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用社成立的起因和作用
城市信用社的经营原则,经营方式
风险的管理
存在的问题和推进的发展方向
内 容 摘 要
城市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居民集资建立的合作金融组织,其宗旨是通过信贷活动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城市居民提供资金服务。
城市信用社按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为基本要求,以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为经营原则,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的民主管理形式。
面对客户,如何加强制度管控,强化风险管理,越发重要。
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及其发展方向。
论城市信用社------经营管理,风险化解等
一、城市信用社成立的起因和作用
城市信用社是中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是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城市信用社是在改革开放后出现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迅速,在开户、结算等方面给专业银行带来了不少的压力,城市信用社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网点的不足,缓解了银行的压力,灵活的存储、借贷方式,解决集体和个体经济的贷款和结算问题。
20 世纪70年代末,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开展,一些地区出现了少量城市信用社。我国第一个城市信用社于1979年在河南驻马店成立。1986年以前,城市信用社的数量约为1300家,总资产约为30亿元。1986年1月,国务院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城市信用社的地位。同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对城市信用社的性质、服务范围、设立条件等作了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社员,其中企业法人社员不少于10个;
(二)、有符合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理事长、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在注册资本上,要求有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这比起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来要求宽松了许多,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经过筹建(含筹建申请、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等)和开业(含开业申请、申领证照等)两个阶段。其发起人不得少于20人,其中企业法人不得少于5人,发起人认购的股金不得低于城市信用社股金总额的40%,其余的股金应当有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认购。城市信用社不得设立分社、储蓄所、代办所等分支机构。
城市信用社作为地方股份制金融机构,具有政策、机制灵活,经营自主性强等优势,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城市信用社设立的速度加快,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建立,当时主要设立在地级以上大中城市,但有一些地方在县(市)也设立了城市信用社。到1989年末,城市信用社的数量达到3330家,总资产为284亿元。城市信用社,对于融通资金,加大投入,加快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城市信用社的经营原则,经营方式
(一)经营原则和经营方式
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营原则,盈利归集体所有,并按股分红。主要经营业务是:面向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城市居民聚集资金,为其开办存款、贷款、汇兑、信息和咨询,代办保险和其他结算、代理、代办业务,支持生产和流通,促进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的发展,搞活城市经济。
(二)管理形式
城市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市联社)的民主管理形式,是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选举代表参加,是城市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制定或修改社章程,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通过聘用由理事会推荐的社主任,遵循中央银行的宏观决策,确定一定时期的资金投向,讨论制订社年度计划和财务计划等。社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日常业务和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三)监督形式
城市信用社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下属机构报送信贷现金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会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帐户,按规定缴存准备金,并实行资金负债比例管理;对于从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城市居民中吸收的股金,可以继续转让但不得退股。
三、风险的管理
城市信用社与银行,都属于金融机构,而城市信用社一般是向城镇人口提供理财服务的,品种较为简单,储蓄、贷款、转账、担保等。相对于专业银行来说,城市信用社自身单一,规模小,服务品种较少,资金实力较差,再加上行政干预多,抵御风险的能力差,特别是近几年来东南亚金融风暴引发金融危机正在凸现,城市信用社因其自身的因素大受影响,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不同程度地增大,尤其特出的是资金流动性风险,应引起特别的关注。
(一)流动性风险表现
流动性风险是指没有足够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而给信用社带来损失的可能性。金融业的流动性表现在资产流动性和负债流动性,资产流动性是指金融机构特有的资产可以随时得到偿付或者不贬值的情况下消售出去。负债流动性是能够方便地以较低成本随时获得需要资金。金融机构在经营中,一方面为了赚取最大的利润,总是希望更多的贷款和投资,并倾向于运用期限长,利润大的资产。另一方面,负债的不稳定,又要求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应付经营过程中流动性的需要,避免流动性风险的爆发,所以,金融机构必须对其适当地把握和控制,一般情况下,要控制好备付金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存贷款比例,拆入资金比例等流动性指标。一旦某个金融机构这些指标超过了戒线,社会公众可能对其失去信心,进而挤提现金,追偿债务,是金融机构失去清偿能力,最终导致政府出手打救,影响社会稳定。那么城市信用社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如何呢?
发展城市信用社是金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银行对城市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的发现是认真和重视的,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城市信用社流动性风险还是相当令人忧虑的。以某地城市信用社为例:
资本充足率不足。全年城市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平均为4.2%,大大低于8%的规定,个别信用社不足标准的10%。
资产质量不高。逾期呆滞贷款总额的28.5%,个别城市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高达60%,经营亏损的城市信用社占75%。
资产负债超比例。全市三分之一的城市信用社存款比例在80%以上,最高的大100%。
违规经营,拆借。违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4亿元,占存款总额的33.9%,违规拆出资金1.8亿元,占存款总额的24.7%。
据统计,全国4243家城市信用社中,存款贷款比例超过80%,呆滞和呆账贷款超过贷款余额的30%,资不抵债或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高风险已达800家,占18.9%,城市流动性资金问题不容忽视了。
(二)流动性风险的成因
城市信用社的风险因素既有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有社会、经济、金融环境方面的影响,又有其独自的成因。
社会对城市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
一些城市信用社缺乏对流动性风险自我控制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追求规模的同时,埋伏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从广大企业和居民来看,对城市信用社的信誉度估计过高,把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看成是政府所有,政府经营的,只要把钱存进去,到期就必须支付本息。这种幼稚的想法给一些城市信用社违规吸收存款提供了机遇,也使城市信用社放松了对自我流动性风险的控制,指望出现流动性风险时会有政府救驾。从地方政府来看,出于追求地方经济增长的动机,对资金投向、投量横加干预,把贷款回收的风险扔给了城市信用社,这是社会对城市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的思想认识的问题。
2,金融秩序在某些地方相对混乱,使城市信用社控制流动性风险的操作难度加大。
在基层(三会一部,即农村合作基金会、互助基金会、社会 基金会和股金服务部)发展迅速,这些结构游离于银行监管之外,各有各的背景,名为内部成员之间的合作融资,实际上有的已超出合作范围,成为大大小小的准银行,并从事高息揽存,高息放贷违规经营。有的地方和单位或自行成立各种名目的基金会,违规融资揽储,或随意集资组建财务公司。这些违规的经营活动扰乱了金融秩序,使资金在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之间大搬家,资金运动处于无序状态。许多突发性因素使城市信用社难以预料,往往造成流动性的突然不足,如存款大户的突然转户,大额公款私存的突然提款等会使城市信用社措手不及,增大了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难度,这是形成城市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的金融环境原因。
3,企业负债和亏损增加,泡沫经济影响是形成流动性风险的核心隐患。据报载,我国企业的平均负债率高达83%以上,整个金融系统的不良贷款率约30%,1997年 亏损总额14700亿元,相当于银行的自有资本金的4倍多,银企关系正处于不断恶化之中。这种高比例的不良贷款,大大削弱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支付能力,孕育着支付危机。1998年6月海南发展银行的倒闭,其后,广西北海关闭12家城市信用社,其主要原因是存在高比例的不良贷款。另外,城市信用社拆出资金比例过高,1997年6月底,全国城市信用社拆出资金710亿元,占其资产的25.8%。拆出的资金除一部分用于银行间结算外,相当一部分被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用于房地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1997年我国商品房库存量已达7135万平方米,比1994年的3289平方米多了近4000万平方米。这些商品房空置的根本就是我国商品房售价与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高居世界各国之首。作为中国居民主体的中低收入者,根本无力购买价格高的商品房,这就使房地产业积压了大量资金。城市信用社对企业债权的“软资产”与对居民储蓄的“硬负债”极不对称的趋势,使城市信用社的支付危机随时可能出现。这是形成城市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的经济环境原因。
4,城市信用社管理的疏漏。
首先,中央银行在致力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繁重任务时,特别是在1995年开始试办城市合作银行(全国32家)以来,对未纳入城市合作银行组建范围的数千家城市信用社的监管有所疏忽。一些城市信用社出现了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
其次,有的基层人民银行和主办单位把城市信用社当成自己的附属机构,干预太多,影响城市信用社按规经营,大量发放信用贷款,有的地方城市信用社信用贷款高达80%,造成收贷收息困难。
第三,城市信用社内部管理松懈。一些城市信用社监督机制无力,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贷款审查不严,主人个人说了算。加之法制不健全,城市信用社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软弱,相当一部分不良贷款难以收回。
第四,城市信用社主任素质不高。据报道,全国城市信用社主任有近20%的主任有问题或严重问题。城市信用社是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负责人应当是对金融理论、政策法规、国家法律制度相当了解,有相当水准的工作方法和领导艺术,有相当负责的工作态度,有充沛精力和创造力的管理人才,才能领导城市信用社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活动中稳步前进。但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相当一些城市信用社主任是行政机关、工商企业中产生的,他对金融工作有一个熟悉摸索的过程。有一些出自于金融机构的干部,又大多是离退休人员或临时派遣工作人员,毕竟精力有限,工作责任心、主动性不够。加之个别城市信用社主任私欲膨胀,以权谋私,极不负责的对待工作,这就使在急剧变化动荡的经济金融形势中艰难发展,在金融业激烈竞争的夹缝中生存的城市信用社缺乏强有力的领导,这是城市信用社流动性风险形成的自身原因。
(三)防范和化解城市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的对策
提高对流动性风险必要性的认识
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力度正在逐步加大,同业竞争正日趋激烈。有竞争就有淘汰,金融机构因流动性风险而导致破产或被人收购兼并并成为我国金融业运行中的一种必然。城市信用社是高负债的企业连结着千千万万的居民和和众多的企业,一旦因流动性风险的发展和蔓延而出现倒闭,将会给众多的存款人的利益、社会的稳定、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看不到流动性风险的存在或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漠不关心、措施不当等都是十分有害的。无论是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还是政府、企业居民都要充分认识流水性风险的成因与危害,积极地加以防范。
中央银行要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
首先,要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中央银行要经常观察城市信用社活动性风险状况。对城市信用社不良资产比例,流动比例,法定准备金,资本充足率等涉及流动性的比例应密切关注,及时告诫。
其次,必须要求城市信用社交足法定准备金。在这一点上没有任何商量余地。欠缴法定准备金的城市信用社必须停止放款拆出活动,尽快补足法定准备金。对法定准备金不足仍不积极采取措施而继续放款的城市信用社,中央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厉的制裁。
第三,人民银行各分行支行要坚决贯彻执行与其主办的城市信用社彻底脱钩的规定,人民银行派遣到城市信用社工作的干部要与人行脱钩,要么回人行工作,人行的职工不能在城市信用社入股兼职。人行注入城市信用社的资金必须收回,确保中央行监管到位,不存私心。
城市信用社要对自身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首先,要看到流动性风险的危害及后果的严重性,把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
其次,要切实加强对不良资产比例的控制,通过对贷款“三查”制度,责任人制度,抵押担保制度等规定的健全完善落实。积极防范不良资产的发生。同时依法收贷,参与企业产权变革等措施盘活不良资产。
第三,要自觉接受央行的监管,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法定准备金率流动性比例规定,保持资本负债的合理结构,短期负债短期运用,长期负债长期运用,以负债制约结构,以期限的合理对称为防范活动性风险。
第四,不搞粗放型经营。少数城市信用社不顾风险通过高息揽存大量拆借,广布网点等方式,虽然可在短期内使资产规模迅速扩大,但由此带来的活动性风险已在一些地方得到了验证。必须以此为戒,在集约化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安全稳健高效上下功夫。
第五,加强城市信用社队伍和制度建设,严格城市信用社主任资格审查,加强城市信用社职工的政策、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其认识,防范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整顿金融秩序规范同业竞争,为城市信用社防范流动性风险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
首先,必须严格执行利率政策。利率是货币商品的价格,要维护正常运行的金融市场,必须要有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进入市场的金融机构都必须严格执行央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自觉维护利率政策的严肃性,决不应用高息揽存、高息放款来扰乱金融市场。
其次,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是金融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央行控制、稳定金融运行的重要手段,决不能以违规支付现金为手段来吸收客户,拓展业务。
第三,必须严格执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户规定,严禁多头开户,严禁公款私存。只有这样,才能有正常规范的金融秩序。金融秩序好,同业竞争比较规范。资金在金融机构之间没有频繁的、大幅度的意外的流动。这对于城市信用社控制头寸,合理满足流动性需求是非常重要的。
组建存款保险
城市信用社是独立的法人,资产规模小,各自为政,在全国没有大的结构网络。一旦出现流动性风险后,自救能力较差,极易陷入破产,酿成局部风险,有必要组建存款保险公司,确保城市信用社出现支付危机或破产清盘时,给予居民存款人一定的存款清偿保证,从而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四、城市信用社的推进和发展方向
(一)城市信用社的发展历程的二个阶段
1、1979年-1992年城市信用社的设立和繁荣阶段
20 世纪70年代末,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开展,一些地区出现了少量城市信用社。我国第一个城市信用社于1979年在河南驻马店成立。1986年以前,城市信用社的数量约为1300家,总资产约为30亿元。1986年1月,国务院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城市信用社的地位。同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对城市信用社的性质、服务范围、设立条件等作了规定。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城市信用社设立的速度加快,当时主要设立在地级以上大中城市,但有一些地方在县(市)也设立了城市信用社。随着城市信用社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建立,为加强管理,198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到1989年末,城市信用社的数量达到3330家,总资产为284亿元。
1989年上半年,根据中央治理整顿的精神,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了对城市信用社的清理整顿工作。
1990年到1991年清理整顿期间,各地控制了新设机构的规模,对经营不善的城市信用社予以撤并。两年间新设机构253家,撤销机构75家。到1991年底,全国城市信用社为3500多家,总资产为497亿元,职工77000多人。
1990年,开始了城市信用社市联社的试点工作。
1992 年清理整顿工作结束,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各行各业申办城市信用社的要求非常强烈。这一期间,城市信用社的数量急剧扩大,在绝大多数县(市)都设有城市信用社。到1993年底,城市信用社数量近4800家,较1991年末增加了1200多家,总资产为1878亿元,职工12.3万人。
2、1993年-2012年城市信用社的整顿和转制阶段
自1993年下半年开始,针对一部分城市信用社管理不规范、经营水平低下、不良资产比例高、抗御风险能力差、形成了相当大的金融风险这一现实情况,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确保城市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清理整顿金融秩序,总行责令各省分行自1993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审批新的城市信用社,已下达但未用完的指标暂停使用,同时对越权超规模审批城市信用社的问题进行清理。这一精神贯彻之后,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审批新的城市信用社。
1995 年,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部分地级城市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了城市商业银行,同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社管理的通知》,以文件形式明确:“在全国的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过程中,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城市信用社"。这个通知下发以后,全国基本上完全停止了城市信用社的审批工作。
1998 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整顿方案》)。《整顿方案》要求各地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城市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彻底摸清各地城市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情况和风险程度,通过采取自我救助、收购或兼并、行政关闭或依法破产等方式化解城市信用社风险;按照有关文件对城市信用社及联社进行规范改造或改制;要求全国各地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信用社的监管。全国各地按照《整顿方案》的要求,至1999年底,除了对少数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城市信用社实施关闭或停业整顿外,还完成了将约2300家城市信用社纳入90家城市商业银行组建范围的工作,为城市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05年1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的意见》,提出切实推进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推进被撤销和停业整顿城市信用社的市场退出工作等要求。
2007年末,中国银监会负责人表示,2006年以来,城市信用社改革取得重大进展:251家待处置城市信用社得到了有效处置,230家停业整顿城市信用社完成了市场退出工作。
2012年4月,全国最后一家城市信用社宁波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城市信用社在我国自1979年诞生以来,近30年中经历的发展、高潮和整顿,走到现在,这一行业已走向生命周期的终结。
(二)城市信用社的发展方向
作为城市信用社按照国家的要求,已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但城市信用社自身所特有的优势仍可继续保存下来,其服务的对象、服务的范围没有减少,反而得到了增强和扩大,改制而成的城市商业银行 ,无论从资金实力,管理制度,服务范围,金融监管等各方面都得到大大的增加,但与专业银行对比,仍有一定的差距,本人认为从城市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地域性的银行,可向社区银行方面发展,发挥原有的城市信用社的优势,大有作为。
社区银行是近几年金融经济活动中热议的话题,在国外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和经验,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不断发展,金融借贷业务的需求也不断增多,但向大银行借贷受到较多条件的限制,满足不了众多中小企业的资金借贷要求,同时,中国的区域发展不平衡在较长时期内会一直存在,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巨大差别,城市和农村金融服务上的巨大差别,对于金融服务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为地区性的社区银行发展提供了机会。我国目前银行机构密度、信贷服务机构的人口覆盖率和企业覆盖率都大大低于国际平均水平,许多国有银行撤出的地方已经成为被金融机构遗忘的角落, 而社区银行可以担负起这一任务。
据统计,当前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1000多万户,中小企业绝大部分为非国有经济,其中国有企业只占1.4%,而78%为个体私营企业,20%为集体企业,0.6%为三资企业,这就使国有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着一个体制不兼容的问题,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小微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特别是在经济紧缩时期,金融机构容易将稀缺的信贷等金融资源向大企业,大公司倾斜,客观上形成对小微企业的挤压,加大小微企业的经营压力。
由于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区别,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与民营企业在信贷供求上存在着先天的体制不适应。商业银行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信贷人员为了规避风险,也会尽量限制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数额,或以繁杂的贷款手续、苛刻的抵押条件来减少民营企业贷款,有的甚至拒贷。而社区银行主要以民间资本参股为主,和中小企业同根同源,避免了所有制的障碍,有利于双方的发展。现有的民营银行如民生银行虽然也是以民间资本为主,但由于其全国性经营的规模特征而出现了信贷规模歧视的问题,因此,我国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的所有制歧视问题,必须通过新设立规模较小的民营银行来加以解决,这一历史重任责无旁贷的落到了社区银行的肩上。
另外,社区银行定位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和社区居民,扎根于基层,对区域内客户的情况更为熟悉,很好的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易于与客户建立长期的稳定的业务关系,这都为社区银行迅速作出信贷决策奠定了基础,能够较好适应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数额较小、频率较大等特点;加之社区银行本身就是中小企业,能够更好理解中小企业在经营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目前中国金融结构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居民的存款成为银行业的主要资金来源,而且居民资产的主要形式是存款,实物资产所占的比例相当有限,居民可能享受到的金融服务种类也十分有限,难以满足千差万别的居民个性化消费信贷需求,这种金融结构无论在微观上还是宏观上都是缺乏效率的。社区银行强调的是面对一定社区内的个性化金融服务,消费者贷款等会成为主要的贷款形式之一,对客户的服务也会较国有商业银行更为全面和个性化,这对于推进当前中国金融结构的转变具有积极的意义,也有助于进一步释放我国居民的消费潜能。
据悉,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于2014年9月25日获得了广东银监局下发的首批社区支行经营牌照。除此之外,广东银监局还同时下发了相关批复,同意民生银行广州分行首批小微支行开业。作为当下银行业内的新宠,兴业、民生、光大等股份银行在发展社区银行上争先恐后,“社区运动”进行得如火如荼。目前,各家银行对社区银行的功能定位不一,业内专家表示,社区银行处在探索阶段,平台化是未来的重要发展方向。
城市商业银行(即原来的城市信用社)可利用原有的资源优势,比其他专业银行更了解当地居民的文化、信仰、风土、民情,更有条件拓展社区居民的服务和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开展社区银行的业务,不失成为其今后的发展的方向。(完)
参 考 文 献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1月
中国人民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社管理的通知》,1995年
国务院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方案》,1998年
杨念,《城市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的表现-成因几对策》,《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4月
邹宏元,《金融风险管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
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的意见》
中国民主建国会重点专题调研组,《社区银行研究文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9月
帅鹏坤,《羊城晚报A13版》,2014年10月11日