范。目前国内大多数保险人承保理赔制度不够严谨科学,由于自身专业人才的匮乏,在新业务承保时或原有业务续保前未能对保险标的进行科学的风险检验与评估。发生赔案时,第一现场查勘率不高等等,给保险诈骗活动以可趁之机。
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职业道德水平亟待提高。[2]有些员工擅自泄露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商业秘密;有些员工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内外勾结进行保险欺诈。这同时也是保险人道德风险的体现。
2、代理制度固有的缺陷是引发道德风险的又一重要原因
委托代理关系中最关键的一点,是代理人不用对他的行为的全部后果负责。
这是中介人发生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所在。例如:就保险代理人而言,一方面,代理人为获取佣金,常借助自已的专业知识,帮助投保方规避法律及保险合同条款的约束,助长了投保方的道德风险行为。另一方面,代理人本人也不断发生着侵害保险人与投保方利益的道德风险行为。
(二)当前我国保险业面临的主要风险
1、保险机制本身的风险
从一般概念看,保险企业就是经营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企业。“经营风险”,实质上是指保险企业作为中间者,通过对特定风险的识别和分类,将特定风险在众多被保险人之间分散。“提供经济保障”,则是指保险企业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接受众多被保险人转移的风险,同时向被保险人提供数倍于保险费的保险金额保障。可见,保险经营过程本身就伴随着很大的风险。
此外,保险对象产生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导致保险赔款支出(或保险成本)也具有不确定性。在保险经营中,按以前的损失资料预测赔款支出,向被保险人收取固定的保险费,用于具有不确定性的赔款,这种经营方式本身就潜伏着风险。至于大数法则,我们对其在实践中的作用也应有正确的认识。一家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或区域性保险公司,对某一特定风险所承保的数量在实践中很难充分达到理论上的“大数”的数量要求。而且伴随着承保数量增加,一旦发生类似地震、洪水等巨灾所引起的责任累积情况,也会增加经营风险。也就是说,在灾害普遍发生的特定情况下,承保越多,面对的突发风险越多,提供的经济保障就越多,保险公司可能就会面临偿付危机。这时,“大数法则”就不再是分散风险的“铁律”。
2、经营不规范风险
经营不规范风险是指保险经营者不按保险原理依法合规经营而产生的危害保险业良性发展的各种风险。这种风险源于保险业内部,是保险经营者可以避免和控制的。但是,由于长期受粗放型经营思想的影响,保险经营者往往都偏重业务发展的速度,轻视业务发展的效益;注重承保的规模,轻视承保的质量;注重对承保风险的承诺,轻视对承保风险的管理。保险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市场无序竞争引发的风险。市场无序竞争突出表现在同业间价格竞争的不合理性和利用外来力量竞争的不公平性。同业间价格竞争的不合理性集中表现为通过低费率、高返还、高手续费、高保障范围和协议性承保等违法违规手段在市场上争揽业务。利用外来力量竞争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为有的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借助包括行政权力、私人关系在内的外来力量,并力图通过这种力量来促使客户投保,甚至还不惜通过向企业发放巨额贷款和帮企业担保、融资等手段来达到其扩张市场份额的目的。市场的无序竞争,使有的市场主体淡忘了风险意识,无限制地承揽风险,而忽视了风险管理,最终受损的也必然是保险业的整体利益以及保户的权益。
保险中介市场发育不良、保险中介人作风不正带来的风险。目前,我国产险中介队伍主要由经纪人和代理人组成,且代理人皆为兼职,没有专职;寿险中介则只有代理人也就是寿险营销员在有规模地开展业务。数量不多,良莠不齐,发育不良,是目前我国保险中介人的整体状况。保险中介队伍发育不良使广大保户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并严重影响保险展业和理赔效率的提高。
资本经营机制不规范造成的资金结构风险。其突出表现为:
(1)资产结构配置不合理,没有系统地根据产、寿险对资金运用的不同要求分别制订不同的资金运用策略;
(2)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机会成本浪费现象相当严重,常常错失盈利良机;
(3)缺乏明确的资产负债管理目标,资金来源与运用的结构和期限不相协调,没有很好地实行“投资免疫策略”来规避风险;
(4)对投资渠道的论证、评估、审批缺乏科学性、深入性和全面性,存在着“长官意志”和盲目跟风等现象。
3、经营道德风险
保险经营道德风险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其源头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来自于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主要是诈骗、挪用、贪污保险金,他们往往在理赔活动中索贿、受贿,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借保险之名,行集资融资之实;二是来自于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预知的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进行骗保,或者故意制造、谎报虚报事故损失,进行骗赔;三是来自于从业人员与被保险人联手制造的道德风险,其形式主要有承保、核保人员与被保险人相互勾结,进行欺诈性的保险业务,勘查、理赔人员与被保险人相互勾结,制造假赔案或人为扩大损失程度以骗取保险赔款,甚至还有个别的保险公司负责人与被保险人沆瀣一气,侵吞国家资产。
4、电子化风险
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保险业绝大部分重要部门和主要业务管理将逐步实行电子化,如利用网络开展营销和核保核赔,利用电脑技术进行公司内部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和信息分析决策等。如果不法之徒在这些重要的环节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犯罪活动,其破坏力可想而知,而且这类高科技的犯罪行为隐蔽性强,往往难以防范和及时侦破。根据以往的案例,大致有这样几种电子化风险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被授权的从业人员对财务、资金等方面的电子数据进行非监控修改、转移,从而造成财务混乱、资金损失;
公司内部人员利用网络技术,非法窃取并向外界泄露公司经营机密,严重影响公司的竞争力;
公司内部人员出于发泄私愤等原因故意破坏公司电脑网络,干扰保险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
外界的商业间谍以“黑客”方式进入保险公司电脑网络,大量盗取商业情报;
其他怀有各种目的的“黑客”进入保险公司电脑网络,造成破坏和混乱。
5、政策性风险
政策性风险主要是指国家新出台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与保险业的既定经营战略出现差距所带来的风险。目前主要是利率调整对保险业将来的偿付能力造成了巨大的风险隐患。利率风险不仅影响到寿险业的发展,更危及寿险业的生存,如果不妥善解决,还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造成相当大的危害。近两年,银行存款利率连续七次下调,而国内保险公司在过去两年中大多参照当时较高的银行利率设计出保单的预定利率。由于保险条款一旦签订便长期不变,随着银行不断降息,保单预定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之间倒挂的矛盾势必日益加深,“利差损”继续扩大,导致有的公司只能靠不断增加新的保费收入来弥补给付的不足,业务经营恶性循环,令人担忧。
保险资金虽然只占全国金融业资金的2%,但它的赔(给)付问题却牵涉到全国千千万万的个人和集体。一旦保险业真的出现赔(给)付危机,那么它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将十分严重。
四、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防范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价值观念发生了错位,职业道德领域表现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损公肥私。市场经济使有些职工的道德观、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道德观念受到冲击,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有所抬头,攀比心理、享乐心理滋生蔓延,出现了许多流行的似是而非的道德信条,如有“本事”的人会挣钱、埋头做事的人会吃亏,认真办假事、投机取巧出业绩等等。
二是价值取向现实化。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职工个人价值取向越来越趋于实际,片面追求个人和眼前利益,讲福利、讲实惠的现象极为普遍。把物质刺激作为工作的动力,在工作中没有危机感、紧迫感,缺乏上进心,缺少激情和进取意识。
三是道德标准扭曲。受消极思想的影响,部分职工评判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发生扭曲,“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过好自己的日子,别管别人的事”等消极处世哲学大肆漫延。
四是对道德失准的无视。部分职工对周围的人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熟视无睹,觉得“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是做人的本分,集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淡化,即便发现道德失准现象,只要不损害自己的利益则见怪不怪,致使一些有违道德的职工缺少帮教。
五、保险经营中道德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必须明确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公司承保时,要坚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原则,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堆保险标的石头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当保险标的受损,投保人或被表现人必然遭受经济损失,因而说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明确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性表现在:(1)把配线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邀请保险人予以保障的是其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所谓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所以保险合同保障的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 具有的利益关系,即保险利益 。(2)把配线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一句,只有当投保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有能对该标的投保。如果不就忽悠保险利益而确立保险经济关系,则投保人可以将于自己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财产或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投保,这样将会引发不两的社会行为和后果。(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该关系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存在或已有存在的条件,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得到保险金,保险权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权利人自由转让,如寿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经保险人批改认可,变更成为受益人。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如果这种保险利益体现财
产保险中免责是菜场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债权等权利及有关的收入损失、利润损失以及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等利益。如体现在人身保险中,则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益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所投保的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没有路由关系,准确的说没有经济利益关系,就没有保险利益。如果拿与自己毫无厉害关系的他人财产呼吁哦权益惊醒投保,这其中必然会隐藏着不道德行为。
(二)、必须明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热你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捧场,用于弥补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其一、损失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则有损失补偿,无损失无补偿。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强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有权获得赔偿。其二: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既包括有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也包括有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和诉讼费用。因此,在保险赔付中应包括这两部分金额。所以,保险的损失补偿是以北保险人的时间损失为限、以保险的金额为限或以北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因此,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对保险人而言,在合同约定条件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同事,其权益也通过损失补偿的限额约定得到了保护即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无须赔偿。因此,能防止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再者,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也能防止被保险人以取得赔偿为目的故意制造事故的发生和不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事故的发生的行为和动机,进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规范保险合同中免赔条款,完善保险条款中承包和理赔方式保险人在设计保险条款是,通过免赔额,规定保险公司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的固定金额,或者通过规定共保条款,规定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的百分比。这两项规定都要求一部人损失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们这样就为投保人增加了更多的减损动力。
1.在承包环节上们对于财产保险应实行足额投保,不应提倡超额投保。
因为超额投保时,保险金额大于财产的实际价值,就回使被保险人产生一种获取大雨自己才能产价值的欲望,因为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在实际承包过程中,对被保险人的某些财产可采取成数承保方式,即只承保财产总价值的80%—90%左右。这也是防止道德风险发生的承保方式之一。对已人寿保险,则要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们提供自己近期的体检报告以及过去患病治疗的病史、病历、或由保险公司专设的体检机构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警醒投保时的身体检查,以获得投保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而达到抑制道德风险的发生。
2.在理赔环节上,应根据不同的承保方式吗,采取不同的理赔方式,但
总的赔偿原则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获取额外收益,因此,时间工作中,应恪守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或比例赔付原则。如采取最高赔偿限额方式。则有:一是对被保险的实际损失金额赔付,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不超过保险金额;二是实际损失金额小于保险金额的,按实际发生损失金额赔付。如采取比例赔偿方式没改方式妖气根据投保成都来确定赔偿限额,即按保险金额与出现时保险财产的时间价值比例来确定赔偿额。这样就可以避免不足额承保时对那些不易区分的非保险财产损失进行的赔偿,同时也可以避免部分道德风险。对于人寿保险来说,则要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加强与医院的合作,促使医院对被保险人病历书写、疾病检查、用药、治疗及疾病和伤残的鉴定,使其符合保险相关法规的要求,这既能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又符合医疗规定,防止保险欺诈,降低道德风险。
(四):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培育信用中介机构。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最大诚信是保险的主要原则。在保险活动中,一方面要靠人们诚实守信,以使交易双方互相了解,提高交易的透明度,更重要的是靠奖励一套制度,这就是信息经济学所说的信息甄别机制。即在信息部堆成的市场上,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保险人)要努力从信息优势的一方(被保险人)获取相关的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因此,在保险的信用基础建设方面,建立健全各种信用制度,成了专门的客户信用评估机构,建立客户资信档案,收集足够的被保险人有关的信息,如客户家庭、职业、学历、收入、财产、身体状况及历年出险记录等信息资料,并定期进行分析与评估,据此测定客户信用等级,以便建立合理而准确的风险分类体系,打打改善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部对称,提高风险评估的准确度。
同时,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培育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除了由政府主导的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征信机构外,还需建立一批民间设立的独立中介机构,例如:保险评估、保险咨询、会计事务、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这些中介机构通过信用的客观收集,信用评估及信用保证为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信息资料。这样吗,保险公司就可以针对不同类别的投保者的风险概率来设定合理的费率,并采用不同的营销策略,可缓解和抑制道德风险的发生。
(五)、健全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从以往发生的一些骗保、骗赔案件来看,道德风险的存在也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有关。因此,提高保险公司内部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对道德风险能够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例如:建立完善和有效遵循保险标、定期走访、外勤人员出示现场、双人查勘定损、成立专家鉴定、评估小组对大宗项目进行集中核保、和赔等制度。特别是理赔方面,应建立内部牵制制度,改变一人以案的做法,实行以案多人的;流水式管理方式。从接案、现场查勘、核损、赔款的计算,到赔案审批 等各环节,实行一人一环,各负其责的办法,并对赔案进行审查和复核,避免一人独揽,操纵赔案的现象。
(六)、建立保险调查人制度。保险调查人是协助保险公司手机赔案证据,帮助保险公司做出理赔决定的专业调查人员,主要从事于对有疑点赔案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建立保险调查人制度是为了加强对保险骗赔案件的侦查和打击,并利用媒体对诈保骗赔案件进行揭露,以威慑保险骗赔者,以此防范道德风险发生。据新民晚报报道“2006年3月,以为车主到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称其206年1月在该公司投保的“奥迪A6”车丢失,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进行理赔。但该保险公司的保险独立调查人经过一番调查后发现,其投保的“奥迪A6”车根本不存在。其实,“奥迪A6”原本是“奥迪100”,2003年,车主从二手车市场花了1万元购买了该车,随后他通过更改车档案,将其变成了价值50万元的“奥迪A6”。并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26万的高额盗抢险,并实施诈保骗赔。
(七)、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间信息共享制度,要加强同业间的交流和沟通吗,逐步建立投保人的信用风险评估和审核制度。只有同行业联合起来,实行资源共享,才能有力的实现防范风险的目的。因此,要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的网络技术,建立保险同业间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项目在财险中包括理赔立案信息、风险信息、重置价格信息;在人身险种则包括保险人的收入、职业 、年龄、学历、健康状况等信息。同业间信息共享能有效防止投保者或被保险人利用保险公司间信息部畅而多家投保,重复保险进行重复速配的诈保骗赔行为。据《中国保险报》报道:205年山东济南市的被保险人赵某,一辆捷达车由一家保险代理公司代理承包后,赵某又以其他人名义向另一家财险公司投了保,该车出险后,被保险人持当地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和汽车修理厂出具的修车发票,后到后承保的那家保险公司索赔28220元,接着又向先承保的那家保险公司索赔30540元。但这一重复索赔案被山东保险信息网的后台数据库——山东机动车辆保险信息交换平台发现。从而避免了一起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
六、总结全文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发展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金融监管体系也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着经济体制的制度性缺陷、金融机构联结性风险、内部控制能力差、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监管不善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重视并很好地解决,最终将会为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爆发埋下伏笔,引发新一轮的经济动荡。及时发现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努力寻求解决方案是防范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必然选择。 具体到我国国情,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源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在金融体系中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随着目前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与金融创新要求的提高,为了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我国应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法律监管纳入到金融监管的改革框架之中,汲取美国、瑞士、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经验,从有效识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密切结合、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有效处置制度、强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提高监管人员素质等方面入手,加强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法律监管。
参 考 文 献
1 杨林.遏制保险欺诈 【J】,中国保险,2005,(8)
2. 魏愿杰 ,吴申元,保险百科全书 【G】,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3.许谨良 ,保险学 【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4. 李爱东,保险业信息部对称与诚信体系构建 【J】。保险研究,2003,(1)
5.亚当·斯密(1776)在《国富论》
6.[美]C·小阿瑟·威廉斯、迈克尔·L·史密斯、彼得·c·扬著:《风险管理一与保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P10. 7.唐远祥主编:《保险中介概论》商务印书馆2000.P80. 8.[美]大卫·D·弗里德曼著:《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 P75扬欣欣译法律 出版社2004. 9.万峰主编:《寿险公司经营与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P97 10.参见李玉泉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P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