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市场的起源及我国证券市场的诞生
二、国外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过程及现状
三、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过程及现状
四、对比中外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情况,分析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发展方向
内 容 摘 要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而产生的市场。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伴随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并为我国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证券市场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需依靠法律和制度进行管理何约束,为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必须不断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保护合法证券市场参与者利益,从而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
简述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
证券是各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故,广义的证券市场是指所有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狭义的证券市场是指资本证券市场、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其中股票、债券,商品期货、期权、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期权等证券产品。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有着重要影响。
证券市场的起源及我国证券市场的诞生
1、证券市场的起源
纵观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史,证券市场最初萌芽可以追溯到16世纪初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欧洲。当时比利时的安特卫普、法国的里昂已经有了证券交易活动,最早进入证券市场交易的是国家债券。17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生产经营方式,即股份公司发展和形成。股份公司的形成使股票、债券开始发行,使股票、公司债券等进入了有价证券交易的序列。1602年,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成立了世界上公认第一家股票交易所。1773年,英国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乔纳森咖啡馆”成立,1802年获得当时英国政府的正式批准。该证券交易所即为现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前身。1790年,美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费城证券交易所宣布成立,从事政府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交易活动。1792年5月17日,24名经纪人在华尔街的一棵梧桐树下聚会,商订了一项名为“梧桐树协定”的协议,约定每日在梧桐树下聚会,从事证券交易,并订出了交易佣金的最低标准及其它交易条款。1817年,这些经纪人共同组成了“纽约证券交易会”,1863年改名为“纽约证券交易所”,这就是著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前身。在18世纪资本主义产业革命的影响下,包括铁路、运输、矿山、银行等行业中股份公司成为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其股票以及各类债券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这一切,标志着证券市场已基本形成。
2、我国证券市场的诞生
我国证券产生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当时国家向大户的举贷和王侯给平民的放债,形成了最早的债券。证券在我国属于“舶来品”,最早出现的股票是外商股票,最早出现的证券交易机构也是由外商开办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上市证券主要是外国公司股票和债券。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清政府洋务派在我国兴办工业,随着这些股份制企业的兴起,中国自己的股票、公司债券和证券市场便应运而生了。1917年北洋政府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经营业务。1918年夏天成立的北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1920年7月,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得到批准成立,是当时规模最大的证券交易所。此后,相继出现了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青岛市物品证券交易所、天津市企业交易所等,逐渐形成了旧中国的证券市场。至1922年,全国仅剩下十几家证券交易所,使证券交易从此转入萧条和衰落。抗日战争爆发后,随着国民党军队的节节败退,公债交易骤降,公债交易市场日渐萧条。而相反地,股票市场在沉寂了十几年以后,出现了“复苏”的现象。1948年,国民党政府宣布实行币制改革,通令全国各交易所暂行停业,使短暂“繁荣”的股市走向衰亡。建国初期的证券市场,不仅时间短暂,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是旧中国的证券交易活动在建国初期被消灭前的一种过渡形式。到1952年,人民政府宣布所有的证券交易所关闭停业; 1959年终止了国内政府债券的发行。此后的20多年中,我国不再存在证券市场。1981年国家发行国库券 ,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的恢复与起步,1986年9月26日,新中国第一家代理和转让股票的证券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业务部宣告营业,从此恢复了我国中断了30多年的证券交易业务。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两家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由分散的场外交易进入了集中的场内交易。
国外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过程及现状
证券市场起源于欧洲,并在世界范围迅速发展,其中美国发展成为拥有世界上最大的证券市场,证券市场运行相对完善而成熟,其完备、灵活、有效的证券法律体系功不可没,具有典范作用。研究美国证券法律体系对我国的证券市场具有重大意义,故本文着重介绍美国的证券市场法制建设。
美国证券法主要包括联邦证券法和州证券法(“蓝天”法)两大部分。
基本制定法:有关证券的基本制定法包括1933年到1940年间颁布的六部成文法(随后经修订),另加1970年和2002年分别颁布的两部成文法。介绍如下: 《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依据。《1933年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共28条, 是第一部真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联邦立法,还是美国第一部有效的公司融资监管法,包含了州蓝天法的许多特色。《证券法》对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一级市场)进行监管,最引人注目的是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在附件A中详细列举了发行人必须披露的具体内容。如果发现注册申报材料在重要事项方面披露不完整或不准确,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发布停止令,以暂停证券的公开发行;在注册申报材料生效后,如果其中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承销商除能证明已尽勤勉谨慎之责外,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34年证券交易法》(简称“《证券交易法》”)则具有混合性质,共36条,对二级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和证券业参与者进行监管,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该法成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具有准司法权,并授权该委员会管理与证券有关的制定法,该委员会是美国证券法律实施和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有力保证。就对投资者的保护范围而言,《证券交易法》比《证券法》广泛得多,致力于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的各个方面。《证券交易法》对特定证券的发行人施加了登记和报告等披露要求;同时,该法还监管证券交易商和其他市场专业人员、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以及市政证券自营商和政府证券自营商。《证券交易法》有关证券和发行人的登记和报告要求会触发该法的其他报告和救济条款。它还致力于证券市场的结构,包括对证券市场本身以及参与市场的中介机构的监管。各国金融市场不断出现的重大丑闻显示,“一仆不事二主”的古老专业诚信原则(fiduciary principle)在证券市场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是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的首要原则。《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对电力公用事业和天然气控股公司进行监管;根据《2005年能源政策法》,新颁布的《200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取代了《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减轻了对电力行业的监管负担,将有关监管权从证券交易委员会转移到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1939年信托契约法》,对契约所涉之债券的持有人进行保护。《1940年投资公司法》,对从事其他公司所发行证券之投资和交易的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资公司进行监管。《1940年投资顾问法》,规定投资顾问需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监管。《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依法成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以监督对陷入财务困境的证券公司进行的清算,并安排就个人投资者对倒闭经纪商交易商享有的索赔请求进行支付。《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公司责任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美国法典》第15编及《美国法典》第18编中之其他各节),该法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并颁布了各种新的规定,包括建立独立的会计监察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计准则、对公众会计事务所进行调查并给予纪律处罚。《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是继2000年到2002年安然、世通等上市公司纷纷暴出惊世丑闻后,为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和增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该法均是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现实需要,对公司治理和会计审计进行的新的调整和规范。布什总统在签署法案时,称“它是美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而业内人士也普遍认为它是继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来,美国政府制定的涉及范围最广、处罚措施最严厉且最具影响力的公司法律。1929年证券市场崩溃使人们认识到,要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公平、有序的证券市场,必须要有统一的联邦立法。联邦证券法寻求通过确保投资者拥有进行投资决策时所需的信息,来保护投资者免受证券市场欺诈的巨大风险。证券法还防止经纪商和自营商在各种复杂证券市场的过火行为,并履行执法职能,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证券法》对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一级市场)进行监管,最引人注目的是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在附件A中详细列举了发行人必须披露的具体内容。如果发现注册申报材料在重要事项方面披露不完整或不准确,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发布停止令,以暂停证券的公开发行;在注册申报材料生效后,如果其中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承销商除能证明已尽勤勉谨慎之责外,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美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通过数十年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维护美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过程及现状
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最早是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证券交易所法》。后由于政局动荡,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几乎停滞,直到建国以后1952年,人民政府宣布所有的证券交易所关闭停业;1959年终止了国内政府债券的发行。此后的20多年中,我国不再存在证券市场。1981年国家发行国库券 ,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的恢复与起步,1986年9月26日,新中国第一家代理和转让股票的证券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业务部宣告营业,从此恢复了我国中断了30多年的证券交易业务。随着证券市场恢复,我国的证券市场法制建设也从新起步,第一部立法是指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它尽管并不是一部专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但该法对上市公司定义,股票上市条件、程序、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股票暂停与终止上市,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以人大立法的形式确定证券市场的有关内容,为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对证券市场的法治化进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同年4月22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股票发行与交易行为的部门规章,内容涉及股票发行资格、发行程序、承销、上市条件与程序,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途径,上市公司收购等。1993年6月,国务院证券委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了专门的规定。1993年7月7日,证券委发布了《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将证券交易所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之内,并对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职能、组织架构、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为证券交易所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在对1987年3月施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9月2日,证券委发布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种类、具体表现及处罚措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996年8月21日,证券委正式颁布了《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较大的修正,相比《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管理体制也更为顺畅,有力地推动了证券交易所的法治化进程。1996年10月31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补充性的规定。该通知对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对于防范、打击证券市场出现过度投机现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和规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7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于1997年3月25日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这种兼具债券和股票双重性质的创新金融工具,为企业筹资拓展了新的渠道。1999年以前,我国相关部门相继颁布了250余部证券法规和规章,但体系不够合理,内容不尽完善,亟须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律加以总结和完善。1999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行。 故称为“1999年《证券法》”。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历经六年时间起草而出台的。该法对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证券发行与交易、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证券市场基本问题作出了规定,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地位。1999年《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对于保持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9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期货交易基本规则以及监督管理制度。为了与《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配套,证监会制定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更加明确期货市场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完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适用,促使规范、有序的期货市场加快形成。证监会先后于2001年3月28日、2001年10月16日、2003年12月28日颁布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内容涉及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程序及信息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的内容、程序及对辅导的监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等;2001年11月23日出台了《关于禁止非法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以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发行行为。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全面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扩大了调整范围,放宽了分业经营限制,完善了证券发行、交易和登记结算制度,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监管,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完善了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强化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重新修订,是在深入分析资本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发展资本市场需要,对有关法律制度作出的适时调整。不仅有利于促进形成科学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时对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作用,对于促进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重新修订规范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严格规定了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部分内容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规定,调整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一致。这些制度的建立或修订,完善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律制度,协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职能,为资本市场的法制体系的完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6年9月19日,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这部规章整合、完善了1996年以来的有关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并根据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后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对证券公司的承销行为作出了规定,重点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对询价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2006年5月,证监会发布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准则》,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保荐人均应勤勉地尽职调查,并对尽职调查的方法和调查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2006年5月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因其已经包括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相关规定,先前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同步废止。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施行,该修正案对刑法原有的部分证券期货犯罪规定进行了修改,并且增设了新的证券期货犯罪罪名,使修正后的刑法规范对象涵盖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各类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为有效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适应新形势下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有关证券期货犯罪构成进一步细化,于2008年3月5日公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的追诉标准作了规定,责任主体涵盖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为认定证券期货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证监会2006年7月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5月18日施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2008年8月4日施行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丰富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式和手段,鼓励继续推行和完善定向增发、换股合并等多样化的创新模式,转变了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建立了财务顾问制度、重视中介作用,使得监督责任分担更加明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证券市场的国民经济中显著作用得益体现,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我国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
四、对比中外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情况,分析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发展方向
综上所述,我国证券市场在改革开放以后飞速发展,日益成为国民经济中得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证券市场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制定切合实际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将进一步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
为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进程,结合国外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成果,探讨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几个方向: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发展到21世纪,经济全球化,社会法制化程度,我国执政理念也是“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保护和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就必须大力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教训,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全面的法律法规,减少证券市场法律漏洞,从而降低证券市场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原则,积极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
2、大力宣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提高投资者法律意识
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需要广大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支持和配合,所以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宣传是将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告诉给证券市场参与者,让其获知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行使自身合法权利及合法权利不被侵害。
3、建设一支执行力强的执法队伍
加强证券市场执法人员的法制意思,树立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和稳定,切实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的理念。严厉打击证券市场上的各种扰乱证券市场经营持续的行为。增加各种违法犯罪的成本,从而减少证券市场犯罪事件发生。
4、积极开展国际合作,认真吸取国外的经验
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后,国际间的经贸往来更趋频繁,证券市场受到国外影响越来越大。新形势下,如何才能保持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我们将面临更多的问题,我们只有一方面积极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自身特点灵活运用,另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发展壮大。
参 考 文 献
《美国法典》第15编第77a至第77aa节
《美国法典》第15编第78a至第78mm 节
《美国法典》第15编第79节至第79z-6节
《美国法典》第15编第77aaa节至第77bbbb节
《美国法典》第15编第80a-1节至第80a-64节
《美国法典》第15编第80b-1节至第80b-21节
《美国法典》第15编第78aaa节至第78lll节
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编《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第20页。
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编《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第71页
《尚福林解读新证券法:规范与发展》,2005年10月28日A1版《上海证券报》。
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编《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第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