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摘 要……………………………………………………………………Ⅰ
Abstract……………………………………………………………………Ⅱ
一、 引言…………………………………………………………………… 1
二、 文献综述 ………………………………………………………………1
三、 当前反洗钱监管面临的有效性问题………………………………3
四、 反洗钱监管有效性不足的内因…………………………………………4
五、 反洗钱监管有效性不足的外因…………………………………………6
六、 完善和优化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机制…………………………………7
参考文献…………………………………………………………………… 10
摘要
当前动荡的国际金融形势下,洗钱犯罪形态的演变以及金融业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国反洗钱监管有效性面临更大的挑战。一方面,作为国民经济核心的金融业为反洗钱承担越来越高的直接或间接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反洗钱机制预防、遏制和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的实效却备受争议。而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国家反洗钱目标的实现程度,其意义显得越发深远。本文将直面反洗钱监管反洗钱机制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政策引导不足等问题,用博弈论分析在监管成本既定的情况下如何以最有效的方式实现反洗钱监管目标以揭示反洗钱监管有效性不足内部成因,与此同时探究反洗钱监管有效性不足外部成因,为建立反洗钱监管有效性实现机制提出中肯的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监管有效性; 有效性不足成因; 有效性实现机制
我国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探讨
一、引言
洗钱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它对各国政治、经济、秩序的危害严重而深远,对国际金融体系安全可能造成的威胁不容忽视。通过加强对洗钱活动主要渠道的反洗钱监管,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防范洗钱组织或商业机构利用金融系统将非法资金通过保管,投资,账户间的转移支付等手段转化为合法资金,进入正常的流通领域,为其犯罪所用的过程采取相关措施行为,以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共识。现在我国的反洗钱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现行反洗钱体系及机制与国内实际工作需要及国际标准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亟待提高。
在当前动荡的国际金融形势下,洗钱犯罪形态的演变以及金融业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国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面临更大的挑战。一方面,作为国民经济核心的金融业为反洗钱承担越来越高的直接或间接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反洗钱机制预防、遏制和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的实效却备受争议。新的形势和环境对转换监管模式、调整监管理大目标、改进监管方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已经成为一个日益紧迫的重大现实问题。
二、文献综述
国外反洗钱监管研究有关文献显示,国外反洗钱监管领域活跃专家普遍认为客户识别、各机构自律和配合是反洗钱监管的核心问题。如理查德·普拉特(Richard pratt)(2004)认为“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是反洗钱的核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机构必须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客户详细住址、客户经营的业务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以及业务关系可能发生的各种变化;威廉·瑞巴克(Milliam Ryback)(2006)认为所有反洗钱制度都必须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才能得以实施,不管监管人员介入的广泛程度如何都不能替代金融机构管理层和员工自觉遵守规章的作用;马丁·欧文(Martin Owen)(2008)指出被监管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政策及内部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监管者还可充分发挥核心作用,敦促被监管机构管理层认识到手段有效的反洗钱措施符合自身利益;维罗尼卡·夫塞尔(Veronica Fucile)(2008)认为,有些反洗钱行动必须在每一个国家都同时执行的情况下才有意义,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电汇的建议就是这样。
国内反洗钱监管研究有关文献着重指出激励机制和制度设计是反洗钱监管的重头戏。李子白、沈杰、贺聪(2007)首先分析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与自身利益的冲突,提出应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成本适当补偿,通过激励机制引导其积极参与反洗钱;然后分别研究激励机制的引入对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利益的影响,得出激励机制的引入对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帕累托改进”的结论,并对反洗钱激励机制的设计提出了对追缴的非法收入实行分享制度、实行反洗钱评级制度和违规信息披露制度等政策建议。屈文洲、许文彬(2007)系统介绍、归纳了反洗钱监管的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分析了其各自的形成条件和建构基础,并比较了两种模式在组织架构、交易报告制度以及具体运作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从而得出反洗钱监管绩效取决于制度设计与本国国情在多大程度上相契合这一指导性结论。刘璇、张朋柱(2007)基于反洗钱法对金融监管流程进行了研究,在总结国外反洗钱体系和工作流程的基础上,阐明了基于我国反洗钱法的金融监管原理和流程,深入分析了大额、可疑数据上报及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在反洗钱监管中所起的作用,研究了各部门所需履行的职责以及相互配合协调关系,为进一步有针对性地研究金融监管决策支持工具打下基础。何靖、曾翼(2007)以委托-代理模型为工具,探讨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博弈关系,然后在假定反洗钱约束机制已存在的前提下设计激励机制以诱使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符合监管机构目标的行动,最后针对模型中的结论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此外,还有学者就反洗钱机构所在行业,分门类别进行了相适应的制度设计,如李竞雄(2008)等对我国证券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证券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体系;覃道爱(2008)等通过分析证券业面临的洗钱风险,认为从国际国内犯罪趋势来看,证券领域由于自身具有的交易复杂、流动性高、资本利得税率低等特点,能够为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提供较好的排斥掩护而逃避执法机关的打击,因此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也成为我国洗钱犯罪新的重点领域,从而发现反洗钱的困难和存在问题,探究了证券业反洗钱的措施等。
由此可见,关于反洗钱及监管工作,国内外已有不少研究文献。但着眼于一个国家的反洗洗钱监管有效性,系统性分析反洗钱内外部监管有效性不足成因,促进反洗钱外部监管内化有效性的现实途径的研究还比较缺乏,而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国家反洗钱目标的实现程度。本文从反洗钱监管面临的问题入手,用案例评析和博弈论分析反洗钱监管,探讨反洗钱外部监管有效性不足成因及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实现机制。
三、当前反洗钱监管面临的有效性问题
一个国家反洗钱监管有效性不仅受到国家政治与国际地位,社会状况和法律环境的影响还受到国家经济发展状况,金融状况的制约。反洗钱监管与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密切相关。到目前为止,我国反洗钱监管有效性面临着以下问题:
(一)中国政府虽然参加了FATF等国际洗钱组织,开展了反洗钱信息分享、经验交流、司法合作,但没有建立相关联的机制,以人民银行为首的反洗钱协调机构反洗钱斗争效率低下,作为国家货币发行机构和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的机关人民银行既缺乏足够的强制侦查手段,也缺乏调动行政司法力量的权力。现洗钱活动越来越猖獗,洗钱犯罪已成为危害国家与社会安全的毒瘤,仅将反洗钱协调组织工作赋予人民银行,可以说在实践中是不成功的。
(二)中国颁布了《反洗钱法》、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初步形成了我国的反洗钱法律框架,但相比发达国家,法律建设刚刚起步,金融领域相关规定也较少,缺乏实施细则,证券业、保险业的反洗钱实施细尚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防范环节仍然薄弱。金融业竞争激烈,相关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不强,被迫选择违规手段,减弱对抗反洗钱力量,未能积极配合开展反洗钱工作。而洗钱组织对于资金的流通运作的专业化和技术化程度越来越高,相关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员工素质跟不上,经验积累、应变能力、技术条件需要大力改善。
(四)中国地下钱庄和其它非金融机构缺乏管理。中国的地下钱庄和地下赌场、典当行、租赁公司等合法或非法的黑色或灰色领域的存在,一直处在地下或半地下的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成为滋生洗钱活动的土壤,加大了反洗钱的难度。
(五)工作引导不足。我国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用于反洗钱监管的两个办法已难以满足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需要。如对网上银行的监管手段薄弱,出现监管真 空的问题;对证券保险期货的反洗钱监管出现业务陌生的问题等不仅严重影响了反洗钱监管效率还拓宽反洗钱监管领域。但这些在反洗钱监管过程中并未引起我们足够重视。由于工作的前瞻性引导性主动性不足造成监管的工作重点不突出,监管工作布局不尽合理,监管的有效性没有得到进一步体现。
(六)反洗钱补偿和激励机制缺失。国际社会为了弥补反洗钱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和保障反洗钱的持续长远发展,普遍建立了成熟的反洗钱补偿和激励机制。FAFT的《四十项建议》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均制定了专门条款对反洗钱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等反洗钱主体进行适当的补偿与激励。但从我国目前的反洗钱监管实践看,尚未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一套系统的反洗钱补偿与激励机制,难以充分调动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积极性。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势必会造成其业务量的增大和效率的降低,并可能会造成部分客户流失,最终降低其盈利性。因此,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商业银行对反洗钱缺乏动力。
四、反洗钱监管有效性不足的内因
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内涵就是以合理的监管成本实现反洗钱监管收益的最大化,或者说在监管成本既定的情况下如何以最有效的方式实现反洗钱监管目标。在此,以反洗钱监管成本博弈论分析反洗钱内部监管有效性不足成因。在一国这内,国家监管机构既是反洗钱指令的发出者,又是指令实施情况的监督者,而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则是指令的实施者。在反洗钱实施的过程中,国家监督机构和各类机构则形成了一个动态博弈。各类机构可以控制自己在反洗钱工作的努力程度,而监督机构则可以通过监督检查来判断各类机构的努力程度以及实施奖惩措施。监督机构可以从监督中看到各类机构的努力程度,而各类机构也可以掌握到监督机构的监管力度,它们的信息是互通的。当我们发现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和各类机构的努力程度逐渐向均衡状态收敛,最终在收敛点各类机构和监管机构达到均衡。
那么,假定各类机构成本分为常规成本和反洗钱成本,收益也分为常规收益和反洗钱收益。常规成本为各类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必需耗费的成本,而反洗钱成本则包括对时间机会成本、员工反洗钱知识培训成本、设立制度成本、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成本等 。各类机构常规收益为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回报,反洗钱收益可以是直接的收益也可以是间接的收益。
在监管机构不监管的条件下,各类机构有两种选择。当选择消极的态度对待反洗钱工作,在其运营过程中,只需要付出常规成本。在这情况下,各类机构的成本只由常规成本(Cn)。另外,各类机构不但可以从监管机构得到各类政策优惠,还在为洗钱者提供服务时收取相应的费用。各类机构的收益由两部分组成:手续费用(常规收益Mn和洗钱收益Ml)、获得的优惠政策(F);当各类机构选择积极的态度对待反洗钱工作,则成本由常规成本(Cn)变为常规成本(Cn)和反洗钱成本(Ca),收益也因积极反洗钱,提供服务收取的手续费用减少为常规收入Mn,获得政策优惠收益(F)不变。此时,反洗钱成为各类机构的优势策略,得出反洗钱成本收益表。如下:
表3-1 反洗钱成本收益表
金融机构
净收益
消极反洗钱
Ln=Mn+Ml+ F-Cn
积极反洗钱
La=Mn+F-Cn-Ca
在监管机构监管的条件下,如果金融选择消极反洗钱,其运营过程中,需要付出正常成本(Cn),如果各类机构选择消极反洗钱,虽然不用承担反洗钱成本,但被发现后将负担相当巨大的处罚成本(Cp)。各类机构虽然能够从提供服务中收取手续费用(Mn+Ml),但在严格监管的情况下,一旦被发现消极反洗钱,各类机构从中央银行取得的优惠政策(F)和洗钱收入Ml将不复存在。由些,我们可得出,各类机构的净收益
Ln’=(1-P)(Mn+ Ml +F-Cn)+P(Mn-Cn-Cp)=Ln-P(Ml+F+ Cp)
由此,我们可得反洗钱监管以概率P减少各类机构消极反洗钱收益(Ml+F)的同时,也增加了各类机构消极反洗钱的成本Cp,各类机构消极反洗钱倾向减弱。
如果各类机构积极反洗钱,则其成本为正常成本(Cn)和反洗钱成本(Ca)。但由于其积极反洗钱,提供服务收取的手续费用会有所减少,甚至从洗钱分子处获得的手续费用逐渐减少为零。假定积极反洗钱的手续费用收入仅为Mn,则各类机构的净收益为La’= Mn+F-Cn-Ca
按常理来说,我们希望各类机构能够积极反洗钱,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的优势策略在于采取积极的态度支持反洗钱,在La’- Ln’>0前提下,我们可得
La’- Ln’=P·F-(1-P)Ml +P·Cp-Ca
由此可见,监管机构可以影响的变量是P、Cp、F、Ca,P、Cp、F越大,Ca越小,La’- Ln’越有可能大于零。P的大小与监管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能力成正比关系,而Cp的大小则取决于监管机构发现各类机构消极反洗钱后的处理措施是否得当,F的大小与监管机构的反洗钱激励杠杆运用有关。虽然,监管机构不能直接决定各类机构的反洗钱成本Ca,但也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综合运用监管工具来间接调节各类机构的反洗钱成本。因此,反洗钱监管是各类机构采取积极反洗钱的必要条件,监管者的调控能力是决定各类机构反洗钱积极性的关键因素,是研究金融业反洗钱有效不可回避的内容。
同理,我们也可分析监管机构的成本收益情况。在各类机构消极反洗钱的条件下,监管机构不监管的成本可为0,收益设为-G,监管的成本为Cr,收益为-G;在各类机构积极反洗钱的条件下,监管机构不监管的成本为0,收益为0,监管的成本为Cr,收益为0。可得,监管机关与各类机构间的博弈表如下:
表3-2 博弈表
各类机构 监管机关
不监管
监管
消极
(Ln ,-G)
(Ln’ ,-G-Cr)
积极
(La , 0)
(La’ , -Cr)
在博弈中,(消极,不监管)将是纳什均衡,只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希望看到这样的结果,而(积极,不监管)策略组合又不实际。如果监管机关要获得现实最大博弈净收益-Cr,则监管机关要有所作为,使得La’> Ln’的同时,Cr,< G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反洗钱监管有效性不足的内因是在既定的情况下监管成本太高,导致无法实现反洗钱监管目标。因此,调整各类机构反洗钱的成本和收益对有效地制止洗钱行动行为相当重要,监管机构在增加对洗钱犯罪分子反洗钱成本的同时,加强对作为反洗钱政策直接执行者的监管力度,给予反洗钱机构适当的优惠政策,对提高各机构反洗钱积极性有一定的作用。
五、反洗钱监管有效性不足的外因
(一)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为反洗钱带来不便
中国目前是经济转轨型国家,面临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流失金额巨大,流失渠道多样化,且资金流失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同时,我国的现金流通量也是非常庞大的,人们普遍习惯于使用现金,经济的货币化程度不高,所以,我国的经济运行中现金的流通量十分庞大。以上所述原因都为洗钱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体系很不完善,法律效力与反洗钱所承担的任务极不相称,特别是对洗钱犯罪的惩罚方面。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金融机构的竞争不利于金融机构开展大力度的反洗钱工作;其次反洗钱监管体系不完整,不能协调配合,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证券和保险业没有涵盖在任何法律体系之中;最后,我国对洗钱犯罪的惩罚远远比不上洗钱犯罪可能带来的收益。
(二)贪污腐败等犯罪是洗钱的源头,却未能根治
贪污腐败等犯罪层出不穷,是洗钱的主要源头我国目前虽然对贪污腐败问题进行了大范围的严惩,但由于我国国情及相关历史原因等,贪污腐败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由此引起的洗钱犯罪仍是我国洗钱的主要源头。随着洗钱活动的国际化,很多贪污腐败官员将非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外国,例如,瑞士,瑞士十分注重对客户的保密工作,一旦客户将钱存入银行,除本人之外任何人不能调查其交易的金额等。有专家指出,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是洗钱犯罪的高发期与危险期,我国反洗钱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资本流动是洗钱犯罪的天然屏障
大陆、香港间的资本流动为洗钱提供了天然屏障香港是国际非常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因此也就成为了大陆招商引资以及合法引入国际资本的不可替代的中转站。在资本流动中藏匿黑钱是犯罪分子惯用的伎俩,于是,大陆,香港之间的资本流动就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天然屏障。目前,在所破获的香港洗钱犯罪中,绝大多数是内地的黑钱通过香港洗白。
(四)缺乏反洗钱经验
目前,隐蔽性,创新性,专业性和高科技化成为了洗钱犯罪的主要特点,由于我国缺乏反洗钱的经验和相关实践,所以现有的标准无法或是说很难适应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需要。这也是我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反洗钱工作只能在不断努力和积累经验教训的过程中慢慢前进。
六、完善和优化反洗钱监管有效机制
要提高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是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必备基础。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反洗钱法律框架,建立了以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的最前沿,以适合国情的反洗钱监管领导,以适宜的现金交易报告制度为手段的反洗钱机制,尽管如此,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系统还不够完善,还是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如2007年4月,某地反洗钱部门接到举报,反映某贸易公司资金交易量巨大,与经营规模不符,情形可疑。经反洗钱部门仔细排查,发现某担保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通过该贸易公司帐户划转资金注册验资,完成验资后寻事转移资金,存在虚假出资的重大嫌疑。反洗钱部门随即向工商部门通报情况并共同研究整治方案。经查,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近4亿元,股东近50名,其中25名股东的25家关联公司通过该公司担保,向银行贷款共计4亿多元,经营范围是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各类担保及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司将资金划到某商贸公司帐户,从公司帐户分别划转到若干个人帐户,这些个人通常就是需要办理注册验资的公司股东,随后将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以投资款的名义打入新设公司的注册验资帐户。待注册验资完成后,注销验资户开立基本帐户,随后资金从基本帐户中划回某担保公司的帐户,再重复用于其他公司的注册验资。在查清该案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协调统一,加大监管合国,共同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银行审核制度规定,加大对银行业务金融机构验资帐户开立和资金交易业务的监管力度,完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公司成立后事后,健全征集法律制度,对防范反洗钱起到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完善的法律框架或系统应包括反洗钱法律、反洗钱行政法规、各部门内部的指导性行业规范,更要包括我国金融领域的各个行业和部门,如上述所论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证券和保险业,以提高我国反洗钱监管有效性。
(二)创新反洗钱监管手段是提高各类机构的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关键。发挥各机构的核心主体作用,其中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包括: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银行业人员应积极学习反洗钱的知识和技术。
(三)加强反洗钱国内外沟通协作是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必要环节。由于存在某些制度上的问题,暂时无法加入有些国际反洗钱组织,从而不能利用其提供的反洗钱互助协定等平台来处理跨国洗钱犯罪,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反洗钱工作是一个涉及金融司法政府企业个人的系统工程。在开展反洗钱过程中必然要加强公安、政府部门、各国政府反洗钱合作,有力的打击洗钱犯罪。
(四)注重反洗钱政策引导是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可靠保证。针对反洗钱监管存在前瞻性不足政策引导不够的问题,除了加强相关方面的研究外还要制订银行证券保险期货方面的专项反洗钱工作引导,对掌握的洗钱情况逐渐跟进,并向各地区推荐好的反洗钱经验,及时通报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警示,防微杜渐。2006年罗某等人从事地下钱庄洗钱事件就是一个鲜活的案例。2006年4月,根据人民银行某分行反先钱部门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 对罗某、李某、冯某和莫某等4人实施抓捕并刑事拘留。经查,罗某等人自2004年起接受境外HY汇款、钱币兑换公司老板巫某的委派,来境内开展跨境汇总业务。罗某先后以本人和李某、冯某,莫某等名义分别在多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帐户,根据境外业务指令,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或邮政汇款等方式,收取国内需要向新加坡汇款客户的人民币,或者向境外汇款客户指定的帐户支付人民币,然后由HY公司在境外收付相应的外币,罗某等人即作为境外HY公司派出人员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两地平衡(无跨境资金流)的汇总业务。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罗某等人在从事地下钱庄洗钱过程中,其手法有以多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帐户;灵活各种金融业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对银行询问高度警惕,采取反调查措施;利用帐面对冲平衡两地资金,从而实现资金的跨境转移,其主要特征为资金集中进、分散出,调拨频繁,金额大,交易手段复杂多样,非柜面交易居多。在此过程中,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注重反洗钱政策引导,提升可疑交易报告的数量质量,有效使用人民银行已建的金融数据系统,调查重点线索,加强反洗钱国内外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积极性来配合调查,及时协调人民银行各级各地分支机构的配合,起到关键的作用。
(五)建立反洗钱正向激励机制。反洗钱补偿与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该基金有三个主要来源:洗钱罪的罚没收入、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该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社会公众。二是建立政府财政分成奖励制度。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积极参与反洗钱侦查、破案工作的有关部门,在破获洗钱案件并追回赃款之后,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三是对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各种政策上扶持和优惠,如市场准入、经营权限、税收减免或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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